在許可制以及國家權力伸向民間的情形下,代書的型態逐漸在改變中,
最主要特徵之一在於由業餘走向職業化。許可制度不僅對代書人發揮管制作 用,也漸使台灣人將「代書」與「證照」產生連結,實施證照制度的結果,
更加凸顯代書人的職業性。以新竹廳而言,當代書人取締規則實施之際,廳 下「邑中之人曾為人代書者無不遵命以請」,反應相當熱烈,但廳內許可人 數十無三四,原因在於:
當局所認可之代書人,需曾日日與人代書,若有專業者然為可,倘其 素有他業,所云代書者或日一書焉或月一書焉,不得概為認可。99 當局希望獲得許可的代書人擺脫副業型態,將代書人視為常業,「需曾日日 與人代書」。要以代書為常業,必須考慮是否有足夠的代書市場,支撐代書 做為一種普遍行業,如前所述,土地登記的開辦實為一大契機,代書業市場 大小與國家政策、景氣變動有所連動。不過代書人從事兼業的情形並不少
95 〈雜報.管束代書〉,《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8年4月21日,第5版。
96 〈嘉義通信.定罪有因〉,《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8年9月12日,第4版。
97 〈代書人の詐欺取財〉,《台灣日日新報》,1907年9月29日,第7版。
98 〈里巷瑣聞.霸產後聞〉,《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8年7月3日,第5版。〈嘉義通信.詭計一 誌〉,《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9年6月22日,第4版。
99 〈少所許可〉,《台灣日日新報》,1903年6月13日,第3版。
見,日本人代書人對實業界尤抱有高度興趣。1917年在《台法月報》上出現 一篇回顧歷任台北代書人會會長的短文,文中發現擔任會長的日本人,對於 實業界頗有興趣。特別是非法院書記、測量製圖、師範出身的會長,尤其熱 衷於與本業無關的行業,如煤氣燈批發、味噌、造紙、印刷等業,代書反倒 像是副業;部分會長的兼業則間接與代書業有關,例如不動產買賣仲介、製 圖業,旁及金錢借貸融資,但從事實業經營者,不乏失敗之例。100但代書本 業是不失為建立人脈或資訊管道來源,嘉義街代書人組合長福地重德,早年 來台時,從事測量、代書業,旁及開墾事業,1918年報載其「欲輟筆耕,從 事實業」,101成立南進拓殖株式會社,踏入實業界。102由於代書的經辦登記業 務,掌握土地行情與交易資訊,事業的基礎架構在代書本業的基礎上,先是 從事不動產投資、仲介所得財富也相當可觀,累積資本,邁入實業界者,應 不乏其人。
由於國家力量的介入,擠壓了昔日基於私人情誼下的代筆空間,轉而進 入街坊上的掛牌代書,「代書人」逐漸有特定的指涉對象。1903年代書人取 締規則施行不久,便與昔日使用代書的習慣產生扞格:
數日前忽有稻人王省三,為艋舺區長之臨時書記。於暇豫之時,擅與 人代書稟式,被艋舺派出所巡查,搜出證據,遂送案於院庭。103 昔日過往擁有書寫能力,基於情誼替人代筆收取花紅禮金的傳統生活經驗,
在「代書人取締規則」施行後,即便於「暇豫之時」替人代筆,被認定是違 法行為。當局取締無照代書的結果,使代書這個傳統職業,被國家切割出「有 照」與「無照」之別,當代書人管理規則發布後,查出無照代書的新聞不絕
100 李坪,〈台北の代書先生〉,《台法月報》11:9(1917.9),頁75-76。由於本文作者與日本人代 書人較為熟稔,對台灣人的業務繁簡與經濟情況,並無著墨。
101 〈嘉義.代書業組合長〉,1918年10月23日,第3版
102 內藤素生編纂,《南國之人士》(台北:台灣人物社,1922),頁288。
103 〈違例罰金〉,《台灣日日新報》,1903年7月4日,第3版。
如縷;104對於沒有獲得許可的「密代書」,所製作之買賣文書在警察實務上被 視為是犯罪行為組成物件會依法沒入,105亦不利於當事人。政府強力取締無 照代書人,除了呈顯出近代國家對營業的管制力道,同時確保代書人的素質。
1915年為台灣總督府臨時戶口調查,總督府曾出版《第二次臨時台灣戶 口調查職業名字彙》,在戶口調查中「代書」已經成為一種職業項目。與代 書有關計有:「代書人/做代書」、「代書人通譯/代書的通譯」、「代書業測 量師/代書的測量師」、「代書業下女/代書倩的查某」、「代書人子守/代書 倩的顧囝仔」(日語/福佬話)。106由該書職業分類來看,通譯、測量與代書 並列,前者是日本人代書人事務所內不可或缺的助手,也可會是案件的來 源;「測量」涉及不動產鑑界,說明代書業與土地關係密切。至於「下女」
或「顧囝仔」顯示部分代書人家中還有請傭人照顧小孩,至於是日本人或台 灣人代書人有如此資力?尚難判斷,但代書業收入不至太過微薄才是。
由清治「官代書」到日治「代書人」的轉變歷程中,日治時期的代書人 單純做為一種私人職業。清治時期的官代書,雖非官府編制中的差役,卻要 負起「跟交」當事人的責任,聽官府差遣,角色有如差役。進入日治時期,
代書人不可兼任公職,107也不再只是少數人所從事的工作,國家對民間介入 的越深,職能日趨擴大,民間不得不跟政府有更多往來時,相對支撐代書做
104 如代人書寫傷害訴狀;或有台灣人潛入該地警務課休息室,以3錢低價兜攬生意,當場被逮〈無 免許の代書人〉,《台灣日日新報》,1905年12月14日,第5版;〈違犯代書規則〉,《台灣 日日新報》,1912年6月11日;〈代書人の處罰〉,《台灣日日新報》,1903年6月23日,第5 版;〈無免許で代書〉,《台灣日日新報》,1912年10月9日,第5版
105 雲野修治編,《實務資料犯罪即決》(台北:台灣警察協會,1923),頁29-30。
106 當中有關辯護士的類目則有:辯護士、辯護士事務員、辯護士書記、辯護士通譯、辯護士雇、
護士車夫、辯護士會書記等。由此也可見辯護士事務所在人員規模以及水準上遠甚代書,不僅 有負責派駐各地招攬生意的事務員、事務所內有書記、伙計,甚至備有車伕。台灣總督府臨時 戶口調查簿,《第二次臨時台灣戶口調查職業名字彙》(台北:編者,1917),頁157。
107 如受命擔任公共埤圳書記,代書執業許可即被當局取消。〈嘉義.代書業取消〉,《台灣日日 新報》,1919年8月8日,第4版。
為一個行業而存在,確立職業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