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當女人促成改變:中性化夫妻住所決定與推行分居條款(1986~2013)
第四節 未竟之業:繼續推動分居條款
1995 年新晴版草案中將分居制度的增設列為修法原則之一,其意義為在兼採 分居及離婚制度的設計之下,擴大離婚的管道323。而如同前述,新晴版中所主張 的修正涉及多個議題,在立法管道推動力量有限的狀況下,受到司法、社會動員 的影響及分居條款本身所涉及的價值觀爭議,1998 年所通過的民法親屬編婚姻部 分的修正中並不包含分居條款作為裁判離婚事由,分居條款因此從第二階段延後 到第三階段修正。在本節中,我將整理1998 年後的分居條款推動。這段過程除了 展現同居義務概念在生活中產生的複雜意涵外,也使我們得以在婦運推動身分法 修正的力道似乎已日漸減弱並遇到瓶頸時,仍可能繼續追索1990 年代後的婦運法 律改革軌跡。
第一項 運動與政治的結合與競爭
在1998 年的修正之後,依照原本立法及行政部門的共識,雙方決定 先投入夫妻財產制的修正,夫妻財產制也的確在2002 年通過修正。然而 從立法院的提案紀錄看來,2000、2002、2005、2010、2012 年都分別有分 居條款的相關提案;行政部門在這段期間中也沒有停止分居條款的相關討 論。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段期間中,分居條款的推動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 第三章中明顯的「等待行政部門提出對案」的發展趨向。在2000 年法務 部的研究修正會議中,時任法律事務司司長的陳美伶,即指出立法委員已
部編,民法親屬編研究修正實錄──重婚效力、裁判離婚原因及其效果部分(2002 年)(以下簡稱: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
323 立法院關係議案文書,院總第 1150 號 委員提案第 1178 號,頁報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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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自行提案,也因此感受到壓力324。法務部的修正草案因此由第1052 條 的裁判離婚事由開始審查,整體內容則包含了裁判離婚事由及離婚效力,
即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規範。此外,研究修正小組的組成更包含兩位具有 法律專業背景的運動者:尤美女及楊芳婉。
研究修正小組會議的討論重點之一在於「分居一段時間」可否作為裁 判離婚事由,所以使得同居義務的面貌更加立體而有層次。從這次的討論 中,我們可以發現共同生活仍然普遍被認為是婚姻的本質,但似乎略有鬆 動。例如楊隆順廳長認為裁判離婚原因最重要的是突顯「不共同生活」, 並認為可藉此說服立法委員325;然而許多委員指出,將分居作為裁判離婚 事由與國內人民普遍認知的法感情有所違背,因此主張至少應以「苛酷條 款」做為緩衝326。這樣的主張說明了同居義務雖然被認為是婚姻的重要目 的、本質之一,但卻不是唯一,或者說,身在婚姻中卻不與伴侶同居的生 活型態已經在某個程度上獲得接受、認可。
在這樣的定調下,這次草案的提出與討論,仍採取逐款審查裁判離婚 事由的方式,因此討論內容多少回應了1985 年民法修法的內容。例如,
第1052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他方直系血親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其虐待致不 堪共同生活」的裁判離婚事由,儘管反映意見不一,不過多數委員皆同意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主張刪除的意見,認為一來這種情況應該以「分家」解 決,而不應成為獨立的裁判離婚原因,二來此與核心家庭為主的社會現況 不符327。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似乎限縮於法條層次的討論中也提到了法條 架構問題:儘管本款刪除,仍可以第二項的概括條款請求離婚328。
324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99。
325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103。
326 如陳美伶、陳惠馨發言內容。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103、107。
327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257-258。
328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在前階段的討論中委員間已經達成刪除第四款的共識,但在未經任何重新 討論的狀況下,最後的條文對照表中仍然有第四款存在。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322),頁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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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 9 款的討論,本次草案將構成要件改為「二年以上徒刑及故意 犯罪」,而刪除了原本不名譽的要件。研究修正小組委員在討論中主張,
本款涉及兩個層面的考量,首先,判刑達一定程度時,造成夫妻分離;其 次,同款中原有之「不名譽之罪」則可能造成不堪同居329。第一個層次的 救濟,不論是概括事由或者分居條款都可以取代,而在第二個層次,則可 以概括事由的認定取代。此外,在法務部蒐集到的反映意見中,多有提到
「惡性」。不論是認為「緩刑」的要件應刪除330,或者行政刑罰的排除331, 某個程度上,其所蘊含的意義隱然是「不要跟壞人發生關係」,或至少認 為他方的行為影響了雙方的信任基礎。
而與 1970 年代的研究修正委員會討論不同的是,裁判離婚應採「有 責主義」或「破綻主義」佔據了更多討論時間。具體來說,這個討論可以 分為兩個部分,即第1052 條第 2 項概括事由之但書是否應維持、是否採 行分居條款與苛酷條款之範圍。在2000 年 8 月 14 日所舉行的第三次會議 中,達成了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併行的共識332,下一次會議中,則確認了 條文的基本架構──第一項為有責事由、第二項為破綻事由、第三項為苛 酷條款、第四項為苛酷條款之範圍。
針對分居條款的反映意見中,雖然有兩份意見建議刪除,認為其適用 範圍與概括條款重疊,且在現今社會中分居夫妻所在多有,此並不足代表 其婚姻破裂;甚至有民眾陳情表示,這樣的規定將促使丈夫製造分居事實 以請求離婚333。然而多數反映意見則僅主張應縮短成三年或一年334,相應
329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262。
330 例如:南投地方法院及彰化律師公會意見。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146-150、
152-153。
331 台灣高等法院意見。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153-154。
332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268-281、287。但此結論未正式列入會議記錄,尤美女 律師亦曾在會議中提出質疑,認為納入苛酷條款若非限於顯失公平之考量,則似乎將破綻主義帶回 有責主義。見尤美女發言,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322),頁 280。
333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167-170。
334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17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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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在研究修正小組會議中,分居五年作為裁判離婚事由相對之下,未 經任何激烈爭執便成為第二項之內容。反之,第二項中另一個構成要件: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在第五次會議前則因為其將請求權限於無責 配偶的但書,而曾引起熱烈討論。其但書的規定影響到破綻主義的強度,
在多數委員的意見之中,雖然破綻主義似乎勢在必行,但仍多半認為必須 有所限制335;反映意見也湧現「避免離婚浮濫」的聲浪336。是故,也是在 這次討論之中,確認了搭配分居條款的苛酷條款之必要。而此構成要件與 同居義務之關聯則體現於第五次會議中的討論。該次會議中委員之一的政 大法律系教授陳惠馨建議加入「婚姻破裂」等字眼,以強調出本項所採取 之破綻主義精神337。尤美女對此提問:「『婚姻破裂』與『難以維持婚姻』
之含意為何?是否相同?」陳惠馨則回答:「所謂『難以維持婚姻』,重點 主要在難以維持共同生活。」338這段對話,乃至於之後最高法院法官許澍 林、陳美伶的相關發言339,雖然看似針對「婚姻破裂」的用詞有所意見相 左,卻也再次指出婚姻與同居義務間的密切關聯,以及本款事由在其心中 的真實樣貌乃是夫妻雙方無法共同經營生活,而不僅是雙方的互信互愛。
在反映意見中,婦女團體似乎反對訂定苛酷條款340,而實務則提出為 求明確,應將「苛酷」改為「顯失公平」341的看法。而在委員會討論中,
則可明顯看出婦運運動者進入立法前階段討論的意義與功能。從當時公聽 會意見可以看出,婦女團體的主張為:先確立、明定離婚效果,再處理離 婚事由342。在苛酷條款已經通過的狀況下,尤美女及楊芳婉在第五次會議
335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268-281。
336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157-160、162-165。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意見雖非建議維 持原條文,惟其內涵仍排除單純一方有責時,該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之可能。
337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321。
338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323。
339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324。
340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181-182。
341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182。
342 「民法親屬編(有關分居、離婚部分)修正公聽會」會議紀錄,頁 5-6、15(1999 年)。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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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0089/0134/47/1/001。
343 法務部編,裁判離婚原因(註 322),頁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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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將修正的婚姻法,以保障台灣元配346。其內容不 但以不共同生活滿五年為裁判離婚事由,也將原本第二項概括事由的但書 刪去,改採純粹的破綻主義347。直到五月份行政部門才提出相應對案348, 比之現有討論紀錄中的定案,在裁判離婚事由部分刪除了無責事由並將概 括條款、分居條款合併為第二項。這兩份提案並於同年6 月,通過立法程 序中最困難的委員會審查。這次的委員會審查最終以朝野協商的方式達成 共識,我們雖然無從得見當時的討論紀錄,但從最終的協商結果看來,朝 野雙方最終保留第1052 條的大部分原貌,只在第二項加上分居條款、新 增第三項的苛酷條款。
這段期間婦女團體當然也關注這次修法狀況,其受訪內容指出,儘管 這次修正案的提案委員大多曾是婦團的合作夥伴,但這次提案並未得到她 們支持,她們甚至勸說立委暫緩提案。她們更進一步指出,儘管離婚門檻
這段期間婦女團體當然也關注這次修法狀況,其受訪內容指出,儘管 這次修正案的提案委員大多曾是婦團的合作夥伴,但這次提案並未得到她 們支持,她們甚至勸說立委暫緩提案。她們更進一步指出,儘管離婚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