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前言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婦運法律改革之後,對於婚姻的意義為何,也期待能在此基礎上有較為具 體的說明及反省,以提出更進一步的女性主義法律改革可能。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本文的提問以台灣民法中的同居義務為核心,嘗試理解法律條文與社 會現實之間的關聯,並進一步思考這兩者中的性別平等。如何回答這樣的 提問,牽涉到本文對於法律的理解,以及本文如何看待法律與社會間的關 聯。法律與社會(law and society)的研究傳統中傾向將法律與社會當作兩 個分離的場域理解;因此,書本上的法律(law on the books)與行動中的 法律(law in action)間的落差研究(gap studies)可大略分為法律反映社 會現實的鏡像論(mirror theory)、法律改造社會的工具論(tool theory),

以及法律與社會彼此影響的互動論(interaction theory)等三種28。這些理 論的共通點是將法律與社會切割為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域,或者說,在一定 程度上將法律條文描繪的應然與社會現實中的實然僵固化。因此,研究重 點便往往在法律如何落實政策、法律是否改變社會。在1970、1980 年代,

「以法律為實現特定政策目的的工具」此一命題已經成為法律與社會研究 的主軸,這樣的研究方向相對忽略了法律在形塑文化、權力結構與不平等 上的作用29。這類研究包含了Gerald N. Rosenberg 的《The Hollow Hope: Can Courts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其中主張民權運動的訴訟成果並未帶 來有效、有意義的社會變革30;Marc Galanter 則在〈Why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 Speculations on the Limits of Legal Change〉中指出法律制度的設

       

28 關於這些研究觀點的簡要回顧,中文資料可見:陳昭如,在棄權與爭產之間──超越被害者與行 動者二元對立的女兒繼承權實踐,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8 卷 4 期,頁 138-141(2009 年)。

29 Susan S. Silbey, After Legal Consciousness, 1 ANNU.REV.LAW SOC.SCI. 323, 324 (2005).

30 GERALD N. ROSENBERG,THE HOLLOW HOPE:CAN COURTS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1st ed.

1991, 2nd ed. 2008).

10

計,使得有資本可以重複使用這項資源的人得以在其運作中獲利31。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理解法律在社會中的運作,重要的或許不在於法律 條文的樣貌,而在於法律在社會實踐中的面目;因此法律不再是一個與社 會分離、獨立運作的領域,也不再是實現政策目標的工具,而是一種社會 制度(social institution)32。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的發展、應用便 呼應了這樣的理論概念。在此基礎上,法律與社會不再是兩個分離的領域 而存在著互動關係,而是「互相建構的(constitutive)」33。這樣的理解指 出法律對於人民的意義並不僅由立法者所決定,也不侷限於律師、法官等 法律專業者的見解,而必須仰賴常民的使用、操作──一部不經主張、不經 使用的法律,只是徒具形貌而不能實際上影響人們的現實生活。正如Sally E. Merry 在其研究中指出,人權的概念在不同國家間的散布,雖然對該國 婦女來說,往往帶來「權利」這個新的思考層次,但其並未完全消除原本 既有的價值觀與思考;而人權與傳統文化間,也因此不能被錯誤的對立起 來34

在共構觀點下,法律的意義由專業者與常民共同建構,對法律的觀察 則從法條本位改為以法律概念為單位,並強調看見將法律事實(legalfacts)

自然化(naturalize)的法律霸權35;這種轉向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女性主 義法學的精神。女性主義法學中雖然有各種不同流派,但同樣重視性別、

重視揭開父權面紗及脈絡化思考36。女性主義法學理論既認為法律分析必 須看見現實,法律的意義在此便不是條文文字內容,而是其如何形塑人們 的生活。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所銘刻的意義,不但受制於公權力與法條的        

31 Marc Galanter, Why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 Speculations on the Limits of Legal Change, 9 L.

&SOC.REV. 95.

32 PATRICIA EWICK &SUSAN S.SILBEY,THE COMMON PLACE OF LAW, 18-23 (1998); STEVEN E.BARKAN, LAW AND SOCIETY:AN INTRODUCTION, 7-9 (2009).

33 Silbey, supra note 29, at 328.

34 SALLY E.MERRY,HUMAN RIGHTS AND GENDER VIOLENCE:TRANSLATING INTERNATIONAL LAW INTO

LOCAL JUSTICE (2006).

35 Silbey, supra note 29, at 333.

36 NANCY LEVIT AND ROBERT VERCHICK,FEMINIST LEGAL THEORY:APRIMER 12-3, 45-50 (2006).

11

運作,更往往因常民自主地動員法律而受影響。共構理論及女性主義法學 對於法律與社會的理解,特別適於分析親屬法的意義:親屬法作為私法規 範,雖然有一定的強制力存在,但其發動、執行仍主要仰賴人民的請求。

在此條件下,前述理論中所強調的「人民形塑法律意義的力量」便愈形重 要。此外,本文的問題意識在於發現同居義務如何具現於民法規範中,並 進一步透過法律形式影響人們的生活,因此同居義務、從夫家居的規範不 能單純被以「傳統文化」看待,也就是必須拆解自然化的法律事實。再如 同先行研究所指出的,現行親屬法中,男女間已經有了形式上相同對待。

因此,只有採用女性主義法學的思維、跳脫「相同/不同」的思考、考慮性 別間的「權力問題」37,才能夠凸顯出性別不平等的現實何以未受扭轉。

在女性主義觀點外,如同前述,作為一份歷時性的研究,本文嘗試藉 由回顧過去、理解當下來想像、展望未來。為同居義務的概念及實踐引入 歷史深度有著特別的意義,特別在1985、1998 年兩次民法修正中,同居 義務的相關規範都有修正的狀況下,法律如何修正、修正後的實踐可以更 清楚的體現出法律與社會間互相建構的關係與過程。除此之外,正如研究 者所主張的,女性主義法學的分析需要記憶歷史,以檢視父權的轉化、藉 著反省歷史來改寫當下、反思交織的差異(intersectionality)38

若以法律史研究為參照點,本文則相對強調看見歷史中權力關係的樣 貌與演變,而不是單純的將女性放回歷史之中39。這樣的研究,所期待看 見的便不是線性進步或單純倒退的歷史。女性主義法學的核心觀點之一是 看見客觀中立的法規範之下如何隱藏男性特權,本文嘗試將此觀點結合法        

37 必須說明的是,並非所有女性主義法學都採此「權力」觀點,正如 Catharine A. MacKinnon 將性 別平等的思考分為「差異論」與「宰制論」。前者包含了自由主義女性主義、文化女性主義,她們 強調兩性之間的差別,並主張因此差異而應「相同」或「不同」對待。從宰制論(基進女性主義)

的角度,重要的則是挑戰性別權力結構,標準因此不是相同或差異,而是權力對等。本文所採取的 女性主義法學取徑,正為後者。相關說明可見註419 及相關文字。

38 陳昭如,抗拒失憶──女性主義法律史的理論與方法初探,收於:王鵬翔編,法律思想與社會變 遷第一輯,頁184-196(2008 年)。

39 陳昭如(註 38),頁 199-200。

12

律史的寫作,以脫離傳統的論述邏輯──女人的權利在歷史進程中是充滿緊 張、矛盾的40。這一點在台灣作為第三世界國家、西方法律繼受國的位置 下更加明顯,也使得歷史圖像更加複雜41。Mohanty 曾經分析西方女性主 義如何自我設定為女性主義的公用版本,而將第三世界女性當成等待被拯 救的受害者42。過往研究中也已多次指出女性主義法學中也不乏這樣的例 子:將不平等歸諸文化43;將落後歸於文化是將女性主義與多元文化主義 當作對立的價值觀,這樣的思考方式使我們無法看見西方的性別歧視傳統,

也無法從在地傳統中找到平等的可能。然而事實上,正如Leti Volpp 所言,

沒有一種文化比其他文化更父權,只是其形貌有不同罷了,並且,我們也 必須了解「反抗父權」也同時是文化的特徵之一44。更進一步來說,「傳統」

並非一成不變的、也不是給定的,而是建構的。

在台灣的脈絡下,嘗試脫離既有的歷史論述架構並以檢討、反省的眼 光重新檢視史料,我認為是有雙重意義的──反省性別之間的權力關係如何 被法律保存、呈現,也回顧作為法律繼受國的台灣法律如何受到所謂「進 步國家」影響而改變。夫妻住所指定、同居義務不是單純的「兩個人間的 約定」,更反映出了社會規範之下所框架出的性別權力關係,以及社會規 範如何透過成為現代化的民事法律加強其效力。如此理解婚姻關係,其便 不是單純的「身分契約」。從法律史的研究角度來說,這樣的思考引領我        

40 Tracy A. Thomas & Tracey Jean Boisseau, Introduction: Law, History, and Feminism, in FEMINIST LEGAL HISTORY:ESSAYS ON WOMEN AND LAW 1, 24-26 (Tracy A. Thomas & Tracey Jean Boisseau eds., 2011).

41 相關論述,可參考如:陳昭如(註 38),頁175-213;陳昭如,創造性別平等,抑或與父權共謀?

──關於台灣法律近代西方法化的女性主義考察,思與言,40 卷 1 期,頁 209-233(2002 年)(以下 簡稱:陳昭如,近代西方法化)。

42 Chandra Mohanty, Under Western Eyes: Feminist Scholarship and Colonial Discourse, 30 FEMINIST

REV. 61 (1988).

43 如:Uma Narayan, Cross-cultural Connections, Border-crossings, ad “Death by Culture”: Thinking about Dowry-Murders in India and Domestic-Violence Murder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DISLOCATING

CULTURES:IDENTITIES,TRADITIONS, AND THIRD WORLD FEMINISM, 81 (Uma Narayan, 1997). Leti Volpp, (Mis)Identifying Culture: Asian Women and the “Cultural Defense,” 17 HARV.WOMENS L.J.57 (1994).

Leti Volpp, Talking “Culture”: Gender, Race, N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Multiculturalism, 96 COLUM.L.

REV. 1573 (1996).

44 Leti Volpp, Feminism vs. Multiculturalism, 101 COLUM.L.REV. 1181 (2001).

13

們反省「由身分到契約」的法律、權利保障直線進展的史觀──藉由法律史 的研究方法,說明從婚姻住所及同居義務的建構,如何看似與此線性、進 步的法律發展歷程相容,卻在事實上與之不同;而在批判之外,抵抗的歷 史則將有助於想像、描繪平等的在地可能圖像。

此外,因為本文的書寫不只是看見女人的故事,也企圖使女人成為歷 史的主體;我將擴大資料爬梳的範圍,納入傳統上不被嚴格定義為法律史 所應該、需要參考的史料,如:媒體報導、各種讀者投書、期刊論文、法 院判決、立法院公報及機關檔案等。比較特別而需說明的是,本文中所參 考的書面資料不但包括一般的政府檔案,也包含了婦女團體在推動相關議 題時留下的紀錄。這些紀錄主要來自於婦女新知通訊,也有小部分來自婦 女新知基金會所藏檔案45。又,除了參考既有的書面紀錄外,我也訪談了 一位運動者王如玄。台灣參與婦運修法的律師人數頗眾,惟受限於時間與

此外,因為本文的書寫不只是看見女人的故事,也企圖使女人成為歷 史的主體;我將擴大資料爬梳的範圍,納入傳統上不被嚴格定義為法律史 所應該、需要參考的史料,如:媒體報導、各種讀者投書、期刊論文、法 院判決、立法院公報及機關檔案等。比較特別而需說明的是,本文中所參 考的書面資料不但包括一般的政府檔案,也包含了婦女團體在推動相關議 題時留下的紀錄。這些紀錄主要來自於婦女新知通訊,也有小部分來自婦 女新知基金會所藏檔案45。又,除了參考既有的書面紀錄外,我也訪談了 一位運動者王如玄。台灣參與婦運修法的律師人數頗眾,惟受限於時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