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當女人促成改變:中性化夫妻住所決定與推行分居條款(1986~2013)
第二節 間接迂迴的司法行動
1990 年代台灣婦運推動民法親屬編的行動沸沸揚揚,不僅有「傳統」、延續新 女性主義以降的社會動員倡議行動,更有司法途徑的交錯。透過向司法院大法官 聲請解釋憲法,她們不但拉高了民法親屬編修正的社會能見度,更藉由成功的釋 憲推動婦女團體所提出的草案版本進入立法院及立法院內的審議進度。我將於本 節中指出台灣婦運在民法親屬編修正上所採取的司法途徑,仰賴了一定的條件方 能成功,而這些條件如何產生、有何意義,並說明大法官釋字第452 號解釋對於 同居義務的意義。
第一項 台灣婦運的憲法改革行動
以「全民修法」為目標的民法親屬編修正運動不但仰賴於草根動員的成 果,如同前述,婦團與法律相關的改革在1990 年代開始方興未艾,也因此有 其他行動與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推動在時間上重疊。1991 年,台灣展開了自 1947 年以來的第一次修憲,而這次修憲也同時開啟 1990 年代初期的憲改工 程。許多社運團體都在此時嘗試利用修憲的機會,將其所關注的議題、認同 的價值銘刻到憲法之中──婦女團體亦在此列。以下,我將整理並分析婦運修
大趨勢 公聽會報導,134 期,頁 5(1993 年)。
259 除了婦女團體的意見如此外,公聽會中也有相似的主張,如陳美玲,「邁向二十一世紀兩性平等 的家事審判制度──婚姻、親子事件程序之修正與展望」公聽會紀錄(四)、(五),法務通訊,1642、
1643 期,頁 3(19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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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與民法親屬編修正間的關連,以完整1990 年代的婦運法律改革圖像。
回顧 1970 年代新女性主義以來的主張,呂秀蓮曾指出中華民國憲法下婦 女的地位「可謂略勝一籌,尤其保障名額之設,簡直得天獨厚了」,在法律上
「採擷德法瑞諸先進國的立法,法律原超前社會實際情況一大步,換句話說,
我們徒有權利卻猶不知如何行使」260。不過,在另一方面,她也指出保障名 額、強調母性保護雖然看來是對女性優禮,卻也「襯托出女性的脆弱與需要 被格外照顧」261。她對於當時的憲法因此可以說是部分認同的,而將性別不 平等歸於文化、傳統的實踐和當時女性未及覺醒,加之以當時的政治結構限 制,使得「修憲」並未成為新女性主義的運動議程。
解嚴及大法官釋字第 216 號解釋要求國民大會代表全面改選,使得修憲 在1990 年以後成為可能的選項。1991 年,台灣社會對於憲政改革要求的聲 浪更加清楚,三月學運開始之後,婦女團體在4 月發表了兩篇聲明,同聲要 求政府應盡速完成憲政改革的建基工作,並包容多元不同的聲音262。同年,
身為婦女新知和主婦聯盟董事的陳秀惠,獲得民進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候選 人。這一次選舉,即是第216 號解釋及 1991 年修憲的具體成果──不分區立 委制度的建立。婦女團體為支持陳秀惠參選,不但發表聲明,也拜會黨團,
終於確保陳秀惠在安全名單中的位置263。在1991 年 10 月的婦女新知通訊刊 了登名為「婦女在憲改浪潮中」的專題,其中〈憲政改革干婦女底事?〉一 文明確指出憲改對於婦運的意義。首先,憲改草案使得婦女有機會參與體制:
「藉由體制的參與,來解決婦女問題,進而改革體制以達到兩性平等的社會 理想」。而在憲改的實質內容上,則要求「政治、經濟、教育、社會乃至家庭 生活領域,無分性別,一律平等」,即試圖在法律條文文字上的形式平等之外,
260 呂秀蓮(註 169),頁 24。
261 呂秀蓮(註 169),頁 47。
262 婦女新知編輯部,婦女團體對憲政改革的聯合聲明,婦女新知通訊,108 期,頁 2-3(1991 年)。
263 婦女新知基金會,參政是婦女的權利,婦女新知通訊,112 期,頁 2-3(19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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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主張看見其他事實面向上的不平等,並在憲法中加以保障264。1992 年,婦女新知提出了婦女憲章,這中間同樣經過了婦女團體內部組成小組討 論、研討會等階段,而最終形成了七個條文,強調保障人身自由、工作平等、
母性保護、婚姻與家庭、參政、服公職及教育文化權利,並另外設立了憲法 委託條款,欲使違反性別平等之法律,於憲法公布後五年內失效。其中對於 夫妻權利義務的部分規定:「(第一項)國家應採行一切適當措施,使父母得 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生活。(第二項)婚姻關係以配偶雙方 享有同等權利為基礎,凡有關選定住所、選擇子女姓氏、財產權、離婚及其 他關於婚姻與家庭事項之法律,須以個人尊嚴及性別平等之原則制定之。(第 三項)國家應立法保障父母對子女有相同之權利義務,並確保離婚婦女對子 女之監護、探視、扶養有與原配偶相同之權利義務,但均應以子女利益為依 歸。」265從草案條文內容來看,其在某個程度上已經注意到住所在婚姻關係 中的重要性,而將其提升到憲法的高度。不過這份婦女憲章對於夫妻權利義 務基本上仍然著重於以公權力(國家法律)介入私領域(家庭),消除其中的 性別差別待遇為主軸,並認為「近世民主國家的憲法,莫不以尊重並保障合 法婚姻及家庭關係為職責」266。由此必須指出的是,這樣的主張及論述雖然 要求不只是法律上的平等,因此有發展為實質平等法規範的潛力,然其中「無 分性別」的說法,卻仍彰顯出形式平等的價值,也未能從根本上挑戰、反省 婚姻與家庭制度。也因此,婦女憲章草案中所指出的實質平等(在現實生活 中沒有差別待遇),與學理上的實質平等(挑戰現實生活中的性別階序)仍有 不同。儘管婦女憲章的推動未竟全功,最終只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以「國家應 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
264 崔梅蘭,憲政改革干婦女底事?,婦女新知通訊,113 期,頁 6-7(1991 年)。
265 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憲政工作坊,婦女憲章,收於:婦女憲政工作坊編,婦女憲章──一千萬人 的心聲,頁49-50(1991 年)。
266 李金梅,婚姻與家庭,收於:婦女憲政工作坊編,婦女憲章──一千萬人的心聲,頁 32-34(19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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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實質平等。」的文字納入了實質平等的保障,然此仍至少部分的達成了婦 運的訴求。
1993 年 11 月,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也是晚晴協會、婦 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親屬編修正運動的支持者之一,舉行了一次充電講座,邀 請李念祖律師、陳惠馨教授主講「夫妻財產制與釋憲之可能性」267。講座邀 請函中對內容簡介不但明確舉出欲探討的案例,也說明要探討這些案例的違 憲性及釋憲可能性。根據訪問,運動者指出,在一開始著手擬訂民法親屬編 的修正草案時,沒有特別設計各種行動。不過,隨著外在環境變化,她們也 逐漸發現有各種不同管道向政府施壓、加速運動進展268──在憲法方面的改革 告一段落的時點出現對於判決釋憲的討論,或許即為證據之一。不論運動者 是認為「基礎已經奠定」,或因為憲改運動而開始注意到憲法的意義,乃至於 釋字第216 號解釋所要求的政治結構轉變,「聲請釋憲」的路在這樣的情境之 下,益發清楚。
隔年 8 月,婦女團體在國民大會審查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期間,發起
「上草山,十問大法官」的活動,以問卷方式測試大法官候選人的性別態度 及平權知識。在婦女團體所提出的十個問題中,第一、二、四、五題皆與親 屬法相關;第六題「婚姻內是否有可能構成強暴」的問題則涉及到準大法官 所理解的同居義務是否包含「性交的義務」,第七題雖然是戶籍法上之規定涉 及人身自由限制,實則也在一定程度上關乎夫妻住所指定的問題269。準大法
267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 第四次充電講座邀請函」,收藏於婦女新 知基金會。
268 王如玄訪談紀錄。
269 特別注意的是在婦女新知通訊第 149 期的專題報導中,有三篇文章明確地引用了婦女團體給大 法官的提問,而在這些文章中,〈女人有話要問〉所提出的問題包含了民法第1002 條夫妻住所指定 權是否違憲,但不包含強暴是否應改為公訴罪。最終向大法官提出的問題,則可見〈民法處處違憲 準大法官贊成修法──分析準大法官對婦女十大問題之回應〉、〈準大法官對婦女十大問題之回答摘 要〉兩篇文章。婦女團體,女人有話要問,婦女新知通訊,148 期,頁 11(1994 年)。婦女新知基 金會,民法處處違憲 準大法官贊成修法──分析準大法官對婦女十大問題之回應,婦女新知通訊,
149 期,頁 20-21(1994 年)。婦女新知基金會,準大法官對婦女十大問題之回答摘要,婦女新知 通訊,149 期,頁 22-25(199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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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回答中,第一二題的親權行使、第四五題的夫妻財產制及第七題的戶籍 遷移問題中,都涉及明顯的性別差別待遇,因此幾乎皆被多數準大法官認為 違憲或至少值得深入討論。第六題則雖有11 位認為至少可能構成「強姦罪」,
卻也有準大法官認為只構成妨害自由,甚至也有人主張因為夫妻間的同居義 務,連妨害自由也不能構成270。就提問內容來看,這些問題實際上雖然或有 實質平等之意涵,仍多半可以形式平等理解之。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當時婦 女團體在法律層面推動改革的議程設定與資源分配乃民法親屬編的修正。而 從準大法官的回答,我們也可以看到雖然大多數準大法官對於明顯的性別差 別待遇有所警覺,認為其違反憲法中對於性別平等要求,然婚姻中的同居義 務仍在「夫妻互負」的性別中立掩飾下,合理化性別不平等的現實。
卻也有準大法官認為只構成妨害自由,甚至也有人主張因為夫妻間的同居義 務,連妨害自由也不能構成270。就提問內容來看,這些問題實際上雖然或有 實質平等之意涵,仍多半可以形式平等理解之。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當時婦 女團體在法律層面推動改革的議程設定與資源分配乃民法親屬編的修正。而 從準大法官的回答,我們也可以看到雖然大多數準大法官對於明顯的性別差 別待遇有所警覺,認為其違反憲法中對於性別平等要求,然婚姻中的同居義 務仍在「夫妻互負」的性別中立掩飾下,合理化性別不平等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