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言
第二節 文獻回顧
整體來說,本文的提問可以分為三點:民法中的同居義務如何具體化 為夫妻住所、婚姻關係?其部分的改造對社會現實的意義為何?文化、社 會運動等又如何在歷史進程中形塑同居義務的樣貌?
第二節 文獻回顧
「已婚夫妻應該住在一起」這個概念,因為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原則 上「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而取得了法規範的效力,然而同時作為一個長 久以來被廣泛實踐的習慣,「夫妻同居」的意義似乎便不僅在於法律保障 的權利,更成為某種權力。本文的文獻回顧便從此觀點分為法學研究與其 他領域研究;而我就搜尋過去文獻的問題意識,則包含了同居義務及對於 婚姻制度整體的反省。
回顧台灣歷史上對於同居義務最明顯清楚的抵抗,莫過於「逃妻和(少 數的)逃夫」。先行研究對警告逃妻廣告的分析指出,1970 年代的高峰過 後,這類廣告的刊登數量已逐年下滑3。然而這是否確實代表同居義務對妻 的束縛日漸下降?這份研究中指出,「警告逃妻」廣告的減少,並不代表 沒有逃妻,或女人不再需要逃家──這段期間中以惡意遺棄起訴離婚的案件 量並未下滑4。過往的婚姻家庭研究與法學研究對「沒有婚姻的同居關係」
多有討論,卻沒有對「婚姻中的同居義務」提出質疑5。在台灣的脈絡中,
除了第1001 條但書的「正當事由」解釋之外,同居義務也往往與第 1002 條夫妻住所、第1052 條的裁判離婚事由,在實際運用上連動。因此,要 完整的理解夫妻同居義務規範上的意義及其對現實生活的影響,便不能忽
3 陳逸,「警告逃妻」的歷史及其性別政治,1952-2000,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8
(2014 年)。
4 陳逸(註 3),頁29-30。我進一步檢視了由夫提出的惡意遺棄離婚案件數量,也呈現上升的趨勢。
5 這個現象不論在英文或中文世界中皆然──以同居(cohabit/ cohabitation)所蒐集到的文獻,幾乎 皆以未成立婚姻的同居關係為討論對象。有趣的是,這跟同居義務的消解,是分別從不同的方向將
「同居」與「婚姻」關係脫鉤,然而另一方向的脫鉤(消除婚姻中的同居義務)卻幾乎未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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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民法第1002、1052 條的變遷。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在民法修正的歷 史中不斷被提出,卻從未被真正納入法律中的「分居條款」──夫妻雙方在 分居一定時間後,即可請求裁判離婚,而不以無責為要件──也同樣關乎同 居義務的定義與寬嚴。在1990 年代末以後,此一條款出現了各種不同的 提案版本,其中有遭到婦女團體反對者,卻也有受到支持者,更反映出與 夫妻住所選擇、同居義務之間有不同的關聯。
在現有的法學研究文獻中,有關夫妻住所指定權的相關評論,散見於 在教科書以及修法之後的一些婦女運動參與成員的回顧、身分法學者的評 論。婦運參與者的論述中,主要批評以夫之住所為夫妻住所的法律規範是 父權結構下的產物,而需要反省、改變6。身分法學者則認為修正後的夫妻 住所在無法達成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的規範方式,使得國家不當介入私領域
7。我們可以發現,既有的婦運論述中,並沒有直接挑戰國家何需規範住居 所的問題,也沒有進一步檢討同居義務是否應該作為婚姻中的預設8?而親 屬法學者認為修正後公權力過度介入私領域的主張,則忽略了現實中的性 別不平等往往使得私人間的協商也不平等。分居條款的增訂雖然一直爭議 頗大,然而相關討論並不特別豐富,而且是以比較法研究為主9。這些比較 法的研究提供了台灣法規範下一步發展的可能走向,不過應注意的是,研 究者在討論中,傾向將爭議重點放在甚麼情況下國家應允許婚姻解消?離
6 如:王如玄,民法親屬編第二階段修法紀要──以夫妻住所及刪除禁止相姦者結婚規定為中心,
全國律師,2 卷 9 期,頁 65-67(1998 年)。
7 如:林秀雄,婚姻住所決定權──兼評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及新法之修正,月旦法學雜誌,
39 期,頁 116-125(1998 年);李弘仁,夫妻履行同居之訴與婚姻住所決定,全國律師,3 卷 8 期,
頁44-46(1999 年)。
8 如:王如玄,嫁雞隨雞飛,婚後一定要住夫家嗎?──夫妻住所釋憲聲請紀要,月旦法學雜誌,
38 期,頁 118-120(1998 年);尤美女,台灣婦女運動與民法親屬編之修正,萬國法律,90 期,頁 11-12(1996 年)。例外的是劉毓秀,男人的法律,男人的「國」「家」,及其蛻變的契機,台灣社 會研究季刊,20 期,頁 110-114(1995 年)。劉文中不但批評夫妻住所以從夫居為原則的問題,更 進一步引用親屬法學者的論述批評同居義務是隱藏了貞操義務,而且對夫要求寬鬆、對妻嚴格。
9 如:曾進發,別居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3 年);施綺雲,別居制度 之比較研究,收於:戴東雄編,民法親屬‧繼承論文選輯,頁52-117(1984 年);李允煉,事實上 離婚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998 年);簡適敏,別居法制化之硏究:以我國親屬法 之修正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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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法制上是否應該採納無責離婚?這樣的作法是否有違國情?在討論甚 麼是「國情」、「公序良俗」外,相較之下更為重要的問題:「現實生活如 何受此規範影響」,則未見於這些討論中。也因此,縱然在法律實踐上同 居義務的確與婚姻解消緊緊相連,但這樣的關係中,研究者僅看見了婚姻 解消的一端,而欠缺對於同居義務的討論,也無法看見法律與人民生活間 的互相形塑的動態發展。
在法學的討論之外,婚姻中的空間分配問題,也可見於其他學科領域 的研究。在簡文吟、伊慶春依據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的統計結果所以提 出的分析中,便將住所選擇、房地產購置作為分析變項之一,其中房地產 購置雖然不論受訪者性別皆以共同決定為多,但也同樣呈現出男性單獨決 定多於女性單獨決定的狀況;且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無助於其取得家庭決 策權10。陳雅蓮則以女性購置別居的現象做為其論文研究題目,其認為購 置別居的需求至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妻子在家中缺乏空間的狀況,而這當 然也與家庭成員間的互動、權力角力相關。此外,在購買、使用別居的歷 程中,她也觀察到家庭成員的影響。儘管研究者未以之為論述重點,不過 在其研究中,其實可以看到夫妻同居義務在現實中的複雜樣貌11。此外,
在部分研究中,則因為研究個案為「從夫家居」,更延伸出「婆媳關係」
的分析,反映了台灣社會脈絡中,住所不但是夫妻間的選擇、協商,更可 能是女人在婚後走入另一個家庭後所必須接受的要求12。這些研究中雖然 相對著重家內的空間分配,但其也是住所選擇的其中一環(居住型態),
10 簡文吟、伊慶春,夫妻權力模式的持續與變遷:家庭決策與家務分工的分析,收於:伊慶春、
章英華編,台灣的社會變遷1985-2005:家庭與婚姻,頁 148-149(2012 年)。陳淑美在 2000 年也 曾經以台北市的統計為分析基礎,提出住所選擇中展現的夫妻權力關係。見陳淑美,家戶住宅調整 決策與區位選擇之硏究:兼論女性的影響力分析,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博士論文(2000 年)。
11 陳雅蓮,窗外有藍天?──別居購置對女性的意義,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 年)。
12 畢恆達,住宅空間體驗的性別差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1995 年);
顧愛如,住宅空間使用的性別差異:三個家庭空間的個案經驗研究,私立淡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 論文(1993 年);馬國勳,夫家妻家誰較親:比較已婚子女和雙方家長之同住安排及聯絡頻率,研 究台灣,6 期,頁 45-81(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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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相較於法學研究,這些研究往往更具有女性主義的批判性,也更能回到
「婚姻生活」的脈絡中理解空間分配、選擇的意義。此外,這些研究也更 能展現出女人使用法律以外的手段抵抗丈夫對於空間的控制──例如吳鄭 重在《廚房之舞》中說明妻子如何在國宅的固定格局之下「變通使用」空 間,使原本狹窄、陰暗、封閉的廚房能盡量符合其使用需求13。這些研究 補足了法律研究的不足,提醒我們在法律所帶來的(可能的)制度性變革 外,個人的抵抗仍然可能,而可作為進一步論述婚姻中女人如何用不同方 式嘗試抵抗權力結構的基礎14。
回應本文所使用的女性主義觀點,歷來研究者對於親屬法的反省並不 侷限於同居義務相關的法律,也提出更廣泛的、對於婚姻制度的批評。當 國家以法律管制婚姻時,婚姻便不僅是一個社會制度,同時也是一個法律 制度。國家更可以透過法律賦予婚姻各種不同效果,以服務其所認定的價 值觀15。Tamara Metz 從政治哲學的角度出發,分析婚姻做為一個社會制度 所代表的社會意涵及其本身「被建構」的特性,同時也指出婚姻不同於母 職,其更高程度地仰賴「國家認證」16。而Nancy Cott 則在其經典著作《The Public Vows》中以梳理史料的方式更具體地說明,在美國的脈絡之下婚姻 從來不是「私領域」,而充滿公權力(法律)的形塑痕跡──從誰可以締結 婚姻這個契約、誰可以為其公證、契約中雙方所負之權利義務到契約是否 可被終止、若可以,如何結束17。她並進一步把對於婚姻的一夫一妻、合
13 如吳鄭重,廚房之舞:身體與空間的日常生活地理學考察(2010 年)。
14 不論何種抵抗都有其限制。法律改革比個別家庭中的空間使用改變更有制度上的力量,特別在
14 不論何種抵抗都有其限制。法律改革比個別家庭中的空間使用改變更有制度上的力量,特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