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當女人促成改變:中性化夫妻住所決定與推行分居條款(1986~2013)
第三節 讓草案進入立法院及立法院內的挑戰
以上我分析了台灣婦運動員司法資源的過程及條件,並嘗試指出其限制與其 他可能的發展。如同前述,台灣婦運在1990 年代的法律改革中,使用的行動策略 大致可分為社會動員、司法、立法途徑三個層面。我在本節一方面接續上面的故 事,說明婦女團體的法案如何被送進立法院,及在進入立法院後所面臨的困難。
另一方面,我也希望透過整體的描述說明民法親屬編的修正,如何在婦運的努力、
97
政治結構限制、政治機會出現等不同的助力與阻力的消長間發展成現今的樣貌。
第一項 「新晴版草案」及三階段修法
在 1996 年 9 月王如玄律師代理當事人提出釋憲聲請之前,婦運已經在民 法親屬編修正的運動風潮之下,提出了兩次成功的釋憲聲請。第一次是在1994 年7 月提出民法第 1089 條規定親權行使以父親優先的規定,是否違憲的問題。
回顧歷史,這次釋憲聲請的提出,是在種子隊成立、萬人連署活動後數個月 間,社會動員的行動已經過了一段時間,足以發酵,但尚未久遠到使人遺忘 這些行動。此外,在憲法的層次上,雖然該屆大法官尚未卸任,然在1992 年 修憲中,性別平等的價值的確再次被確認,甚至被擴張到實質平等的層面。
這些條件,使得1994 年 7 月成為一個較成熟的釋憲時機。此外,提出釋憲聲 請之後,婦女團體發起「十問大法官」的行動;「十問大法官」測驗大法官提 名候選人的做法,原本預期或使此案在新任大法官手中有機會得到正面回應,
或至少藉此再次得到社會關注288,惟從結果看來,有些出乎意料地,此舉也 對當時在位的大法官產生了影響。
1994 年婦運團體與立法院分別提出聲請釋憲後兩個月,大法官趕在卸任 前做出了釋字第365 號解釋,認定民法第 1089 條規定親權行使以父親優先的 規定的確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並限期立法院於兩年內修正。針對這 號解釋,晚晴婦女協會及婦女新知基金會共同發表三點聲明:1. 大法官不應 再給予兩年寬限期,行政機關應盡速提出解決辦法 2. 整部民法親屬編所維繫、
強化的男尊女卑,並非修正第1089 條即可改善,應全面檢討修正親屬編 3. 立 法院應切實負責修訂民法親屬編。她們也指出未來將持續針對民法親屬編提 出釋憲聲請,並希望各地婦女支持新知晚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進入立法
288 柏蘭芝,修法運動越戰越勇,婦女新知通訊,148 期,頁 12-13(1994 年)。
98
院及推動家事審判制度289。
1995 年初,婦女團體所起草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終於獲得葉菊蘭等 立法委員支持而成為提案進入立法院的審議程序中。依據當時的提案資料,
簽署支持提案的立委人數高達86 人290,且提案立委不僅包含綠營,也有部分 國民黨立委支持291。先行研究曾經指出,台灣婦運與其他社會運動的脈絡有 所區別之處即在婦運在政治結盟上,往往是跨越黨派的292──這次提案立委的 背景即為明證。從這次提案的時點來看,婦女團體所寄望的透過大法官宣告 民法第1089 條違憲來促成新知晚晴版草案進入立法院,的確成功了。不過,
這只能說是好的開始;婦女團體從男女工作平等法的立法運動經驗中瞭解到,
草案進入立法院不等於成功,而只是第一步。立法院內的議程安排,仍然可 能使得修法行動停滯不前,如此一來,草案進入立法院的意義便十分有限。
所以,婦女團體在草案送入立法院的同時,也成立了「婆婆媽媽立法院遊說 團」,組織志工進入立法院遊說、監督、旁聽修法進度293。從提案的實質內容 來看,經過多年討論,草案內容在婦運內部應該具有一定共識,不過在進入 立院、正式公開後,卻曾經一度面臨同志運動的不滿與質疑。1995 年新晴版 親屬編修正草案中將第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與人通姦者」改為「與同性 或異性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者」。這項修正提議使得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受到關 注,婦女新知通訊上也刊載了一篇相關討論294。這篇文章中其實隱隱浮現了 同運與婦運間的合作可能與同運內部對於婚姻制度的不同意見:爭取同性婚 姻權,是看見個人的需要;不爭取同性婚姻權,則是對於異性戀、父權體制
289 婦女團體,披荊斬棘來釋憲 民法修法才開始──婦女團體對民法 1089 條違憲解釋之聲明,婦女 新知通訊,149 期,頁 2(1994 年)。
290 當時的立委總人數為 161 人。
291 當時民進黨籍立委幾乎全體都連署(共 42 人連署此法案),而國民黨籍則有近半立委(共 39 人)連署。
292 范雲,政治轉型過程中的婦女運動:以運動者及其生命傳記背景為核心的分析取向,台灣社會 學,5 期,頁 133-194(2003 年)。
293 尤美女(註 8),頁 16-17。
294 魚玄阿璣,結婚權與不結婚權,婦女新知通訊,153 期,頁 13-14(1995 年)。
99
的反抗──同性戀需要被看見、被承認,但一個千瘡百孔、仍不平等的體制不 值得追求。在此議題上,同運與婦運間的關係變得複雜。新晴版草案看見了 同性戀,卻非給予權利而是使之成為被懲罰的對象;惟無可否認地,這份草 案確實也在各面向上改革了婚姻中的不平等。由此看來,這次婦運親屬編改 革的行動,不但受限於中性化形式平等,也未根本的挑戰異性戀體制295。 值得注意的是,釋字第 365、452 號解釋的成功,固然為運動者帶來了親 屬編修正進展的希望,卻也因為個別條文的宣告違憲與定期失效在一定程度 上擾亂了原有的修法計畫,使得原本對於父權體制的全面反省成為零星的修 正。釋字第365 號解釋做成之後,做出反應的除了立法委員外,法務部也隨 即宣布調整原本預計在1995 年 7 月完成債編、物權編的修正後,再展開民法 親屬編的全盤修正研擬的計畫。新的三階段修法計畫中,法務部預計在1994 年底完成第1089 條的修正草案,並呈報行政院後送立法院;親屬編中另有約 10 條涉及男女平等的規範,則在 1995 年底擬定修正案呈報行政院;其他親屬 編條文則預定在1995 年 7 月起三年內完成修正草案296。
在 1994 年 9 月的會議中,立委質詢曾經問到若有質詢是否可以立委提案 的方式加速進行297,並得到了肯定的答案。觀察第1089 條後續的修正進展,
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多重壓力所得到的效果似乎仍然有限。1994 年 12 月即 有立委自行提案修正民法親屬編298;1995 年 3 月新晴版草案成功進入立法院;
同年5 月,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也進入立法院內。至此,可以看到至少有十個
295 強調這部草案未能挑戰異性戀霸權的原因是,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用以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理由也傾向形式平等的要求「等者等之」,其與新晴版草案間的差異因此主要來自於對異性戀霸權 的批判。而此便涉及婦運與同運間的結盟限制──批判異性戀對於婦運來說在修法策略上可能太過 基進,使得親屬編的修正更難成功;此外,如魚玄阿璣在其文章中所指,同性戀者不能期待婦運為 其代言,同性婚姻權在議題關懷上本非婦團優先選項。有關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的主張可參考邱佩 玲,像她們這樣一對戀人……同性戀團體問社會:為何不給我們結婚權利?,聯合晚報,1995 年 6 月20 日 4 版。魚玄阿璣的說明則同前註。
296 立法院秘書處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第二屆第四會期第二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83 卷 63 期,頁371-372(1994 年)。
297 同前註,頁 386。
298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150 號 委員提案第 1064 號(1994 年)。
100
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版本在立法院中等待審議299。在1995 年 3 月開始於委員 會中審查親屬編修正案後,直到1996 年 6 月最後一次確定民法第 1089 條相 關條文內容的審查會議之前,立委間不斷重複的爭執之一,即為是否應將部 分條文抽出通過?或者應通盤檢討、確認後一次提報院會處理?
前者的做法可以爭取時效,後者則比較有機會確保法條的前後一貫、體 系完整。紀錄中,葉菊蘭、謝長廷等立委比較明確曾經力主應該一次檢討完 再提出於院會,謝啟大則從一開始審議即認為考慮到預算審議、選舉及其他 正在審議中的法案,司法委員會絕對無法在兩年時間內完成親屬編修正的審 議工作,因此應該分階段處理300。在經過幾次協商後,親屬編修正的審議工 作,最終仍以分階段審議(先完成已宣告違憲部分,即第1089 條相關條文)、
審議完成即報院會處理的方式進行301。如此理當至少使已被宣告違憲的條文 相對快速地被修正,然而事實上,已宣告違憲的部分仍然直到1996 年 6 月才 通過委員會審查。除了法務部直到1995 年 5 月才提出草案,原本已經算是得 到共識的條文,因此再於1995 年 6 月重新討論了一次外,委員會決議提交院 會後,院會卻遲遲沒有將親屬編修正排入議程,也成為在此前已宣告違憲部 分修正的阻礙。
儘管就委員會中達成共識的時程安排來看,這個階段中司法委員會的審 查明顯以親權行使相關規範為核心,不過,在1996 年 6 月委員會結束審議、
提報院會前的提案中,其實不乏包含夫妻住所指定權及分居制度之增修提案;
而且1995 年委員會完成已被宣告違憲部分的審查工作後,即從頭開始審查親
299 立法院秘書處編,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司法委員會審查「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等案第八次 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84 卷 34 期,頁 183-196(1995 年)。
300 立法院秘書處編,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司法委員會審查「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等案第一次
300 立法院秘書處編,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司法委員會審查「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等案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