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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定義與範疇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各國定義與範疇

知識經濟自上個世紀末開始愈來愈受到重視,而「創意」可以說是知識經 濟的關鍵資源。經濟學家 Romer(1986)指出「新創意會衍生出無窮的新產品、

開發出新市場以及財富創造的新機會,是推動一國經濟成長的原動力」(引自 陳姝吟,2006)。1997 年,擔任英國工黨領袖的布萊爾(Tony Blair)率先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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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產業」的概念。

任職於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DCMS])、創意產業任務小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負責人 Michael Seeney 表示,要為「創意產業」定義,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英國即歷經波折,

將創意產業定義為:「源於個體創意、技巧及才能,經由知識產權的生成與利 用,有潛力能夠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產業。」(文建會,2005)。創意產業任 務小組於 2001 提出創意產業地圖(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

將產業界定位在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產值大或成長潛力大,原創性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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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CMS2001,台灣經濟研究院(2003),「文化創意產業產值調查與 推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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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的文化產業如表 2-3 所示,其分類將都會與地方不同社會特性作為主 要考量,比較特殊。法國文化產業則著重其文化的可複製性(reproductibility) (劉 大和,2003),其文化產業範疇內容與其他國家亦有極大差異(表 2-4 )。

表2-4 法國文化產業範疇

類別 類別細項

紀念物 繪畫、攝影、雕塑、歷史文物及遺址、科學藝品、種族學、獎 章、考古文物、裝飾藝術、珠寶、文學、紡織、郵票、家具、

建築、手工藝品、版畫雕刻、畫、文件史料、音樂、書籍、彩 繪玻璃、飾掛、古董等等

文化展演設施 博物館、美術館、音樂廳、歌劇院、藝術中心、展覽館等等 流行文化產業 流行服飾 、流行飾品、流行家具、設計名牌等產業

地方特色產業 咖啡館、紅酒、香檳、花卉產業

文化活動 巴蕾舞蹈、展示、音樂、新年及聖誕晚會、歌劇、古典及現代 音樂會、商業及貿易展示、表演展覽、地方或社區文化活動、

文化主題慶典活動等等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研究院「文化創意產業產值調查與推估報告」(2003)

美國、澳洲、加拿大稱為「版權產業」,澳洲定義為「數位內容與應用,

展現資訊與傳播交流特色,內容本身具備智慧財產權,並可被數位化呈現的產 品」。加拿大將「版權產業」定義為「藝術與文化活動被界定為文化產業者,

應包括實質的文化產品、虛擬的文化服務、亦包括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的基 本概念」(滕人傑,2004),納入音樂、表演藝術等 17 種產業。

1997 年,當布萊爾在英國開展創意產業同時,遭逢亞洲金融風暴的南韓,

亦在總統金大中主導下從電影與數位內容等產業開始發展「文化內容產業」, 成立「文化內容振興院」與通過「文化內容振興法」(引自維基百科,2009)。

韓國將「文化內容產業」定義為「用產業手段製作、公演、展示、銷售文化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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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作品及文化藝術用品,並以此為經營手段的產業」(陳姿月,2004),將唱片 產業、藝術表演業等產業納入範疇(楊瑪利,2002)。

日本、上海、紐西蘭、香港使用與英國相同的名稱,稱為「創意產業」。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2 年發表第一份關於創意產業的報告,報告中估計香港當 時約有 9 萬人從事創意產業,而創業產業的產出約佔生產總值的 2%。2003 年,

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總監許焯權(2003)在《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

中,將「創意產業」定義為:「一個經濟活動羣組,開拓和利用創意、技術及 知識產權以生產並分配具有社會及文化意義的產品與服務,更可望成為一個創 造財富和就業的生產系統」,列入包括廣告、建築、藝術等十一個行業類別。

北京、台灣命名同為「文化創意產業」,台灣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 畫」,2003 年經濟部、教育部、新聞局及文建會跨部會組成了「文化創意產業 推動小組」,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累積,透過智慧財產的 形式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提昇的行業」(經 濟部工業局,2003)。

文化創意產業在我國理論上參考英國發展模式與概念,較為特殊的是與

「新故鄉社區營造」、「水與綠建設」等計畫結合。此外,依分項產業性質,由 不同單位負責主管相關業務(中華經濟研究院,2006),包含視覺藝術、音樂與 表演藝術等 13 種產業(表 2-6 )。臺北市是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最為蓬勃的 城市,為了符合城市特性、更貼近文創產業,將分類略做修改為 12 個項目:

流行音樂、廣播電視、電影、出版、廣告、設計、數位休閒娛樂、歷史古蹟建 築、表演及視覺藝術、娛 樂、藝術品與古董市場、美食文化等(臺北市文化局,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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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