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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區消費水準探討

第三章 台灣消費水準探討

3.2 各行政區消費水準探討

在民國 96 年以前,「家庭收支調查」資料庫將台灣行政區分為: 台北市、

高雄市、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嘉義市、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 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

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等 23 個行政區。如前所述,為了瞭解台灣所 有行政區間消費能力水準是否存在差別性,本研究將上述 23 個行政區的相關統 計結果均一一列出來以供參考,另亦須特別說明的是,在 於整理家庭收支調查 資料庫時,本研究亦發現各行政區的農戶樣本數太少(樣本數小於 30),若直接 將農戶樣本數單獨試做分析時,即可能會面臨到樣本數不足的問題,為此,本 章的分析重點則在於多數的「非農戶」身分者其於各行政區內的消費支出。另 外,雖然資料庫中各行政區域內的農戶樣本數過少,但因各年度調查中農戶的 總樣本數卻是足夠可做分析的,故本研究可進一步就「整體農戶」與「整體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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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兩者間是否在消費能力水準上存在差別性的問題做分析,為此,本研究 將針對民國 96 年至民國 99 年的資料作進一步總體資料上的分析,以有系統地 瞭解在台灣整體農戶與非農戶間,彼此在消費水準上的差別究竟有多大。

現根據上述說明,本研究首先使用「家庭收支調查」中民國 94 年和民國 95 這兩個年度的資料,並分別計算出每個個別就業者平均每月所要負擔的消費支 出。意即,由「家庭收支調查」資料中我們可計算出消費者平均每個月消費支 出(其中消費支出除了民國 99 年的資料庫中將該變數代碼改為 itm1000 外,其他 各年度中此一變數的代碼均為是 itm800),並可進一步由資料庫整理出,各行政 區內的各該消費水準下所對應的人數,從而便可計算出各 行政區內不同的消費 水準下其所對應的累積人數(請參見表 3-1)。由於各行政區之消費水準是絕對金 額,為方便做跨年度的比較,本研究參考 上述基本工資比率之計算方法,將不 同的消費水準換算成相當於各該年度製造業平均薪資的百分比率,經此轉換 後,不但民國 94 年及民國 95 年之計算結果可以做為跨年度的比較基礎,同時 亦可將此一比率與基本工資比率做一直接比對,再者,更可將單驥(1980) 《基 本工資之釐訂與檢討 》一書中的民國 76 年資料結果再做跨年度的比較。

本章將各行政區基本工資比率 41%到 50%間其勞工之消費水準整理得出表 3-1。如表所示,以各行政區其基本工資比率 41%之消費水準為討論的參考標 準,藉此一比率(及表中的其它比率如 50%),我們便可瞭解,在民國 94、95 年 時,其各行政區內低消費者勞工所對應的涵蓋率(即若為基本工資比率在 41%或 50%時,它可以涵蓋各該行政區域內多少比率的低消費水準勞工的生活 )。如表 3-1 所示,經由這 2 年的樣本資料分析,就低消費勞工的結構而言,在這段時間 內在分配上並沒有明顯的改變。再者,由表 3-1 中的民國 95 年其各行政區之基 本工資比率 41%的消費水準為例,我們可以看出北、中部之大都會行政區,如 台北市、台北縣、新竹市、台中市等,由於以上行政區其生活水準較高,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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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工資比率為 41%時,低消費者勞工的涵蓋率分別只有 43%(台北縣)、

35%(新竹市)、42%(台中市),上述涵蓋率是遠低於其他行政區(如南投縣 74%、

雲林縣 77%、彰化縣 77%等),由上述數據可以看出,台灣雖不是很大,但其各 行政區內的消費水準確實存有明顯差異。

具體而言,若以民國 95 年為例,各行政區的消費水準在基本工資比率 41%

時,各該行政區內低消費者勞工的涵蓋率未達 50%的行政區有:(1)新竹市 35%、(2)台中市 42%、(3)台北縣 43%、(4)台北市 48%;上述為低消費者勞工的 涵蓋率較低的行政區。除此之外,其他行政區在基本工資比率 41%時,則其低 消費者勞工的涵蓋率實可達 50%至 79%之間,而其對應的低消費勞工涵蓋率的 平均值約為 62%。

現試想,若我們在政策上將上述低消費者勞工涵蓋率相對較低的四個行政 區,將其低消費者勞工的涵蓋率進一步提升 62%時(請參見表 3-1),上述台灣北 部四個行政區又需將基本工資比率調整至多高?如表 3-1 所示,於民國 95 年 時,當基本工資比率調整至 47%時,台北市低消費者勞工的涵蓋率可提升至 63%。在於台中及台北縣,將基本工資比率調整至 50%時,則台北縣低消費者勞 工的涵蓋率可提升至 65%,而台中市的低消費者勞工的涵蓋率可提升至 63%。

反之觀察新竹市,即使將基本工資比率調整至 50%時,亦無法達到其他行政區 平均涵蓋率 62%的水準。換言之,若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及台北縣的低消 費勞工涵蓋率要提升至其他行政區平均低消費勞工涵蓋率 62%水準時,則上述 四個行政區其基本工資比率須分別提升至:台北市(47%)、台中市(50%)、台北縣 (50%)、新竹市(50%以上)。以目前台灣基本工資比率 實已高於亞洲各國的情況 下,本研究認為,在考量經濟情況的環境下,台灣整體的 基本工資比率似乎很 難調整至 50%,而此一問題或可凸顯出,即使在一個面積不大的台灣,全國統 一的基本工資規定, 在各行政區的通用上竟也會產生很大的差距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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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可進一步將附錄 3-1 中民國 95 年的整體勞工消費能力結果,與 單驥(1980)《基本工資之釐訂與檢討》一書中的民國 76 年的結果相互結合再作 比較,以瞭解這 30 年來台灣整體低消費勞工其涵蓋率的變化。單驥(1980)《基 本工資之釐訂與檢討》書中指出,在民國 76 年,當基本工資比率達 41%時,其 基本工資可以涵蓋到 20.69%最低消費支出就業者的生活。而在民國 95 年,我們 可以由附錄 3-1 中得知,當基本工資比率達 41%時,其基本工資可以涵蓋到 55.4%最低消費支出就業者的生活,我們 若將民國 76 年和民國 95 年的結果相 比,可知雖然近年來基本工資的調整雖然不大,且維持在基本工資比率 41%左 右,但在基本工資比率 41%下,民國 95 年可以照顧到的低消費支出就業者卻是 多出了 34.71%,這也說明了,近年來基本工資的調整雖然維持在基本工資比率 41%左右,但實質上卻是照顧到更多的低消費支出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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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在各相關不同的基本工資水準及消費水準下,台灣各行政區域內所能涵蓋 的消費者的百分比率

備 註 : (1)a:當 年 度 基 本 工 資 占 製 造 業 平 均 薪 資 41%, 即 為 基 本 工 資 比 率 41%。

(2)b:當 年 度 基 本 工 資 占 製 造 業 平 均 薪 資 44%, 即 為 基 本 工 資 比 率 44%。

(3)c:當 年 度 基 本 工 資 占 製 造 業 平 均 薪 資 47%, 即 為 基 本 工 資 比 率 47%。

(4)d:當 年 度 基 本 工 資 占 製 造 業 平 均 薪 資 50%, 即 為 基 本 工 資 比 率 50%。

(5)各 年 度 其 行 政 區 詳 細 資 料 可 參 考 附 錄 三 及 附 錄 四 。

資 料 來 源 :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資 料 庫

41%

a

44%

b

47%

c

50%

d

41% 44% 47% 50%

台北縣 43 52 58 65 47 54 61 66

宜蘭縣 63 70 75 78 68 71 75 78

桃園縣 59 68 74 80 59 68 74 78

新竹縣 63 72 78 82 55 61 65 72

苗栗縣 65 72 77 80 74 78 81 84

台中縣 71 78 84 88 75 81 85 89

彰化縣 77 81 83 88 80 82 85 87

南投縣 74 77 83 85 73 80 82 85

雲林縣 77 84 87 88 80 85 90 91

嘉義縣 77 82 85 87 78 82 84 87

台南縣 71 77 81 85 78 81 86 88

高雄縣 79 83 87 89 76 81 85 88

屏東縣 75 81 85 89 75 81 85 88

台東縣 78 83 87 89 83 88 89 90

花蓮縣 63 68 71 75 66 71 74 77

澎湖縣 69 76 80 85 81 85 88 91

基隆市 50 62 68 73 52 64 71 76

新竹市 35 38 42 48 41 46 50 56

臺中市 42 49 57 63 51 58 65 71

嘉義市 66 72 76 79 64 71 79 81

臺南市 59 69 77 80 61 68 75 78

臺北市 48 56 63 68 50 56 63 67

高雄市 51 59 65 71 52 59 66 70

民國94年各行政區消費者的涵蓋率

民國95年各行政區消費者的涵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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