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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個案分析探討

5.2 合作方式

在了解花旗銀行的動機後,首先就來檢視花旗對於這次合併案的決策是否合理。這 部份將依據Jeffrey H. Dyer、Prashant Kale 與 Harbir Singh 合著的一篇期刊:『When to Ally and When to Acquire』裡面所提到的各種合作類型來分析,看花旗銀行對於華僑銀 行是採取併購亦或結盟的方式何者較為適宜。

這裡可以分為內在因素與外在因素兩部份。內在因素包括雙方合作所產生的綜效、

產生綜效的資源性質、以及合作後所產生的冗贅資源。外在因素主要是市場面,包括市 場不確定性及競爭程度。

先從內在因素來觀之。首先是合併所產生的綜效(synergies)。合併綜效一般可分

為三類:

1. 模組式綜效(modular synergies):意指兩公司管理獨立的資源,再將產生的結果結 合起來,如此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效益。這種模式作者們建議採用非股權交換的結盟 方式。

2. 次序式綜效(sequential synergies):意指一家公司完成它的部分後再交與另一家公 司接續,兩者非獨立處理資源,而是有次序性的相關。這種模式作者們建議採取股 權交換式的結盟。

3. 交互式綜效(reciprocal synergies):意指兩家公司能夠藉由相互的知識分享過程,

在雙方作業時,能交互影響產生較大的綜效。這種模式作者們建議採用合併的方式 處理較佳。

花旗銀行跟華僑銀行雖然業務性質的焦點有些許的不同,但兩者皆屬於銀行業,推 出的金融商品與服務並非獨立模組;兩家公司也不是上下游的關係,沒有次序性的問 題。相對地正因兩家銀行原先所著重的業務有些許差異(花旗銀行較著重消費性金融,

華僑銀行則多中小企業客戶),故可以藉由全面性的知識交互分享產生更大的效益,在 這裡可以歸類為至『交互式綜效』裡。因此對花旗銀行來說,採用併購的方式相對而言 是比較有利的。

再來從雙方資源的特性(nature of resources)來探討。這裡指的是兩家公司欲產 生綜效時,所要結合的資源是以軟性(soft)或硬性(hard)的資源何者為主。我們可 以用軟性資源相對於硬性資源的比例來分類:

1. 比例較低:即硬性資源相較之下多很多。此時作者們建議採用非股權交換式的結盟 較佳。

2. 比例稍低或中等(medium):即軟、硬性資源的比例差不多。此時作者們建議採取 合併的方式較為適合。

3. 比例較高:即雙方合作的著眼點是以軟性的資源為主。此時作者們建議以股權交換 式的結盟較佳。

花旗銀行覬覦華僑銀行,除了它分行據點不少,均勻分佈於全省各地外,還有就是 它所握有的中小企業客戶,尤其是大陸台商,更是花旗前進中國的一大跳板。至於員工 方面,花旗曾經評價僑銀的員工素質較低,且在經歷過一段幾乎釀成罷工的風暴之後,

對僑銀員工更是敬而遠之。雖然在妥協之下同意保障僑銀員工一年的工作權,但仍想盡 辦法要加速僑銀員工的流動率,以便快速汰換舊員工。綜合觀之,花旗在對於取得僑銀 資源的考量軟、硬性比例其實差不多,軟性在於僑銀既有客戶,硬性則在於全省的通路。

以此觀點來看,花旗也是以併購的方式較為適合。

接下來是以雙方合作之後,所產生的需處理之冗贅資源程度(extent of redundant resources),不管是軟性或硬性。在這裡作者們認為若產生較多的冗贅資源,則最好採 用合併的方式,因為這樣管理階層對於處理這些冗贅資源會比較有控制力。若程度只是 中等,可採用股權交換式的結盟;若程度很低,則採用非股權交換式的結盟即可。

在本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兩家銀行的文化很不相同:花旗銀行著重效率,因此會 儘量將不必要的資源壓低,然後使其效率極大化;而華僑銀行屬於傳統模式的銀行,習 慣了共用資源吃大鍋飯,兩者若是合併,對花旗而言所產生的冗贅資源勢必相當多,尤 其是花旗認為僑銀員工的素質不高,且產生效益不大,算是冗員;又資訊系統相對落後,

許多地方都得以人力補其不足,當兩家銀行資訊系統結合完畢,資料可以互通之時,那 麼就又會多出一堆人力與物力,這對效率至上的花旗銀行是無法忍受的。因此,從併購 者花旗銀行的角度來看,合併僑銀確實會使冗贅資源大幅增加,故採取併購的方式是相 對較有利的。

接下來從外在因素,也就是市場面的因素來看。首先是市場不確定性的程度

(degrees of market uncertainty),即雙方在合作後,市場對此的接受程度,以及對它 未來所產生效益的機率分布,若是分布得越廣,則表示公司對此合作未來產生效益的不 確定性程度越高。在這裡作者們認為若是市場不確定性的程度很高,則最好採取非股權 交換式或股權交換式的結盟,比較能夠限制住它所可能遭受的損失;若是不確定性的程 度不高,則可以採用併購的方式。

在本案例中,花旗銀行相中華僑銀行的就是它的通路及中小企業客戶。雖然說台灣 金融業尚有許多政治面的不確定因素與法令的限制,但華僑銀行在經歷過掏空案與擠兌 的黑暗時期,最後留下來的客戶都是相對忠誠度較高的,若是花旗銀行能妥善處理照 應,則這些客戶應該不太可能會流失。至於通路,即各分行據點,更是屬於可即刻獲得 的效益。而在工會抗爭壓制下來後,合併的風險又更低了。因此,花旗對僑銀併購案的 效益是可以明顯預期的。在此可以把它歸類為市場不確定性程度不高的等級,因此採用 併購的方式是較合宜的。

最後是競爭力(force of competition)。這裡主要是看它競爭對手的強度,可以用欲 結 盟 或 併 購 的 目 標 公 司 的 資 源 所 具 有 的 競 爭 力 程 度 (degree of competition for resources)來判斷相當具有競爭力。若是程度很高,有可能會成為自己潛在的強力競 爭者,或者是引起其他競爭對手的覬覦,則公司可能得採用併購的手段;若程度中等,

可以採用股權交換式的結盟來增強對彼的控制力與約束力;若程度較低,則採用非股權 交換式的結盟即可。

在本案例中,華僑銀行雖然資產不大且體質不佳,但在經過後來的改革與寶來集團 入主的洗禮下,總算是略有脫胎換骨的感覺。即便如此,它在我國銀行業裡仍屬較不具

競爭力的銀行,比不上金控公司轄下的銀行,但比起其他中小型的銀行,也算得上是佼 方或自己矇蔽而產生一些思考上的偏差或謬誤。這部份將依據 Dan Lovallo、Patrick Viguerie、Robert Uhlaner 與 John Horn 合著的一篇期刊:『Deals Without De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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