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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六節 名詞操性定義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一、就研究地區而言

本研究僅以大台中地區之國民小學為研究範圍,本研究的大台中地區國之國 民小學,是指大台中行政區內,100學年度設有國民小學的公立學校而言,不包含 分校、分班及私立學校,共計229所國小。因只以大台中地區的國民小學為研究範 圍,故研究結果僅推論至大台中地區國民小學,以外地區有其限制,無法擴及全 國。

二、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對象係以大台中地區國民小學民俗體育團隊組訓教師及教練為對象,

透過問卷調查方式,了解大台中地區國民小學民俗體育團隊的現況以及阻礙組訓 因素調查為研究範圍。研究者因受限於人力、物力及財力等因素,無法親自逐一 訪談,故僅能以郵寄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

第六節 名詞操性定義

一、國民小學(Elementary Schools)

本研究中所指大台中地區國民小學,係以99學年度,大台中地區所屬之229所 各國民小學。

二、民俗體育(Folk Sports)

行政院體委會(1999)在我國民俗體育活動現況與發展策略之研究一文中對 民俗體育定義為:「民俗體育是一個民族所慢慢共同形成與傳承延續及久相因襲 的一種具有身心教育意義之身體運動文化習慣。」蔡宗信(1995)在國民中小學 民俗體育運動團隊之分析一文中將民俗體育運動團隊的類別分為13 項,包括(1)

舞龍、(2)舞獅、(3)跳鼓、(4)宋江陣、(5)扯鈴、(6)踢毽子、(7)

跳繩、(8)陀螺、(9)踩高蹺、(10)布馬陣、(11)車鼓陣、(12)旱船、

(13)雜耍特技。本研究是以目前國小較常見的民俗體育類別,共有舞龍、舞獅、

跳鼓陣、宋江陣、國術、扯鈴、踢毽子、跳繩、陀螺、雜耍特技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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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俗體育運動團隊(Folk Sports Teams)

運動團隊包含學校運動代表隊及運動社團。運動社團則是學校正式成立之運 動性質社團,以提供學生活動參與機會為目的,所有具有興趣之學生皆可參與,

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進行活動,與校內外團隊進行區域性交流之團隊(教育部體育 司,2004)。本研究係指經由組訓後能代表學校對外參與各項民俗體育競賽或表 演之運動代表隊及運動社團而言。

四、組訓考量因素(Organizing Consideration Factors)

蕭美珠(1992)指出,機關團體內的「個體互動」可分為「縱面關係」與「橫 面關係」,所謂「縱面關係」即直接互動關係,如教練與選手的關係、師生關係、

組織層級關係等;而「橫面關係」又稱間接互動關係,如組訓工作中的經費、設 備、選才問題,必須向會計、總務、級任教師等後勤單位協調溝通,並尊重其意 見,種種因素在在都不離此兩方面「互動關係」摻雜之影響。本研究透過林書漢(2009) 編製的「臺南縣市國小民俗體育運動團隊組訓考量因素調查研究量表問卷」,以 李克特(Likert)五點量表為量尺進行量化,共包括七個構面,分別為「學校行政與 場地設施因素」、「運動競賽目標因素」、「教練因素」、「選手與家庭因素」、

「經費因素」、「體育政策因素」「地方特色需求因素」等7個構面,得分愈高代 表愈符合組訓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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