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界定
本研究在探討原住民族部落老人照顧中,針對原住民部落老人文化健康站計 畫服務之相關名詞做解釋,以釐清此種服務計畫概念在我國當前社會福利政策當 中的定義。詞彙包含「原住民族」、「部落」、「原住民老人」及「原住民部落文化 健康站」四個主要的概念,分別敘述如下。
一、原住民族
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 2 條,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經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目前原住民族有:阿美族、泰雅 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 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等 16 族,
各族群擁有自己的文化、語言、風俗習慣和社會結構,目前約 5 萬人,佔總人口 數的 2%,如圖 2 所示(原民會,2017)。
(一)阿美族:阿美族分佈在中央山脈東側,立霧溪以南,太平洋沿岸的東 台縱谷及東海岸平原,大部份居住於平地,只有極少數居於山谷中。
(二)泰雅族:泰雅族分布在台灣中北部山區,包括埔里至花蓮連線以北地區。
(三)排灣族:排灣族以台灣南部為活動區域,北起大武山地,南達恆春,
西自隘寮,東到太麻里以南海岸。
(四)布農族:布農族分布於中央山脈海拔一千至二千公尺的山區,廣及於
高雄縣那瑪夏鄉、台東縣海端鄉,而以南投縣境為主。
(五)卑南族:卑南族分布於台東縱谷南部。
(六)魯凱族:魯凱族分布於高雄縣茂林鄉、屏東縣霧台鄉及台東縣東興村 等地。
(七)鄒族:鄒族主要居住於嘉義縣阿里山鄉,亦分布於南投縣信義鄉。
(八)賽夏族:賽夏族居住於新竹縣與苗栗縣交界的山區,又分為南、北兩 大族群。北賽夏居住於新竹縣五峰鄉,南賽夏居住於苗栗縣南庄鄉與 獅潭鄉。
(九)雅美族:雅美族分布於台東的蘭嶼島上的六個村落,為台灣唯一的一 支海洋民族。
(十)邵族:邵族分布於南投縣魚池鄉及水里鄉,大部份邵族人居住日月潭 畔的日月村,少部分原來屬頭社系統的邵人,則住在水里鄉頂崁村的 大平林。
(十一)噶瑪蘭族:噶瑪蘭族,過去居住於宜蘭,目前遷居到花蓮和台東。
(十二)太魯閣族:太魯閣族大致分佈北起於花蓮縣和平溪,南迄紅葉及太 平溪這一廣大的山麓地帶,即現行行政體制下的花蓮縣秀林鄉、萬 榮鄉及少部份的卓溪鄉立山、崙山等地。
(十三)撒奇萊雅族:撒奇萊雅族的聚落主要分佈於台灣東部,大致在今日 的花蓮縣境內
(十四)賽德克族:賽德克族的發源地為德鹿灣(Truwan),為現今仁愛鄉春 陽溫泉一帶,主要以台灣中部及東部地域為其活動範圍,約介於北 方的泰雅族及南方的布農族之間。
(十五)拉阿魯哇族:高雄市桃源區高中里、桃源里以及那瑪夏區瑪雅里。
(十六)卡那卡那富族:高雄市那瑪夏區楠梓仙溪流域兩側,現大部分居住 於達卡努瓦里及瑪雅里。
圖 2 臺灣原住民族分佈區域圖 資料來源: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16) 二、東部排灣族
1983 年蔣斌沿用移川子之藏《高砂族系統所屬之研究》的分類再進一步劃 分,將排灣族區分為 Raval 和 Butsul 兩個系統,並於 Butsul 亞族之下,區分 北部排灣(Butsul 本群)、中部排灣群(Paumamauq)、南部排灣群(包括 Chaobolbol 群、 Sebdek 群、Parilarilao 群、Skaro 群)以及東部排灣族(Pakarokaro 群)等 群(蔣斌,1983)。
排灣族東部排灣族主要分布於中央山脈東南段,屬於巴卡羅群現分布於台東 縣太麻里鄉、金峰鄉、達仁鄉及大武鄉境內,位於大武溪、大竹高溪、虷子崙溪、
背山面河。(金峰鄉誌,2006)
從行政區域來看,東部排灣族為現在的台東縣太麻里、金峰、達仁、大武等 鄉及台東市新園村。主要村落有台東縣太麻里鄉的大王、金崙、多良、北里等村 落;達仁鄉的土坂、台坂、新化、安朔、南田、森永等村落;大武鄉的大竹、大 鳥、大武、尚武、南興等村落及台東市的新園村;達仁鄉的土坂部落,也是此論 文研究的田野所在區域。
三、部落
「部落」兩字,是因為「部落」所強調的是一群人所共同依循的一種文化特 性,也是一起生活的形態及習俗。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款對「部落」一詞 也有明確的定義,「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 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四、原住民部落文化健康站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2006 年設置「原住民部落老人日間關懷站」,提供 原住民部落老人「關懷訪視」、「餐飲服務」、「心靈與文化活動」及「諮詢轉介」
等服務,保障原住民老人可獲得適切的照顧,以落實在地健康老化。另為能營造 更多元的部落文化照顧環境,原民會復於 2015 年 12 月將「原住民部落老人日間 關懷站」正式更名為「原住民部落文化健康站」,並策訂「原住民部落文化健康 照顧計畫」,至 2017 年 5 月止,全國共有 121 個健康站。
五、原住民部落老人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2 條,老人定義,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政府考 量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原民會推展照顧原住民部落老人服務的對象,凡是年滿 55 歲的原住民,也算符合老人定義,享有老人相關福利。故原住民部落老人,
是指年滿 55 歲的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