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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餐飲業的分類繁多,依行政院主計處(2006)頒訂的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修訂的定義,所謂餐飲業係指凡從 事調理餐食或飲料提供現場立即消費之餐飲服務之行業均屬 之 ;而其員工們正是從業人員。依其營運機能、組織運作等 種種考量,並無標準編制,但大多常劃分兩大部分:(1)內場:

負責廚房作業及外場支援工作。(2)外場:直接服務客人(勞委 會職訓局訓練教材,2003)。

二、個人衛生行為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衛署食字第 0890014164 號公告)中即 明白訂定,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六之(二)]︰4.食品作 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 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凡與 食品直接接觸的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 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 或食品接觸面。5. 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 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標示所示步 驟正確洗手或(及)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 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6. 作業人員工 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 食品之行為。7. 作業人員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 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 洗淨及消毒。8. 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 帶入食品作業場所。本研究便依此據探討以下包括「服裝儀 容行為」、「洗手行為」、「食品衛生安全作業行為」等三方面。

三、餐飲衛生知識

一般來說,餐飲衛生知識的主要取得來源為大眾媒體、

教育課程、餐飲衛生相關書籍等(莊鴻源,1997;林佳蓉、

陳師瑩,2004)。而餐飲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行為必須遵守「食 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要求。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六之 (二)]︰3.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 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 接受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 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因此,不論新進或是已在職的從業 人員皆應具備餐飲衛生知識。本研究探討包括「食品中毒知 識」、「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從業人員部份」、「手部衛生」等三 方面領域。

四、餐飲衛生態度

Ajzen & Fishbein(1980) 將 個 人 對 從 事 某 項 行 為 的 態 度 (Attitude toward the behavior)定義為:個人對從事某項行為所 可能導致結果的可能性及好壞的判斷。個人自身對餐飲衛生 的意向,會受到學習與經驗的影響,可透過教育及訓練來改 變原來的態度(黃韶顏,1993)。本研究探討包括「敬業精神 與職業道德」及「食品衛生敏感度」二方面領域。

五、個人衛生自我效能

Bandura (1986)認為,採取某一行動前,個人的「達成可能 感」,對自己想做的事,實現的可能性的認識,或自己對這件 事能把握的程度之想法稱為自我效能(self-efficacy)。以問卷測 量,得分越高表示受試者認為自己進行個人衛生行為時的把 握程度越高。本研究探討包括「個人自身從事餐飲工作的良 好期望」及「對個人衛生行為自信心能力」二方面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