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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與定義

壹、公共藝術的多元定義

一個提供不特定人士公開活動之場所可稱為「公共領域」,而在「公共領 域」發生的藝術行為則可泛稱公共藝術,倪再沁曾指出:「廣義言之,凡公共 空間中的藝術事物均可涵蓋,狹義而言則專指公共藝術政策下的產物」(倪再 沁,2008:26)。我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建築物 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 之一。」 說明了臺灣對於公共藝術的基礎定義,在規定上仿效美國新政(New Deal)4時期所發展的百分比公共藝術政策,而我國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具有完 全不同的時空背景;「公共藝術」隨著時間不停演繹出新的定義,日本知名藝 術策展人南條史生(Fumio Nanjo)曾說:

公共藝術原本是稱呼長時間設置的作品,對於短期性的展覽作品,

將其稱為公共藝術,恐怕會混淆觀眾。可是,本書曾談過公共藝術 的定義其實十分曖昧不清,公共藝術領域比想像中還要廣泛,因此,

4 (New Deal) http://graphics8.nytimes.com/packages/pdf/topics/WPA/35_01_05.pdf http://topics.nytimes.com/top/reference/timestopics/organizations/w/works_progress_administrat ion/index.html 2014/05/09

我認為沒有必要再提出異議。重點是無論何時,這些做為定點藝術 的作品是否真正成功5

之所以稱為「曖昧不明」是因為美術館屬於公共制度的一環,而其間的 藝術不論位處開放或封閉空間,卻不被認知為公共藝術。世界各地的公共藝 術定義隨著國情或城市而有不同之詮釋,包容範圍擴及美術、表演以及建築、

環境、地景等。其運作機制和規範方式各異,唯有公共性、社會性及民眾參 與是共通的認知。

貳、公共性和藝術性

一、公共性

德國社會學家哈貝瑪斯(Jurgen Habermas)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一書中將「公共性」(publicness)

一詞原被視為等同「公共組織」的認知扭轉為「公共領域」的意涵。於是「公 共性」成為涵蓋了共同領域、公共利益和民主性「公共」的性質、性格之論 述6。 藝術走出殿堂進入公共空間成為公眾生活的一部分並引發使用者的共鳴 是公共藝術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因此「公共性」是公共藝術設計的核心和靈 魂,也是公共藝術作品設計必須具有的本質和屬性,也印證學者陳其南曾指 出的:「公共藝術是實踐『文化公民權』7的良好媒介」。

5 南條史生,1996,《定點藝術》,〈藝術與城市〉,頁 116, 117

6 Laura Mandell,excerpts from Habermas

http://www.users.miamioh.edu/mandellc/myhab.htm 2014/05/13

7 文化公民權:文建會於 2004 年提出「文化公民權運動」(Thoughts and Practices of Cultural Citizenship)的政策概念,主要即認為中央及地方政府皆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

滿足各地公民共享文化的權利,全體公民對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亦應承 擔起參與、支持、維護與推動的責任,進而落實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與審美資質上的提

正因為公共藝術具有全民共享和表彰社會「公共精神」的功能和使命,

因此擔負著更深層的社會藝術責任。除去媒材、形狀、色彩、風格等諸多表 面因素,大眾化、平民化,足以反映和傳達時代精神的公共藝術也相對能表 達出更深入的公共藝術內涵,尤其不容忽視的是「公共性是有時空性的,不 同時空的公共性仍有差異存在,且不同的人由於觀察角度的不同,對於公共 性的看法也不同」(詹中原:2006),可見為達到符合「公共性」的意涵,因 人、因時、因地而制宜在公共藝術的演進發展過程中是極為重要的一環。

二、藝術性

從現代主義(Modernism)的觀點出發,追求並達到完全的獨立性、完美 和純粹、明晰和次序才能算得上是藝術;藝術必須有原創性,合乎藝術純粹 性的原則,藝術家具獨有的詮釋權,也有權否定不屬於現代主義的其他一切,

包含媚俗和流行。簡言之,受到專業的藝評家、收藏家所接受、瞭解,為藝 術殿堂所肯定和收藏,才被認定為高藝術性之藝術品。

然而藝術在不同時空的定義,可以從歐洲最早西班牙北部的阿爾塔米拉 地區(Altamira)史前岩洞壁畫,經過中世紀教堂濕壁畫,直到當代的非物質 的觀念看出明顯變異,如今藝術的定義已經擴充至幾乎所不包,藝術的元素 可以是一切存在的現象乃至於一種思維。從後現代主義(Postmodernism) 的 社會文化思潮現象來解讀,無論心態和精神或生活方式都充滿批判和超越傳 統思想,甚至否定文化及歷史,為追求自我突破的創造精神,為徹底重建人 類現有的文化,藝術可以不斷更新、破除舊有形式,極盡能事探索多元化的

昇,並成為建立文化國家的基礎條件與普遍共識。文化公民權之理念與實踐 (Thoughts and Practices of Cultural Citizenship ),陳其南(Chi-Nan Chen) ; 劉正輝(Cheng-Hui Liu),刊載 於國家政策季刊;4 卷 3 期 (2005 / 09 / 01),頁 77 – 88。

創新道路。

藝術家者藉由技巧與物質將自身的美感經驗傳達給他人,透過創作成果 取得美感思維的認同,如今公共藝術品常以紀念性、趣味性、隱喻、抽象或 具象方式出現在大眾活動空間,不論是在街頭、建築周遭、甚至建築物裡面,

觀者主要從外在形體得到感受,因此藝術性必須透過視覺衝擊來判斷,不可 避免也常常直接凌駕於公共性之上。對於具有民眾美感教化功能的公共藝術 來說,藝術性的重要絕不低於公共性的需求,誠如學者所指出:「後現代主義 的藝術,利用電子通訊的傳播媒體發展不同語言的交換流通,對社會人類負 起自然的道德義務,關心科技發展的後果,反映政治的現況及批判……。」(陸 蓉之,1990:22),我們由藝術思潮和行為的演進過程中觀察到:具有當代特 質的高藝術性作品必須齊備現代主義和後現代主義的意涵,同時兼具藝術性 與公共性,不僅要能傳達視覺美感、具有原創性,更需要與觀賞者產生情感 連結,帶來感知及思維的啟發並適切融合於所在空間才能夠被充分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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