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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共藝術執行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臺灣公共藝術執行探討

壹、公共藝術執行現況

一、審議制度

(一)審委會的組織和職掌

公有建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審委會,由該府首長或副首長兼 任召集人,文化局局長或文化中心主任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得由 該府遴聘,審委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或續聘。審委會職掌為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查。

(二)執行辦法

21 呂清夫,《公共藝術三國誌》中對於美、日、臺三國公共藝術事務目的之比較。

興辦機關成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成員應依建築物或建築物基地特性、

預算規模等條件提出設置計畫書至審委會審議。審議通過公共藝術設 置計畫書之後,執行小組辦理民眾參與和徵選工作,並成立評選小組 以選出最後的藝術品,選出後再做成「設置結果報告書」送交審議委 員會審議。

二、藝術品的維護管理

(一)管理單位和經費

各管理機關應將公共藝術列入財產管理,作品驗收完成的第一年內由 藝術家負責保固,興辦單位負作品維護管理之責,並逐年編列經費指 定管理單位或委任妥適權責機關維護之。

三、移置審議機制

(一)檢討設置

設置期滿五年後,若因設置場地發生變化,威脅到藝術品之存在或其 完整性,則由縣、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決定通知移置、拆除或轉售;

該藝術品移置或轉售之所得由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處理。

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有責任於每五年至十年,對轄內所完成之公共藝 術設置藝術品重新評估,並視其對整個都市環境與文化資產之意義,

決定該藝術品是否需移置、拆除或保存在原址22

(二)移置與轉售

為保護藝術家的著作權,依法規定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五年內,不得 予以移置或拆除。但遇有特殊情況,經提送所屬審委會或諮委會審議,

並送文化部備查者,不在此限。

上述為我國公共藝術在執行過程中依循法規執行的準則,但各個不同機 關和管理單位在公共藝術移除的作法會依實際需要而訂定施行辦法,如臺灣 大學的公共藝術推動辦法23,即規定設置完成之公共藝術應列入財產管理,由 所屬舘舍之管理單位負責編列預算管理維護,督導之責歸於總務處,並由校 園規劃小組協助定期檢視校園公共藝術管理維護狀況。且有條文規定校內公 共藝術有損壞狀況已嚴重影響校園景觀,經校園規劃小組要求所屬管理單位 移除者,或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和其他特殊情形者,

所屬管理單位得提出移置或移除。移置或移除應由所屬管理單位提送校園規 劃小組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始得依法提送審議機關審議。

對照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在一九八五年三月通過的「城市規劃藝術計畫」

(The Art in Public Place Municipal Art Plan),當中對於公共藝術的購入、評核 和移置有詳細的規定,對於公共藝術作品的評核,公共藝術作品購入三年內 不得異動,公共藝術委員會 PAC(Public Art Commission)必須負責每五年對 該市的公共藝術及藝術收藏進行體檢,並對於哪些作品該汰換、出售或交換 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必須在移除辦法當中受到縝密的檢驗,並經過一定期間 的討論,通過後才能被考量和執行。在移除程序上,必須在符合移置辦法的

22 參照文化部編篡之《九十四年公共藝術實務講習參考手冊》

23 臺灣大學公共藝術推動辦法

七項要件當中至少一項才能被列入考慮24

1. 市府無法給予作品適當的維護或收藏。

2. 作品缺乏或僅具有極少的美學或歷史文化價值。

3. 若已有同一藝術家多件創作,公共藝術委員會可決定僅保留代表性作品。

4. 在市府所屬作品中有重複,並且質量較差。

5. 複製、拼湊且不具有顯著歷史紀錄意義或審美價值者。

6. 偽造或贗品。公共藝術委員會需負責在處置前確認其真偽。

7. 作品的狀況所需維修成本超過其美學價值的,或已損壞至無法修復狀態。

執行程序除了需要詳細評估報告,對於汰換作品的出售也有詳細規定,

如售後所得款項之用途、限制委員會本人或親屬不得購買以及藝術家有優先 購回或以新作品交換之權利等25。比較之下,我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規定相 對簡略。

四、民眾參與模式

我國民眾參與公共藝術辦法則採取以下方式:

-討論會、說明會、座談會、諮詢會等。

-參與藝術家監督之下的初稿設計。

-舉辦票選活動,民眾票選結果和建議僅評審參考,而不列入評分比重。

-發行專刊、導覽地圖等出版品。

24 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公共藝術收購政策

http://www.cityofpaloalto.org/civicax/filebank/documents/35907 2015/7/13

25 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公共藝術收購政策

Acquisitions Policy- Palo Alto, The Art in Public Place Municipal Art Plan, adopted by the Palo Alto City Council on March 6, 1985.

-落成典禮

-公開展覽

-導覽參觀

-藝術品認養管理

-培訓解說義工

除了上述方式之外,發動民眾以集體勞動方式製作公共藝術作品是常見 的落實公共性的政策執行手段,如北市南港中央研究院社區的總體營造和全 國多處類似設置計畫都是以居民動手做馬賽克拼貼實現民眾參與的過程。公 共藝術執行單位有時會以公聽會或意見調查作為實踐民眾參與機制的方法,

但在興辦者、監督部門和創作者理念以及民眾訴求多所不同之下,權責單位 往往仍以既定目標和方式執行。

對照美國西雅圖公共藝術計畫受公共藝術條例(Public Art Ordinance)規 範,市政府必須將市政內容及各項決議審議透明化,而市民可透過網路查詢 所有相關資料,並可列席公共藝術審議的討論過程26。紐約市則是當一個建設 項目已經確定,公共藝術百分比之權責單位會邀請相關區長和社區委員會參 加藝術家遴選委員會之會議,並持續告知該計畫之進展情況27。而美國加州帕 羅奧圖市,雖市民僅數萬人,但是公共藝術委員會(Public Art Commission),

每個月固定召開公共藝術會議,並開放給市民自由登記列席,會議中討論事 項涵括藝術品的購藏、受贈28,公共藝術的經費使用、分配,設置、移除或重

26 美國西雅圖公共藝術法規

http://www.seattle.gov/arts/publicart/municipal_art_plan.asp 2014/10/12

27 美國紐約市百分比公共藝術

http://www.nyc.gov/html/dcla/html/panyc/faq.shtml 2014/10/12

28 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公共藝術收購政策

http://www.cityofpaloalto.org/civicax/filebank/documents/35907 2014/10/12

置,並提供會議相關資料於該市之藝術中心供民眾索閱29。美國許多城市採取 民眾可列席聽取或透過網路得知公共藝術決策和執行的過程和詳細資料,相 較之下,我國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對於民眾參與則較著重於設置完成後的推 廣行銷,缺乏設置過程中與民眾溝通之機制。

貳、藝術百分比經費運用檢視

我國的公共藝術百分比經費運用則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六條規 定,在公共藝術的認定標準中,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 共藝術精神者,經文化部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第七條規定透過審議 程序,可將百分之一工程經費當中的百分之二十作為獎勵金,但不可超過五 百萬元。在此規定之下,公共藝術百分比的經費無需完全使用於藝術設置,

應可作彈性分配運用,唯須經過各相關單位及人士研討、商議,透過法定程 序訂立可行之經費運用細項辦法以供興辦單位遵循執行。

但是多年來相關的所謂法定程序未見明文於紙上,倪再沁曾指出我們的 公共藝術制度參考美國而制訂,但是公共藝術經費的編列卻未曾做出如美國 所實行的上限規範,導致臺北市於二〇〇二年完成一百三十四件設置,位居 全球之冠,此即是為了規避罰則,依法行事,所造成的寧濫勿缺的現象,有 學者曾評議:「在臺灣,即使是今年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公布,但多數學 者專家仍然不動如山堅持『藝術品』的原則…,什麼時候,我們如此守法,

絕不變通?」(倪再沁,2008:42)

29 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公共藝術收購政策

http://www.cityofpaloalto.org/civicax/filebank/documents/39760 2014/10/12

參考法國經驗,該國設有「公共藝術百分之一」條款,一九三六年即有

「公共建築裝飾紀念物之實施辦法」草案,其中規定建築或修復總金額百分 之一應視為藝術基金。該條例於一九五一首度公布作為國家教育部之法令,

著重於大學與教學建築,在學校建物施行的三大宗旨涵蓋藝術性、教學性、

社會性與經濟性30,自一九七二年之後適用範圍擴及其他部會管轄之建築或翻 新建物;而美國的公共藝術百分比運用方式,根據陳惠婷在〈公共藝術在紐 約〉中指出:若超過建物造價超過兩千萬美元,公共藝術百分比則只編列 0.5%,

且以四十萬美元為上限,其他各州也有各自不同預算編列規範和運用方式。

公共藝術也可視為都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經過設置計畫流程無法篩選 出適合之藝術形式或作品而必須從缺,應透過法令使其從缺合法,勝過為免 強配合法令而使用並不合宜的藝術設置。誠如專家所言:「既然公共藝術對整 個都市品質生活提升很重要,就不應該有太嚴格或僵硬的條文,諸如時間的 限制或造價的限制:就整個公務和民間互動的規範上來講,若能給的彈性空 間愈大,愈能讓公共藝術顯得有活力。」(朱惠良,2002)

叁、公共藝術獎勵制度

公共藝術早已脫離最早資助藝術家的功能而跨入新的紀元,美國成立於 一九六〇年的 Americans for the Arts 所舉辦的公共藝術獎(Public Art Network

公共藝術早已脫離最早資助藝術家的功能而跨入新的紀元,美國成立於 一九六〇年的 Americans for the Arts 所舉辦的公共藝術獎(Public Art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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