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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小結

國內、外公共藝術設置共同面臨的不外乎公共安全問題、維修困難及經 費短缺、民眾觀感不佳、與商業功能牴觸以及環境整建等原因。呈現在公共 空間的藝術品未必帶給該空間使用者由視覺甚至觸覺傳達至心靈上的豐富體 驗,而作品本身除了牽涉造形、色彩,也可能因為不同族群或個體的解讀不 同,進而觸及民俗、宗教甚至政治、族群等敏感議題,惟使用者的感受在作 品啟用之前無從得知,亦無法被具體描述。

藝術品在設置完成啟用之後開始與群眾正式接觸,公共安全問題才會逐 一浮現,以臺北市信義區人行道上的西洋棋裝置為例,由於設置時未全面考 量周邊燈光和空間與作品之間的關係,導致行人在天色昏暗中被刻意設計成

傾倒狀的棋子絆倒87,這是始料未及的結果。策劃及管理單位認為從君悅飯店 高樓向下眺望,該作品視覺效果極佳,可惜如此觀點並不符合公共藝術服務 大眾的目的,畢竟能登上該飯店高樓欣賞此作品的屬於特定小眾。雖然關係 共安全,然因受制於五年內不得移除的規定,作品仍留置原基地五年之後才 做搬遷88

公共藝術設置表現形式日趨多元複雜,必要的維護技術牽涉較廣,相對 容易產生維修困難經費不足的情況,作品設置完成之後很難預估何時會故障、

毀損,若有毀損,管理單位必須等待下年度經費審查,隔年才能進行修復,

加以公家單位預算往往吃緊,藝術品的維護經費在其他公務需求的排擠下,

要編列就更加困難,因此很容易一再延宕,任其損壞至無法挽救的狀況,而 涉及公安問題之作,若無立即危險,基於移除程序和規定不甚明確,多數管 理單位傾向採取不作為,等待五年不得移除限制解禁再行處理,但是明知有 公共安全顧慮,卻消極以對的態度是否合適也有可議之處。專家黃健敏曾建 言:

公共藝術基金要議會同意才能運用,專戶只要文化局長官批准就可 以。我認為不管專戶或基金,都不要從事設置,臺北市為了花博弄 了一個臺北好好看計畫,說這也是公共藝術,那也是公共藝術,藉 公共藝術之名把公共藝術基金的錢花掉。我認為基金不應該設置作 品,應該做推廣教育、管理維護。當然這要建立一套機制,如果有 需要維護的作品,透過這個機制,文化局直接就可以從基金或專戶 裡撥款執行,這是我的概念。89

87 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 http://publicart.moc.gov.tw/news/view.php?id=350 2015/6/3

88 見附錄七 姜憲明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89 見附錄五 黃健敏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因此除了管理單位的態度之外,在公共藝術管理維護上,要改善目前許多作 品崩壞失修的狀況,可從妥善規劃、有效運用公共藝術基金著手。

當公共藝術遇見商業,由於缺乏協調機制和標準程序,管理機關無法採 取法制手段防止商業機關擅自移動公共藝術設置,如何讓先前進入的藝術得 到最好的異動安置,在程序正義上確有必要深入思考和計畫。隨著時空轉換,

基地環境的功能變遷難以避免,公共藝術之意義不單純等同於公共建設,但 可視為公共建設的一部份,除了面臨空間有重新規劃使用必要時,必須透過 良好的溝通方式協商解決,再設置之初或可能以永續的觀點去執行,也可能 在完成使用之後才發現問題所在,尤其是時空轉變之後的環境整建更加難以 預測,因此公共藝術場域的適宜程度亦須長期追蹤及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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