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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移置評核機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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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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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藝術學院 美術學系藝術行政暨管理班碩士論文. 公共藝術移置評核機制之研究 Research on the Relocation Evaluation Mechanisms for Public Artworks. 指導教授:呂清夫 博士 研究生:李宜庭 中華民國一〇四年六月.

(2) 謝. 誌. 首先要感謝呂清夫教授的悉心指導,口試委員林曼麗教授、黃海鳴教授和王 壽來老師的積極提點;更要感謝文化部藝術發展司視覺藝術科李潔明科長以及黃 健敏建築師、林正仁老師、姜憲明老師、禾磊藝術吳慧貞總監和帝門藝術基金會 熊鵬翥執行長無私分享專業經驗和意見;還有國道高速公路局游安君工程司、臺 灣鐵路改建工程局劉雅芳小姐熱心提供許多寶貴資料;特別是 Mr. Lee Ald 在英文 書寫上的慷慨建議。因為大家的幫助,這本論文才得以順利完成,在此謹向諸位 師長和先進再次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謝意!.

(3) 中華民國一〇四年六月 公共藝術移置評核機制之研究 研究生:李宜庭. 指導教授:呂清夫 博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藝術學院 美術學系研究所 藝術行政暨管理組. 摘. 要. 臺灣自一九九二年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而後於一九九八年開始實施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在文化部(前文化建設委員會)鼓勵和監督之下,公共 藝術開始蓬勃發展。據官方統計,自一九九八年至二〇一一年全國設置作品已達 二一七一件,目前數量仍持續成長中。多年來由於公民之審美和人文意識提升, 以及公共空間功能轉換,部份作品啟用後在管理上出現維修困難,或是和商業發 展、公共安全、民俗信仰相互牴觸,甚至民眾反應觀感不佳等相關問題。 本論文整理國內、外公共藝術政策實施之文獻資料,包括法令、設置、管理、 評核、獎勵和拆遷等制度;並做出移除、移置案例說明和分析,透過「公共藝術 獎和移置認同度」問卷調查,以 SPSS 統計軟體分析,觀察社會大眾對現行公共 藝術評核標準之認同;將問卷案例帶入藝術家、專業人士和專家深度訪談,以探 究各方人士對於公共藝術的「設置成效」和「移置機制」共識之所在。 研究結果及分析發現:民眾對公共藝術的美感和安全評價,與評審單位給予 獎勵或移置的相關程度並不顯著,綜合問卷調查結果和專家觀點,歸納出從政策 面切入,強化民眾參與、落實作品票選機制,並建立公共藝術啟用後之「移置評 核機制」 ,更進一步調整公共藝術基金運作方式、成立「公共藝術移置專屬園區」 , 將有助於保持我國公共藝術動能,並使公共藝術制度更加完善。. 關鍵字:公共藝術、公共空間、公共藝術獎、成效評量、移置評核機制 I.

(4) Research on the Relocation Evaluation Mechanisms for Public Artworks Student: Lee Yi-Ting. Adviser: Lu Ching-Fu, PhD. Ar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Fine Arts, College of Arts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Following the Culture and Arts Reward Act established in 1992, and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nstallation of Public Artwork implemented in 1998, public art started thriving in Taiwan under the supervis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formerly the Council for Cultural Affairs).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of the ministry in 2011, the quantity of public artwork reached 2171 pieces nationwide, and the number is still increasing. Through the years, due to the enhancement of aesthetic concepts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awareness, some works faced numerous challenges. Some of the challenges were management problems, including functional alteration of public space, conflicts with commercial endeavors, maintenance difficulties, and significant adverse public reactions related to aesthetic, safety and folk custom issues. The study reviews the literature concerning foreign and domestic public art policies implemented, which conta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management, efficiency evaluation, reward, relocation and dismantling of public artwork plus actual cases involving artwork removal. For the purpose of observing the acknowledge level of the public on public artwork evaluation, a survey questionnaire on the public’s recognition on public art awards and public artwork relocation was conducted and data analyzed using SPSS statistics. The research also synchronized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artists, professionals, and experts to obtain their opinions on selected cases in the survey questionnaire, public art policy, and the system of statutes.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consensus on efficiency evaluation and relocation evaluation of public artwork between the general public, artists, professionals, and experts. Based on the analysis, public evaluation on the safety and aesthetic is not significantly II.

(5) correlated to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select committee and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awarded art and relocation. The research summarizes the result of the survey questionnaire and opinions of professionals and experts in the field, and the study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civil participation shall be reinforced by developing a voting mechanism for public artwork, 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the relocation evaluation mechanism to supplement the current policy. Furthermore, management problems may be resolved by adjusting the scope of public art funding operations and set up an exclusive public artwork relocation park, all of the above methods could help keeping the momentum of public art and improve the public artwork policy and the system. Keywords: Public Art, Pubic Space, Public Art Awards, Efficiency Evaluation, Relocation Evaluation Mechanism. III.

(6) 目. 次.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目次 …………………………………………………………………………………Ⅳ 表目次 ………………………………………………………………………………Ⅶ 圖目次 ………………………………………………………………………………Ⅷ 附錄目次 ……………………………………………………………………………Ⅹ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 第四節. 名詞解釋與定義. ……………………………………………………5. 壹、 公共藝術的多元定義 貳、公共性和藝術性. ………………………………………………5.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公共藝術的起源. ……………………………………………………9. 壹、百分比公共藝術之濫觴. ……………………………………………9. 貳、國際公共藝術發展 …………………………………………………12 叁、臺灣公共藝術發展 …………………………………………………14 第二節. 臺灣公共藝術執行探討 ……………………………………………16. 壹、公共藝術執行現況 …………………………………………………16 貳、藝術百分比經費運用檢視 …………………………………………21 叁、公共藝術獎勵制度 …………………………………………………22 第三節. 公共藝術管理及評核 ………………………………………………24. 壹、公共藝術管理維護 …………………………………………………24 貳、成效評量和公共藝術獎 ……………………………………………26 叁、公共藝術移置機制 …………………………………………………30 肆、公共藝術移置案例分析 ……………………………………………36 第四節. 公共藝術移置評核文獻彙整 ………………………………………58. IV.

(7) 第五節. 小結 …………………………………………………………………63.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第一節. 研究流程與方法 ……………………………………………………67. 壹、研究流程 ……………………………………………………………67 貳、研究方法 ……………………………………………………………68 第二節. 研究範圍 ……………………………………………………………69. 第三節. 研究步驟 ……………………………………………………………70. 壹、公共藝術移置評核文獻蒐集 ………………………………………70 貳、問卷設計 ……………………………………………………………70 叁、前測及正式問卷調查 ………………………………………………77 肆、深度訪談設計 ………………………………………………………82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公共藝術評核及移置案例分析 ……………………………………85. 壹、公共藝術評核文獻分析 ……………………………………………85 貳、公共藝術移置案例及原因彙整 ……………………………………90 第二節. 公共藝術得獎和移置認同度調查 …………………………………99. 壹、問卷調查統計和分析. ……………………………………………100. 貳、深度訪談結果和分析. ……………………………………………112. 第三節. 研究分析. …………………………………………………………161 ……………………………………161. 壹、公共藝術得獎和移置認同度. ………………………………………162. 貳、公共藝術評核標準之建立 叁、公共藝術的移置機制 第四節. 小結. ……………………………………………162. ………………………………………………………………16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65 ………………………………………165. 壹、公共藝術管理和成效評量 貳、公共藝術移置機制. ………………………………………………170. 叁、公共藝術再生機制. ………………………………………………173.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74. 壹、委外代辦制度研究 貳、評選委員組成之探討 叁、個案長期追蹤. ………………………………………………174 ……………………………………………175. ……………………………………………………175. V.

(8) 參考文獻 …………………………………………………………………………177 附錄 ………………………………………………………………………………189. VI.

(9) 表. 目. 次. …………………………………………58. 表 2-4-1. 公共藝術評核文獻三級編碼. 表 3-3-1. 量表構面與題數. 表 3-3-2. 問卷量尺用詞. 表 3-3-3. 「公共藝術得獎和移置認同度調查」前測問卷變項. 表 3-3-4. 前測受測者基本資料調查項目. 表 3-3-5. 「公共藝術得獎和移置認同度調查」前測問卷. 表 3-3-6. 問卷作品圖表. 表 3-3-7. 前測 KMO 巴氏球形檢定. 表 3-3-8. 前測因子負荷量表. ……………………………………………………79. 表 3-3-9. 前測觀感評價排序. ……………………………………………………79. ………………………………………………………71 …………………………………………………………72 ………………73. ………………………………………73 ……………………74. …………………………………………………………76 ……………………………………………78. 表 3-3-10 正式問卷受測者基本資料調查項目. …………………………………80. 表 3-3-11 「公共藝術得獎和移置認同度調查」正式問卷 表 3-3-12 專家深度訪談大綱. ……………………81. ……………………………………………………83. 表 4-1-1. 國外公共藝術移置案例統計. …………………………………………90. 表 4-1-2. 國內公共藝術移置案例統計. …………………………………………91. 表 4-2-1. 公共藝術得獎和移置認同度問卷回覆統計 …………………………100. 表 4-2-2. 有效回覆問卷「全部職業」KMO 巴氏球形檢定. 表 4-2-3. 有效回覆問卷「全部職業」因子負荷量表 …………………………103. 表 4-2-4. 有效回覆問卷「一般民眾」因子負荷量表 …………………………104. 表 4-2-5. 有效回覆問卷「藝術專業」因子負荷量表 …………………………106. 表 4-2-6. 公共藝術「設置成效」專家意見三級編碼 …………………………113. 表 4-2-7. 公共藝術「管理維護」專家意見三級編碼 …………………………120. 表 4-2-8. 公共藝術「成效評量」專家意見三級編碼 …………………………127. 表 4-2-9. 公共藝術「移置機制」專家意見三級編碼 …………………………132. …………………102. 表 4-2-10 「設置成效」專家意見重點歸納 ……………………………………148 表 4-2-11 「管理維護」專家意見重點歸納 ……………………………………151 表 4-2-12 「成效評量」專家意見重點歸納 ……………………………………152 表 4-2-13 「移置機制」專家意見重點歸納 ……………………………………155 表 4-2-14 深度訪談受訪者資料一覽表 …………………………………………160. VII.

(10) 圖. 目. 次. 圖 2-1-1 《伐木場的滑道》(Skid Road)…………………………………………10 圖 2-1-2 《伐木者和工廠工人》 (Loggers and Millworkers)……………………11 圖 2-3-1 《邂逅》……………………………………………………………………25 圖 2-3-2 《偷窺》……………………………………………………………………25 圖 2-3-3 《連鎖反應》 (Chain Reaction) …………………………………………32 圖 2-3-4 《傾斜之弧》 (Tilted Arc) ………………………………………………36 圖 2-3-5 《永遠的瑪麗蓮》 (Forever Marilyn)……………………………………38 圖 2-3-6 《永遠的瑪麗蓮》 (Forever Marilyn)……………………………………38 圖 2-3-7 《野生動物的水上劇場》(Wildlife Water Theater)……………………40 圖 2-3-8. 門戶-《薄片》 (Portal Park Piece-Slice) ………………………………41. 圖 2-3-9 《腿》 (Legs) ……………………………………………………………43 圖 2-3-10《腿》 (Legs) ……………………………………………………………43 圖 2-3-11《蝶蛹》 (Chrysalis)………………………………………………………44 圖 2-3-12《蝶蛹》 (Chrysalis)………………………………………………………44 圖 2-3-13《艋舺紀念碑》……………………………………………………………46 圖 2-3-14《和樂》……………………………………………………………………46 圖 2-3-15《在地的點子》……………………………………………………………47 圖 2-3-16《希望之海》………………………………………………………………48 圖 2-3-17《牆》………………………………………………………………………49 圖 2-3-18《歷史之石》………………………………………………………………50 圖 2-3-19《清水詩路》………………………………………………………………52 圖 2-3-20《清水詩路》………………………………………………………………52 圖 2-3-21《慾望在飛行》……………………………………………………………53 圖 2-3-22《慾望在飛行》……………………………………………………………53 圖 2-3-23《鐵道馳騁》………………………………………………………………54 圖 2-3-24《鐵道馳騁》………………………………………………………………54 圖 2-3-25《畢業班 2010》……………………………………………………………55 圖 2-3-26《畢業班 2010》……………………………………………………………55 圖 2-3-27《呷飽沒》…………………………………………………………………55. VIII.

(11) 圖 2-3-28《洗塵》 …………………………………………………………………56 ……………………………………………………………67. 圖 3-1-1. 研究流程圖. 圖 4-2-1. 有效問卷回覆長條圖 …………………………………………………101. 圖 4-2-2. 男女有效問卷回覆比例圖 ……………………………………………101. 圖 4-2-3. 「全部職業」受測者美感及安全評價散佈圖 ………………………107. 圖 4-2-4. 「一般民眾」受測者美感及安全評價散佈圖 ………………………108. 圖 4-2-5. 「藝術業者」受測者美感及安全評價散佈圖 ………………………109. IX.

(12) 附. 錄. 目. 附錄一 台灣公共藝術政策和法令重點摘錄. 次. …………………………………189. 附錄二.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三屆公共藝術獎 徵選簡章 ………………194. 附錄三.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函 ……………………………………………197. 附錄四. 李潔明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199. 附錄五. 黃健敏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210. 附錄六. 林正仁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227. 附錄七. 姜憲明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234. 附錄八. 吳慧貞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253. 附錄九. 熊鵬翥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269. X.

(13) XI.

(14)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自從公共藝術概念備受各國政府重視並積極推廣以來,世界各地許多城 市公共空間皆不乏以各種不同形式表現的公共藝術設置,其足以反映城市風 格,並展現一個地方的獨特人文素養,也常被視為該地區之文化特質。在公 共藝術執行過程中,公眾是藝術品的設計、使用和評判的主體,充分傳達人 文關懷的「公共精神」是為設置公共藝術的主要目的之一,而藝術性則是一 個創作之所以被稱為藝術品的基本屬性,能夠實現「公共性」又具有高度「藝 術性」的作品方足以詮釋實質意義上的「公共藝術」。在許多公共空間之中, 除去傳統型式的作品之外,也有可被稱為前衛的、頹廢的、甚至與固有美學 精神迥異,不易被一般公眾所理解的藝術裝置,但以藝術創作觀點而論,媚 俗的作品並不代表缺乏藝術價值,反之亦不代表其缺乏公共性,因此如何在 公共性與藝術性,公眾的審美需求、藝術家個人喜好以及商業功能之間取得 平衡一直都是廣受討論的話題,而此問題的存在也致使公共藝術設置執行困 難度升高,作品完成後在公共空間也受到群眾更嚴格的評議。. 臺灣於一九九二年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而後在一九九八年實施《公 共藝術設置辦法》 ,多年來在文化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鼓勵和監督 之下公共藝術蓬勃發展,過去公共空間藝術品多數以傳統媒材及創作形式呈 現,常見的有雕塑、壁畫等,接著新形態公共藝術蓬勃發展又使得藝術創作 形式更為多元。由於數量快速成長,因此與地方的自然、人文環境實際發展 產生疏離的現象在所難免,加以公共藝術設置在公民的審美和人文意識提升. 1.

(15) 以及環境功能更新之際,正面臨諸多管理、民眾觀感以及與商業、公共安全、 環境適切性甚至民俗禁忌等問題。文化部前身之文建會主委曾指出: 「優質公 共藝術的普遍,會讓生活空間更生動、有趣;令人可懼的是,如果拙劣的公 共藝術泛濫,將讓公共環境受汙染、傷害。」 (陳郁秀:2002)公共藝術作品 啟用後若不能發揮美感傳達功能,或者管理維護不周,甚至崩毀難以修復, 其存在形式和佔有空間無法得到大眾認同,甚至造成爭議,不但讓公共藝術 政策實施的美意受到折損,也形同社會資源浪費。. 致使公共藝術產生爭議有許多因素,其中包含藝術家和來自不同背景之 公共藝術執行者、觀賞者對藝術及其語彙有不同的理解;公共資金,空間等 各種資源是否恰當使用,美感需求以及公共安全和公民監督是否落實的問題。 公共藝術設置必須能夠與時俱進,更符合時代意義並融入國民生活,有鑑於 此,對於設置完成啟用之後的公共藝術作品,在相關法令當中建立一套詳細、 公正、客觀以促進公共藝術作品合宜進退、進化再生的成效評量暨考核標準 實屬必要。.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我國公共藝術設置的成效評量以及維護機制多年來仍然在藝術家、執行 面和政策法令不確定因素之間游移擺盪,經周密嚴格的評選、審議、設置完 成的作品,啟用後出現髒污、損毀、故障等缺乏維護的狀況,或有民眾反應 與民俗有關的沖煞、風水等疑慮,甚至未經權責機關同意逕自進行遮蔽、移 動或拆除,有些則被質疑阻礙視線或空間動線、影響逃生功能等。除此之外, 作品造型、色彩以及裝置形式都有可能成為公共藝術作品在特定空間不受群. 2.

(16) 眾歡迎的理由,劉文沛曾指出:. 公共藝術運作機制不但要受到藝術規律制约,還要受到經濟規律支 配和社會心理作用。公共藝術作為一種文化界面,不僅提供了社會 人群之間的文化精神意義上的信息交換,還體現為社会人群之間的 物質利益交換和心理狀態交换,因此公共藝術運作機制還應建立在 對人性心理與動機的觀察與把握之上1. 人性心理與動機除了美學議題之外,本著公共空間使用者眾,面對各種不同 意向及需求,甚至屬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環境變遷,國內、外公共藝術因此而 面臨拆除、移置的情況多所存在,目前國內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較著重於設 置,對於設置完成後可能面臨的問題相對著墨較少。決策執行單位、藝術創 作者對民眾與環境的觀察與掌握是否精準十分重要,藝術設置啟用之前有時 難以論斷,而完成之後,其過程已無法逆轉,藝術與公共空間運用、經濟效 能之間又往往存在著難以預見的衝突與矛盾,專家吳慧貞曾指出:. 公部門應該有良好的籌畫和判斷力,藝術家也得多想一想。藝術家 會著重他的藝術創件,對環境、人和社群的思考邏輯不太一樣,但 這是創作公共藝術的核心能力,造型當然也是同等重要。所以這個 回應到所有的問題,我覺得去瞭解環境、瞭解人,瞭解社群,不是 以藝術家個人的概念為出發點的時候,才會是比較周延與完整的思 考。2. 因此發展出具體的評量和考核方式,對於瞭解公共藝術存在該場域的效能與 1 2. 劉文沛, 《公共藝術運作機制研究》 ,上海大學, (2013) ,(博士論文) 見附錄八 吳慧貞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3.

(17) 缺失十分重要,而詳細明確的移置辦法,也能夠有效解決藝術作品在公共空 間啟用後發生的問題。.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透過彙整國內和國外公共藝術政策、制度和移置案例, 藉民眾對公共藝術獎和移除之認同程度,檢視我國在現行制度下的公共藝術 設置移置機制;並訪談相關領域專家對公共藝術法規的觀點和意見,藉以釐 清公共藝術啟用後常出現之問題及其產生原因、解決方案,期待研究結果有 助移置標準程序的建立,使公共藝術作品的異動和再生有所依據。.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涉及公共藝術的名詞釋義、相關文獻的蒐集和整理;國內、外公共 藝術法規;獎勵辦法檢視與移除案例分析,藉臺灣民眾對於得獎和移除案例 之認同程度、結合公共藝術專業者的觀點,以探討我國公共藝術的設置成效 和未來移置、再生機制建立之可能性並提出建議。. 黃健敏曾指出,由於政府公部門的案件執行過程資料無法完整取得3,包 含政策制定和立法程序,經費使用規劃等;移除案例資料的收集亦受限資訊 公開範圍及程度,深度訪談亦涉及受訪者基於個人立場及對於個案相關人、 事、物之尊重難免有所保留,但不影響所有呈現資料之真實及準確性。. 3. 黃健敏於 2011 年在臺北市公共藝術論壇主題四:公共藝術退場機制中指出:「公共藝術相關 資訊在文建會的公共藝術官方網站皆能夠搜尋獲得。網站上的資料是以文建會公共藝術年鑑 為準,可惜資料不精準。一個設置案的經費是 600 萬,但是作品經費不會是 600 萬,因為 有行政代辦費與其他的費用,作品的實際金額多少?沒有清楚呈現。甚至一個設置案有五件 作品,而總價是一千萬,於是每件作品的單件價格沒有……。」. 4.

(18) 本研究經由探索過程逐步釐清現行公共藝術管理維護的困難和再生契機, 以及「公共藝術移置評核機制」法令細則訂定之要點,以期到達研究結論時 能夠印證個人對於本論文研究限制的認知,研究結論未盡完備之處將規劃為 未來之研究建議。. 第四節 名詞解釋與定義. 壹、公共藝術的多元定義. 一個提供不特定人士公開活動之場所可稱為「公共領域」 ,而在「公共領 域」發生的藝術行為則可泛稱公共藝術,倪再沁曾指出: 「廣義言之,凡公共 空間中的藝術事物均可涵蓋,狹義而言則專指公共藝術政策下的產物」 (倪再 沁,2008:26)。我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建築物 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 之一。」 說明了臺灣對於公共藝術的基礎定義,在規定上仿效美國新政(New Deal)4時期所發展的百分比公共藝術政策,而我國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具有完 全不同的時空背景; 「公共藝術」隨著時間不停演繹出新的定義,日本知名藝 術策展人南條史生(Fumio Nanjo)曾說:. 公共藝術原本是稱呼長時間設置的作品,對於短期性的展覽作品, 將其稱為公共藝術,恐怕會混淆觀眾。可是,本書曾談過公共藝術 的定義其實十分曖昧不清,公共藝術領域比想像中還要廣泛,因此, 4. (New Deal) http://graphics8.nytimes.com/packages/pdf/topics/WPA/35_01_05.pdf http://topics.nytimes.com/top/reference/timestopics/organizations/w/works_progress_administrat ion/index.html 2014/05/09. 5.

(19) 我認為沒有必要再提出異議。重點是無論何時,這些做為定點藝術 的作品是否真正成功5。. 之所以稱為「曖昧不明」是因為美術館屬於公共制度的一環,而其間的 藝術不論位處開放或封閉空間,卻不被認知為公共藝術。世界各地的公共藝 術定義隨著國情或城市而有不同之詮釋,包容範圍擴及美術、表演以及建築、 環境、地景等。其運作機制和規範方式各異,唯有公共性、社會性及民眾參 與是共通的認知。. 貳、公共性和藝術性. 一、公共性. 德國社會學家哈貝瑪斯(Jurgen Habermas)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一書中將「公共性」 (publicness) 一詞原被視為等同「公共組織」的認知扭轉為「公共領域」的意涵。於是「公 共性」成為涵蓋了共同領域、公共利益和民主性「公共」的性質、性格之論 述6。 藝術走出殿堂進入公共空間成為公眾生活的一部分並引發使用者的共鳴 是公共藝術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因此「公共性」是公共藝術設計的核心和靈 魂,也是公共藝術作品設計必須具有的本質和屬性,也印證學者陳其南曾指 出的:「公共藝術是實踐『文化公民權』7的良好媒介」。 5 6. 7. 南條史生,1996,《定點藝術》 ,〈藝術與城市〉,頁 116, 117 Laura Mandell,excerpts from Habermas http://www.users.miamioh.edu/mandellc/myhab.htm 2014/05/13 文化公民權:文建會於 2004 年提出「文化公民權運動」(Thoughts and Practices of Cultural Citizenship)的政策概念,主要即認為中央及地方政府皆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 滿足各地公民共享文化的權利,全體公民對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亦應承 擔起參與、支持、維護與推動的責任,進而落實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與審美資質上的提. 6.

(20) 正因為公共藝術具有全民共享和表彰社會「公共精神」的功能和使命, 因此擔負著更深層的社會藝術責任。除去媒材、形狀、色彩、風格等諸多表 面因素,大眾化、平民化,足以反映和傳達時代精神的公共藝術也相對能表 達出更深入的公共藝術內涵,尤其不容忽視的是「公共性是有時空性的,不 同時空的公共性仍有差異存在,且不同的人由於觀察角度的不同,對於公共 性的看法也不同」(詹中原:2006),可見為達到符合「公共性」的意涵,因 人、因時、因地而制宜在公共藝術的演進發展過程中是極為重要的一環。. 二、藝術性. 從現代主義(Modernism)的觀點出發,追求並達到完全的獨立性、完美 和純粹、明晰和次序才能算得上是藝術;藝術必須有原創性,合乎藝術純粹 性的原則,藝術家具獨有的詮釋權,也有權否定不屬於現代主義的其他一切, 包含媚俗和流行。簡言之,受到專業的藝評家、收藏家所接受、瞭解,為藝 術殿堂所肯定和收藏,才被認定為高藝術性之藝術品。. 然而藝術在不同時空的定義,可以從歐洲最早西班牙北部的阿爾塔米拉 地區(Altamira)史前岩洞壁畫,經過中世紀教堂濕壁畫,直到當代的非物質 的觀念看出明顯變異,如今藝術的定義已經擴充至幾乎所不包,藝術的元素 可以是一切存在的現象乃至於一種思維。從後現代主義(Postmodernism) 的 社會文化思潮現象來解讀,無論心態和精神或生活方式都充滿批判和超越傳 統思想,甚至否定文化及歷史,為追求自我突破的創造精神,為徹底重建人 類現有的文化,藝術可以不斷更新、破除舊有形式,極盡能事探索多元化的. 昇,並成為建立文化國家的基礎條件與普遍共識。文化公民權之理念與實踐 (Thoughts and Practices of Cultural Citizenship ) ,陳其南(Chi-Nan Chen) ; 劉正輝(Cheng-Hui Liu),刊載 於國家政策季刊;4 卷 3 期 (2005 / 09 / 01),頁 77 – 88。. 7.

(21) 創新道路。. 藝術家者藉由技巧與物質將自身的美感經驗傳達給他人,透過創作成果 取得美感思維的認同,如今公共藝術品常以紀念性、趣味性、隱喻、抽象或 具象方式出現在大眾活動空間,不論是在街頭、建築周遭、甚至建築物裡面, 觀者主要從外在形體得到感受,因此藝術性必須透過視覺衝擊來判斷,不可 避免也常常直接凌駕於公共性之上。對於具有民眾美感教化功能的公共藝術 來說,藝術性的重要絕不低於公共性的需求,誠如學者所指出: 「後現代主義 的藝術,利用電子通訊的傳播媒體發展不同語言的交換流通,對社會人類負 起自然的道德義務,關心科技發展的後果,反映政治的現況及批判……。」 (陸 蓉之,1990:22) ,我們由藝術思潮和行為的演進過程中觀察到:具有當代特 質的高藝術性作品必須齊備現代主義和後現代主義的意涵,同時兼具藝術性 與公共性,不僅要能傳達視覺美感、具有原創性,更需要與觀賞者產生情感 連結,帶來感知及思維的啟發並適切融合於所在空間才能夠被充分認同。. 8.

(2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公共藝術的起源. 公共藝術的概念源於西方,美國在十八、十九世紀就開始以政府贊助的 方式為公家建築或公共空間設置藝術品,形式以傳統的壁畫、雕塑和紀念碑 呈現,就時代意義而言,這些位於公共場所之藝術設置以傳達國家的價值觀 為主要目的。. 壹、百分比公共藝術之濫觴. 一、新政時期. 二十世紀初,美國面臨經濟大蕭條(the Great Depression),羅斯福總統 (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上任後推出振興經濟的「新政」(New Deal)8, 於一九三三年六月成立「公共事業促進局」PWA(Public Works Administration 1933-1941)9,藉推動國家基礎工程和修復公共建築以擴大內需,提供專業人 士工作機會以降低失業率,同年十二月推出「公共工程藝術計畫」PWAP(Public Works of Art Project 1933-1934),在公共空間廣設視覺藝術作品,目的在於幫 助失業藝術家得以工作,該計畫雖僅執行六個月,但是對於美國的文化視覺 景觀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10。兩年後又成立「公共事業振興署」WPA(Works 8. (New Deal) http://graphics8.nytimes.com/packages/pdf/topics/WPA/35_01_05.pdf http://topics.nytimes.com/top/reference/timestopics/organizations/w/works_progress_administrat ion/index.html 2014/05/09 9 The Social Welfare History Project http://www.socialwelfarehistory.com/eras/public-works-administration-2/ 2015/7/11 10 Pacific Northwest Labor and Civil Rights Projects |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9.

(23) Progress Administration 1935-1943),實施以工代賑計畫(work-relief program) 11. ,一九三五年以公共建築結合藝術計畫幫助失業藝術家的「聯邦藝術方案」. FAP(Federal Art Project)12即為 WPA 計畫內容之一。美國政府以公共建築經 費投入藝術相關計畫,藝術作品隨著橋樑、道路、公園、公家機關場所闢建 在全國廣泛設置。從一九三四至一九四三年間,在華盛頓地區完成超過一千 一百件壁畫以及三百件雕塑作品,當時所建置以雕塑、繪畫、手工藝等方式 呈現之公共藝術品至今仍四處可見,例如華盛頓州郵局牆面壁畫(圖 2-1-1, 圖 2-1-2)13。. 圖 2-1-1《伐木場的滑道》 "Skid Road," depicts oxen being driven by a logger. it was painted for the post office in Shelton, Washington, a community with a long connection to the timber industry. (Courtesy Photo courtesy: Jimmy S Emerson, DVM, see http://www.flickr.com/photos/auvet/ for more photos). 註:圖文引自. 11. 12. 13. http://depts.washington.edu/depress/Section.shtml 2015/2/7. http://depts.washington.edu/depress/PWAP.shtml 2015/2/7 Works Progress Administration 1939 年更名為 Work Projects Administration The Social Welfare History Project http://www.socialwelfarehistory.com/eras/WPA-The-Works-Progress-Administration/ 2015/7/11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http://www.loc.gov/rr/program/bib/newdeal/fap.html 2015/7/7/11 Pacific Northwest Labor and Civil Rights Projects |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http://depts.washington.edu/depress/Section.shtml 2015/2/7. 10.

(24) 圖 2-1-2《伐木者和工廠工人》 “Loggers and Millworkers” Photo: Jimmy Emerson Source Creative Commons Project type: Art, Mural New Deal Agencies: Treasury Section of Fine Arts Artists: Albert C. Runquist. 註:圖文引自 http://livingnewdeal.org/projects/post-office-mural-sedro-woolley-wa/ 2015/5/23. 二、國家藝術基金會成立. 僅管在當時以聯邦經費資助藝術家的行動受到質疑,但是為羅斯福設計 新政的智囊團核心人物霍普金斯(Harry Lloyd Hopkins)為政策辯護說: 「藝 術家和其他人一樣必須吃飯」 (Artists have got to eat just like other people.)14, 亦即人人皆須就業以獲取生活所需,藝術家亦然。該政策實施以來,上萬名 藝術家接受過贊助,超過兩千五百幅壁畫和一千七百多座雕塑進入全國各城 市公共建築空間,使美國成為最早由政府主導以公共經費將藝術作品置入公. 14. 美國公共數位圖書館網站 America's Great Depression and Roosevelt's New Deal/ Recovery Programs,DPLA (Digital Public Library of America) http://dp.la/exhibitions/exhibits/show/new-deal/recovery-programs/works-progress-administratio n 2014/05/09. 11.

(25) 共空間法規化的國家,亦即「百分比公共藝術」概念的源起。美國公共工程 署(GSA)明文規定聯邦公有建築物必須放置藝術品,國家藝術基金會則要 求在公共場所設置視覺藝術作品。. 三、百分比藝術條例制度建立. WPA 於一九六五年所設立的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 (Na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Arts)和「國家人文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 迄今仍持續運作。費城並在一九五九年通過百分比藝術條例(percent-for-art), 規訂所有該市之政府公共工程必須撥出百分之一的經費設置藝術作品,而後 全美各州其他城市相繼跟進。. 貳、國際公共藝術發展. 一、西方國家實施概況. (一)美國. 許多重要城市,如費城、舊金山、西雅圖、芝加哥、紐約市皆以百分 之一到百分之二的公共工程經費作為藝術作品設置主要經費來源,換 言之,在公部門政策主導之下,設置於公共空間的藝術作品即可稱為 公共藝術。其設置內容多屬視覺藝術,如繪畫、雕刻、建築、工藝、 設計、多媒體、影片拍攝、紀錄……等,公共藝術形式涵蓋面可謂相 當寬廣。就執行方式和規範而言,美國的較大城市規定十分詳細,如. 12.

(26) 舊金山公共藝術政策和實施準則15從藝術品設置計畫開始到移置,甚至 對於移除條件都做了詳盡的規定。. (二)歐洲. 英國的 ixia「公共藝術在線」 (public art online)指出:英國未制定國家 的百分比計畫,但實際上仍有一些地區政府當局自行規劃運作。另有 不少私人機構和政府組織在公共空間進行藝術設置,包括「政府藝術 收藏」(Government Art Collection),「西南藝術與公共藝術平」PASW (Platform for Art and Public Art South West) ,以及現今已經不存在的 「公共藝術發展基金」(Public Art Development Trust)16。法國同樣訂 有公共藝術百分比之法令,在該規定之下,當環境或建物不適合有藝 術創作品存在時,仍保持相當彈性的解釋及操作,文化部同時訂有附 屬法規可作為依據以免除藝術百分比的執行17,對於公共藝術的定義亦 不脫離在公部門政策主導之下對設置於公共空間的藝術作品的解釋。. (四)澳洲. 昆士蘭州政府於一九九九年開始實施「藝術進駐政策」(Art Built-in. 15. 16. 17. 舊金山公共藝術網站 http://www.sfartscommission.org/pubartcollection/documentspa01-policies-and-guidelines/ 2015/6/9 ixia 公共藝術在線 http://www.publicartonline.org.uk/resources/reports/percentforart/percent_schemes.php 2015/6/9 ixia 公共藝術在線 (public art online) 前身為英格蘭藝術委員會 ACE(Arts Council England) 所成立的 Public Art South West (PASW),ixia 於 2010 年 12 月從 ACE 取得此網站經營管理 權。 朱惠芬(2002), 〈各國公共藝術範疇的研析〉 ,《文建會 2002 文化環境年—公共藝術論壇實 錄》 ,臺北市,文建會,頁 5. 13.

(27) Policy),規定公共建築除了道路工程之外,凡造價超過二十五萬澳元 就必須撥出百分之二做為公共藝術經費,而對於公共藝術所容許的形 式也十分多元,除了傳統媒材之藝術創作,多媒體、影音、永久性與 暫時性的作品都涵蓋在內。為了解決公共藝術政策多年一再面臨的問 題,在二〇〇七年成立了公共藝術基金會,以「藝術+場域」 (art+place) 計畫替代原來的政策,同時編列了自該年起共計三個財政年度的公共 藝術經費,並由官方指派專職人員負責監督經費運用和藝術設置計畫 執行,可見昆士蘭州政府對於公共藝術經費來源和執行方式已經有了 新的規劃和模式18。另一個主要城市雪梨,對於公共藝術的定義和多數 國家和地區大同小異,但是規定每四年必須重新檢視一次公共藝術政 策以因應必要的修正和檢討19。. 上述國家和其他實施百分比公共藝術的國家和城市,都藉由公共藝術百 分比法規的制定和推動以促進國家的文化藝術發展,期使達到美化環境、鼓 勵藝術家創作,並提高國民文化水準之目的,也大致具有相似之發展模式。 從澳洲昆士蘭和雪梨的經驗,可以看出公共藝術的政策和執行也必須隨著時 空背景的轉換,因時因地制宜,進行必要的改變和調整。. 叁、臺灣公共藝術發展. 一、法源. 18. 19. Art+Place , Public Art Policy, Queensland, Australia http://www.publicartonline.org.uk/resources/practicaladvice/policiesguidance/policies_outside_u k/artandplace.php 2015/5/24 Public Art Policy City of Sydney http://www.cityofsydney.nsw.gov.au/__data/assets/pdf_file/0006/139812/public-art.pdf 2015/5/26. 14.

(28) 一九九二年文化部制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二〇〇二年修正發布第九 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 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20是我國公共藝術的法令依據,亦即在政府規定 之下設置於重大公共工程環境中之藝術作品即為公共藝術,其作品設置形式 可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二、公共藝術的定義及範疇. 二〇一〇年所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 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 相關事宜之方案。由此可見我國公共藝術不再侷限於最初規定中所稱之利用 各種技法、媒材所創作之平面或立體藝術品,更進而涵蓋了教育推廣和策展。. 三、藝術行為概念變異對現存公共藝術作品的衝擊. 由於當前的公共藝術不再侷限於原有的美化環境構想,也不再拘泥以傳 統的創作形式表現,加上藝術、學術、媒體界和廣大群眾認知之歧異,公共 藝術設置的執行過程當中,創作者無可避免的要先符合興辦單位主事者的觀 點,然後是民眾的投票,最後還有評選小組的評斷,當代的公共藝術已無法 恪守於為純粹為藝術家的理念表達或是為美化環境而創作的模式。. 由公共藝術政策的基本精神層面來看,美國具有超越紀念、雕刻和增進 藝術的發展及民眾的認知與關心,日本重視地方特色的表現、景觀的營造、. 20.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修正日期 2002 年 06 月 12 日. 15.

(29) 文化的振興,我國則以美化建築物與環境為主要目的21,檢視罰則(見附錄一) 只規範公有建築部分,二〇〇二年六月修正公布第九條之條文仍迄今尚且未 見進一步變更。我國公共藝術相關法令大抵是由文化部參考美國公共藝術實 施辦法所制訂,然而因所在時空背景差異,僅就程序規範,在陳其南主委提 出社區總體營造以及出「文化公民權」概念之前,與他國相較之下,我國的 公共藝術政策法令和執行仍然稍微欠缺文化精神。. 第二節. 臺灣公共藝術執行探討. 壹、公共藝術執行現況. 一、審議制度. (一)審委會的組織和職掌. 公有建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審委會,由該府首長或副首長兼 任召集人,文化局局長或文化中心主任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得由 該府遴聘,審委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或續聘。審委會職掌為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查。. (二)執行辦法. 21. 呂清夫,《公共藝術三國誌》中對於美、日、臺三國公共藝術事務目的之比較。. 16.

(30) 興辦機關成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成員應依建築物或建築物基地特性、 預算規模等條件提出設置計畫書至審委會審議。審議通過公共藝術設 置計畫書之後,執行小組辦理民眾參與和徵選工作,並成立評選小組 以選出最後的藝術品,選出後再做成「設置結果報告書」送交審議委 員會審議。. 二、藝術品的維護管理. (一)管理單位和經費. 各管理機關應將公共藝術列入財產管理,作品驗收完成的第一年內由 藝術家負責保固,興辦單位負作品維護管理之責,並逐年編列經費指 定管理單位或委任妥適權責機關維護之。. 三、移置審議機制. (一)檢討設置. 設置期滿五年後,若因設置場地發生變化,威脅到藝術品之存在或其 完整性,則由縣、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決定通知移置、拆除或轉售; 該藝術品移置或轉售之所得由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處理。. 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有責任於每五年至十年,對轄內所完成之公共藝 術設置藝術品重新評估,並視其對整個都市環境與文化資產之意義,. 17.

(31) 決定該藝術品是否需移置、拆除或保存在原址22。. (二)移置與轉售 為保護藝術家的著作權,依法規定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五年內,不得 予以移置或拆除。但遇有特殊情況,經提送所屬審委會或諮委會審議, 並送文化部備查者,不在此限。. 上述為我國公共藝術在執行過程中依循法規執行的準則,但各個不同機 關和管理單位在公共藝術移除的作法會依實際需要而訂定施行辦法,如臺灣 大學的公共藝術推動辦法23,即規定設置完成之公共藝術應列入財產管理,由 所屬舘舍之管理單位負責編列預算管理維護,督導之責歸於總務處,並由校 園規劃小組協助定期檢視校園公共藝術管理維護狀況。且有條文規定校內公 共藝術有損壞狀況已嚴重影響校園景觀,經校園規劃小組要求所屬管理單位 移除者,或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和其他特殊情形者, 所屬管理單位得提出移置或移除。移置或移除應由所屬管理單位提送校園規 劃小組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始得依法提送審議機關審議。. 對照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在一九八五年三月通過的「城市規劃藝術計畫」 (The Art in Public Place Municipal Art Plan) ,當中對於公共藝術的購入、評核 和移置有詳細的規定,對於公共藝術作品的評核,公共藝術作品購入三年內 不得異動,公共藝術委員會 PAC(Public Art Commission)必須負責每五年對 該市的公共藝術及藝術收藏進行體檢,並對於哪些作品該汰換、出售或交換 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必須在移除辦法當中受到縝密的檢驗,並經過一定期間 的討論,通過後才能被考量和執行。在移除程序上,必須在符合移置辦法的 22 23. 參照文化部編篡之《九十四年公共藝術實務講習參考手冊》 臺灣大學公共藝術推動辦法. 18.

(32) 七項要件當中至少一項才能被列入考慮24:. 1. 市府無法給予作品適當的維護或收藏。 2. 作品缺乏或僅具有極少的美學或歷史文化價值。 3. 若已有同一藝術家多件創作,公共藝術委員會可決定僅保留代表性作品。 4. 在市府所屬作品中有重複,並且質量較差。 5. 複製、拼湊且不具有顯著歷史紀錄意義或審美價值者。 6. 偽造或贗品。公共藝術委員會需負責在處置前確認其真偽。 7. 作品的狀況所需維修成本超過其美學價值的,或已損壞至無法修復狀態。. 執行程序除了需要詳細評估報告,對於汰換作品的出售也有詳細規定, 如售後所得款項之用途、限制委員會本人或親屬不得購買以及藝術家有優先 購回或以新作品交換之權利等25。比較之下,我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規定相 對簡略。. 四、民眾參與模式. 我國民眾參與公共藝術辦法則採取以下方式: -討論會、說明會、座談會、諮詢會等。 -參與藝術家監督之下的初稿設計。 -舉辦票選活動,民眾票選結果和建議僅評審參考,而不列入評分比重。 -發行專刊、導覽地圖等出版品。 24. 25. 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公共藝術收購政策 http://www.cityofpaloalto.org/civicax/filebank/documents/35907 2015/7/13 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公共藝術收購政策 Acquisitions Policy- Palo Alto, The Art in Public Place Municipal Art Plan, adopted by the Palo Alto City Council on March 6, 1985.. 19.

(33) -落成典禮 -公開展覽 -導覽參觀 -藝術品認養管理 -培訓解說義工. 除了上述方式之外,發動民眾以集體勞動方式製作公共藝術作品是常見 的落實公共性的政策執行手段,如北市南港中央研究院社區的總體營造和全 國多處類似設置計畫都是以居民動手做馬賽克拼貼實現民眾參與的過程。公 共藝術執行單位有時會以公聽會或意見調查作為實踐民眾參與機制的方法, 但在興辦者、監督部門和創作者理念以及民眾訴求多所不同之下,權責單位 往往仍以既定目標和方式執行。. 對照美國西雅圖公共藝術計畫受公共藝術條例(Public Art Ordinance)規 範,市政府必須將市政內容及各項決議審議透明化,而市民可透過網路查詢 所有相關資料,並可列席公共藝術審議的討論過程26。紐約市則是當一個建設 項目已經確定,公共藝術百分比之權責單位會邀請相關區長和社區委員會參 加藝術家遴選委員會之會議,並持續告知該計畫之進展情況27。而美國加州帕 羅奧圖市,雖市民僅數萬人,但是公共藝術委員會(Public Art Commission), 每個月固定召開公共藝術會議,並開放給市民自由登記列席,會議中討論事 項涵括藝術品的購藏、受贈28,公共藝術的經費使用、分配,設置、移除或重. 26. 27. 28. 美國西雅圖公共藝術法規 http://www.seattle.gov/arts/publicart/municipal_art_plan.asp 2014/10/12 美國紐約市百分比公共藝術 http://www.nyc.gov/html/dcla/html/panyc/faq.shtml 2014/10/12 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公共藝術收購政策 http://www.cityofpaloalto.org/civicax/filebank/documents/35907 2014/10/12. 20.

(34) 置,並提供會議相關資料於該市之藝術中心供民眾索閱29。美國許多城市採取 民眾可列席聽取或透過網路得知公共藝術決策和執行的過程和詳細資料,相 較之下,我國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對於民眾參與則較著重於設置完成後的推 廣行銷,缺乏設置過程中與民眾溝通之機制。. 貳、藝術百分比經費運用檢視. 我國的公共藝術百分比經費運用則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六條規 定,在公共藝術的認定標準中,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 共藝術精神者,經文化部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第七條規定透過審議 程序,可將百分之一工程經費當中的百分之二十作為獎勵金,但不可超過五 百萬元。在此規定之下,公共藝術百分比的經費無需完全使用於藝術設置, 應可作彈性分配運用,唯須經過各相關單位及人士研討、商議,透過法定程 序訂立可行之經費運用細項辦法以供興辦單位遵循執行。. 但是多年來相關的所謂法定程序未見明文於紙上,倪再沁曾指出我們的 公共藝術制度參考美國而制訂,但是公共藝術經費的編列卻未曾做出如美國 所實行的上限規範,導致臺北市於二〇〇二年完成一百三十四件設置,位居 全球之冠,此即是為了規避罰則,依法行事,所造成的寧濫勿缺的現象,有 學者曾評議: 「在臺灣,即使是今年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公布,但多數學 者專家仍然不動如山堅持『藝術品』的原則…,什麼時候,我們如此守法, 絕不變通?」(倪再沁,2008:42). 29. 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公共藝術收購政策 http://www.cityofpaloalto.org/civicax/filebank/documents/39760. 21. 2014/10/12.

(35) 參考法國經驗,該國設有「公共藝術百分之一」條款,一九三六年即有 「公共建築裝飾紀念物之實施辦法」草案,其中規定建築或修復總金額百分 之一應視為藝術基金。該條例於一九五一首度公布作為國家教育部之法令, 著重於大學與教學建築,在學校建物施行的三大宗旨涵蓋藝術性、教學性、 社會性與經濟性30,自一九七二年之後適用範圍擴及其他部會管轄之建築或翻 新建物;而美國的公共藝術百分比運用方式,根據陳惠婷在〈公共藝術在紐 約〉中指出:若超過建物造價超過兩千萬美元,公共藝術百分比則只編列 0.5%, 且以四十萬美元為上限,其他各州也有各自不同預算編列規範和運用方式。. 公共藝術也可視為都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經過設置計畫流程無法篩選 出適合之藝術形式或作品而必須從缺,應透過法令使其從缺合法,勝過為免 強配合法令而使用並不合宜的藝術設置。誠如專家所言:「既然公共藝術對整 個都市品質生活提升很重要,就不應該有太嚴格或僵硬的條文,諸如時間的 限制或造價的限制:就整個公務和民間互動的規範上來講,若能給的彈性空 間愈大,愈能讓公共藝術顯得有活力。」(朱惠良,2002). 叁、公共藝術獎勵制度. 公共藝術早已脫離最早資助藝術家的功能而跨入新的紀元,美國成立於 一九六〇年的 Americans for the Arts 所舉辦的公共藝術獎(Public Art Network Award),對象是對公共藝術領域不論是私人或公營機構;每年由兩位以上的 專家從全國數百件申請資料中選出五十件作品,所代表的意義是對於創作的 創新和貢獻表示認可和嘉許31;英國勞斯肯特縣(Rouse Kent county)所主導 30. 31. 勒•傑維勒 Anne-Marie Le Guével (2004),〈公共藝術及「百分之一條款」〉 ,《公共空間環境 與公共藝術》,2004 年公共藝術國際研討會,文建會,頁 20-51 Americans for the Arts. 22.

(36) 的該縣公共藝術獎(Rouse Kent Public Art Award)32,參加評選必須符合規定 事項如:為當地環境所設計、過去兩年內完成以及其他諸多規定。另外還有 蘇格蘭的英國文化協會所贊助聖安德魯十字會的「建築工藝美術獎」(Saltire Society's Arts and Crafts in Architecture Award)等33。這些單位除了嘗試透過公 共藝術獎鼓勵公共藝術的發展,更可視為對公共藝術設置成效的評核和肯 定。. 我國文化部於二〇〇七年推動第一屆公共藝術獎34,內容包括「公共藝術 卓越獎」、「最佳策劃獎」、「最佳興辦單位獎」、「教育推廣獎」、「最佳民眾參 與獎」、「最佳環境融合獎」、「最佳創意表現獎」和「最佳人氣獎」,其中「最 佳人氣獎」以網路票選由公眾評選,即被文化部視為推動公共藝術教育宣導 的有效方式之一。從獎項分類與評選條件來看,我國公共藝術獎勵制可謂具 有作品啟用後的評量與考核意義,評選優良公共藝術品的過程,雖在文化政 策監督規範之下,實施多年來仍有值得深入探討之處。. 「最佳人氣獎」經由網路票選產生,由於網路票選依據不同的電子郵件 信箱地址即可投票,同一人有可能擁有許多不同信箱,由此所產生的票選結 果是否客觀仍有疑義。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三屆公共藝術獎徵選簡 章的獎勵項目評選標準35,「最佳創意表現獎」由評選委員決定獎落誰家,由. 32. 33. 34. 35. http://www.americansforthearts.org/by-program/networks-and-councils/public-art-network/peopl e-projects 2014/5/29 Liberty Proberty Trust, news releases http://phx.corporate-ir.net/phoenix.zhtml?c=96097&p=irol-newsArticle_Print&ID=1245617 2015/6/21 Saltire Society http://www.saltiresociety.org.uk/news/2013/09/12/the-saltire-arts-and-crafts-in-architecture-awar ds-2013-announced 2014/5/29 當時的主委翁金珠在得獎圖錄序文中指出該獎項是為了給與優秀的藝術家和興辦單位獎 勵,並藉此機會彰顯存在民眾生活中的公共藝術,也讓大眾有機會深入認識、親近這些作 品。 見附錄二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三屆公共藝術獎徵選簡章. 23.

(37) 於「創意」之語意較為抽象,評審委員和廣大群眾具有多樣背景和認知差異, 如果得獎作品得到社會大眾認同,也具有公共藝術設置得到預期之設置成效 之意義。 「最佳環境融合獎」著重於公共藝術與自然、人文環境及基地建物融 為一體,執行成效卓著者,其他獎項包括「公共藝術卓越獎」 、 「最佳策劃獎」、 「最佳興辦單位獎」 、 「教育推廣獎」 、 「最佳民眾參與獎」 、等獎項,在字義上 也都充滿提升人文和環境之內涵,因此公共藝術的設置,除了過程的公共化 之外,完成啟用後的評量和考核也是檢視整個計畫成效的重要機制,公共藝 術獎的評選除了具有鼓勵意義之外,也可視為評量機制的一部份。. 而我們要審視的,是藝術設置啟用後透過公共藝術獎勵制度,評選結果 能否確實反映作品在公共空間的民眾認同程度,延伸至作品因為維護不良、 民俗風水疑慮、公共安全,甚至商業因素而被移除,是否真實反映多數民眾 的意見和觀點,這些都需要足夠的評量考核資料做為判斷依據。. 第三節. 公共藝術管理及評核. 壹、 公共藝術的維護. 關於公共藝術的管理維護機制,我國在二〇一〇年修訂過後的《公共藝 術設置辦法》第六章管理維護計畫中之第二十六條是我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 後唯一的後續管理維護相關規定,雖有「公共藝術管理機關」和「定期勘查」 「逐年編列預算」 ,確不見更明確的施行細則。欠缺管理維護指導原則,也使 得眾多荒廢失的修公共藝術案件無法詳細統計列案,並釐清其背後成因,遑. 24.

(38) 論提送公共藝術審議會進行後續處置的程序。. 我國公共藝術設置的維護清潔工作由管理單位負責,最常見的情況是從 未執行,也無人追蹤,專家曾指出: 「如果藝術家說只要用水沖一沖就好,這 麼簡單的事,就算一年做一次,也不會是麻煩的事,但是有多少興辦機關做 到了?」36。臺北市多條捷運沿線站裡、站外設置了許多公共藝術,當初由捷 運工程局完工之後交給營運單位臺北市捷運局管理,然而古亭站內的作品《邂 逅》 (見圖 2-3-1)因為懸吊位置高,清潔也相對困難,原本鮮豔的色澤多年來 已經積滿塵垢沒入昏暗的捷運隧道空間,不容易吸引觀眾目光;位於公館站 三號出口的《偷窺》(圖 2-3-2),多年來也因為關係到光源零件耗損問題而失 去原作所設定的意義和功能,反而成了路障;昆陽站的互動藝術「旋轉木馬」, 早已不再和旅客感應互動,甚至被各式各樣的外物遮蔽。. 圖 2-3-1《邂逅》李宜庭 攝. 圖 2-3-2《偷窺》. 註: 圖 2-3-2 引自 臺北捷運官方網站. 類似的情況並非只發生在我國,美國許多城市亦不乏充滿創新、創意, 結合電子動力相關設計作品,這類作品相對容易遇到維修技術難度或是所需. 36. 見附錄五 黃健敏深度訪談逐字稿. 25.

(39) 費用過高的問題,其他不同媒材製作的藝術作品也有年久失修、遭塗鴉、破 壞等情況,無論政府以及管理單位或是當地居民重視程度如何,結果仍然不 免落入移除命運。但加州帕羅奧圖市政府的公共藝術委員會對於維護該城市 所擁有的藝術品的維護相對十分積極,委員會除了各種公共藝術設置行政、 推廣訊息工作之外,還負責敦促公共藝術的管理維護,並持續公佈清潔維修 成果,同時提供電話專線鼓勵市民協助通報損壞或需要維護的作品37,這些都 是值得參考和學習的制度和措施。. 貳、成效評量和公共藝術獎. 一、成效評量. 隨著公共藝術廣泛設置,社會大眾逐漸開始關注開放空間的藝術品,當 公共藝術成為生活中近乎必然的經驗,民眾表達個人觀感和意見的意願亦隨 之提高。公共藝術政策的執行不僅是設置過程的公共化,完成啟用後,民眾 的回饋也具有作為檢視公共藝術政策和藝術設置計畫成效的指標意義。. 美國學者瑪格麗特․羅賓內特(Margaret A. Robinette)在一九七六年曾 指出學界已有許多關於戶外雕塑的文獻,包括作品風格、歷史,還有對雕塑 家及作品的批判分析,但是關於其「使用」後的評核,卻無相關著作。雖在 設置作品時顯然必須採用某些標準,然而並無明文的原則和標準用以做為戶 外雕塑的選取和設置指標。此類資料之所以缺乏,可歸因為戶外雕塑的選取 和設置涉及許多不同專業領域人士的不同權責,包含政界、行政者、社區和. 37. 美國加州帕羅奧圖市公共藝術收購政策 http://www.cityofpaloalto.org/gov/depts/csd/public_art/default.asp. 26. 2015/5/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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