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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三節 研究分析

壹、公共藝術得獎和移置認同度

公共藝術奬的評選,在實質意義上也是屬於評量公共藝術是否達到設置 成效的方式之一,本研究用美感和安全的評價高低以判斷民眾對於作品得獎 或移除的認同度,從調查結果觀察到無論是藝術專業或一般民眾,受測者並 不完全認同評委對於公共藝術獎的評審標準,因此以公共藝術獎的評選作品 做為整體成效評量的評選條件,以及作品面臨基地異動的審議應仍存在許多 值得更深入檢視和調整的空間。

從經過 SPSS 統計的因素萃取,平均數值和散佈圖觀察,受測民眾對於問 卷中作品美感及安全評價和作品的得獎和移除並不呈現正相關。而對於遭移 除的作品如《和樂》除了受測者的美感、安全評價偏高之外,專家也認為該 作品如果放置在美術館就不會有當初位於嘉義東門圓環的居民抗議問題,因 此一件面臨拆遷的作品,顯然為該作品找尋另一處合適的基地更勝於於堅持 留在原地,誠如藝術家姜憲明在訪談中曾提到:「一個好作品真的必須移置的 時候就應該要請原作者來處理,並且給他預算和合適的地點,同時也讓一個 新的地方得到一個好的藝術品」109。一個新的基地可能讓作品獲得新生,這 對於牽涉其中的毎一方都具有正面意義,因此藉由法令制定客觀公正的拆遷 準則有可能降低拆遷過程之爭議。

109 見附錄七 姜憲明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貳、公共藝術評核標準之建立

本研究從文獻資料整理當中也得出宗教民俗、環境融合、時空變遷都是 公共藝術評核必須考量的因素。而公共藝術得獎及移置認同度問卷調查結果 顯示民眾對公共藝術設置的需求不外乎美感傳達和安全友善;在統計與分析 當中也顯示現階段之社會一般民眾與藝術專業受測者對公共藝術的鑑賞能力 和角度十分接近,此結果可以提供核心的公共藝術政策執行者,包含公部門、

審議、執行小組、評選委員以及藝術家瞭解民眾如何看待現有的公共藝術,

重新審視公共藝術帶來了何種視覺環境,積極建立啟用後之客觀評核標準,

加強並充分落實民眾參與制度,讓公共藝術設置能發揮最大之成效。

叁、公共藝術移置機制

就國內、外實際案例分析,公共藝術真正有安全疑慮或環境整建而面臨移 置或拆除並不多,最主要仍為民眾觀感不佳以及缺乏維護的問題。公共藝術 設置表現形式日趨多元複雜,必要的維護技術牽涉較廣,相對易造成維修困 難和經費不足的情況,藝術可以任何形式存在於任何地點,但是顧及設置花 費及其效益持續性,決策單位宜制定公共藝術作品後續維護準則及更清楚之 移置程序,使得移置機制在程序正義之下有效落實。由專家訪談資料三級編 碼篩選可應用之意見,決議移除的藝術作品在執行之後該如何處置,不同的 案例有不同的處置辦法,或易地重置,或選定地點由特定權責保管,鑑價後 由藝術家買回,甚至進行拍賣以回填國庫或藝術基金都是可以研討的方向。

其次為公共藝術設置往往在使用後才有特定問題浮現,整合國內外案例經驗 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觀點和意見,在經費分配上可考量整合公共藝術基金

制度,如此可望解決因環境整建而需易地重置或管理維護經費問題。

參考美國密西根州的安娜堡市,於二〇一四年二月,市議會認為公共藝 術的設置應該擺脫舊思維,進入到另一全新階段,因此正在研議將未多年未 使用完畢之公共藝術基金返還市庫做為都市基礎公共建設之用110,而我國許 多城市亦設有公共藝術基金,然經常以專戶方式移作活動經費,需要維護修 復之公共藝術作品卻面臨經費來源困窘,若能將未使用之專款可於特定年限 後納入地方公共藝術基金保存並設定做為維護專款備用,依此建立公共藝術 維護經費制度,即使備而不用,將來也可返還市府作為城市處建設之用。因 為牽涉到公共工程結案之後預算核銷問題,是以公共藝術經費使用的重新分 配,必須經過法令修改程序才能實行。

美國俄勒岡州的波特蘭市(Portland, Oregon) 修正後於二〇〇六年生效 的法規對於公共藝術基金的分配,則是 63%作為為藝術品的建置,包含收購、

製作和安裝;27%為行政費用,包含設置計畫的規劃、作品遴選、公共教育等;

百分之十為維修養護或移置費用,由當地文化藝術委員會(Regional Arts &

Culture Council)權責分配藝術基金之使用,但實際操作保有彈性,因為分成 三部份的百分比運用雖明訂使用方式,但亦註明不限於所列出之項目111。其 他如紐約、西雅圖及加拿大的溫哥華也有類似模式的基金運用比例分配,相 較於我國法令,上述北美城市對於公共藝術百分比的應用,透過基金運作辦 法規範得更為詳細。我國一向嚴守百分之一公共藝術費用的法規,許多公共 工程建築經費高達數億,若參考波特蘭市的經費使用分配,從百分之一的經

110 Ryan Stanton ,The Ann Arbor News , MLive Media Group

http://www.mlive.com/news/ann-arbor/index.ssf/2014/02/ann_arbor_council_members_say_1.

html 2015/7/24

111 the official web site of the City of Portland, Oregon

http://www.portlandonline.com/Auditor/index.cfm?c=28803#cid_22342

費當中撥出更高比例投入設置後續維護和行政費用,對於公共藝術的新陳代 謝機制也可以有更長遠的規劃,然法令制定必須配合,否則會面臨目前規定 設置完成後預算必須繳回的問題。

第四節 小結

公共藝術難免在設置完成啟用之後才浮現民俗、宗教、政治相關爭議,

例如勞務工法欠缺周詳設計而產生維修困難,或是基地環境和作品的適切性 衍生出管理和安全問題。如果執著於現代主義當中將藝術和周遭同時代的其 他文化、社會、政治等對應關係全然排除,只講求藝術的「純粹性」(Purity)

和創作的原則性,藝術家對於作品堅持詮釋的權威性,與觀者之間不存在對 話和溝通的空間,則此公共藝術完成後,必然和公共精神背道而馳。蒲浩明 的作品《和樂》無法為當地居民所接受,即是所謂「觀感不佳」,不論是欣賞 者的觀念問題,或是作品本身有難以被觀賞著理解的問題,而執行單位和藝 術家僅從專家學者的視角去看待公共藝術設置,也易導致公眾參與制度無法 落實,最終衍生公共空間營造的爭議和後續處理的困擾。

雖然國內、外皆有藝術家對於作品面臨異動時持堅決反對的立場和意見,

但相對也有許多藝術家保有相當彈性的空間,如國內《牆》的作者林正仁認 為「藝術家並絕對偉大」112,以及美國「門戶」-《薄片》的創作者歐文也 曾經說過:「時代在改變」,他們能夠理解並接受公眾的觀感以及環境必須整 建等因素,因此在作品面臨異動時,協調過程相對較為順暢。

112 見附錄六 林正仁深度訪談紀錄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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