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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2 古蹟與閒置空間利用文獻

2.2.1 名詞說明

從字義的角度來看,古是指過去的意思,更精準的說法是泛指很久以前的過 去;蹟是指形跡、遺蹟,這些乃是專指人類遺留下來的痕跡,黃秀政認為(1995:

261)古蹟二字連用可以解釋成:人類於過去所留下來的痕跡,又可進一步解釋 為:人類在很久的過去所遺留的有意義或價值的痕跡。古蹟一詞,因各研究者對 於其探討研究之主題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釋。如黃素絹(2000)認為古蹟是「泛 指具有保存意義之古建築物,不限於依據法令所頒佈的規定,係古蹟之概念早已 為國人所認知,文資法頒訂前之既有名詞」。觀諸英美等國對古蹟的定義:

「historic building」,其價值有建築上的、藝術的、歷史的、紀錄式的、考古 學的、經濟的、社會的,甚至有政治、精神、象徵符號上的價值。

而依據國際間對於古蹟之定義,不僅包含個別的建築作品,而且包含能夠見 證某種文明、某種有意義的發展或某種歷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不僅適用於 偉大的藝術品,也適用於由於時光流逝而獲得文化意義的作品。

而在我國,古蹟依據法令上的定義,是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二款之 規定:「指依本法指定、公告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 歷史文化遺蹟。」;本研究內容所探討的古蹟,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為 主要論述範圍,並以其中古建築物之「八卦窯」為個案探討的主要對象。

二、保存

我國慣用「保存」一字以敘述闡明相關古蹟的論述,從英文的字詞用法上有

「restoration」、「preservation」、「protection」、「conservation」,簡 單而言,早期「restoration」意指在建物紋理上有明顯的施工,甚至可擴大為重 建之意;「preservation」意謂用最小的改變來保留原式樣;「protection」為 保 護 防 止 受 到 損 壞 與 不 當 的 改 善 建 議 , 但 不 排 除 可 能 的 適 當 性 與 方 案 ;

「conservation」則比單棟建物的「protection」意義更大,且可延伸至不僅包 括 整 個 地 區 , 且 建 物 外 的 特 色 也 可 涵 蓋 在 內 ( John Delafons , 1997 ) 。

「conservation」亦有另一解釋,指為防止損壞而所採取的行動,包括一切可以 延長文化與自然資源的行動。綜言之,英美等國慣用「historical preservation」

來表示對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維護。

三、再利用

西方學者與建築專業人員對於描述再利用之字眼相當多元且不一致,較常見 者有:整修(renovation) 、修復(rehabilitation) 、改造(remodelling ) 、 再循環(recycling)、改修(retrofitting)、環境重塑(environmental retrieval)、

延續使用(ex-tended use)、再生(reborn)及可適性再利用(adaptive reuse)

等。傅朝卿(1995:95)認為再利用乃是在建築領域之中藉由創造一種新的使 用機能,或者是藉由重新組構(reconfiguration)一棟建築,以便其原有機能得 以一種滿足新需求之新形式,重新延續一棟建築或構造物之舉;也就是說古蹟或 歷史性建築再利用之對今日人類營造環境特別有意義,乃是因為藉由此種保存策 略,人類之過去可以用「活」的面貌出現在今日,換句話說再利用提供了人類於 文化資產上連續性(continuity)的可能性。 薛琴(2001:54)認為:「古蹟 保存」與「歷史空間保存再利用」在基本理論和技術上,原本是相近的。但如果 保存物件的價值在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上不高,又和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 係不大而僅是呈現建築風貌、聚落紋理或地方色彩時,歷史空間保存活用常是一 種既可以保存古蹟,又可以兼具保障居民權益的有效方法。

美國國家信託會(the National Trust)對再利用的定義為「adaptive reuse」

乃轉換建築物至原設計時不同用途之過程,譬如:變更工廠為住宅。此類性質的 轉換藉由各式各樣的改造建築物而達成。建築百科全書對再利用之定義為「建築 領域中,藉由重新組構一棟建築,以便其原有機能得以藉由一種滿足新需求之形 式,重新延續一棟建築或構造物」。

潘璽認為(2000)再利用為歷史保存之一種觀念,更是一種手段,它可以 使瀕臨死亡的老建築重獲第二春,亦即再利用就是把舊的建築重新利用之行動。

並認為歷史建築再利用有三種使用型態:

(一)以保存為出發點進而考慮再利用方式

(二)因使用之需要尋找適合之歷史建築

(三)目前仍在使用中且希望未來能繼續使用

在傳統的建築理論中,不同的知識傳統建構了不同的論述系統,結構了不同 的問題意識:有的由外在形式的區分出發,將具有精緻文化形式的構造物視為建 築(architecture),而次要的空間形式視為營造(building);有的從現象學 的角度出發,經由涉入者的感受下手,尋找普同性的”地方感”,藉人對形式的想 像與經驗來界定建築的本質;或是將空間的差異性歸因於功能上的差異,排除外 在形式的自主性與個人內在感受的空間認知,將空間視為社會需求的反映,尋求

四、歷史建築物再利用構面說明

對於建築再利用這樣一個概念的形成,經由整理分析,可以從下列四個角度 切入探討:

(一)資源再生

六十年代轉入七十年代全世界的環境保護運動開始蓬勃發展,使得一般人對 不可再生資源的認知程度加深,也使得歷史性的建築物亦被視為不可再生之文化 資源,一旦毀壞即不可復得。亦即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經 營理念油然而生,亦對古蹟之經營管理產生影響,永續發展意涵為保存現有建物 資產,即為考量其合適性而達到新的使用(new use)(Delafons, John,1997)。

為了預防建物的侵蝕與毀損,通常會為它找尋一個合適的使用方式是必要的,而 這也是在建物保存工作中,最困難的問題之一。(Feilden, Bernard M.,1982:

261)

(二)活化保存

再利用是歷史保存的觀念也是手段,其效益乃是可以使凋零的老建築物重獲 新生,亦即再利用就是把舊的建築重新利用之行動。提供在今昔時空中,文化資 產連續的可能性;古蹟歷史建築的保存觀念已衍生為人與環境的同時性保存,也 就是活化利用的觀念。在文化的意義上,由空間形式的「凍結式保存」擴展到地 方在發展中「新地方」的創造過程(林孟章,1994:115)。關乎於再利用是符 合現代化場所的一部份,多元化的保存觀念是用來突破過去只關注外在的價值,

運用結合人文的保存觀念,將地方歷史與地方環境相融合,是將人、事、物作銜 接串連,使得古蹟建築能融入在當地生活環境。

(三)都市保存

從都市保存的角度切入時,研究者認為都市保存引入合適的使用行為,藉著 對建築物的持續使用,達到對建築物、都市紋理與都市生活型態的保存。而且從 都市行銷角度檢視都市保存事業時,為發揮其城市發展潛力,則地方資源的競爭 優勢應被重視,故都市文化資源的規劃運作蔚為風潮,而對歷史建築之倚重已為 形塑都市文化特色的重要內容之一。

(四)經濟機能

前文提到歷史建築除了保存之外,再利用也是必要的,因為這會讓它在保存 之後因繼續使用而在經濟上及使用機能上仍具有正面的效益,且能夠與周圍在發 展地區相輔相成,促進地區的繁榮;李清全(1993:8)認為經濟生存能力的問 題,乃是促使建築再利用的原動力。而 David Throsby 認為文化資產具有經濟 向度,當展現文化價值之手法從實用機能與擴展可能性出發,則將可創造古蹟之 市場價值(Michael Hutter & Ilde Rizzo,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