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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提及之三個重要名詞,研究者作以下概念性與操作性之界定。

一、亞斯柏格症學生(Asperger syndrome)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修正文(DSM-IV-TR)(APA, 2000),亞斯柏格症定為廣泛性發展障礙的一種,其鑑定標準描述如下:

(一)社會互動有質的損害。

(二)行為、興趣及活動的模式相當侷限而重複而刻板。

(三)此障礙造成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在臨床上有重大 損害。

(四)並無臨床上明顯的一般性語言遲緩。

(五)在認知發展或與年齡相稱的自我協助技能、適應性行為,以及兒 童期對環境好奇心等發展,臨床上並無顯著遲緩。

(六)不符合其他特定廣泛性發展疾患或精神分裂病的診斷準則。

本研究所指之「亞斯柏格症學生」,係指在臺匇市、高雄市尌讀於國 民中學,且經臺匇市、高雄市政府鑑定尌學輔導會鑑定為自閉症,或具 有公、私立教學醫院或醫學中心以上之醫院診斷為亞斯柏格症之學生。

二、過度激動特質(Overexcitabilities)

波蘭籍心理醫師 Kazimierz Dabrowski(1964)所提出之正向非統整 理論中,指出資優生有五種過度激動特質,即心理動作的過度激動

( Psychomotor Overexcitability, POE ) 、 感 官 的 過 度 激 動 ( Sensual

Overexcitability, SOE)、智能的過度激動(Intellectual Overexcitability, TOE)、想像的過度激動(Imaginational Overexcitability, MOE)、情緒 的過度激動(Emotional Overexcitability, EOE)。而這五種過度激動特質 將使得個體對內、外在環境的刺激,於強度、持續性與頻率上均產生過 度反應的狀況。

本研究之過度激動特質,採用張馨仁(2011)依據 Dabrowski(1964)

過度激動特質理論為基礎,所編製之「我的特質量表 II」為研究工具。

量表共含心理激動、生理激動、感官敏銳、感官愉悅、智能激動、完美 主義、創造力、想像力、同理心和情緒變異性等十個分量表。而量表評 分採七點量表,7 分付表該題所描述的特質對受詴而言非常明顯。

三、不同智力之亞斯柏格症學生

在教育部委辦之「資優學生鑑定評量及安置要點訂定」執行推動手 冊第一部分特殊群體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調整與安置輔導模式提到:雙 重特殊需求學生在魏氏兒童智力量表上,因語文量表或作業量表的得分 差距大,導致全量表分數表現無法反映出學生的真正能力。故在分析測 驗結果時,除考量全量表的結果外,應同時考量語文及作業分量表的表 現,並以分測驗的標準分數進行研判。此外,資優生的智力標準方面,

分散式資優班建議為 PR93(智商 123),資賦優異教育方案調整為 PR85

(智商 115)(郭靜姿、吳昆壽、劉貞宜、范成芳、陳彥瑋,2009)。

據此,本研究將不同智力之亞斯柏格症學生分為資優組與一般智力 組。由於資優組的學生為「雙重殊異學生」,鑑定標準應具彈性,再加上 亞斯柏格症學生於施測時常有低估現象(張正芬、陳美芳,2007)。故本 研究依據郭靜姿等人(2009)的定義,將資優組智力條件設定在魏氏兒 童智力量表三版(Wechsler Intelligence Scale for Children-III,WISC-III)或 四版(WISC-IV),全量表智商達115以上,或單一分量表智商(魏氏三 版:作業智商、語文智商、四個因素指數;魏氏四版:語文理解、知覺

推理、工作記憶、處理速度)其中一項達123以上者;一般智力組係指未 達資優組標準之亞斯柏格症學生,且全量表智商頇達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