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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國中普通班導師 (Regular Class Teachers of Junior High School) 國中普通班導師泛指任教於國內各縣市所屬國民中學之合格教師且 擔任班級導師。 本研究所指之國中普通班導師,係為桃園市有設立資源 班之公立國中,現任教於普通班的班級導師,且其任教班級學生中有接 受校內資源班之服務。

貳、資源班 (Resource Programs)

資源教室方案一詞源自英文的 resource programs,乃是一種部份時間 的支援性特殊教育措施,此教育服務型態的提供係以普通班級的一般課 程為基礎。服務對象為就讀普通班,而在學業上或行為上需要特別協助 的學生,其目的在為學生及教師提供教學的資源。資源教室方案可視為 溝通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之間的橋梁,易言之,係讓特殊教育學生重返 普通班就讀的回歸主流設計之一。實施上,學生大部分時間仍在普通班 上課,僅部分時間到資源教室進行補救教學 (孟瑛如,1999)。資源班是 由資源班教師利用資源教室的設備和其他資源,為學生及普通班教師提 供教學的協助,核心概念在於如何發揮「資源」的功能 (王振德,1999)。

除提供直接教學,資源班也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諮詢和協助,最終目的 是協助普通學校的身心障礙學生,獲得個別化的教育教育(林素貞,

2008)。

本研究所指之國中資源班,係根據教育部特殊教育法而設立,附設 在桃園市公立國中,乃是一種特殊教育安置措施之不分類資源班。學生 之主要學習環境仍在普通班,由資源班提供部份時間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讓學生得以逐步適應普通班級學習型態。

叄、支持服務 (Support Services)

「支持服務」意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普通班級裡,與一般學生全 時或部份時間一起學習,對任教教師及學生提供必要之教學輔導、行政 協助及相關服務。邱上真(2004)認為對教師提供支持,可視為提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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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及策略,增進教師從統合的教學工作中,獲得必要的資源、訊息與關 係,進而使教師的教學獨立性、與學校及學生的統合性及對工作的滿足 感都得以提昇。

本研究所指支持服務,是指國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普通班級中,

與一般學生全時或部份時間一起學習,資源班對普通班教師所提供的各 項教學輔導、行政協助及其他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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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是以國中普通班級之導師,且任教班級中 有接受校內資源班服務之學生。

就研究方法而言,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法,並以隨機抽樣方式,進行 取樣,並參考『國小普通班教師對資源班教師提供支持服務問卷』(董智 仁,2008)由研究者自編問卷『國中普通班教師對資源班教師提供支持服 務需求及滿意度調查問卷』進行研究。

就研究區域而言,本研究是以桃園市之公立國中,且校內附設有資 源班,作為取樣範圍。

貳、研究限制

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僅以桃園市之公立國中教師,且任教學生中 有接受校內資源班服務為研究範圍。所得結果需考量各縣市教育資源不 一。故在推論及解釋上有其限制。

研究方法方面,本研究採問卷調方式來收集資料,因此無法全面探 討作答者之反應,所以難免影響研究發現之周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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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討支持服務與資源班相關理論之文獻,共分五節,第一 節是支持服務之法源依據與理論基礎,第二節為資源班之設置與該班教 師之專業,第三節為資源班對普通班導師之服務,第四節係普通班導師 對資源班服務之需求,第五節則為支持服務之實施現況與相關研究。

第一節 支持服務之法源依據與理論基礎

融合教育是近代的趨勢,Evans (1981)更強調融合教育的實施是依據 所有相關人員在執行實際的教學工作時能夠合作無間,而其融合教育實 施之成敗端視參與成員的合作和態度而定。因此讓普通班導師瞭解所能 獲致的支持服務,不僅可以增強普通班導師對於融合教育的專業知能;

進而也能導正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的看法,同時改變教師對融合教育的 態度。有關支持服務的文獻,本節先探討支持服務的相關法規,其次是 主要意義與目的,最後以鉅觀層面呈現支持服務的內涵與向度。

身心障礙可能發生在每一個人的身上,成為人生的一部份。憲法第 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明文規定了人民的平等權利,因而障礙不能減少個人的 權利,且不應該減低他們參與或貢獻社會的機會。在近幾年的教育改革 運動中,許多人士與團體認為當前教育體制不足以反映教育人權的思潮,

因而有將教育基本原則落實於法制的呼聲。推動融合教育,法令是保障 學生和家長權益的重要指標(劉淑秋,2003),因而本節從國內支持服務的 法源依據與理論基礎談起。

壹、支持服務之法源依據 一、立法要旨

特殊兒童因為個體在生理、心理方面存有缺陷,而這些缺陷造成其 個體在發展過程中身體功能發生失調,導致個體在現實生活中產生適應 上的困難,因而需要接受特別的教育及有關的協助, 以便能夠輔導他們 發揮個人天賦的潛能(Hallaban & Kauffman, 1976)。提供支持服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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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身心障礙學生賦予人權的尊重,使其得到全人發展的機會和發展潛能 的無限可能。

我國特殊教育近代隨著國外特殊教育思潮的演進,發展至今天多元 的特殊教育機構和學校(李水源,1998;林宏熾,2001;林寶貴,1997)。

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長久以來深受美國特殊教育思潮的影響,因此我國 特殊教育未來發展的動向更是:倡導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與融合教育(張 世彗,2001)。

民國六十八年制定的國民教育法(教育部,2001),成為實施國民 教育的重要依據,也對身心障礙學生應實施特殊教育有了明確的規定,

影響國民教育發展之觀點。民國八十四年舉行的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

與同年教育部公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是我國特殊教育 發展史上的重要文獻,勾勒出特殊教育的願景。民國八十五年教育部接 續頒布「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對身心障礙教育更表達出極大的關 懷。其中民國八十六年頒行的特殊教育法(教育部,2001),可說是對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和「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的具體 回應;同時也反映出美國「殘障者教育法」的精神(吳武典,1999)。

特殊教育法的推行,對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產生久遠而深厚的影響。其 中特殊教育法中最重要的教學策略即為規劃普通班的特教方案,明確指 示在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應朝向「統合」和「融合」的方向。民國 八十八年公布的教育基本法(教育部,1999)揭示了保障人民學習及受 教育之權利之重要。

在實施融合教育當中,提昇普通班教師的專業素養,改進對身心障 礙學生的課程、教學、教材和教法,落實教育人權的理想,還有賴專業 整合衛生、醫療與社會福利等機構與人員,建構為支持服務系統全力協 助、合作與服務(林坤燦,1998;蕭夙娟、王天苗,1998)。由以上的說明 可以清楚認識到近年來通過的或修正的相關特殊教育法令更強調支持服 務的提供(吳武典,1998;蔡文標,1999)。而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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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 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更成為不得不然的趨向。而此型態的支持服務不 但可以打破本位主義,增加溝通的機會,也能夠形成智性的學習氣氛(林 鎮坤,1999)。而提供普通班導師充分的支持服務也成為我國相關特殊 教育法規重要的立法要旨。

二、相關法規

目前國內各縣市推行融合教育的現況,多藉由教育部頒定的計劃及 行政命令,來推行融合教育(劉博允,2000)。我國在民國八十六年頒 行之「特殊教育法」為是我國特殊教育之母法,形成了我國特殊教育實 施階段的分水嶺,也開啟特殊教育的里程碑,而除了「特殊教育法施行 細則」外,教育部配合「特殊教育法」,依據「教育改革行動方案」,

於民國八十八年推動「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計劃-加強身心障礙教育」;

並要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支持服務辦法。還有其他與融合教 育相關支持服務直接或間接的基本法規命令,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身 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國近年來在參考 各進步國家對於特殊教育的立法要旨、人權理念與未來趨勢對而於特殊 教育的立法措施屢有建樹,如圖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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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國內支持服務之相關法規架構圖 資料來源:(鄭啟清,2005 及研究者整理)

教育基本法

國民教育法

強迫入學條例

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教師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及輔導實施要點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