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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國中專任輔導教師

國中專任輔導教師意指教育部核釋國民教育法第10 條第 4 項所定專任輔導教 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在國民中學階段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 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且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輔導教師之職掌功能與 角色功能之規定者。

本研究所稱國中專任輔導教師係指具備國民教育法所規定之專業知能者,其 透過公開甄選或校內轉任的方式,服務於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學之正式國中專任輔 導教師。

二、受督獲益

王秀雯(2001)界定自覺獲益是指當個體主觀地察覺到自己在心理、生理、社 會、生活等任一層面有正向的改變或成長,均可歸類為自覺獲益。

而本研究所指受督獲益,係指國中專任輔導教師接受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所規劃之督導機制,包含專業督導、行政督導及輔導教師督導,自覺在其受督歷 程中來自各個督導機制與督導者的獲得、幫助與受益。

三、受督需求

「需求」是指個體內在的一種匱乏狀態,廣義來說,需求與動機、驅力是同義 詞,三者間的關係是因需求而生驅力,因驅力而生動機,為了恢復均衡,於是有內 在促動力量,使個體產生行為(張春興,1989)。柯雅瓊(2008)界定「受督需求」

係指受督者的實際受督情況與理想間存有差距,產生不足感與匱乏狀態,為了獲得 滿足或達到理想狀態,在不同工作層面對督導產生不同程度的期待之內在動力。

而本研究所指受督需求,係指國中專任輔導教師接受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所規劃之督導機制,包含專業督導、行政督導及輔導教師督導,在其受督歷程中

「受督獲益」的基礎之上,對督導機制或督導者仍有持續需要、感到不足或是希望 增加更多幫助的期待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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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

許維素、朱素芬(2009)界定督導係指一個專業助人者,藉由教導、諮商、諮 詢、訓練與評鑑的方式,以個別或團體方式,協助一或多位經驗較少的或新進的人 員。而本研究進一步依據督導機制區分專業督導、行政督導與輔導教師督導。個別 所指如下:

(一)專業督導:

意指新北市自大專院校聘請具有心理諮商專長的教授或具有實務經驗的資深 心理師擔任督導者,運用團體督導之形式,透過個案報告、討論與演練,提升專任 輔導教師個案概念化之能力,增加其專業知能與技巧。

(二)行政督導:

意指新北市自市內聘請資深的國中校長擔任督導者,運用團體督導之形式,針 對專任輔導教師工作職掌進行指導與討論,包含:教師及學生宣講簡報、行政溝通 與協調、工作執行檢核與困境討論等層面,提升專任輔導教師對學校、家庭與個人 進行介入之能力,增加其行政知能與技巧。

(三)學校輔導教師督導:

意指新北市經由國中實務現場遴選出具備輔導專長與行政經歷的資深輔導教 師,將之借調至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主要負責帶領同儕督導及個別督導。

1.   同儕督導:運用團體督導之形式,帶領國中專任輔導教師針對實務工作進行分 享與討論,包含:引導工作方向、工作困境討論、建立同儕支持團體等層面,

建立專任輔導教師間相互支持的氛圍,透過實務經驗分享,提升學校輔導工作 之效能。  

2.   個別督導:不定期至各個專任輔導教師所服務之學校進行到校關懷,關懷內容 包含:個案輔導工作、小團體輔導工作、行政溝通與協調、跨專業合作等層面,

關照專任輔導教師工作執行及個人適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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