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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輔導教師的發展與角色功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校輔導教師的發展與角色功能

本節共分為三部份,第一部分先說明國內學校輔導工作的法源,了解輔導教師 的設置依據;第二部分說明國中輔導教師的設置過程,從兼任輔導教師到專任輔導 教師的編制調整及聘任資格的說明;第三部份則是說明國中輔導教師在初級預防、

二級預防及三級預防的角色任務與職掌功能;第四部分說明新北市國中輔導教師 的角色任務與工作內涵,以下分述之。

一、 國內學校輔導工作之法源

我國教育制度自民國57 年開始正式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於課程標準中增 加「指導活動」項目,並設置「指導工作推行委員會」推展學生輔導事務,可謂學 生輔導活動之開始。而在民國68 年所制定公布之「國民教育法」中,其法第 10 條 組織人員與業務執掌之規定部分,當中明定羅列學校應設置輔導室並置若干輔導 人員,以共同辦理學校輔導工作,且輔導人員應由校長遴聘具專業知能之教師兼 任。此法不僅奠定了學校輔導室與輔導人員編制的法源依據,亦是我國學校輔導工 作發展中極具歷史意義的重要里程。

隨後在民國71 年,教育部制定公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其中明定國民 中小學的輔導工作要領與行政組織。民國72 年,為配合國民中學課程,將原本「指 導」之字眼更名為較不具威權色彩的「輔導活動」及「輔導教師」等詞彙,國中輔 導教師開始以「輔導活動科」教師的名目聘用(吳芝儀,2005;吳武典,1991)。

民國88 年,教育部修訂「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法條中敘明「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 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由此可 知,因應時代的需要,讓輔導教師、輔導主任由「兼任」改為「以專任為原則」(吳 芝儀,2005)。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經制定公布之「學生輔導法」,為我國首次以學校輔 導系統為主軸之正式法案,該法將原本散落於各類法規中的學生輔導工作相關規 定加以整合,使各級學校輔導專責單位、人員資格、專業背景和經費編列等方面,

因為此法的施行而有了完整的法源依據。爾後在民 104 年 10 月 15 日所制定公布 之「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則是以「學生輔導法」為主要架構,規範施行之細節 性、技術性、程序性等事項。

二、 國中輔導教師的設置歷程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民國99 年以 前,學校提供輔導相關服務的輔導教師皆由教師兼任,每位兼任輔導教師可減授4 節課,但同時需要負責照顧校內400-500 名學生,在輔導人力不足、輔導教師專業 能力未完備的情形下,無法使適應困難的學生可以得到妥善的心理支持與照顧(摘 錄自102 年度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人力成效評估報告,P.32)。

教育部在民國98 年制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101 年 修正名稱為「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其中第5 條明定自 99 學年 度起,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以10 節為原則。當局並在「國民小學與 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中敘明為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其選 任及專業知能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 6 班以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 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不在此限。

2.   輔導教師依所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

(2)  領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

(3)  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4)  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3.   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 18 小時。

民國99 年,當時桃園縣八德國中之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此事件亦促 使政府正視學生輔導之高度需求的必要性,於民國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國民教 育法」,正式將專任輔導教師的員額編制列於第10 條,規定國民中學的專任輔導 教師員額編制為每校置1 人,21 班以上者,增置 1 人,從教師兼任朝向專職實缺

聘任規劃,自民國101 年 8 月 1 日施行,預計於 5 年內逐年完成設置,此項修改 之最重要精神,在於確立了學校輔導工作走向專職專責的方向,並明確建制專任輔 導教師的角色與功能。

隨後在民國103 年 11 月 12 日制定公布「學生輔導法」,於第 10 條明定國民 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編制,15 班以下者,置 1 人,16 班以上者,每 15 班增置 1 人;

第22 條說明配置規定,於 106 年 8 月 1 日起逐年增加,並自 106 年起由中央主管 機關每5 年進行檢討。

教育部於104 年 10 月 15 日制定公布「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明定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資格,說明如下:

1.   於 101 學年度至 105 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 師證書。

(2)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2.   自 106 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 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從國中輔導教師的設置歷程可知,輔導工作逐步趨向專職專責,希望學生能得 到妥善的照顧與服務,更重視輔導教師存在的必要性與其專業性。

三、 國中輔導教師的角色任務與功能:

國中輔導教師其角色所涵蓋的任務與功能,初始於「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之 明文建制,爾後則是具體完備於「學生輔導法」之制定,其中第 6 條則是明文訂 定學生輔導三級架構及其輔導工作內容,包含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 導。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

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 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

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 為及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

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

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及重大違 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

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此外,為有效支援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工作,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現象,教 育部於民國100 年頒布「教育部補助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101 年更名 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補助國民中小學 兼任輔導教師的減授課鐘點費及專任輔導教師的人事費,藉以鼓勵學校能落實國 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有效發揮學校專、兼任輔導教師之效能。此要點亦明 列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輔導教師主要是二級預防輔導 工作的負責推動者,運用個別或小團體的形式,針對學生在性格發展、學業學習、

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等個別需求,進行高關懷群之辨識與篩檢、危機處理、諮商與 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並提供學生個案的家長與教 師諮詢服務,以協助學生及早改善或克服學習、認知、情緒、行為及人際問題,並 增進其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在初級預防及三級預防的輔導體制,輔導教師扮演著提供支援與協助者的角 色。在初級預防的部分,與學校全體職員共同身負此階段的輔導工作,透過輔導相 關課程或活動、心理測驗、資訊提供、技巧演練等方式,針對全校或班級學生提供 成長發展所需的資訊、知識、技能及經驗,以及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 能之諮詢服務,進而提升學生在思考、情緒、行為及人際管理的知能,並促進學生 的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而在三級預防的部分,輔導教師須與其他相關資源機構及 網絡相互配合,針對偏差行為及嚴重適應困難學生,進行危機處理、諮商與輔導、

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個別或小團體輔導,並提供學生個案 的家長與教師諮詢服務,以協助學生有效改善或克服學習、認知、情緒、行為及人 際問題,並增進其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以預防問題之復發(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 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相關內容請見附錄一,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教師、輔導教 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掌功能相關內容請見附錄二)。

綜合以上可知,學校輔導體制現行仍是專任、兼任輔導教師同時併行的情況,

從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的角色任務及職掌功能來看,兩著的工作內容都

包含了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且主要以二級預防輔導工作為主要 負責推動者,在初級與三級預防輔導工作為提供支援與協助者。

然在教育部105 年修正頒布的「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五條 明定「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以學 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規定如下:(1)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 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2)兼任

然在教育部105 年修正頒布的「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五條 明定「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以學 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規定如下:(1)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 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2)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