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認知障礙者(cognitive disabilities)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定義,係 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 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

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 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其中類屬於認知障礙 類為智障、自閉症、精障、失智症及合併其一的綜合障者。

本研究為顧及研究者參與團體學習及團體運作執行成 效,乃以 18-45 歲領有手冊之輕度智能障礙為主要研究對 象。參酌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72800153 號公告修正之「身心障礙等級」定義;智能障礙 者,乃指成長過程中,心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 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稱為智能 障礙。輕度者之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智商鑑定若採用魏 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結果為 55-69;若採用比西智力 量表時,為 52-67;或無法施測智力測驗時,參考其他發展

適應行為量表評估,或臨床綜合評量。)的平均值以下二 至三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 十二歲之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 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不足者。

二、自我概念(self-concept)

自我概念乃指個人對自己多方面知覺的自我統合(洪 宜昀, 2002;張春興, 1989)。是個人生涯發展歷程的核心,

包括個人對自己的興趣、能力、價值觀念、人格特徵等方 面的認識與認定,它是秉賦的性向、生理組織、觀察與扮 演各種角色的機會,及長輩與同儕對其角色扮演所給予的 評價等因素交互作用下的產物(林幸台, 2007)。

本研究乃以研究參與者於林幸台、張小鳳、陳美光

(2004)「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成人版)」上各分量表分數 所得表現,包括:生理(PHY)、道德倫理(MOR)、心理

(PER)、家庭(FAM)、社會(SOC)和工作(ACA)六個 自我概念、自我認同(IDN)、自我滿意(SAT)和自我行動

(BHV)三個補充分數及整體自我概念(TOT)等。

三、角色楷模學習團體(learning group of role model)

Bandura 以「示範作用(modeling)」概念表示:人的大 多數行為技能是在他人如師傅的指導下獲得的,認為:關 於知識、行為技能或行為表現方式在不同個體之間的社會 傳遞過程,可稱之為觀察學習(observational learning);並認

為:觀察學習之所以可能,是因為人具有以其類本質為基 礎的替代(學習)能力,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強化偶聯關係,

對行為主體和觀察者具有資訊、動機等功能方面的等價性

(高申春, 2001);吳武典(2010)分析團體具有:教育(資 訊交流、相互模仿、檢驗現實等)、預防(了解自己及他人、

接納自己及他人等)及診療(藉澄清與回饋獲得了解、紓 解困擾等)之功能;學習團體中的成員得藉由結構性不高 的團體運作,把握「此時此地」(here and how)的原則,學 習如何學習(learn how to learn),經由團體成員彼此信任的 發展與回饋,去除情緒障礙,促進個人成長(洪有義, 2010)。

本研究由研究者帶領 6 名輕度智能障礙者參與為期三 週共計十次之學習團體課程,透過團體中對於 8 名成功智 能障礙者之生命故事探討,並依團體課程中之自我概念分 項討論、戲劇體驗等主題進行研討,透過個人生命故事之 編寫敘說、楷模正向行為之學習、團體觀察與相關評估及 團體前後之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施測分析,用以了解該團 體課程對於研究參與者自我概念之影響。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