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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一、公務人員 

本文所研究之「公務人員」,其涵義係指狹義的公務人員,亦即是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所規定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 定,所稱公務人員是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 等職等之文職人員。所稱各機關係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1.中央政府及其 所屬各機關。2.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3.各級民意機關。4.各級公立學校。

5.公營事業機構。6.交通事業機構。7.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故本論文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內,定有職稱及官職等之 文職人員,不包括政務官、民選人員、學校教職人員、雇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其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人員,具公務員 及勞工雙重身分,雖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所稱之公務人員,然該機構為臺北市政府 組織所屬局處,爰納為本研究範圍。

二、心理資本 

Luthans 等人(2004)對心理資本所下的定義:在面對具有挑戰性的工作時,

有信心(自我效能)去承擔並付出必要的努力來獲得成功;對目標鍥而不捨,必 要時,為了成功採取其他途徑達到目標(希望);面對挫折時,能夠承擔並持之 以恆,迅速恢復並超越,以達到成功(韌性);對現在與未來的成功具有正向的歸

望(hope)、韌性(resiliency)和樂觀(optimism)四種組合概念(composite construct)。

本研究是採用Luthans 等人(2007)所使用之心理資本量表PsyCap

Questionnaire (PCQ-24),該量表包含四個子構面,包括:「自我效能」、「希 望」、「韌性」及「樂觀」。分數愈高,表示愈同意該項目同時表示正向的心理 狀態愈明顯,反之,分數愈低表示愈不同意該項目,其正向的心理狀態較不明顯。

三、組織承諾 

Porter et al.(1974)對組織承諾所下的定義:個人對某一組織認同與投入 的程度,即組織成員深信且對組織目標與價值觀產生認同,並願意為組織的利益 付出額外努力,具有強烈的渴望繼續成為組織的一份子,以協助達成組織目標的 態度傾向程度。

組織承諾部份之衡量,係採用 Mowday, Steers & Porter (1979) 的組織承 諾量表(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Questionnaire,OCQ),該量表曾經被國內 學者丁虹(1987)翻譯修正成中文工具。受試者所得的總分越高,表示其組織承 諾越高;反之,則組織承諾傾向越低。該量表組織承諾包括三個層面:價值承諾、

努力承諾及留職承諾,各層面涵義說明如下:

1.價值承諾(value commitment)︰對組織目標與價值的信仰和接受。

2.努力承諾(effort commitment)︰願意為達成組織目標付出的努力。

3.留職承諾(retention commitment)︰強烈渴望維持組織成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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