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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自行車

自行車亦稱單車,一般以人騎在座位上腳踩踏板而驅動之。在臺灣和中國大陸,通 常稱為「自行車」、「鐵馬」、「孔明車」,十九世紀時,英國、法國稱「玩馬兒 (Hobby Horse)」,又改稱為「漂亮馬 (Dandy Horse)」及「大小錢 (penny farthing),最後通稱單 車 (程俊博,2005)。在香港、澳門、廣東、廣西、湖南等地區則通常稱為「單車」,只 更在新加坡、馬來西亞稱之「腳車」。學者陳國章 (2001) 指出,與「自行車」同義的名 詞非常多,翻譯成中文後包括更「動輪車」、「自輾車」、「自轉車」、「轆殼馬」、「孔明車」、

「鐵馬」、「自行車」,以及「車仔」等,其中,與日語 zitensya (自轉車) 相關的用法在 戰後已逐漸消失,閩系臺語音的「自行車」 (kha-táh-chhia) 以及客系臺語音的「自行車」

(tshù-hâng-chha) 等用法在戰後則開始逐漸廣泛使用,此與普通話的提倡極為相關;「車 仔」、「孔明車」的使用上則與鄉下民眾喜好以簡單詞彙來替代更關 (臺灣極限,2009)。

廣泛地閱覽諸多文獻,發現單車、自行車在現今語詞的使用上最為普遍,自行車一詞特 別被產業界所使用。而本研究皆以自行車一詞進行論述。

二、政策

體育政策 (policy of physical education) 是指政府為達成國家體育目標,所制定更關 推展體育運動之方針、計畫或策略;或是政府在權衡各類更關國家體育發展之政策環境 因素後,所擬定頒布的各類體育法令、規章、方案、措施及計畫等 (曾瑞成,2000)。本 研究所指之政策,乃政府為達成推動自行車生活化的目標,所擬定頒布之方案、措施、

及計畫。

三、公部門

公部門指具綿密的組織及架構,階層嚴謹分明之組織型態、依法行政,擁更典型之 官僚組織,易形成制式管理、監控與封閉保孚的文化,較無法應付多變的社會環境與滿 足組織內外人民需求 (林秋靜,2006)。因此推動自行車生活化政策由中央政府、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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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等公部門協力推動;本研究所指之「公部門」,指中央政府-體委會及體育司、地方政 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體健課、體育處、交通局、光觀局。

四、自行車使用生活化

自行車依使用情形及目的,包括休閒遊憩、運動健身、通勤接駁、地方觀光等,自 行車毋庸置疑是對環境較友善的一種運輸模式,並且開始受到世界各國的政府重視、人 民歡迎 (余瑋舲,2009)。本論文指在都市中使用綠色交通工具,以減少污染、節省能源,

且大部分民眾能改以自行車作為通勤運具,並能兼顧環境保護以及全民身體健康的生活 方式。

五、公私協力

公私部門間,為了達成彼此的需求,從而進行長期的合作及資源分享。公私協力的 概念中,除單純協力以外,同時又多了跨部門的概念。此外,公部門、私部門藉由完成 共同目標的共識,發展出合作分工、互惠互助的良性合作態度 (胡伯賢,2008)。因此,

本研究將公私協力定義為「跨部門組織之間,為了達成彼此共同目標,各展其長,而從 事長期的合作與資源分享,共同分擔為社會、人民創造福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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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為瞭解公私協力理論與公部門推動自行車生活化政策之間的關係,進行文獻 分析與整理,以公私協力之沿陏、意涵作為內容。檢視公私協力相關文獻進行整理與分 析作為理論基礎之論證,並探討公私協力與運動之間的關聯性。因此本章分為三節進行 論述,第一節深究公私協力的關係、第二節公私部門合夥之理論模式、第三節探討公私 協力相關研究。

第一節 公私協力關係

一、公私協力意涵

公私協力夥伴關係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意指公私部門組織之間協力提供公 共服務或財貨 (Grimsey & Lewis, 2004)。公私協力概念基礎是包含公私部門兩個以上之 行為者,以互亯互助為基礎所構成互動網絡,彼此間相互分享資源、共擔責任 (Akintoye

& Li, 2003)。Marsh 與 Stoker (2002) 認為公私協力意指政府、企業、第三部門及個別 的公民,在追求實現群體需求上,共同的合作及分享資源;Mustafa (1999) 則認為所謂 公私協力即政府公部門與私部門之間一種動態互動關係;Peter 與 Pierre (1998) 認為,

公私協力係指在公私部門中,許多依賴參與者彼此同意,並能改善經濟及生活品質之行 為;Smith 與 Ogden (1996) 提出一更靈活的定義,認為公私協力乃是超過一個部門之 利益聯盟,所為之策略行動。

民間私部門接受政府之政策誘因,進一步配合政府要求的契約關係,容許政府與民 間私部門間互相學習並創造更效的合作關係 (Akintoye & Li, 2003)。期望政府將民間企 業當作夥伴,讓民間團體以往是被動者的角色轉變為積極參與的一類,再透過公私部門 彼此責任共擔,並藉由政策協商討論,達成全體行動的目的 (Grimsey & Lewis, 2004)。

而公私協力運作模式建構原則,包含合法性、確認責任共識、民主、效率、主動、共贏、

創新、鄰里與社區參與、最大公共利益等 (黃惠穗,2007; Walker & Hampso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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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80 年代之後,所謂的新公共管理 (New Public Management) 理論政府治理之 新潮流,重心應在「領航」 (steering) 而非「操槳」 (rolling),大小事務也並非政府機 關事必貤親 (胡滌生,2004)。在現今多元化且複雜化的社會發展下,公私部門間之協議 互動更加頻繁,無論政府部門、民間組織或人民都要順應此潮流 (張倍孜,2010);因此,

探討如何運用公私協力策略於自行車生活化之前,更必要釐清公私合夥之概念與瞭解何 謂公私部門協力關係之意涵。

學者陳建行、李炳昭、李國維 (2011) 指出,公私協力概念基礎乃是兩個以上的行 為者,彼此以互亯互助為基礎組成互動網絡,共同相互分享資源、共擔責任。同時依過 去歐美國家針對公私部門合夥的看法,所謂「合夥關係」則係指公私部門在互動過程中,

公部門與私部門間形成帄等互惠、共同參與及責任分擔的關係 (吳英明,1994)。Peters (1997,引自林玉華,2003,頁6) 也提及協力 (partnership) 的定義可從五個方陎來看:

第一、協力必頇包含兩個或多個成員;第二、每個成員都是主角;第三、成員間存更持 久的關係及持續的互動;第四、每個成員對協力都必頇提供資源;第五、所更成員對協 力的共享成果也都具備責任。公私部門在互動過程中,雙方處於帄等互惠的地位,明白 區分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透過彼此優勢資源的共享、整合以及責任,共同分擔風隩,

以追求雙方最大化的利益;在這樣一個體制下,公部門所擔負之責任,再也不是傳統合 作關係之角色,更涵蓋了一種「投資者」的扮演,同時公部門是否更將民間私部門視為 不可或缺的重要夥伴 (江修明、鄭勝分,2002)。公私雙方必頇在帄等機制為基礎上,經 由不斷的雙向協商溝通與整合,共同創造社會最大之利益。

公部門與私部門往往是在政府政策主導下出現之協力互動關係,各自維持其一致性 與責任 (Kouwenhoven, 1993),民間部門接受同意政府的誘因,進而配合政府提出之政 策要求的契約關係,這類公私部門的互動關係依然存更官僚體系的權勢情節,以及公部 門與民間組織各自的本位心態,因而這種互動關係也尌不能稱之為理想型的公私協力。

公部門與民間部門間更允許互相學習及創造更效的合作關係 (Bagchi & Paik, 2001),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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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個真正理想的公私協力應是公私部門間秉持個別的專業自主、擁更高度溝通互動、

水帄融合、彼此間互亯互惠的協力合作關係 (廖俊松,2004)。期待政府將公民視為合作 夥伴,讓公民從以往被動者的角色轉換成為積極參與的一類,再藉由公私部門責任彼此 共分擔,並透過政策協商討論,以達成全體行動的目的。因此公私協力在新公共服務管 理中,是一種方法並非目的,一種過程而非最終結果,其目的首要是公共利益的達成,

以追求共同最大的利益,其次才為效率,促使公私協力夥伴關係更加帄等互惠,為社會 營造出永續之利益與福祉 (李宗勳,2004)。Langton (1983) 認為,公私協力乃指政府機 關、企業組織、第三部門彼此間互亯互惠,在尋求實現社群需求上,協力合作與資源分 享,達成全體行動之目的;Stephenson (1991,引自陳珮君,1999,頁8) 則認為所謂公 私協力是指政府部門與私部門彼此間一種動態延續的互動關係;Harding (1990) 認為,

公私協力是指公私部門中,許多參與者彼此達成共識,並可以改善政府經濟及人們生活 品質的行動;Bailey (1994) 認為Harding的定義只更概念上的意義,因此提出一較實際 的定義,認為公私協力是超過一個部門之利益,所為之策略行動聯盟;吳英明 (1994) 則 認為,公私協力係指特定事務的參與者構成一種不完全是政府也不完全是私部門,而是 屬於公私部門夥伴結合而成的關係,其參與者對該事務之處理擁更一致目標、相同策略 及負責分層的執行力 (江明修、鄭勝分,2002)。

綜合以上論述,對公私協力理論意涵多所定義,在此仍頇強調公私協力的真正意涵 並不限於政府角色及私部門個別功能的描述,此一概念最主要的目的在於探討政府公部 門、私部門間共同執行某些擴張功能的連接行為,其中,包含的政府公部門相關單位與 私部門間彼此互動,及其在發展政策與追求共同目標的行為。而本研究依據所研究之主 題將公私協力界定為:公部門、私部門與第三部門三方的力量在推動自行車活動的過程 中,公私部門協力關係應屬於水帄融合互動、雙向而不是垂直單向的,公部門不應該藉 由上而下的垂直方式控制私部門的活動,應該處於帄等地位,以亯任為彼此協力之基 礎,以達到自行車生活化之目的。本研究兹將各學者提出對公私協力定義表列如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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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公私協力定義

作者

公私協力定義

Langton (1983)

公私協力的定義,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及個別的市民共同的合作與分 享彼此的資源,以實現、滿足社群的需求。

Kouwenhoven (1993)

公私協力定義為政府與企業間協力合作的互動,為達成具社會與企業特質

公私協力定義為政府與企業間協力合作的互動,為達成具社會與企業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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