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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國民中學

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 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 學,另以法律定之。第三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 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本研究所謂國民中學,專為十三歲到十五歲 的國民所受義務、免費的國民教育之場所,目前臺北市立的國民中學為 59 所(不含完全中學)。

貳、基金

基金(fund)一詞,依美國政府會計委員會的說法,乃是政府為執行 特定業務或為達特定目的,依據法令規定,將一定數額款項或其他財源,

予以單獨設置,或予以劃分限制,而構成一獨立財務和會計個體。我國會

計法對於政府基金,未予以明確之定義,但我國《預算法》第四條有明確 的規定。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基金分為下述兩類:

一、普通基金:

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

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下: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 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訂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三、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預算。

對於預算執行規範大致上是比照一般公務預算,所不同的是,基金收支 專款專用,並設立專戶處理,年度終了之賸餘可作為以後年度歲出計畫 項目所需要的財源,此種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其編列與執行方式與一般公 務預算並無不同,僅具基金之名而已。

四、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係將歲入、歲出之一部分編入總預算,

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預算法第十九條),例如:教育部所屬之「國 立大學院校校務基金」,是將政府補助之部分,編入教育部單位預算內,

其自籌款連同政府補助部分,編入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內。

本研究所稱之「附屬單位特種基金」係指地方政府辦理地方教育事 務,得將當地企業或個人指定用途捐助的收入納入「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並能將賸餘經費作跨年度使用的一種理想方式之預算型態。

參、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本研究所提的「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係《教育基本法》應歸屬於地方 教育事項,以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各地方政府應設 置的「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並以地方政府為管理機關,辦理地方教育事 務之一種預算編製型態。

肆、預算

預算乃政府為推行政務,達成施政目標所策定之財務計畫,亦為綜合 政府施政計畫之具體數據表徵,政府無論從事建設,或對人民提供服務,

均須事先擬訂計畫妥籌財源,以期順利推展,並期國家整體資源之最佳分 配。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預算之編製及 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 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 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伍、基金預算

政府經營之國營事業及為應施政需要設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為各自 獨立之財務個體,其預算並不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而分別另立體系。依 預算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凡政府直接投資經營之國營事業或成立之 非營業特種基金,即為所謂之「附屬單位預算」。凡附屬單位預算再轉投 資之事業或設立之基金,則稱之為「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目前附屬單 位預算分成兩類,其中「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即為國營事業預算,

另「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即為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本研究所稱 的基金預算為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目前臺北市各國中所編的基金預算,

是屬於特別收入基金的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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