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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實施基金預算之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實施基金預算之探討

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 例」以為「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運作法源,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於 2002 年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並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方式辦 理。

臺北市政府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後,教育經費由「普通基金」

之「單位預算」編列模式,改為「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模式之起 步,惟實施之後,其收入財源幾乎來自市府的補助,且其支出產生之效 益缺乏具體衡量單位,為求會計交易處理更符合基金運作實際狀況,及 為適應實際作業需要及行政院對政府基金預算之分類重作規範,自 2004 年起教育預算再改編列為政事型基金之「特別收入基金」。

壹、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實施基金預算的歷程

教育是一種人力投資,除有助於個人發展潛能,也有利於國家提升整

體競爭力。我國憲法對於教育目的及教育實施均有明文規定,並於憲法第 164 條,規定各級政府教科文預算之最低比例,惟國民大會於 1997 年 7 月 修憲時,凍結該條文之適用。有關教育預算之保障,有主張修憲恢復教科 文預算比例者,有主張立法予以規範者。為因應該條文凍結後,需如何因 應,教育部委託學者進行研究,探討如何提升教育經費的有效運作,並作 整體考量,希望對修憲後之教育經費籌措及運作,釐定新的規則,其中最 重要的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實施。

一、教育改革的風潮

隨著教育改革運動的風起雲湧,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於 1996 年 12 月公布「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

1996)。在報告書中,揭示教育改革的理想與目標,包含:(一)教育現 代化的方向。(二)教育改革的理念。(三)教育改革的目標。在綜合建 議中,分成教育鬆綁、帶好每一學生、暢通升學管道。在此報告書公布 之後,教育改革的架構與方向獲得確定,社會各界也對教育改革的前景 充滿了期待,企盼教育環境多年來的問題能獲得解決。

二、教育經費憲法下限保障的凍結

然而,推動教育改革最重要、最根本的「教育經費」問題卻在公布

「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後,不久也出現了最重要、最根本的重大改 變。原本憲法一六四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 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 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 產業應予保障。」不過,1997 年時,因為國民大會在討論精省納入修憲 議程時,在包裹表決的情形下,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其中增修條文第 十條增列八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 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六四條之限制」。由於憲法一六四條的凍結,致 使教科文預算的最低下限,失去了憲法的保障,這使得關心教育的人士

感到相當大的挫折,同時憂心教育經費是否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如果 教育經費遭到排擠而減少,將會嚴重影響迫在眉睫的教育改革推動工作。

三、教育基本法的制定

我國的教育財政制度主要來於政府支出,然而公立學校的財政來 源,絕大多數仰賴政府預算支應,失去了經費的保障,教育事業的發展 立即面臨嚴苛挑戰,因此在 1997 年 9 月,教改團體及文藝界人士發起「為 教育而走」之九二七全台串連搶救教科文預算大遊行,以表達人民對修 憲的失望(宋棋超,1997;陳麗珠,2000)。因此,在這些關注教育的學 者、專家及立法委員的催生下,我國第一部教育憲法--《教育基本法》

終於在 1999 年 6 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共十七條條文,教育經費為 主要重點之一,通過後使得教育經費再次獲得較明確的規範,其中第五 條第二款規定「教育經費的編列應予保障;其編列的方式,另以法律定 之」。

四、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制定

有《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的法源之後,有關教育經費的編列與 保障的後續立法工作,另經立法院審議,於 2000 年 11 月 28 日正式通過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並於同年 12 月 13 日由總統公布實施,從此 開啓了教育財政的新紀元。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全文共十八條,條文內容包含:教育經費 之保障、國民教育優先編列、兼顧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弱勢族群教育之 保障,對私立學校之補助、中央對地方之教育補助項目、中央教育經費 之分配,地方教育基金之設置、教育經費之查核與評鑑、教育評鑑結果 公布等要項,其特點如下:

(一)教育經費保障與績效並重之補助原則

(二)教育經費之界定採機關別的方式

(三)教育經費之保障方式採比例制,並根據其教育基本需求編列預算

(四)國民教育與弱勢族群教育等之優先補助

(五)城鄉與公私立學校採均衡化發展之補助原則

(六)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補助為:一般補助及特定補助

(七)「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與「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之設立

(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與「校務發展基金」之設置

(九)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立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

(十)教育經費之監督與評鑑

(十一)教育預算與基金項目採公開原則。

五、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實施

整體而言,《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為我國現代教育財政制度奠定 法制基礎,重新建構一套教育經費保障、編列、分配與管理體系。在「教 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 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 理」。

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 例」以為「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運作法源,該法第二條規定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關、公立學校,由政府編算,用於教育之 經費。」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 2002 年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並以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方式辦理。

唯實施之後,因基金所屬機關學校受制於各項教育法令之限制,絕 大部分單位無法自行創造收入,其收入財源幾乎均來自市府補助,且其 支出產生之效益缺乏具體衡量單位,為求會計交易處理更符合基金運作 實況,及為適應實際作業需要及行政院對政府基金之分類重作規範,自 2004 年度起「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再改編列為政事型基金之「特別收 入基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2006),但仍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以應需要。

貳、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實施基金預算的現況

一、自治團體、公庫、基金及總預算

每一個自治團體係由所屬公務機關、事業機關等非營利團體組成,

公務機關的資源來自於普通基金,其收支應編列單位預算或分預算,事 業機構等非營利團體的資源,取自於特種基金,其收支編列附屬單位預 算或分預算。臺北市政府是一個自治團體應設置公庫,以為總收總支之 用,而每一個公庫即是一個普通基金,普通基金收入與支出均應編列預 算,所以每一個自治團體的收支應編製成總預算。總預算係由所屬單位 預算全部歲入、歲出及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部分,彙集而成。另外每一 個自治團體或為某一個特定政事、或為照顧某一特定弱勢族群、或為基 於受益者付費原則,成立專款專用或使用者付費之特種基金(即政事型 特種基金及業權型特種基金),其關係如圖三:

圖三:公庫、政事型與業權型基金的關係 資料來源:鄭瑞成(2005a:5)

債務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營業基金

作業基金

(專款專用) (受益者付費.使用者繳費)

(業權型特種基金) (政事型特種基金)

公庫

由圖三可知,臺北市各國中所編的附屬單位分預算,是一種特别收 入基金,是政事型特種基金,目的在於專款專用。

二、臺北市各級學校預算之編列

2001 年度以前,將學校視為公務機關,故編列單位預算,但 2000 年 12 月 13 日總統公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依該法第二條規定:「本 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 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與同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 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方教育發展基金,

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入、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以及第 18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臺北市政府 訂定「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入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為「臺北市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運作法源。臺北市政府爰自 2002 年度起,將教 育局與其所屬之教師研習中心及各級市立學校之收入、支出,納入及成立

「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同時參酌國立大學院校校務基金之運作模 式,視為一作業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辦理各項收支。迨中央自 2003 年度起,將政府特種基金依財務報表之衡量焦點,區分為政事型(包括特 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債務基金)及業權型(包括營業基金、作業 基金)2 類後,臺北市政府考量其所屬各級市立學校之支出,80%以上均由 市庫予以補助,與國立大學院校性質確有不同,爰自 2004 年度起,將前 述「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由作業基金型態改為政事型基金之特別收 入基金型態,但仍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以應需要。

三、附屬單位預算案綜計表之編審時程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經市政會議決定後,

交由市政府主計機關彙編,由市政府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市議會 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預算法第 96 條)。至於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 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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