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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使用的特定名詞,共有「使用後評估」、「環境行為」、「國民運動中心籃球 場」等三個,分述如下:

ㄧ、使用後評估

使用後評估 (Post-Occupancy Evaluation,POE) 分析方法主要是用於評估目標建築 體或是設備的規劃設計內容與決策項目,依據使用者的意見進行修正,使期能更符合使 用者的利益與需求 (林伯修、李晶,2003) 。

二、環境行為

環境行為 (Environment Behavior,E-B) 的研究目的是探求決定物質(如運動中心建 築體)環境性質的要素,並弄清其對生活品質所產生的影響,通過環境政策、規劃設計 教育等手段,將獲得的知識應用到生活品質的改善 (關華山,1996,頁 43) 。

三、國民運動中心籃球場

國民運動中心(以下簡稱運動中心)乃指建置於都會區並以室內運動為主的建築設 施,可作為民眾日常運動、休閒和活動之場所,部分設施尚可發展特色並支援地區例行 賽會活動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1b,頁 4)。而本文所指出的籃球場限定在臺北市的 12 個行政區(包含中山區、北投區、中正區、南港區、萬華區、士林區、內湖區、信義 區、松山區、大同區、大安區、文山區)內,它本身具有綜合球場功能,為運動中心之 核心設施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1a)。

第貳章 文獻回顧

本研究主要是利用使用後評估理論和環境行為模式兩種方法,來探討使用族群針對 目前臺北市運動中心內的籃球場與週邊設備的使用滿意度與意見。基於研究上的需要,

文獻回顧的部分包含臺北市運動中心現況、臺北市運動中心之籃球場現況、使用後評估 理論與環境行為研究之探討、使用後評估相關文獻回顧、總結等五個小節。

第一節 臺北市運動中心現況

臺北市政府為提升市民健康體能、打造健康活力城市、養成市民終身運動習慣,先 後於十二個行政區設立運動中心,以保障全體市民的運動權為出發點,並朝落實「處處 皆可運動」、「人人喜愛運動」和「時時皆可運動」的目標努力 (臺北市政府,2002;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2011 a)。運動中心提供臺北市民更多的運動空間,除了交通便利外,

更因為平價的消費與高品質的運動設施,而得到許多民眾的讚賞。

近年來,運動設施委託經營管理是運動產業的主流趨勢,其為民間廠商、政府機構、

國內民眾共創造多贏之局面 (林秉毅、劉田修,2006,頁 85-86)。 運動設施委由民間經 營,透過市場競爭機制不但能引進民間資源與觀念,使其營運管理市場化與商業化,更 可提昇運動參與,改善場館設施與活動品質(洪雲霖,2001,頁 40)。

以臺北市運動中心來說,委外代營運(OT)的優點在於每位得標的經營業者一次合約 以三至五年為期限,可連續續約兩次,但若業者經營狀況不佳,將無法再次續約,故各 營運廠商均致力於提升營運品質與績效,以便能繼續取得營運權(劉田修,2000)。委外 營運的運動中心,可透過營運督導會報、評鑑方式及同行間的競爭模式來提升營運單位 的績效,而政府機關只需進行督導原則,適度將民眾反應之需求與意見增加列入營運督 導之項目,並檢視國民運動中心之營運方向與委外時之定位方向與目標是否一致,達成

會」、「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與「匯陽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間民間單 位負責,各行政區之營運單位與啟用順序彙整如表 2-1-1 所示。

表 2-1-1

臺北市各區運動中心委外經營單位

運動中心 委外經營單位 啟用日期

中山區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 92 年 3 月 1 日 北投區 財團法人臺北市中華基督教青年會 93 年 7 月 5 日 中正區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95 年 10 月 7 日 南港區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 95 年 12 月 1 日 萬華區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 96 年 5 月 26 日 士林區 財團法人臺北市中華基督教青年會 97 年 2 月 2 日 內湖區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97 年 8 月 16 日 信義區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 98 年 5 月 28 日 松山區 匯陽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 年 11 月 1 日 大同區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98 年 12 月 12 日 大安區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 99 年 4 月 10 日 文山區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 99 年 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引自“常見問答”,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2010。

一、運動中心設計規劃概述

葉憲清(1999)認為運動中心內的體育館主要具有比賽、休閒、教育、訓練、運動 和觀賞等六大功能,其相關定義如下:(1) 比賽即為舉辦各項競賽和活動;(2) 休閒主要 是指開放給民眾從事相關休閒活動;(3) 教育則為提供社會大眾進行具有教育意義的相 關活動;(4) 訓練即場館可做為選手進行熱身與訓練專業項目之用;(5) 運動為民間或是 相關單位進行組織且發展運動之教室和俱樂部;(6) 觀賞則是提供專業人員或是民眾從 事觀賞體育競賽的機會;根據行政院體委會公布的國民運動中心規劃參考準則(行政院 體委會,2011b,頁 3),其興建內容必須符合下列七項功能:

(一) 契合體育政策發展需求。

(二) 符合國民生活型態。

(三) 融入在地特色與運動文化。

(四) 符合國際潮流。

(五) 培養運動產業專業人才。

(六) 以民眾休閒為主體。

(七) 支援辦理運動賽會。

主要目的在於整合民間資源、推動全民運動、培養運動傷害防護員與指導員、運動 設施經營管理人員、發展具有地方性和跨區域的運動競賽預賽進行及練習場。 而行政院 體委會所公布運動場地設施規範參考手冊(行政院體委會,2008,頁 3)當中,運動中 心被歸類在運動休閒中心的級別中,如下表 2-1-2 所示:

表 2-1-2

(Sports & Recreation Centre) 以室內運動為主之綜合性設施

棚式球場 (Canopy Field) 簡易型只建屋頂沒有牆面之棚式運動設施

資料來源:引自“運動場地設施規範”,行政院體委會,2008,頁 3。

國內的學校體育館幾乎皆屬體育館 Gymnasium 級別,通常都有體育館內設施過少和 功能性不足等問題。不同於體育館,運動中心包含許多運動設施,可提供做為教學、訓

表 2-1-3

二、臺北市運動中心相關研究

表 2-1-4 之範疇 (呂芳陽、梁玉邱,2003;楊智荃,2003;楊智荃、陳鴻雁,2004),2007 年以 後則著重以行銷管理和消費者行為的相關研究,內容多以消費者行為與滿意度來探討衷 心的營運成效 (王昱琪,2007;石珀貞,2009;李青霞,2009;林季樺,2010;林昱君,

2010;邱善麟,2011;倪瑛蓮,2008;陳虹君,2009;許家真,2009;陳俊賓,2006;

余泳樟,2004;陳林鴻,2008)。然而,針對使用後評估法來探討運動中心營運成效的 研究並不多,僅有蕭信余(2005)與莊英男(2011)分別對中山區運動中心消費者及 12 座運動中心游泳池消費者做使用後評估。截至目前為止,仍然缺乏籃球場使用後評估的 相關研究,因此也突顯出本研究之重要性。

第二節 臺北市運動中心內籃球場現況

在分析運動中心內籃球場使用行為前,本節先針對籃球場規範介紹與臺北市運動中 心之籃球場概述等兩個主要部分進行探討。

一、籃球場規範介紹

籃球場規範主要分為場地、照明和設備等三個部分規範做介紹。

(一) 場地規範

根據國際籃球總會 (International Baseketball Federation, FIBA) 於民國 99 年所 修定三分線 (Three-point field goal area) 與限制區 (Restricted area) 的落點位置後,

自球場邊界線內測量起,以長 28 公尺和寬 15 公尺所規劃出的長方形範圍為全場的 籃球場範圍 (如圖 2-2-1)。此外,其他場地之相關規範整理如下:

1.繪製籃球場規格的白線,線寬需為 5 公分;

2.所有障礙物應距離邊線至少 2 公尺;

3.中場線不僅需經過兩條邊線的中點並突出兩端邊線 15 公分,且需與底線平行 4.中圈位於球場的正中,圓心至圓環外邊緣長度為 1.80 公尺;

5.半圈的圓心至圓環外邊緣長度為 1.8 公尺,圓心即為罰球線中點;

6.罰球線長度為 3.6 公尺,應與底線平行且距離底線內邊最遠 5.80 公尺;

7.罰球線中點應與兩條邊線的中點應連成一線;

8.限制區是由底線、罰球線和兩條一端由底線發出,端點距離底線中點 3 米遠,

一端與罰球線端點相連的線段及其包圍而成的區域組成;

9.三分線是由兩條垂直於底線的線段,其一端位於底線上且距底線中點 6.25 米,

另一端由以籃框圓心為圓心,半徑 6.25 米的半圓弧與籃框圓心連成一線上,線 長 1.575 米,其端點與上述兩條線段的端點重合,這三條線合稱三分線 (FIBA FIBA Central Board, 2012);

10.比賽場面積最少需要長 34 公尺寬 19 公尺;

11.移動式籃球架需在底線後方 4.5 公尺以上,除非使用懸吊式籃球架,否則空 間最少須有寬 19 公尺長 38 公尺 (行政院體委會,2008,頁 59)。

圖 2-2-1. 標準籃球場規格圖。資料來源:引自“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2 Basketball Equipment”, FIBA Central Board,2012。

(二)照明部分

籃球場的照明控制是藉由調控目標物本身的亮度與球場背景間的對比,使得目 標物能清楚的展現在籃球場與現場觀眾面前,並配合轉播需求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008,頁 26) 。

燈具安裝的高度是依據籃球場天花板高度(如休閒級籃球場最低為 6.7 公尺,

而國際標準級為 9 公尺)所訂定,規定安裝高度不可低於 6 公尺。光源的種類一般 採用金屬鹵素燈、螢光水銀燈、白熾燈或複金屬電氣燈等。 照明方式有直接照明與 半間接照明兩種,但通常採用直接照明方式,至少要有 800 流明 (Lux) 以上才是足

在使用高照度光源的燈具上附加嵌板,或使用半間接式的投光照明,且於籃板兩側

資料來源:引自“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2 Basketball Equipment”, FIBA Central Board,2012。

圖 2-2-2. 籃球設施規範圖‧資料來源:引自“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2 Basketball Equipment”,FIBA Central Board,2012。

二、臺北市運動中心籃球場概述

在臺北市 12 個區域的運動中心,除了松山區運動中心不具有籃球場外,其他 11 座 運動中心均設置有籃球場。本研究所探討的 10 個運動中心的籃球運動區域均符合標準全 場規格,然而其中 7 個運動中心(包括中山、中正、南港、內湖、信義、大同、文山)

籃球場的障礙物(如週邊設備或是物品擺放區)距邊線少於 FIBA 建議的 2 公尺。此外,

中山(6 公尺)和內湖(6.4 公尺)運動中心的籃球場高度低於休閒級籃球場最低為 6.7 公尺,將影響照明設備的架設高度。此外,其他籃球場的相關細節,留待第肆章再進一 步討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