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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運動中心內籃球場現況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臺北市運動中心內籃球場現況

在分析運動中心內籃球場使用行為前,本節先針對籃球場規範介紹與臺北市運動中 心之籃球場概述等兩個主要部分進行探討。

一、籃球場規範介紹

籃球場規範主要分為場地、照明和設備等三個部分規範做介紹。

(一) 場地規範

根據國際籃球總會 (International Baseketball Federation, FIBA) 於民國 99 年所 修定三分線 (Three-point field goal area) 與限制區 (Restricted area) 的落點位置後,

自球場邊界線內測量起,以長 28 公尺和寬 15 公尺所規劃出的長方形範圍為全場的 籃球場範圍 (如圖 2-2-1)。此外,其他場地之相關規範整理如下:

1.繪製籃球場規格的白線,線寬需為 5 公分;

2.所有障礙物應距離邊線至少 2 公尺;

3.中場線不僅需經過兩條邊線的中點並突出兩端邊線 15 公分,且需與底線平行 4.中圈位於球場的正中,圓心至圓環外邊緣長度為 1.80 公尺;

5.半圈的圓心至圓環外邊緣長度為 1.8 公尺,圓心即為罰球線中點;

6.罰球線長度為 3.6 公尺,應與底線平行且距離底線內邊最遠 5.80 公尺;

7.罰球線中點應與兩條邊線的中點應連成一線;

8.限制區是由底線、罰球線和兩條一端由底線發出,端點距離底線中點 3 米遠,

一端與罰球線端點相連的線段及其包圍而成的區域組成;

9.三分線是由兩條垂直於底線的線段,其一端位於底線上且距底線中點 6.25 米,

另一端由以籃框圓心為圓心,半徑 6.25 米的半圓弧與籃框圓心連成一線上,線 長 1.575 米,其端點與上述兩條線段的端點重合,這三條線合稱三分線 (FIBA FIBA Central Board, 2012);

10.比賽場面積最少需要長 34 公尺寬 19 公尺;

11.移動式籃球架需在底線後方 4.5 公尺以上,除非使用懸吊式籃球架,否則空 間最少須有寬 19 公尺長 38 公尺 (行政院體委會,2008,頁 59)。

圖 2-2-1. 標準籃球場規格圖。資料來源:引自“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2 Basketball Equipment”, FIBA Central Board,2012。

(二)照明部分

籃球場的照明控制是藉由調控目標物本身的亮度與球場背景間的對比,使得目 標物能清楚的展現在籃球場與現場觀眾面前,並配合轉播需求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008,頁 26) 。

燈具安裝的高度是依據籃球場天花板高度(如休閒級籃球場最低為 6.7 公尺,

而國際標準級為 9 公尺)所訂定,規定安裝高度不可低於 6 公尺。光源的種類一般 採用金屬鹵素燈、螢光水銀燈、白熾燈或複金屬電氣燈等。 照明方式有直接照明與 半間接照明兩種,但通常採用直接照明方式,至少要有 800 流明 (Lux) 以上才是足

在使用高照度光源的燈具上附加嵌板,或使用半間接式的投光照明,且於籃板兩側

資料來源:引自“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2 Basketball Equipment”, FIBA Central Board,2012。

圖 2-2-2. 籃球設施規範圖‧資料來源:引自“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2 Basketball Equipment”,FIBA Central Board,2012。

二、臺北市運動中心籃球場概述

在臺北市 12 個區域的運動中心,除了松山區運動中心不具有籃球場外,其他 11 座 運動中心均設置有籃球場。本研究所探討的 10 個運動中心的籃球運動區域均符合標準全 場規格,然而其中 7 個運動中心(包括中山、中正、南港、內湖、信義、大同、文山)

籃球場的障礙物(如週邊設備或是物品擺放區)距邊線少於 FIBA 建議的 2 公尺。此外,

中山(6 公尺)和內湖(6.4 公尺)運動中心的籃球場高度低於休閒級籃球場最低為 6.7 公尺,將影響照明設備的架設高度。此外,其他籃球場的相關細節,留待第肆章再進一 步討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