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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就研究中之重要名詞進行說明與定義,包括「身心障礙學生」、

「同儕輔導」、「同儕輔導員」、「同儕輔導員角色」、「教師」、「高中職」

六項名詞。

壹、身心障礙學生

特殊教育法(2013)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 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包括 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 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 他障礙。

本研究所指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縣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高中職教育階段證明文件者,係透過十二年 就學安置方案或多元入學方案(如申請入學、甄選入學、登記分發、樂 學計畫等管道)進入一般高中職普通班就讀,不包含集中式綜合職能科

(以招收輕中度智能障礙學生為主)及就讀特殊學校高職部之學生。

貳、同儕輔導(peer helping)

同儕團體的輔導是指運用同儕團體的資源與力量來進行輔導,協助 解決同儕在學習、生活或生涯抉擇上的各種問題(宋湘玲、林幸台、鄭 熙彥,1985;黃德祥,1997)。同儕輔導含括許多種形式或名稱,起因不 同作者,身處不同國家,使用不同語言(Topping & Ehly, 2001),雖然名稱、

方案、被賦予的責任、程序可能因團體或學校而有所差異,但中心思想 皆是以同輩學習者互相協助,學生學習人際交往與溝通能力去幫助他 人,以達到輔導目的的方法(魏麗敏,1997;Myrick, Highland & Sabella, 1995)。

本研究採多數學者界定,中文名詞使用「同儕輔導」,而英文名詞採 學者Carr的廣義界定,使用“peer helping”含括以上各類型的同儕方案術

語。研究者所稱「同儕輔導」,乃指經由教師挑選的學生,協助校園內年 齡相近、經驗相仿的身心障礙學生。

參、同儕輔導員(peer helper)

文獻中用來指稱這些協助同儕的學生名稱也不盡相同,學者Carr指 出加拿大國際同儕網(Canadian National Peer Network)中,研究同儕輔導 計畫者有38%使用peer helper,35%使用peer counselor,13%使用peer tutor, peer assistant, peer educator,12%使用peer support worker,2%使用peer facilitators(引自王素瑩、連廷嘉,2009)。

本研究所稱「同儕輔導員」,被賦予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應學校課業 學習、表現適當的社會行為或參與班級活動等的任務,無論是安排普通 學生或特殊學生擔任輔導員皆可,而被協助者稱之為「受輔者(helpee)」。

肆、同儕輔導員角色

文獻中區分同儕輔導員角色的類別不盡相同,包括同儕支持者 (Copeland et al., 2002)、同儕個別指導、同儕楷模、同儕監測、同儕引發 訓練、同儕輔助網(王振德,1998),再者,Fimian等人(1984)將任務分 為直接介入與間接服務,直接介入包括非教學的、半教學的、教學的任 務共三類,間接服務包括教學的準備、行政的工作等。

本研究所稱儕輔導員角色為教師予以同儕輔導員的任務內容,包括 課業指導、人際關係、生活諮詢等,並探討在問題出現時能扮演的角色 定位。

伍、教師

同儕輔導並不能取代老師教學,教師扮演支持者、資源者、諮詢者、

督導者的角色是很重要的(Edward, 2005; Imel, 1994)。專業輔導人員能掌 握同儕輔導歷程與一般狀況,與教師合作扮演同儕輔導員的有效諮詢對

針對同儕輔導員所遭遇的問題加以討論、給予回饋(王文秀,1987;黃 德祥,1997)。

本研究所指教師為各校實地推動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同儕輔導之負 責教師,協助同儕輔導方案順利推行。

陸、高中職

高中,就是所謂的高級中學。依據高級中學法(2010)高級中學依其設 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

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共四種類型:1.普通高級中學。2.綜合高 級中學。3.單類科高級中學。4.實驗高級中學。其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 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

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職業學校,一般簡稱為高職。依據職業學校法(2010)職業學校以分類 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學程,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入學 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本研究所指之高中職,係指設立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台中 市、台南市、高雄市之公立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不含私立學校與特殊 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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