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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高中職特教班教師對電腦軟體之改善意見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所訂定的特定名詞意義更為明確,茲將本研究重要相關名 詞解釋如下:

一、 高中職特教班學生

本研究所指的高中職特教班學生,係指 96 學年度就讀於台中縣市公私 立高中職綜合職能科的學生。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資料統計,至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之更新資料顯示,台中縣市一般學校之公私立高中職綜 合職能科班級總數為 38 班,學生人數共計 500 人;特殊學校台中縣市高 中階段綜合職能科班級數共計 39 班,學生人數共計 530 人。本研究所指 的高中職特教班學生則泛指 96 學年度就讀於台中縣市一般公私立高中職 學校綜合職能科學生,依據資料顯示,綜合職能科學生共計 1030 人。

二、 高中職特教班教師

本研究所指的高中職特教班教師,係指 96 學年度任教於台中縣市一般 公私立高中職或台中縣市特殊學校綜合職能科,擔任特教組長、導師或是 在特教班專任教師,其教師資格為特教合格教師。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

報網統計資料顯示,台中市公私立學校綜合職能科合格特教教師共計 41 名,台中縣公私立學校綜合職能科合格特教教師共計 60 名。本研究所指 的高中職特教班教師泛指 96 學年度任教於台中縣市一般公私立高中職學 校綜合職能科教師,依據資料顯示,任教於綜合職能科教師共計 101 人。

三、 職業輔導評量

本研究所指的職業輔導評量,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 章第 33 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 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 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 業重建服務。關於職業輔導評量的內容、方式、實施程序、實施時數、評 量人員、評量原則和經費等事項,在民國 87 年發布「身心障礙者職業輔 導評量辦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 87)中皆有明確的規範。

四、 職業興趣評量表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 3 條明定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

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特質,就以下項目實施之:1.身心障礙狀況與功能表現 2.學習特性與喜好 3.職業興趣 4.職業性向 5.工作技能 6.工作人格 7.潛在 就業環境分析 8.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9.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在 各項職業輔導評量項目之中,職業興趣評量為其中一項評量項目。本研究 所指之職業興趣評量表意指能評估高中職特教班學生職業興趣之評量 表,評量表之內容由研究者依據文獻探討及專家學者意見編製,主要包含

七個職業興趣領域:農林漁牧業、餐飲烘焙業、工業生產業、銷售業、服 務業、清潔業、美容美髮業等。

五、職業興趣評量電腦軟體

本研究所指的職業興趣評量電腦軟體,意指由本研究自編之適合高中 職特教班學生職業興趣量表作為評量題目,發展出一套適合高中職特教班 學生實施職業興趣評量電腦軟體,該軟體可用來幫助高中職特教班教師評 量學生之職業興趣,並分析學生在各領域之職業興趣得分,作為學生未來 課程之規劃及職場實習安排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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