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高中職特教班實施職業輔導評量的現況
壹、 高中職特教班學生接受職業輔導評量之依據
在美國維吉尼亞州,維吉尼亞特殊教育團體(Virginian Special Educational Consortium,簡稱 VSEC)所訂定的職業輔導評量模式如圖 2-3,將職業輔導評量和特殊教育重新評估過程分成兩個階段實施,第一 階段的職業輔導評量包含了學生每三年一次的特殊教育再評估的時間(或 是第一次特殊教育評估以瞭解學生的障礙狀況),時間是在六年級、七年 級、八年級時。學生在進入九年級前,已經可以確定都接受過第一階段的 職業輔導評量。第二階段則在九年級、十年級或十一年級被轉介時實施,
實施的地點是位於各區的職業輔導評量中心,由職業輔導評量人員實施。
第二階段的評量設計則是針對需要進一步的評量或是需要評量較多工作 方向經驗性的評量者而設計。這些評量是利用工作樣本、環境評估、工作 行為觀察、小範圍的心理測驗(Levision, 1994)。
而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職業輔導評量模式由美國中西部中介單位
(Midwestern Intermediate Unit,簡稱 MIU)所提出,此模式包含生涯 教育、生涯探究、職業評量的過程和組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發生於國小 階段,主要是生涯覺知和零星的初始資料收集,為一至五級學生的背景和 人口統計資訊的蒐集,並且增加了瞭解工作、反應工作態度和社會技能及 正向的自我接納態度的機會。第二階段則發生於七至九年級,主要是由許
多的生涯探索活動所組成。以這些探索活動為基礎,正式的職業輔導評量 也將在此階段開始實施。第三階段,則為十至十二年級,主要強調畢業後 的計畫。職業服務處針對需要重新考量安置情況或需要進一步實施評量的 個案,提供職業重建服務(Levision, 1994)。
由美國維吉尼亞州和賓夕法尼亞州的職業輔導評量模式中可知,美國 學生在入學後即開始職業輔導評量的資料收集,到中學階段便開始職業試 探的課程活動,並且於高中職階段正式實施職業輔導評量,且在學生畢業 前。亦針對學生需要職業重建或職業評估的部分提供相關服務,可看出身 心障礙者的職業輔導評量的工作不能等到進入社會,面臨工作挑戰時才進 行評估。
在我國,依照內政部(民 91)「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 案」,將生涯轉銜規劃為:1.零到六歲,發展遲緩兒童及學齡前兒童轉銜 服務階段;2.七到十五歲,國小轉銜、國中轉銜服務階段;3.十六到六十四 歲,高中職及五專轉銜、大專院校轉銜、成人障礙者轉銜服務階段;4.六 十五歲以上老人障礙者轉銜服務等四個階段。在十六到六十四歲的轉銜階 段的實施要領第 6 項,明訂「安置學校應於一年級起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視需要通報勞政單位協助,並於學生畢業前一年邀集相關單位辦理職能及 轉銜評估。」清楚說明高中職學生一年級起應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因此,
勞工局委託之各職業輔導評量中心將高三應屆畢業身心障礙學生納入其
服務範圍。而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民 96b)「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 導評量實施計畫」第 2 項,明訂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的服務對象,為 如下具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身心障礙者:1.就業服務 單位之個案;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第 2 項需提供庇護性就 業服務者,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已不適於庇護性就業職業訓練單位 之受訓學員,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轉者;3.職業訓練單位之個案;4.因 失業而再就業之個案;5.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之個案;6.高三應屆 畢業生,有就業意願之個案;7.其他。其中亦將高三應屆畢業生納入服務 的對象,可見政府致力推動職業輔導評量提早進入校園服務之決心。
由上述可知,高中職特教班學生接受職業輔導評量,已於身心障礙者 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及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 畫中明確規定,以作為相關單位實施職業輔導評量之依循。
第一階段 職業評量(所有學生)
主要負責單位,凡是與就業相關之法規制定,皆隸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 權責,而職業輔導評量工作的中央權責單位便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在地方則是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而各級的勞工主管機關負責有關規 劃、辦理、評鑑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和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人員」專業 訓練的責任。
勞委會職訓局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迫切需要,且職業輔導評 量又為法令規定必須實施之專業工作,乃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公布五年 後,規劃「建構職業重建體系」,建置職業重建作業流程(含職業輔導評 量、職業訓練、就業轉銜、就業服務等),結合政府及民間單位籌設職業 重建據點,並有效運用教育、醫療、社政及勞政之資源,建構完善之職業 重建體系(林幸台,民 93)。同時,以三年時間逐年建立職業重建據點各項 功能,預計 93 年發展重建據點有關個案通報及職業輔導評量能力,94 年 發展重建據點有關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具研發設計改良功能,95 年建立 評量、訓練、就業輔導及輔具服務等功能之職業重建服務制度(行政院勞 委會職訓局,民 92)。職業輔導評量網路方面,延續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中程計畫(92-95 年),於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中程計畫(96-99 年)之計畫 中提出職業輔導評量業務的推動,未來是以推動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建構 職業輔導評量資源網、培訓專業人員及工具研發四方面來著手。
目前國內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對象、障別及人數,依據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彙整各縣市政府執行職業輔導評量資料指出,接受職業 輔導評量的個案人數中,除轉介單位來源數不同之外,各障礙類別之間亦 有很大的差異。依據資料顯示,91 年僅有臺北縣及高雄縣兩個縣辦理職業 輔導評量業務,92 年則有 11 個縣市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業務,接受評量人 數總計有 1,319 人,而 93 年實際上共有 13 個縣市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業務,
有 18 個職業輔導評量執行單位,接受評量人數總計有 1,128 人。不同障 礙類別者接受評量的人數亦有很大的差異,其中智能障礙者佔最多數(561 人),其次為肢體障礙者(191 人),再其次為多重障礙者(144 人)。而接 受評量的個案轉介來源,以勞政單位轉介之 519 人為最多,其次為教育單 位轉介之 370 人,再其次為社政單位轉介之 187 人,醫療單位轉介有 41 人,其他轉介來源有 60 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 93)。
整體而言,我國職業輔導評量區分為三個部分去執行,將服務範圍提 高至學校、醫療和勞政體系,使受惠的身心障礙者人數增加,但相對也提 高整合各體系間的資源,建立職業輔導評量網絡的困難度。陳靜江(民 87)
指出,以勞政單位為核心,促進各體系間相互聯繫,以建立跨專業的職業 輔導評量服務網絡,是有其必要的。林幸台等人(民 90)指出,進行職業 相關評量先有跨專業性的整合,所作的評量可能有所缺漏,而評量的結果 也未必真正切合個案的需求。因此,職業輔導評量未來之發展,更應朝向 跨專業的整合,方能使身心障礙者之各階段的轉銜過程能夠更為順暢,而
其潛能亦得以適性的發展。劉彩虹(民 94)認為,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 評量服務仍處發展初期,因此在推展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過程中,所面臨的 行政流程、專業人力不足、評量工具缺乏、過度使用職業輔導評量資源及 職業輔導評量成效之評估等問題,都需透過全面性的瞭解之後,方能找出 答案。
由上述研究可以看出,若能發展簡單、便利、本土化的電腦化評量軟 體,將有助於解決評量人力不足、評量行政流程繁雜、及評量工具缺乏等 問題,對於提升職業輔導評量效益及推展職業輔導評量概念將很有幫助。
參、 高中職特教班學生接受職業輔導評量之現況
過去多位教育學者針對職業輔導評量在高職特殊教育班實施的狀況,
已進行調查研究。林幸台(民 91)針對高職特教班行政人員、導師、專任老 師、家長進行調查,研究發現有關職業輔導評量的規劃在該校轉銜小組所 執行的任務比例,不超過七成,但有九成以上的樣本認為職業輔導評量有 實施的必要。研究中,由學校或教師的反應發現,已經實施職業輔導評量 的學校約占半數,且評量工作大多數是由導師執行,其次是專任教師。與 機構的合作部分,只有一成的學校有機構的專業人員參與職業輔導評量。
周台傑與詹文宏(民 92)的研究指出,高職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輔導 評量是就業轉銜中較弱的一環,目前的困難有:1.未有統一的職業輔導評 量工具;2.職業輔導評量未能跨專業統籌;3.需有更多的專業人員共同投
入職業輔導評量;4 多數家長和雇主對職業輔導評量概念模糊。綜合而言,
對高中職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輔導評量向度的建議有: 1.職業輔導評量 的工具格式之統一;2.跨專業的職業輔導評量制度之建立;3.相關專業人 員的參與及跨專業合作之落實;4.家長和雇主對職業輔導評量概念之增 進。
綜合學者專家之看法,針對現階段高職特教班學生接受職業輔導評量
綜合學者專家之看法,針對現階段高職特教班學生接受職業輔導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