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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Braga & Miranda(2002)的定義,環保技術指的是「透過修正或改良 現存對環境造成傷害的製程和產品,而促進環境改善的技術。其包含了直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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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年減排量,也就是每年預期產生的CERs,可以拿來作為本研究中衡量技術 移轉在東道方境內所造成之額外性減排的指標。

雖然各個 CDM 項目中技術移轉的輸出方並不一定就是該項目的 CERs 買 方,但是在相當程度上,CDM 項目中技術移轉的輸出方和 CERs 的買方都是來 自於同一個集團。兩者間最明顯的差異在於,美國因為沒有批准京都議定書所 以沒有對減排做出承諾,因而其不見於碳信用市場的買家之列,但是卻參與了 CDM 中的技術移轉行動。

圖 18 全球 CDM 項目中技術移轉的的輸出方佔年減排量比例11

(資料來源:Seres,2007。作者整理繪製)

在 CDM 項目的技術輸出方中,EU-15、日本和美國佔有最重要的地位,這 三 者 輸 出 的 技 術 所 造 成 之 年 減 排 量 , 佔 所 有 技 術 移 轉 造 成 之 年 減 排 量 的 72.4%,見圖 18。而在這三者之中,EU-15 又是涉及技術移轉之 CDM 項目中最

11 詳見附件 1 全球 CDM 項目技術輸出方

第三位的美國只佔9.9%(Seres,2007)。

表 IV : 全球主要 CDM 項目東道方之技術移轉(2007)

(取自Seres,2007,p30)

雖然 CDM 的實行並沒有強制包含技術移轉的行為,但是因為資金往往會挹

資金或技術的單方項目(unilateral projects)12,其規模則是小了許多。在所有 的 CDM 項目總平均規模為 164 ktCO2e/yr 之情況下,初期有國外參與者加入的

12 單方項目指沒有國外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參與、經東道方之國家主管 機構(Designated National Athority,DNA)批准,並在 CERs 經核証後直接授與附件一締約方 或沒有將CERs 售出的 CDM 項目(Jahn et al.,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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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9 全球不同 CDM 項目類別之技術移轉

(資料來源:Seres,2007。作者整理繪製)

這個初期國外參與者、項目的規模和技術移轉三者的正相關關係,正好驗 證了 Schofer(2004)所述的新制度論觀點:各個國家是鑲嵌於一個負載著價值 的世界脈絡中的,在這個脈絡裡,西方世界的科學被國際組織與制度用來作為 全球的典範,以之形塑普世性的科學。當非西方國家與國際組織與制度的連結 越多,則他們受到西方世界科學的影響就會越深。然而對非西方國家來說,根 據這種外生的科學進行決策與行動,是會導致和本土社會間產生斷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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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hav & Kamens,1991;Drori et al.,2003;Schofer, 2004)。在第六章第 一節中將對這個現象做更詳細的說明並進行討論。

環境責任13」(Vig,2005);而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管制目標也能夠在對經濟 發展損害較小的情況下達成。

13 “no group should either be denied a right to present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or be asked to bear a disproportionate share of environmental burden” (Vig,2005,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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