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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 EU-15 而言,EEA(2003)將其溫室氣體的減排歸類導源於三大類原 因:境內現存措施、京都議定書之彈性機制以及碳匯(carbon sink)。EU-15 成 員國可以因為境內的現存措施與政策而達成溫室氣體的減排,而因為歐盟特殊 個預期會產生較大減排效果的 CCPMs 有:排放權交易指令(Emission Trading Directive)、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指令(Directive on the Promotion of Electricity from Renewable Energy Source)、生質燃料指令(Biofuels Directive)、歐日韓 汽車產業之車輛減排自願性協定、建物能源損耗指令(Directive on the Energy Performance on Buildings ) 、 能 源 稅 指 令 ( Directive on Taxation of Energy Products and Electricity)、汽電共生指令(Cogeneration Directive)等(EEA,

2008)。除此之外,EU-15 也能夠透過國際排放權交易、JI 和 CDM 獲得碳信 用。而碳匯也是一種可以獲得碳信用的方式,指的是經由改變耕作習慣將碳封 存於土壤裡,或者是經由植樹行動將碳封存於森林中等降低空氣中碳濃度的方 法。

依據排放權交易指令,歐盟排放權交易機制(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於 2005 年被建立,目的在促進歐盟境內之溫室氣體 減排的實現,且 EU ETS 的設計與京都機制相容,可以被視為國際排放權交易

ETS,2005)。然而在 2005 年至 2007 年的第一階段,因為一開始訂定了過高 的排放上限,使得 EUAs 的數量超出了歐盟各國最後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ERUs 以取代實際的境內減排。EEA(2009)便認為 EU ETS 的運作預期在 2010 年會造成EU-15 購入相當 1990 年排放量標準 1.4%的碳信用。因此,EU ETS 雖 然是歐盟境內的減排措施,但是其對 EU-15 所產生的減排效果卻不能夠全然視 為 EU-15 的境內減排行動,所以在分析時應該將 EU ETS 從 EU-15 的境內現存 措施中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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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了要計算到底推動的措施能夠造成多少減排效果,如圖 14 所示,必須 要先依據過去的排放記錄推算出自時間點 T0 後不作為(Without Measures,

WOM)的排放軌跡,則在時間點 T1 的實際排放量與 WOM 間的差額便是自 T0 後所採取之減排措施的實際減排效果。而依據時間點T1 時的現狀,又可以推算 出維持現存措施不再作為(with existing measures,WEM)的排放軌跡,以及在 現存措施之上再計畫進一步作為(with additional measures,WAM)的排放軌 跡。則在未來T2 時間點時 WOM 與 WEM 間的差額便是目前已採取措施的預期 效果,而WEM 與 WAM 間的差額便是目前計畫採取措施的預期效果。

圖 14 不同情境之排放軌跡與效果

(作者改自UNFCCC,1999,p89)

在歐盟的實際運作中,WOM 軌跡設定為自 2002 年起依循舊制(business-as-usual,BAU)的情境(Klepper & Peterson, 2005)。而依據 EEA(2002)的 估算,EU-15 在 2002 年的 WEM 軌跡顯示,EU-15 於 2010 年將相較基準年減少 4.7%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見圖 15。然而到了 2008 年,EU-15 依據其 WEM 軌跡 估算,在 2010 年的減排將只達到基準年標準的 3.6%(EEA,2008)。也就是 說依據 EU-15 在 2008 年的 WEM 軌跡,其於 2010 年預期所達到的減排成果將 較BAU 軌跡更為退步。

(WOM)

(WEM)

(W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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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5 EU-15 實際減排與 BAU 軌跡(2008)

(資料來源:UNFCCC,2007,n.d.b;EEA,2002,2007,2008。

作者整理繪製)

此外,歷年的資料也顯示 EU-15 境內現存措施的預期效果一直以來都不能 滿足其達成京都議定書目標的需求,從 2003 年到 2006 年每年的 WEM 軌跡預 測,2010 年 EU-15 所能達成的減排成果都只在基準年標準的 0.5%到 1.6%間徘 徊,而一直要到 2007 年之後的預測數字因為加入了 EU ETS 的預期效果,才達 到基準年標準5%以上,也終於超越 BAU 軌跡所預期的 4.7%,但是仍不及京都 議定書目標的8%。不過若是將 EU ETS 的效果排除,則從 2003 年到 2008 年間 對其他境內現存措施於 2010 年的預測效果依然只剩下 0.5%到 1.8%(EEA,

2002,2004a,2004b,2005,2006,2007,2008)。這顯示了若除去 EU ETS 的效果,EU-15 境內現存措施的減排效果在這段期間內是沒有進步的,見圖 16。

另一方面,如圖 16 所示,在 2002 年到 2005 年這段期間,預期透過 CDM 與 JI 這些京都機制項目所獲得之減排卻明顯的大幅成長,其數量從零增加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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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年標準的 2.5%,而其中幾乎所有的碳信用來源都是 CDM 項目10。其後,從 2005 年到 2008 年,預期透過京都彈性機制的減排項目所獲得之碳信用數目便 穩定的維持在基準年標準的 2.5%至 3.0%之間。此外,從 2003 年開始,預期利 用碳匯所獲得的效果也逐漸從零成長到基準年標準的 1.4%(EEA,2002,

2004a,2004b,2005,2006,2007,2008)。

圖 16 EU-15 預期 2010 年減排成效

(資料來源:EEA,2002,2004a,2004b,2005,2006,2007,2008,2009。

作者整理繪製)

因此,雖然 EU-15 總和的預期減排成效終於在 2007 年開始超越其京都議定 書目標8%,實際上,源於其境內現存措施的減排效果卻一直表現不理想,最高 時也只達到基準年標準的 5.2%,扣除 EU ETS 的效果後,最高更只達基準年標 準的1.8%,相較於 BAU 軌跡所預期的成效 4.7%甚至退步了許多。但是在 2008 年,預期由京都彈性機制的減排項目所獲得的碳信用卻達到了基準年標準的

10 於 2005 年,341 Mt CO2e 來自 CDM,而只有 11 Mt CO2e 來自 JI。於 2006 年,450 Mt CO2e 來自CDM,而只有 16 Mt CO2e 來自 JI(IETA,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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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EU ETS 的預期效果也達到基準年標準的 3.3%,這都遠比其他境內現存 措施所預期產生的效果高出非常多。

不過境內現存措施的預期減排效果不理想之表現也有可能是導源於 EU-15 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增加。也就是說,有可能境內現存措施的減排效果是不斷提 昇的,但是在此同時,境內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卻以比預期更快的速度成長,因 而導致預期的減排效果相較於基準年標準下降。然而即使將溫室氣體實際排放 量的成長納入考量,在可取得資料的 2005 年至 2007 年間,相較於 WOM 軌 跡,不含 EU ETS 的境內現存措施所能產生的減排效果也是呈現減少的趨勢。

如圖 17 所示,不含 EU ETS 的境內現存措施之預期減排效果從 2005 年相較於 基準年標準的 14.1%下降到 2007 年相較於基準年標準的 13.1%(EEA,2005,

2006,2007)。

圖 17 EU-15 相較 WOM 軌跡預期減排成效

(資料來源:EEA,2005,2006,2007。作者整理繪製)

總結而言,EU-15 之 WEM 軌跡的預期減排效果在 2002 年至 2003 年間大幅 的由基準年標準的 4.7%下跌到 0.5%,同一期間,相較於基準年標準 0.5%,主 要來自 CDM 之京都彈性機制減排項目的預期減排效果首次出現。而在之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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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2008 年的期間,京都彈性機制減排項目的預期減排效果不斷的成長,於 2008 年達到了基準年標準的 3.0%。但是在前者不斷成長的同時,將 EU ETS 的 預期減排效果扣除後,WEM 軌跡的預期減排效果一直維持在不超過基準年標 準 1.8%的水準,而與 BAU 軌跡一直保持一段差距。即使將 EU-15 可能超出預 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成長列入考量,EU-15 境內現存措施的預期減排效果在引 進京都彈性機制後仍然是呈現減少的趨勢。

根據 Braga & Miranda(2002)的定義,環保技術指的是「透過修正或改良 現存對環境造成傷害的製程和產品,而促進環境改善的技術。其包含了直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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