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團購券之法律性質

第二節 商品(服務)禮券

第一款 商品(服務)禮券之意義

有鑒於商品(服務)禮券(以下簡稱禮券)之爭議層出不窮,民國九十五年起部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針對其主管範圍內之行業公布「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以維持禮券定型化契約之公平性,保障消費者權益。雖然,各目 的事業主管單位針對不同行業制定相異的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但實際上各事項對於禮券之定義並無二致,皆記載:「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 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 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 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74。」依上 開定義,可歸納如下要件:

一、得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或價值

禮券係預付型消費,即消費者預付價金後,發行人發給記載特定金額或價值 之禮券,日後消費者再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依券面記載請求給付之消費模式。

傳統紙張形式之禮券,發行人直接於券面上記載其表彰之金額或價值即可。而晶 片卡或磁卡形式之禮券(或稱為「電子禮券」),由於從卡片外觀無法得知內含之價 值,須透過特殊機器設備讀取始能得知,其存入金額之動作,即稱為圈存75。然無

74 如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零售業等商品(服 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皆為相同規定。

75 鍾薰嫻(2005),《商品(服務)禮券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頁 8,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32

論乘載價值之工具或方式為何,只要是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價值之證券,且得 據此請求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給付者,均應屬於禮券,其本質不因裝載方式不同 而有所改變76

二、持有人得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給付禮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

一般禮券上並無記載特定權利人姓名,故只要持有禮券之人,皆得向發行人 或其指定之人請求兌換禮券上所載之商品或服務。因此,學說上認為禮券上所表 彰者為特定債權,且該債權變動之一部或全部皆以占有該禮券為必要,權利與券 體相結合,而認禮券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77

本文認為禮券之要件應僅為上述二者,至於各行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於禮券定義之但書部分,排除無償發行之除外規定,應非禮券之要 件,而僅係基於衡平發行人責任之目的所為之限縮規定而已。因依照各行業禮券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發行人須對禮券提供全額履約保證。倘要求發行人 就無償提供之禮券亦須負此責任,恐降低業者提供無償禮券之意願,對消費者不 見得比較有利。故只要係由發行人發行存載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且得由持有 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券面所載商品或服 務之證券,應即屬禮券。倘該禮券為有償發行者,則可能須受相關禮券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而團購券係發行人發行記載一定價值,使持券人 得請求店家依券面記載給付商品、服務之有價證券,應屬於禮券之一種。然團購

文。

76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網站(4/14/2011),資訊不明 買的下手?網購餐券 63%未揭示履約保 證,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450 (最後瀏覽日:10/12/2012);陳明照(2010),

《預付型商品與消費者保護之研究》,頁 6,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77 鍾薰嫻(2005),《商品(服務)禮券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頁 25、30,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 士論文;陳明照(2010),《預付型商品與消費者保護之研究》,頁 76、80,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 士論文;張儒臣(2008),〈商品(服務)禮券規範與管理之研究〉,《消費者保護研究》,第 14 輯,

頁 259。

33

券雖亦為有償發行,其是否有相關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

容有疑義。

第二款 團購券於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

我國對於禮券並無專門之法律規範,而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 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其管轄之行業公告相應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如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及「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禮券發行人於經濟部登記之所營事業內容為標準,區分禮券應適用之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如發行人為零售業,則適用零售業之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行人為餐飲業,則適用餐飲業之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此類推。目前 共計有十八種78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團購券之發行人可能為店家或團購網站,店家為團購券發行人時,依照店家 之營業項目登記區分其應適用之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無問題;但團購網 站為團購券發行人時,由於團購網站係為店家行銷其商品、服務予消費者之行銷

78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www.ey.gov.tw/News4.aspx?n=

306E238316B5F61E&csn=68651C4217F75095 (最後瀏覽日:10/12/2012)。

34

《商業周刊》,第 1231 期。資料來源:商業周刊網站,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 arti-cle.php ?id=43705 (最後瀏覽日期:12/06/2012)。

81 鍾薰嫻,前揭註 79,頁 152。

35

之權益獲得部分保障,但未來主管機關仍應公布專屬於網路團購團購券之定型化 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