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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團購券之法律性質

第一節 團購券之發行

發行團購券之人,依照團購券之給付標的、個別團購網站之契約規定或實際 個案情況等因素,可能為團購網站經營者(下簡稱團購網站)或店家。而團購網站 發行之團購券與店家發行之團購券,法律性質並不相同,分述如下。

第一款 團購網站為發行人—指示證券

依民法第七百十條規定,指示證券乃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替代 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指示之人,稱指示人;被指示之人,稱被指示人;受領 給付之人,稱領取人。團購網站為發行人之團購券,由於團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 商品、服務,持團購券之人須向店家請求給付,其法律關係猶如團購網站為指示 人,指示店家(被指示人)向持券人(領取人)為給付,法律性質應屬民法之指示證 券。其特徵得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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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有價證券

書據,與私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依其法律上效力大體可分為證書、證券,

與介於兩者間之資格證券。證書,係證明特定法律關係或事實存在之文書,未與 權利相結合,不能直接左右權利變動,僅能作為外部權利或事實證明之用,且債 權人主張權利,並不以證書之持有為必要,如借據、結婚證書、收據38。證券,係 表彰一定之權利,且與該權利相結合,將權利包攝於證券內,兩者成為不可分之 一體,如車票、支票39。證券上所結合之權利,得為財產權或非財產權。前者稱為 有價證券,如票據法之票據;後者則如健保卡、駕照。若同時表彰非財產權與財 產權,且該財產權之表彰具重要性者,亦屬於有價證券,如股票,即同時表彰股 東社員權及股份財產權。而兼具證書及有價證券性質介於中間地位之資格證券,

又稱為免責證券,如衣帽存放證、行李寄放證。因債務人對持券人之履行,依法 生清償效力,與有價證券相似;但權利人權利之行使,不以占有或提示資格證券 為必要,倘真正權利人能證明其為權利人,亦得依法主張其權利,債務人有給付 義務,此點與證書相雷同。從而學說上有認資格證券性質上為有價證券與證書之 過渡,僅於依資格證券行使權利時,適用有價證券相關規定40

有價證券係以「權利證券化」為目的,將無形的權利表彰於證券上,使債權 之移轉無須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通知債務人,且授予證券權利外觀,便利權利

38 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頁 308,台北:自版。王仁宏(1988),〈有價證券基本理論〉,

《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20,台北:三民。

39 鄭玉波(1986),《民法債編各論(下冊)》,頁 728,台北:自版;史尚寬(1984),〈有價證券之研究〉, 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下)》,頁 1361,台北:五南;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

頁 308,台北:自版。

40 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頁 307,台北:自版;史尚寬(1960),《債法各論(下)》,頁 731,台北:自版;王仁宏(1988),〈有價證券基本理論〉,《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20,台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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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張權利及加速債務人審定權利人之時間41。本於有價證券即是權利所在之法理,

有價證券所表彰權利之發生、行使、移轉或消滅,應脫離權利本身之標的,與有 價證券之占有相結合,故學說將有價證券定義為:「表彰財產權之證券,其權利之 發行、行使及處分之一部或全部,須以證券之占有為要件之權利化身42。」

自網路團購交易流程觀之:消費者與團購網站訂購並付款完成後,網站系統會 將團購券電子檔案傳送給消費者;日後消費者必須將電子檔案下載、列印成紙本 形式提示店家,始得兌換商品或服務,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出示發票或電子郵件通 知信等)請求給付43。倘收受團購券之消費者欲將其券讓與他人,須交付紙本或傳 送電子檔案,否則受讓人將無從對店家請求給付。持有團購券之人得請求店家依 券面記載給付商品或服務,應係團購券上存有請求店家履行債務之債權,且權利 之發生須作成團購券、權利之移轉須交付團購券、權利之行使須提示團購券,權 利變動已與有價證券之占有結合,符合學說對有價證券之定義,應屬於有價證券 之一種。

然而,觀察網路團購之交易流程,實際上團購券係始(發行)於無實體之數位 化電子檔形式,終(行使)於紙本形式,與傳統有價證券從發行、移轉到行使皆係 以紙本形式為之者有所不同。有疑問的是,此無實體發行之團購券,其有價證券 之性質是否因其無實體化而改變?

有價證券,係將無形之權利具體化於有形紙本之證券,故有學者認為應以具

41 王仁宏(1988),〈有價證券基本理論〉,《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16,台北:三民。

42 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頁 306-307,台北:自版。

43 如 Groupon 好康兌換券使用條款第 2 條:「消費者於購買本團購商品後,系統將引導您列出該商 品或服務之兌換券,屆時您將必須持有該列印後之兌換券前往兌換該項商品或服務,且店員將 會依據您所持有之兌換券進行序號之核對,請您務必配合店員之核對程序,於核對無誤後,您 必需將兌換券繳交該店家,並於店家所持有之兌換商品簽收單上簽上完整清晰之姓名與兌換時 間,消費者不得以其他格式之商品兌換券、手機簡訊、e-mail 通知信要求兌換商品。」資料來 源: Groupon 台灣網站,http://www.groupon.com.tw/buy_tos.php (最後檢索日:1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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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書面形式為必要44,非以書面形式表現者,不屬於有價證券之範疇。然而隨著 電子商務的發展,亦有學者認為,有價證券從一開始將無形的權利實體化於有形 物體上,再回復到無實體之狀態,實際上並不改變權利的本質-代表某種型態之 抽象請求權,得請求特定對象為一定給付之權利。因此,不論其依附於紙張或是 無憑無據,權利仍存在,其憑據僅為權利之變形物而已45,有價證券之本質並不改 變。

本文認為,無論有價證券之發行態樣為紙本形式或無實體之電子檔案形式,

只要載體與權利相結合,應皆具有表彰權利之功能,有價證券之本質不因此而改 變。隨著電子商務與科技的發展,許多原本為實體形式的書據漸漸轉為無實體的 電子數位形式,我國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公布「電子簽章法」,目的即在明定電 子簽章、電子文件之法律效力,賦予其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得取代紙本書面及實體 簽章之法律效力,使無實體之電子票據等同於實體票據,便利使用者透過網路進 行交易。倘認為有價證券僅以書面形式為限,可能使許多無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 不受有價證券一般原則與相關法規範之拘束,對使用者較無保障,甚至有阻礙電 子商務發展之可能。因此,本文認為無實體發行團購券之法律性質應屬於有價證 券。

第二項 債權證券

依所表彰權利之內容不同,有價證券得區分為物權證券、債權證券、社員權 證券。物權證券,以表彰物權為內容之證券,如表彰物之所有權之提單、倉單及

44 鄭玉波(1986),《民法債編各論(下冊)》,頁 734,台北:自版。

45 王文宇(2008),《公司法論》,頁 245,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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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其交付與物之直接交付有相同效力46。債權證券,係表彰一定債權請求 權之有價證券。依照給付標的之不同,可進一步分為以給付金錢為內容之金錢證 券,如票據;以給付物品為內容之物品證券,如商品禮券;以給付勞務為內容之 勞務證券,如車票、電影票。社員權證券,係表彰社員權或股東權之證券,因通 常兼含一定數量之財產權,故一般仍歸類為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除有財產上 請求權外,尚有社團出席會議權及表決權47

民法指示證券以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代替物為內容,所表彰者為債權,屬 債權證券48。而持有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者得請求店家依券面記載給付商品、服 務,團購券上應有表彰特定物品或勞務之債權,性質上亦為債權證券。

第三項 委託證券

依給付人與發行人是否同一,有價證券得區分為委託證券、自付證券。自付 證券,係指發行人自己給付之證券,發行人與給付人相同。委託證券,係指發行 人委託他人為給付之證券,發行人與給付人並不相同。但受託人並不因發行人之 指示而當然負有給付義務,須受託人為承擔(或承兌)後始有之49。指示證券係指示 人指示被指示人為給付,屬委託證券。而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係由店家為給 付,團購網站並不負擔團購券債務之給付義務,屬於委託證券。

46 鄭玉波(1986),《民法債編各論(下冊)》,頁 563,台北:自版;史尚寬(1984),〈有價證券之研究〉, 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下)》,頁 1366,台北:五南;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

頁 312,台北:自版;王仁宏(1988),〈有價證券基本理論〉,《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

頁 22,台北:三民。

47 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頁 313,台北:自版。

48 林誠二(2002),《民法債編各論(下)》,頁 160,台北:瑞興。

49 邱聰智,前揭註 47,頁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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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本文認為法條並無明文規定指示證券必須記載領取人之姓名,且基於有價證券 流通性之本質,從後說見解。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一三七一號判例亦同後說見 解57

早期發行之團購券,券面有記載訂購人姓名,但為強調其可轉讓性,皆於訂 購人姓名後方加註「不限本人使用」字樣,實質上與無記名無異。目前團購券多 已不再記載任何姓名,成為名符其實之無記名式證券。故未記載領取人姓名之團 購網站發行團購券,性質上仍應屬指示證券。

第五項 文義證券

依當事人權利義務之範圍是否由證券文義而定,可分為文義證券與實質證券。

文義證券,指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依券面記載之文義取得權利,且不受未記載 事項對抗之有價證券58。文義證券之權利內容,依其所載文義而定,縱使該記載與 行為人真意或實際情況不符,仍不許當事人以證券以外之證明方法變更或補充之59。 實質證券,指證券雖未記載實質權利,對於善意取得人仍有對抗效力之證券60。依 民法第七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後,有依證

文義證券,指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依券面記載之文義取得權利,且不受未記載 事項對抗之有價證券58。文義證券之權利內容,依其所載文義而定,縱使該記載與 行為人真意或實際情況不符,仍不許當事人以證券以外之證明方法變更或補充之59。 實質證券,指證券雖未記載實質權利,對於善意取得人仍有對抗效力之證券60。依 民法第七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後,有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