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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團購之法律關係研究—以團購券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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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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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disciplinary Legal Studies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網路團購之法律關係研究—以團購券為中心 A Legal Study on the Daily Deal

—Centered on the Using of Vouchers

李偉琪 Wei-Chi Lee

指導教授:謝銘洋 教授 Advisor: Ming-Yan Shieh Ph.D.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Januar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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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辭

終於寫到謝辭了!這段時間,我受到的幫助好多好多,心中的感謝難以用有 限的文字描繪,僅以此謝辭表達我對父母、師長及我最親愛的朋友們無比的感 謝。

這本論文的完成,首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謝銘洋教授。謝銘洋老師擔任法學 院院長一職,百忙之餘仍抽空與我討論,耐心閱讀我不成熟的文字,並提供我相 當多的協助與指導,使這篇論文能順利完成,非常謝謝老師。也感謝口試委員詹 森林老師與杜怡靜老師。兩位老師在論文口試時,提供許多想法與見解,使我得 到很多啟發,也發現許多值得改進與再思考的地方,謝謝老師。

在科法所的三年半,雖然念書與補習的生活相當繁忙與緊湊,感謝有許多朋 友的陪伴,讓我的生活還能保有青春少女多采多姿的樣貌。2405 研究室,是我 在學校最喜歡待的地方,有各位的陪伴,2405 就像家一樣溫暖!謝謝正杰學長,

在忙碌的司法官實習中願意仔細地幫我檢閱論文,閱讀我充斥著外國文法的文字,

提供我好多想法跟意見,讓我的論文能夠更完整。學長從我大學以來就一直給我 許多提攜與幫助,不論是在課業上還是生活上都是,真的非常謝謝學長!!還有泰 翔學長、大中學長、文正學長、佳容學姊、佩鈞學姊、雅恩學姊、易鑫學長、幸 容、家合、侑芳、孟真、家榜、孟蕙、德豪、佳瑩、佩陵學姊,謝謝你們!!謝謝 幸容在忙碌的研究生行程中,願意在吃飯時間跟我討論擾亂食慾的法律關係內容,

給予我相當多的想法與啟發!!謝謝家合總是給我許多協助與諮詢!!謝謝品妤、韻 婷遠在國外還是那麼關心我!!謝謝政治系女籃、法女籃的各位姐姐、妹妹還有教 練,謝謝國高中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姊妹們,謝謝你們!!

謝謝我最親愛的爸爸、媽媽,謝謝你們無條件的支持與鼓勵,讓我能做我想 做的事,謝謝你們對我的付出與協助,總讓我有勇氣朝目標前進,謝謝爸爸、媽 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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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網路團購為近年來相當熱門的網路交易模式,自 2008 年美國 Groupon 團購 網成立後,網路團購熱潮迅速擴及到世界。2010 年台灣百萬網友團購網以同樣 的商業模式,開啟台灣的網路團購市場。網路團購之特色在於團購券之使用,然 而團購券雖帶給消費者新鮮感卻也增加法律關係的複雜性及給付的不確定性。

本文嘗試從團購券之法律性質開始,逐步分析團購網站、店家與消費者三方 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與契約類型,以期對此新興之商業模式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並針對網路團購於我國現行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相關規定適用上 所生之疑義,透過比較法的觀點,試圖建構更完善的規範方式。

關鍵字:網路團購、團購券、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消保法消費者無條件解約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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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advent of e-commerce and its related technologies have led to the creation of many new and interesting online business models. Daily Deal is one of the most well-known and popular online business models, which has taken off worldwide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Taiwan has also caught up with the trend.

One of the distinguishing features of Daily Deal business model is the using of electronic vouchers, which give the consumer a novel shopping experience. However, the vouchers also increase the uncertainty of receiving the goods or service and the complexity of related legal issues. This thesis introduces the legal nature of vouchers, and from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vil Code, clarifying the law relations among Daily Deal websites, merchants and consumers.

Since online transaction is one of typical types of mail order purchase in Con- sumer Protection Law, the Daily Deal consumer has a period of 7 days to withdraw from the contract, without giving any reason and without incurring any cost. However, Daily Deal websites through the using of vouchers provide many new and different types of goods and service, which may cause some question when applying the arti- cles. Through comparing with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on consumer rights, the the- sis tries to find an adequate regulation mode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Key word: daily deal, deal of the day, electronic vouchers, rights of withdra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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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對象 ...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 3

第二章 網路團購交易概論 ... 5

第一節 網路團購之意義 ... 5

第二節 網路團購之類型 ... 7

第一款 依給付標的而區分... 7

第一項 商品... 7

第二項 服務... 7

第二款 依給付途徑而區分... 8

第一項 郵遞配送(宅配)... 8

第二項 憑團購券兌換(到店取貨)... 9

第三節 網路團購之交易流程 ... 10

第四節 網路團購之特殊性 ... 12

第一款 具團體購買性質... 12

第二款 以無實體發行之團購券作為給付途徑... 12

第五節 各國網路團購發展概況 ... 14

第一款 美國... 14

第二款 中國... 15

第三款 台灣... 16

第六節 小結 ... 17

第三章 團購券之法律性質 ... 18

第一節 團購券之發行 ... 18

第一款 團購網站為發行人—指示證券... 18

第一項 有價證券... 19

第二項 債權證券... 21

第三項 委託證券... 22

第四項 無記名式證券... 23

第五項 文義證券... 24

第六項 無因證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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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第七項 繳回證券... 25

第八項 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給付標的物以代替物為限... 27

第二款 店家為發行人—無記名證券... 28

第一項 有價證券... 28

第二項 債權證券... 28

第三項 無記名式證券... 29

第四項 自付證券... 29

第五項 文義證券... 29

第六項 無因證券... 30

第七項 繳回證券... 30

第二節 商品(服務)禮券 ... 31

第一款 商品(服務)禮券之意義... 31

第二款 團購券於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 ... 33

第四章 網路團購之法律關係 ... 35

第一節 團購券發行人之判斷 ... 35

第二節 團購券發行人為團購網站之法律關係 ... 37

第一款 民法指示證券基礎法律關係... 37

第一項 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對價關係... 37

第二項 指示人與被指示人間-補償關係... 39

第三項 領取人與被指示人間... 39

第二款 當事人契約關係... 41

第一項 團購網站(指示人)與消費者(領取人)間 ... 41

第二項 團購網站(指示人)與店家(被指示人)間... 48

第三項 消費者(領取人)與店家(被指示人)間... 54

第三款 契約責任... 57

第一項 瑕疵擔保... 57

第二項 債務不履行... 58

第三節 團購券發行人為店家之法律關係 ... 64

第一款 民法無記名證券之基礎法律關係... 64

第二款 當事人契約關係... 65

第一項 店家與消費者間... 65

第二項 團購網站與店家間... 66

第三款 契約責任... 67

第一項 瑕疵擔保... 67

第二項 債務不履行...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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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第五章 網路團購於消保法無條件解約權規定之適用與檢討 ... 69

第一節 消保法無條件解約權概述 ... 69

第一款 郵購買賣... 70

第二款 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 71

第一項 解約權適用之交易客體... 71

第二項 解約權之行使方式... 73

第三項 行使解約權之期間... 74

第四項 法律效果... 76

第二節 網路團購之適用與疑義 ... 77

第一款 猶豫期間起始日之計算... 78

第一項 現行消保法之適用疑義... 78

第二項 歐盟相關規範... 81

第三項 本文見解... 87

第二款 特殊商品與服務於解約權之適用... 91

第一項 現行消保法之適用疑義... 91

第二項 歐盟相關規範... 93

第三項 本文見解... 97

第六章 結論 ... 100

參考文獻 ... I

附件一 ...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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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一:網路團購給付途徑與適用之交易標的………10

圖二:網路團購交易流程圖………11

圖三:民法指示證券法律關係圖………37

圖四:團購網站為團購券發行人之法律關係圖………56

圖五:店家為團購券發行人之法律關係圖………67

圖六:郵購買賣流程圖………70

圖七:消費者實際得行使解約權之期間………76

圖八:消費者行使解約權時點與猶豫期間關係意示圖………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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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據資策會統計截至二○一二年三月底止,我國經常上網人口已突破一千一百 萬人次1,加上智慧型手機的興起,網路更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的通訊工具。隨著 相關通訊技術的發展,二○一二年我國電子商務產值可能達到六千六百億元,較 去年度成長百分之十七點四,甚至可望在二○一五年突破一兆元2。網路購物可謂 電子商務中最具代表性與重要性的消費活動,二○一一年台灣網路購物市場已超 過四千三百億元,且以每年成長百分之二十的速度持續發展中3。而網路團購,又 屬近年來最受矚目的一種網路購物模式。

本文所指之網路團購,並非指由消費者一人擔任主購,募集其他有共同需求 的人一起購買的「合購」,而是專指如世界最大的美國 Groupon 團購網一般,每日 推出不同限時、限量超低折扣商品、服務的網路商業模式。網路團購特別之處除 優惠的價格外,須透過團購券之使用才能取得商品、服務的給付方式,相較於傳 統網路購物之郵遞配送給付方式,不但帶給消費者新鮮感且得不受到郵遞技術限 制,交易標的種類更加豐富,迅速蔚為風潮。開啟我國團購風潮的團購網站,應

1 資策會 FIND 網站(9/26/2012),2012 年 3 月底止台灣上網人口,http://www.find.org.tw/find/home.

aspx?page=many&id=334 (最後瀏覽日:12/06/2012)。

2 工商時報(11/20/2012),台灣電子商務規模 2015 年達兆元,A14 版,http://tw.news.yahoo.com/%E5%

8F%B0%E7%81%A3%E9%9B%BB%E5%AD%90%E5%95%86%E5%8B%99%E8%A6%8F%E6%

A8%A1-2015%E5%B9%B4%E9%81%94%E5%85%86%E5%85%83-213005620.html(最後瀏覽日:

12/06/ 2012)。

3 Yahoo!奇摩新聞網(11/08/2012),台灣網購年成長 20% 好壞兩樣情,http://tw.news.yahoo.com/%E5

%8F%B0%E7%81%A3%E7%B6%B2%E8%B3%BC%E5%B9%B4%E6%88%90%E9%95%B720-%

E5%A5%BD%E5%A3%9E%E5%85%A9%E6%A8%A3%E6%83%85-110301531--finance.html(最後 瀏覽日:12/0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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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二○一○年的「百萬網友團購網」。筆者有幸曾參與當時的團購活動,在購買時 間開始前即須將網頁開啟等待;開放購買時,若沒有立刻、迅速按下購買鍵,那 就只能等待明日,盛況可見一斑。目前,二○一二年上半年台灣團購市場每月之 銷售額平均在三點五億元以上4,並持續發展中。

隨著越來越多採用相同商業模式的網站陸續出現,相關的交易糾紛也漸漸浮 現,如店家倒閉、拒不兌換、廣告不實、服務差別待遇、訂不到位等問題,使得 消費者開始對網路團購失去信心。由於網路團購涉及消費者、團購網站與店家三 方關係,加上團購券之發行,使法律關係變得較為複雜,易使消費者不知應向何 人主張權利或有何權利得主張,而蒙受損失。因此本文欲藉由團購券之法律性質、

網路團購之法律關係及相關契約責任之釐清,希冀能對網路團購此新興商業模式 有更進一步的瞭解。此外,網路團購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之一種,而有 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之適用。此種新興之商業模式於相關規範之適用上亦有相當 疑義,本文除釐清相關疑義外,並參考歐盟遠距契約指令及消費者權利指令於消 費者解約權之規範,探尋更妥善之規範方向,以期能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同時,

兼顧企業經營者之發展空間。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對象

台灣網路團購市場自二○一○年發展至今,已從先前的百家爭鳴轉為以大型 團購網站為主的情勢。尤其 Groupon 台灣及 GOMAJI 團購網二者,囊括台灣團購 市場幾乎百分之八十的市占率5,因此本文即以該二團購網站作為主要的研究對象,

觀察其交易流程及網站與團購券記載之定型化契約。

4 GoodLife 半價團購情報網,http://blog.goodlife.tw/archive/8/2012 (最後瀏覽日:12/06/2012)。

5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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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網路團購商品、服務之給付方式,得分為郵遞配送(宅配)與透過團購券至店 家兌換兩種。由於透過郵遞配送方式給付之網路團購,除了有最低購買人數限制 外,與傳統網路購物甚為雷同,鑒於傳統網路購物相關問題已經為數不少之學說 詳細討論,因此本文之研究範圍僅以透過團購券至店家兌換商品、服務之網路團 購為限。此外,以兌換團購券方式給付者,部分團購網站為便利消費者向店家請 求給付商品或服務,除發行團購券予消費者外,會額外提供記載團購券序號、優 惠期間、兌換店家名稱等資訊之簡訊,會於傳送團購券電子檔案與消費者之同時,

發送至消費者手機中,消費者得擇一提示店家;惟團購券電子檔案須列印成紙本 始可提示,簡訊則直接以手機開啟提示即可。由於簡訊之記載形式、行使方式與 團購券有所不同,且並非每家團購網站皆有提供,其法律性質、衍伸之法律關係 皆可能與電子檔案形式之團購券相異,鑑於篇幅,本文僅以電子檔案形式之團購 券作為研究對象,簡訊不在研究範圍之內。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網路團購實際上涉及三方當事人,團購網站、店家與消費者。本文透過觀察 團購網站定型化契約、團購券定型化契約、期刊及媒體報導等試圖釐清團購網站 與消費者、團購網站與店家、店家與消費者間之法律關係,惟礙於現實上取得團 購網站與店家間之定型化契約有困難,本文僅能透過上述有限的資料從外部觀察、

建構整個網路團購的交易模式,並嘗試推論出可能的契約態樣。

此外,網路團購屬相當新穎的網路交易模式,國內外相關學說論述相當有限,

且多集中於商業模式分析、行銷方式、經濟效益等面向之研究,加上個別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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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從事網路團購之交易金額不高,平均單價約落在三百到五百元之間6,使得消費爭 議雖多但卻乏法院見解可資參照,亦為本文另一重要之研究限制。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透過觀察網路團購交易流程、團購網站及團購券之定型化 契約,分析歸納契約約定之當事人權利義務,再配合國內外網路團購相關研究及 報導建構其商業模式,歸納特徵並據以推論契約類型,最後再進一步分析當事人 之契約責任。外國立法例方面,本文選擇以歐盟之相關消費者保護指令作為研究 對象,理由除了現行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與我國消保法特種買賣一節針 對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及猶豫期間之規定多有雷同外,二○一一年底歐洲理事會 及歐洲議會因應科技發展及社會變遷針對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作了全面性的 修正,相關修正規定相當值得參考。本文欲藉由比較法之角度分析歐盟相關規範,

試圖建構更完善的規範方式,以作為我國法未來修正之參考。

6 GoodLife 半價團購情報網,http://blog.goodlife.tw/ (最後瀏覽日:12/0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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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網路團購交易概論

本章先定義本文所指之網路團購之意義及範圍,並分析其交易流程、特色及 發展沿革,對此新興交易模式作基本的介紹。

第一節 網路團購之意義

我國目前交易習慣上所謂之「網路團購」,係源自於美國稱為 daily deal、deal of the day 或 flash sales,專指團購網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定時於不同地區或城市推 出限時、限量並設有最低購買人數限制之優惠商品或服務,須達一定數量之消費 者購買,消費者始能取得優惠之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團購,為 團體購買(group-buying)之簡稱,係指藉由聚集消費者需求,使價格隨著需求增加 而下降的交易機制7。對消費者而言,購買的量越大,其議價能力越強,較易取得 價格折扣、運費減免、贈品等優惠;對店家而言,大量販售能增加銷量、避免庫 存,且對消費者群體行銷的成本通常較對個別消費者行銷低,使店家亦樂意接受 團體購買並給予銷售優惠8。過去由於地理環境限制,消費者只能聚集周圍、同地 區的人一起購買,能累積到的需求數量相當有限,網際網路盛行後,經由網路平 台打破地理限制,能匯聚更多共同需求之消費者,更強化其議價能力。而網路團 購中,每筆團購項目皆設有最低購買人數限制,須有一定數量之消費者於時限內 為訂購並付款,交易始生效力,消費者始能取得團購券兌換優惠之商品、服務,

7 Krishnan S. Anand & Ravi Aron , Group buying on the web: A comparison of price-discovery mecha- nisms, 49 Management Science 1546, 1548 (2003);王玫晴(2006),《線上合購之消費者價值認知結 構》,頁 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論文。

8 楊惠琴(2006),《網路合購知覺風險與合購意向影響因素之研究》,頁 4,東吳大學國際貿易學系 碩士班國際企業組碩士論文;王玫晴(2006),《線上合購之消費者價值認知結構》,頁 4,國立成 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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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團體購買機制之一種適用型態。我國早期最知名的團購網站「百萬網友團購網」

9即以團購為名,加上其他相同運作模式之網站多於其定型化契約中使用團購一詞 及傳播媒體亦以團購稱呼此種商業模式,使得「網路團購」漸漸成為此種新興網 路商業模式之名稱。

網路團購主要係由團購網站作為介於消費者與店家間之行銷商,自每筆交易 中收取一定比例之價金作為報酬,負責向消費者推廣店家商品、服務之商業模式10, 如寄送記載當日優惠內容之電子信件、發送「購物金」11等方式,累積大量潛在客 戶,迅速提升店家知名度與銷售量,為時下相當受歡迎的行銷方式12。網路團購的 行銷功能,在團購風潮盛行後更為強化,越來越多的店家願意提供團購優惠,商 品、服務的種類激增。如今團購網站每日推出的優惠已超過十種以上,過去一日 一項優惠13的情況早已不復見;購買時間限制也不再限於二十四小時以內,目前一 般多為三天,長達一週者亦不在少數;甚至連代表「團」購之最低購買人數限制,

也大幅放寬,僅須三人或一人即可成立之優惠亦所在多有,使網路團購團體購買 的特性,有逐漸淡化的趨勢。

綜上所述,本文將網路團購之特徵歸納為下列三點:

一、固定時間推出限時、限量優惠商品或服務的一種網路商業模式;

二、設有最低購買人數限制;

三、團購網站本身不提供商品、服務,而由店家為提供者。

9 Kuobrothers 網站,http://www.kuobrothers.com/millionbuy.htm(最後瀏覽日:10/11/2012)。百萬網友 團購網已於 2010 年 12 月被 Groupon 台灣併購。

10 Utpal M. Dholakia, How Effective are GROUPON Promotions for Business? , 2(2010), Retrieved from: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696327

11 消費者可邀請其親友加入團購行列,若因其推薦而首次購買成功,團購網站將發送團購金,得

於購買團購優惠時作為現金直接抵用。

12 以 Groupon 為例,2010 年 8 月時,正在等候要在 Groupon 網站上架的團購優惠就有 35,000 項。

資料來源: Wall Street Journal 網站,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000142405274870344700457 5449453225928136.html(最後瀏覽日:10/11/2012)。

13 早期的網路團購,一個團購網站一天於一個地區只會推出一項優惠的商品或服務,因此被稱為

one deal a day 或 daily d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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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二節 網路團購之類型

第一款 依給付標的而區分

第一項 商品

如食品、服飾、生活用品等一般常見之商品,網路團購皆有之。其中,又以 憑團購券至特定餐廳內享用優惠餐點,並能親身感受店家環境與服務之餐廳餐飲,

特別受到消費者歡迎。觀察各團購網站每日推出之優惠內容,此種供消費者到餐 廳內用餐飲的團購優惠即占了半數以上,甚至有團購網站推出依照用餐時段即買 即用的餐飲團購,讓消費者每餐都可享用優惠的團購餐飲,加深其對網路團購的 依賴。

第二項 服務

按摩保養、美容美髮、旅遊、各式教學或體驗課程等服務,亦為網路團購常見 的交易客體。由於服務之性質,無法經由郵遞配送方式給付,因此消費者購買後,

須透過紙本形式之團購券,親自至店家受領。其中,旅遊、渡假服務約占網路團 購總銷售金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為網路團購之重要交易標的14。惟團購網站所指之

「渡假」或「旅行」與我國現行法所謂之「旅遊」、「旅行」概念上並不完全相同。

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

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換言之,至少必須有安排旅程且提供交通、膳

14 GoodLife 半價團購情報網,http://blog.goodlife.tw/(最後瀏覽日:1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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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宿、導遊或其他相關服務之一者,始為旅遊契約。旅遊服務,網路團購亦有之,

但較為少見;較常見者,係以至特定旅館住宿與受領餐飲、使用附設設施為內容 之服務。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觀光旅館業,係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 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進一步規定觀光旅館業之業務範圍為:「一、客房出租。二、附設餐飲、會議場 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 務」,將同時提供住宿服務並附設餐飲、商店或休閒娛樂場所之旅館,稱為觀光旅 館。因此,以特定旅館之住宿及餐飲、內部設施使用為給付內容之團購項目,實 際上即係提供消費者至觀光旅館住宿及接受相關服務。至於,其他不屬於民法旅 遊服務,亦不屬於觀光旅館住宿及其相關服務之住宿服務,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 二條第八款規定係屬於旅館業之業務範疇,故以此種住宿服務為內容之團購項目,

係以提供消費者至旅館住宿及接受相關服務為內容。

第二款 依給付途徑而區分

第一項 郵遞配送(宅配)

郵遞配送係指透過運送業者將消費者於團購網站購買的商品,遞送到指定處 所之運送模式,亦為一般網路購物之主要給付方式。網路團購中,以郵遞配送方 式給付之標的,以實體商品為限,店家會於出貨期間依照訂單編號及消費者提供 的收件資訊陸續出貨,並不會再提供團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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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二項 憑團購券兌換(到店取貨)

消費者於團購網站訂購並付款完成後,系統會立即傳送電子檔案形式的「團 購券」(如附件一)到消費者之電子信箱或其於團購網站之帳戶內。消費者使用團 購券時,須將電子檔案列印成紙本形式,攜帶至店家營業場所兌換商品或服務。

團購券在美國稱為 voucher,台灣則多以團購券、兌換券或憑證稱之。部分團購網 站為便利消費者兌換商品、服務,除了電子檔案外,會額外發送記載團購券序號、

優惠期間等內容之簡訊至消費者手機內,消費者只須提示該則簡訊即可兌換。由 於簡訊之記載形式、使用方式與團購券多有不同,其法律性質與當事人間之法律 關係可能因而與團購券相異,且並非所有團購網站皆有提供簡訊,鑒於篇幅關係,

簡訊並不在本文研究範圍之內。

目前,五成以上15的網路團購商品、服務係透過團購券之使用給付予消費者。

除了內用優惠餐飲或按摩、美容、住宿等無形之服務,因其性質,消費者必須親 自至店家實體營業場所始得受領者外,傳統上許多本得直接利用郵遞配送的實體 商品,亦採用此種方式給付。對店家而言,使消費者親自到店領取,得免除運費 及運送過程造成商品耗損所生之損失,且經驗上消費者既已耗費交通成本前往領 取商品,為避免該成本之浪費,事後再為解約或退貨的機率較低;對消費者而言,

雖須負擔交通費用、時間成本,但得於受領當場檢查商品、有疑問得即時詢問店 家,降低嗣後發生交易糾紛之機會。再者,郵遞配送多僅適用於保存期限長或不 易損壞的商品,交易標的之種類亦因而受到限制。透過團購券之使用,使消費者 到店家受領給付的方式,如冷飲、刨冰、現作餐飲等不適宜冷凍、脆弱或保存時 效極短的商品,亦能成為網路交易標的,無須受到運送技術的限制,消費者之選 擇更加多元化。

15 GoodLife 半價團購情報網,http://blog.goodlife.tw/(最後瀏覽日:1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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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網路團購,每筆團購項目皆有其固定的給付方式,消費 者無法於購買時自行選擇以兌換團購券之方式給付或以郵遞配送之方式給付。推 其理由,可能係因團購券之發行涉及履約保證,發行人須額外負擔一定費用擔保 團購券之價值,而郵遞配送即無此必要,對店家而言成本較低;且消費者若得針 對相同商品,自由選擇給付方式,可能使店家因無法大量委託運送,而增加運送 成本。因此,綜上所述,得將網路團購之給付途徑與適用之交易標的歸納如圖一:

圖一、網路團購給付途徑與適用之交易標的(本文繪製)

第三節 網路團購之交易流程

由於每筆團購項目皆有最低購買人數限制,須有一定數量之消費者下單並付 款,始能取得團購券,兌換優惠之商品、服務。若消費者按下購買鍵時該團購項 目尚未達最低購買人數,仍須先行付款,待購買人數到達預設門檻時,消費者始 能取得團購券。若消費者選購時該團購項目已達最低購買人數,其按下購買鍵、

付款完畢,網站系統將立即發送團購券電子檔案至消費者的電子信箱或其於團購 網站的帳戶中。至於,購買時限結束仍未達最低購買人數之團購項目,團購網站

郵遞配送 商品

憑團購券到店 兌換

商品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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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行退費予消費者。

消費者取得團購券後,通常須等待一段時間,至優惠期間(或稱為兌換期間) 開始後,始得持團購券至店家營業場所請求給付。優惠期間一般為一個月到三個 月,消費者須於該期間內將團購券兌換完畢,否則依照團購網站定型化契約規定16, 優惠期間經過後,僅能請求團購網站退還其所給付之價款,不得再請求店家依照 券面記載給付商品、服務。此外,實際行使團購券兌換商品、服務時,消費者須 事先自行將收受之團購券電子檔案列印成紙本形式始得提示店家,不得直接以電 子檔案為之。

圖二、網路團購交易流程圖(本文繪製)

16 如 GOMAJI 客服中心/兌換券使用問題第 6 點記載:「消費者若逾優惠使用期未使用兌換券,即 不得使用該兌換券要求店家提供該商品或服務,或抵用相同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原購買 兌換券所支付之金額可向本網站申請退費。」資料來源:GOMAJI 網站,http://www.gomaji.com/

support.php (最後瀏覽日:1/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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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網路團購之特殊性

第一款 具團體購買性質

傳統網路購物,消費者為取得店家提供之量販優惠,如滿千送百、滿額免運 費、滿額送贈品等,須自行集結有共同需求者一起購買。而網路團購,係店家與 團購網站合作,透過最低購買人數限制的設計,須累積足夠的購買人數,消費者 始能取得優惠之商品、服務,將需求聚集的步驟內化到網路團購過程中,達到團 體購買的效果。但此團體購買之性質,已日漸淡化。

第二款 以無實體發行之團購券作為給付途徑

傳統上消費者預付價金且得據以請求給付商品或服務之有價證券,以禮券為 主。禮券之發行態樣,多為占有一定空間、具有一定形體之實體發行,較常見者 為紙本禮券與電子禮券。紙本禮券,係店家自行將禮券印製完成,再交付消費者;

使用上如同紙幣一般,直接交付以代現金支付。惟對店家而言,除了印製成本外,

後續之清點、銷毀等作業,亦須耗費相當人力、時間成本,且紙本禮券易遭偽造、

變造,致生店家損失。而電子禮券,係指如晶片卡或磁卡等卡片形式之禮券,須 藉特殊設備始能讀取到其所存載之價值者。消費者須先付款購買卡片,發行人會 事先儲存一定價值或消費者須額外付費儲值於卡片中,日後消費以卡片在讀卡機 上所顯示之金額,作為支付憑藉17。由於電子禮券可減少紙張印製的成本,卡片內

17 鍾薰嫻(2005),《商品(服務)禮券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頁 9,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文;郭冠甫(2000),〈電子付款機制的興起與相關法律問題(上)〉,《資訊法務透析》,第十二卷第 一期,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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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抵扣完畢後,仍可重複加值使用節約資源,僞、變造的風險也大幅降低,透 過系統連線,後續亦可省下人力核對或是清點、輸入的人事成本。惟晶片卡、磁 卡製作成本偏高,僅有資本較大之店家有能力大量發行,一般店家仍以發行紙本 禮券為主。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技術發展漸趨完善,越來越多有價證券從實體發行轉為 無實體發行(或稱為數位化、無紙化),如無實體發行之股票、電子票據18、電子折 價券19等。網路團購之團購券亦為無實體發行:消費者付款後,可立即至其電子信 箱或其於團購網站設立之帳戶取得團購券電子檔案;日後兌換商品、服務時,再 自行下載、列印成紙本形式,攜至店家營業場所,提示並交還始可。無實體發行 之團購券僅須透過網路,得立即將電子檔案或簡訊傳送給他人,較實體發行禮券 須當事人面對面交付或是透過郵寄的方式始能轉讓便利且節省成本。對團購券發 行人而言,除了省去印製及寄送費用外,更可避免寄送過程中券體毀損、遺失所 造成之損失。對消費者而言,雖須負擔列印成本,但付費後得立即取得團購券,

省去等待送達之時間,亦能更機動的處分票券。

此外,傳統網路交易之給付方式,主要係依標的物之性質而定。實體商品,

多以郵遞配送等一般運送方式交付;無實體之資訊、課程或數位化商品,多以下 載或同步連線等方式給付。而新興的網路團購,透過網路傳送無實體、數位形式 之團購券予消費者,日後再由消費者親自持券至店家營業場所兌換商品、服務,

使過去性質上無法透過郵遞配送給付之商品、服務亦得成為網路交易標的,交易

18 電子票據,係指以電子方式製成之票據,以電子簽章取代實體簽名與蓋章。目前電子票據種類

包括:指定受款人且劃平行線之電子支票、委託金融業擔當付款之電子本票與金融業者付款之電 子匯票。參見王文宇、林育廷(2008),《票據法與支付工具規範》,頁 225,台北:元照。

19 電子折價券(electronic coupon),係消費者須自行下載、列印,並攜帶至實體商店使用,以享有折 扣優惠之折價券,如網路上常見之速食店折價券。消費者取得折價券並無須預先支付價金,非 屬預付型消費,且該券未與特定債權結合,僅店家因消費者之提示而提供折扣而已,性質上與 有價證券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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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種類較傳統網路購物更具多樣性。

第五節 各國網路團購發展概況

第一款 美國

網路團購的交易模式,最早可以回溯到二○○四年成立之 Woot!網站20,其以 地區為單位,「每日推出一項團購項目」(one deal a day)供消費者購買。隨著網路團 購的盛行,相同型態的團購網站如雨後春筍般大量出現,其中最受矚目的屬二○

○八年十一月成立於美國芝加哥的 Groupon 團購網。

Groupon,意指 group coupon,象徵集結網友的力量一起團購低價優惠21。目前 在全球超過四十個國家皆可購買到 Groupon 的團購優惠,除了每日在不同城市提 供不同的商品、服務外,提供旅遊、住宿的「Groupon Getaways」(渡假去!)22,以 及將商品直接宅配到消費者指定地點的「Groupon Goods」23,亦為其重要的銷售 標的。

二○○八年金融海嘯,民眾積極尋求低價又實惠的商品,而每日提供五折以 下折扣優惠的 Groupon 團購網,正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也促使其快速的成長,

更被美國富比士雜誌(Forbes)譽為成長最快速的公司(The Fastest Growing Company

20 Woot!網站,http://www.woot.com/(最後瀏覽日:10/11/2012)。

21 台灣 Groupon 網站,http://www.groupon.com.tw/(最後瀏覽日:10/11/2012)。

22 Groupon Getaways 網站,http://www.groupon.com/getaways?d=travel_countmein (最後瀏覽日:

11/9/2012)。

23 Groupon Goods 網站,http://www.groupon.com/goods?from_goods_nav=true (最後瀏覽日:1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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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24。各地亦開始出現利用相同模式運作之團購網站,甚至有數以百計的山寨版 網站25

二○一二年七月,Groupon 率先於新加坡成立全球第一家實體概念商店,店內 設有電腦,供消費者在此瀏覽、購買、列印優惠券,並提供實體商品現場兌換。

消費者可在下單前先試用商品或詢問相關資訊,使其更能安心購物26。倘此項創舉 能大幅提升團購銷量,想必又將帶起新的一波網路商店實體化的風潮。

第二款 中國

二○一○年成立之「美團網」27開啟了中國的團購熱潮,據統計該年以 Groupon 模式建立的團購網站數量突破千家,其中不乏知名購物或社群網站,也紛紛加入 團購戰局,如人人網推出的糯米網28、淘寶網之聚划算2930。而美國 Groupon 亦於 二○一一年與騰訊合資成立高朋團購31,將 Groupon 的版圖拓展到中國。

除了複製 Groupon 模式外,中國的團購網站透過結合網路社群、線上購物商 城或入口網站,利用既有的社群基礎建立穩定的消費客群,使中國的網路團購發 展得更加快速。中國團購網站從最初二○一○年約一千七百家,隔年成長為五千

24 Forbes 網站(8/30/2010),Meet The Fastest Growing Company Ever,http://www.forbes.com/forbes/20 10/0830/entrepreneurs-groupon-facebook-twitter-next-web-phenom.html (最後瀏覽日:12/9/2012)。

25 據統計,2010 年美國有超過六十個 GROUPON 山寨網站,英國、德國、巴西、俄羅斯亦有之,

尤其中國有超過四百個山寨版 GROUPON 網站。資料來源:數位時代網站(08/07/2010),全球一 起瘋團購,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15718 (最後瀏覽日:12/9/2012)。

26 數位時代網站(7/7/2012),Groupon 首家實體概念商店 新加坡開幕,http://www.bnext.com.tw/

article/view/tag/Groupon/id/23820 (最後瀏覽日:12/9/2012)。

27 美團網,http://sh.meituan.com/ (最後瀏覽日:12/09/2012)。

28 糯米網,http://bj.nuomi.com/ (最後瀏覽日:11/9/2012)。

29 淘寶聚划算網站,http://ju.taobao.com/index.htm (最後瀏覽日:11/9/2012)。

30 數位時代網站(08/07/2010),全球一起瘋團購,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157 18(最後瀏覽日:12/9/2012)。

31 高朋團購網站,http://www.gaopeng.com/deals/quanguo (最後瀏覽日:11/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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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約有三億人參與其中32。但二○一一年底因經濟景氣不佳,團購市場出現倒閉 潮,在一年不到的時間內有近兩千家倒閉,成長與衰退的速度皆相當驚人33

第三款 台灣

台灣早期最知名的的團購網站是二○一○年八月由網路公司「郭氏兄弟團隊」

成立的「百萬網友團購網」,效仿美國 Groupon 的運作模式,同樣也在台灣掀起一 股團購風潮,商品甫上線開賣即銷售一空;其營業額快速成長,亦帶動相同性質 的團購網站快速且大量的出現。同年底百萬網友團購網被美國 Groupon 併購,更 名為 Groupon Taiwan (台灣酷朋,以下簡稱 Groupon) 34

除了 Groupon 外,「GOMAJI 夠麻吉」35 (以下簡稱 GOMAJI)亦為現今台灣團 購市場相當知名的團購網站。GOMAJI 的運作模式與 Groupon 相同,其特殊性在 於額外提供可直接提示店家之簡訊,消費者憑簡訊即可兌換商品、服務,無須再 下載、列印成紙本;此外,並推出名為「我餓了」36的當日即得使用之優惠餐飲,

相較於一般網路團購,通常需等待兩個星期到一個月後之優惠期間開始後,才能 至店家兌換商品或服務,更具便利性。

網路團購盛行後,交易糾紛漸增,消費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多僅於大型知名的 團購網站交易,加上二○一一年底全球經濟不景氣造成團購市場萎縮,許多中小 型的團購網站紛紛倒閉,形成現今以大型團購網站為主的局面。據自二○一二年 年初至同年七月之統計,Groupon 與 GOMAJI 二團購網站合計囊括全台灣近百分

32 數位時代網站(1/11/2012),中國團購 2011 年交易總額 110 億元人民幣 3 億人次參與,http://

www.bnext.com.tw/focus/view/cid/103/id/21688 (最後瀏覽日:12/9/2012)。

33 經濟日報(05/22/2012),團購網湧現倒閉潮 變形求生,A15 版。

34 台灣 Groupon 網站,http://www.groupon.com.tw/ (最後瀏覽日:11/9/2012)。

35 GOMAJI 團購網站,http://www.gomaji.com/Taipei (最後瀏覽日:10/11/2012)。

36 GOMAJI「我餓了」網站,http://www.gomaji.com/instant.php?city=Taipei (最後瀏覽日:1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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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八十之團購市佔率37,規模之大不容小覷。因此,本文即以 Groupon 與 GOMAJI 二團購網站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分析其契約內容與運作模式,希冀對此新興的商 業模式能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第六節 小結

網路團購為新興的網路商業模式,憑藉平均市價五折以下的優惠價格及網路 線上交易的便利性,迅速在世界各地掀起熱潮。早期學界對網路團購之研究,多 集中於其行銷策略、消費者行為等層面,對其法律關係較無著墨。隨著團購網站 與使用之消費者漸增,相關法律糾紛、消費爭議出現,網路團購之法律關係亦有 釐清之必要。然而,實際上依照交易標的性質、給付方式等因素,團購網站會與 店家訂定不同類型的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使網路團購之法律關係並 非固定之單一類型,且於加入消費者後,三方關係更形複雜。以郵遞配送方式給 付之網路團購,交易模式除購買人數及時間限制外,其餘皆與傳統網路購物極為 雷同。傳統網路購物模式存在已久且不乏學說論述,相關法律爭議多已經討論;

反觀以兌換團購券方式給付之網路團購,係新型態的給付模式,團購券本身之法 律性質、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與責任歸屬皆不明確,於網路團購相關爭議層出不 窮之今日,有進一步研究之必要。鑒於篇幅關係,本文僅將研究範圍著眼於「以 兌換團購券為給付途徑之網路團購」,探討由網路團購交易衍伸出的新形態給付途 徑—團購券之法律性質與內部法律關係,以期釐清相關法律爭議。

37 GoodLife 半價團購情報網,http://blog.goodlife.tw/ (最後瀏覽日:1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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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團購券之法律性質

觀察整體網路團購交易流程,團購券可謂係串連網路團購三方關係之重要工 具,故欲探究網路團購法律關係前,必須先就團購券之法律性質加以分析。由於 發行人與給付人之異同將使得團購券之法律性質產生歧異,因此本章將區分不同 之發行態樣分別論述。除探究團購券於民法體系上之地位外,由於我國針對商品、

服務禮券設有相關行政規範,本章亦進一步探究團購券是否屬於商品、服務禮券 及有無禮券相關規範之適用。

第一節 團購券之發行

發行團購券之人,依照團購券之給付標的、個別團購網站之契約規定或實際 個案情況等因素,可能為團購網站經營者(下簡稱團購網站)或店家。而團購網站 發行之團購券與店家發行之團購券,法律性質並不相同,分述如下。

第一款 團購網站為發行人—指示證券

依民法第七百十條規定,指示證券乃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替代 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指示之人,稱指示人;被指示之人,稱被指示人;受領 給付之人,稱領取人。團購網站為發行人之團購券,由於團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 商品、服務,持團購券之人須向店家請求給付,其法律關係猶如團購網站為指示 人,指示店家(被指示人)向持券人(領取人)為給付,法律性質應屬民法之指示證 券。其特徵得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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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有價證券

書據,與私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依其法律上效力大體可分為證書、證券,

與介於兩者間之資格證券。證書,係證明特定法律關係或事實存在之文書,未與 權利相結合,不能直接左右權利變動,僅能作為外部權利或事實證明之用,且債 權人主張權利,並不以證書之持有為必要,如借據、結婚證書、收據38。證券,係 表彰一定之權利,且與該權利相結合,將權利包攝於證券內,兩者成為不可分之 一體,如車票、支票39。證券上所結合之權利,得為財產權或非財產權。前者稱為 有價證券,如票據法之票據;後者則如健保卡、駕照。若同時表彰非財產權與財 產權,且該財產權之表彰具重要性者,亦屬於有價證券,如股票,即同時表彰股 東社員權及股份財產權。而兼具證書及有價證券性質介於中間地位之資格證券,

又稱為免責證券,如衣帽存放證、行李寄放證。因債務人對持券人之履行,依法 生清償效力,與有價證券相似;但權利人權利之行使,不以占有或提示資格證券 為必要,倘真正權利人能證明其為權利人,亦得依法主張其權利,債務人有給付 義務,此點與證書相雷同。從而學說上有認資格證券性質上為有價證券與證書之 過渡,僅於依資格證券行使權利時,適用有價證券相關規定40

有價證券係以「權利證券化」為目的,將無形的權利表彰於證券上,使債權 之移轉無須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通知債務人,且授予證券權利外觀,便利權利

38 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頁 308,台北:自版。王仁宏(1988),〈有價證券基本理論〉,

《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20,台北:三民。

39 鄭玉波(1986),《民法債編各論(下冊)》,頁 728,台北:自版;史尚寬(1984),〈有價證券之研究〉, 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下)》,頁 1361,台北:五南;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

頁 308,台北:自版。

40 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頁 307,台北:自版;史尚寬(1960),《債法各論(下)》,頁 731,台北:自版;王仁宏(1988),〈有價證券基本理論〉,《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20,台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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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張權利及加速債務人審定權利人之時間41。本於有價證券即是權利所在之法理,

有價證券所表彰權利之發生、行使、移轉或消滅,應脫離權利本身之標的,與有 價證券之占有相結合,故學說將有價證券定義為:「表彰財產權之證券,其權利之 發行、行使及處分之一部或全部,須以證券之占有為要件之權利化身42。」

自網路團購交易流程觀之:消費者與團購網站訂購並付款完成後,網站系統會 將團購券電子檔案傳送給消費者;日後消費者必須將電子檔案下載、列印成紙本 形式提示店家,始得兌換商品或服務,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出示發票或電子郵件通 知信等)請求給付43。倘收受團購券之消費者欲將其券讓與他人,須交付紙本或傳 送電子檔案,否則受讓人將無從對店家請求給付。持有團購券之人得請求店家依 券面記載給付商品或服務,應係團購券上存有請求店家履行債務之債權,且權利 之發生須作成團購券、權利之移轉須交付團購券、權利之行使須提示團購券,權 利變動已與有價證券之占有結合,符合學說對有價證券之定義,應屬於有價證券 之一種。

然而,觀察網路團購之交易流程,實際上團購券係始(發行)於無實體之數位 化電子檔形式,終(行使)於紙本形式,與傳統有價證券從發行、移轉到行使皆係 以紙本形式為之者有所不同。有疑問的是,此無實體發行之團購券,其有價證券 之性質是否因其無實體化而改變?

有價證券,係將無形之權利具體化於有形紙本之證券,故有學者認為應以具

41 王仁宏(1988),〈有價證券基本理論〉,《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16,台北:三民。

42 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頁 306-307,台北:自版。

43 如 Groupon 好康兌換券使用條款第 2 條:「消費者於購買本團購商品後,系統將引導您列出該商 品或服務之兌換券,屆時您將必須持有該列印後之兌換券前往兌換該項商品或服務,且店員將 會依據您所持有之兌換券進行序號之核對,請您務必配合店員之核對程序,於核對無誤後,您 必需將兌換券繳交該店家,並於店家所持有之兌換商品簽收單上簽上完整清晰之姓名與兌換時 間,消費者不得以其他格式之商品兌換券、手機簡訊、e-mail 通知信要求兌換商品。」資料來 源: Groupon 台灣網站,http://www.groupon.com.tw/buy_tos.php (最後檢索日:1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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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書面形式為必要44,非以書面形式表現者,不屬於有價證券之範疇。然而隨著 電子商務的發展,亦有學者認為,有價證券從一開始將無形的權利實體化於有形 物體上,再回復到無實體之狀態,實際上並不改變權利的本質-代表某種型態之 抽象請求權,得請求特定對象為一定給付之權利。因此,不論其依附於紙張或是 無憑無據,權利仍存在,其憑據僅為權利之變形物而已45,有價證券之本質並不改 變。

本文認為,無論有價證券之發行態樣為紙本形式或無實體之電子檔案形式,

只要載體與權利相結合,應皆具有表彰權利之功能,有價證券之本質不因此而改 變。隨著電子商務與科技的發展,許多原本為實體形式的書據漸漸轉為無實體的 電子數位形式,我國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公布「電子簽章法」,目的即在明定電 子簽章、電子文件之法律效力,賦予其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得取代紙本書面及實體 簽章之法律效力,使無實體之電子票據等同於實體票據,便利使用者透過網路進 行交易。倘認為有價證券僅以書面形式為限,可能使許多無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 不受有價證券一般原則與相關法規範之拘束,對使用者較無保障,甚至有阻礙電 子商務發展之可能。因此,本文認為無實體發行團購券之法律性質應屬於有價證 券。

第二項 債權證券

依所表彰權利之內容不同,有價證券得區分為物權證券、債權證券、社員權 證券。物權證券,以表彰物權為內容之證券,如表彰物之所有權之提單、倉單及

44 鄭玉波(1986),《民法債編各論(下冊)》,頁 734,台北:自版。

45 王文宇(2008),《公司法論》,頁 245,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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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其交付與物之直接交付有相同效力46。債權證券,係表彰一定債權請求 權之有價證券。依照給付標的之不同,可進一步分為以給付金錢為內容之金錢證 券,如票據;以給付物品為內容之物品證券,如商品禮券;以給付勞務為內容之 勞務證券,如車票、電影票。社員權證券,係表彰社員權或股東權之證券,因通 常兼含一定數量之財產權,故一般仍歸類為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除有財產上 請求權外,尚有社團出席會議權及表決權47

民法指示證券以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代替物為內容,所表彰者為債權,屬 債權證券48。而持有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者得請求店家依券面記載給付商品、服 務,團購券上應有表彰特定物品或勞務之債權,性質上亦為債權證券。

第三項 委託證券

依給付人與發行人是否同一,有價證券得區分為委託證券、自付證券。自付 證券,係指發行人自己給付之證券,發行人與給付人相同。委託證券,係指發行 人委託他人為給付之證券,發行人與給付人並不相同。但受託人並不因發行人之 指示而當然負有給付義務,須受託人為承擔(或承兌)後始有之49。指示證券係指示 人指示被指示人為給付,屬委託證券。而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係由店家為給 付,團購網站並不負擔團購券債務之給付義務,屬於委託證券。

46 鄭玉波(1986),《民法債編各論(下冊)》,頁 563,台北:自版;史尚寬(1984),〈有價證券之研究〉, 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下)》,頁 1366,台北:五南;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

頁 312,台北:自版;王仁宏(1988),〈有價證券基本理論〉,《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

頁 22,台北:三民。

47 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頁 313,台北:自版。

48 林誠二(2002),《民法債編各論(下)》,頁 160,台北:瑞興。

49 邱聰智,前揭註 47,頁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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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無記名式證券

依權利人記載方式之不同,有價證券得分為記名證券、指定證券、無記名式 證券。記名證券,係指證券上記載特定權利人姓名之證券,義務人僅得向該特定 權利人為給付。故此種證券已不得經由背書轉讓予第三人,只能依一般債權讓與 方式移轉證券上之權利50。指定證券,係指證券上載明特定權利人姓名,且附上「或 其指定人」之指定文句,故義務人得給付予該指名權利人,亦得給付於該權利人 以背書所指定之人51。無記名式證券,證券上並未記載權利人姓名,義務人憑券給 付,認券不認人。證券之轉讓,僅須交付即可,中間流通之持券人,無庸暴露於 交易過程中,免受證券上權利義務之拘束52。證券上債務因清償而消滅,惟該效力 僅發生於被指示人與受清償人間,因此義務人給付後須回收該券,以避免日後為 重複給付53

依民法第七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指示證券之讓與應以「背書」為之。有學 說由此推論,相較於無記名式證券之讓與得以交付為之,指示證券應不得為無記 名式,須記載領取人之姓名始可54。另有學說認為背書除記名背書外,空白背書亦 可;空白背書之證券,實質上與無記名式證券相同,無需特別禁止指示證券不記 名之必要55。此外,匯票與支票屬指示證券之典型,依照票據法規定,受款人姓名 亦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無記載受款人姓名,逕以執票人為受款人即可(票據法 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故指示證券為無記名形式應無不可

50 王仁宏(1988),〈有價證券基本理論〉,《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24,台北:三民。

51 同前註,頁 25。

52 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頁 316,台北:自版。

53 同前註,頁 386。

54 同此見解者:史尚寬(1960),《債編各論(下)》,頁 760,台北:自版;鄭玉波(1986),《民法債編各論 (下冊)》,頁 740,台北:自版;戴修瓉(1979),《民法債編各論》,頁 308,台北:三民。

55 薛祀光(1948),《民法債編各論》,頁 348,上海:大東,轉引自鍾薰嫻(2005),《商品(服務)禮券相 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頁 3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相同見解:邱聰智,前揭註 53,

頁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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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本文認為法條並無明文規定指示證券必須記載領取人之姓名,且基於有價證券 流通性之本質,從後說見解。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一三七一號判例亦同後說見 解57

早期發行之團購券,券面有記載訂購人姓名,但為強調其可轉讓性,皆於訂 購人姓名後方加註「不限本人使用」字樣,實質上與無記名無異。目前團購券多 已不再記載任何姓名,成為名符其實之無記名式證券。故未記載領取人姓名之團 購網站發行團購券,性質上仍應屬指示證券。

第五項 文義證券

依當事人權利義務之範圍是否由證券文義而定,可分為文義證券與實質證券。

文義證券,指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依券面記載之文義取得權利,且不受未記載 事項對抗之有價證券58。文義證券之權利內容,依其所載文義而定,縱使該記載與 行為人真意或實際情況不符,仍不許當事人以證券以外之證明方法變更或補充之59。 實質證券,指證券雖未記載實質權利,對於善意取得人仍有對抗效力之證券60。依 民法第七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後,有依證 券內容為給付之義務,為文義證券。而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經店家為承擔後,

56 鍾薰嫻(2005),《商品(服務)禮券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頁 3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文。

57 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 1371 號判例:「支票之付款人以銀錢業為限,為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 定。支票上所記載之付款人如非銀錢業,即不能適用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衹應認為民法債 編所稱之指示證券。此項指示證券並無須記載領取人之姓名,其未記載者固亦屬指示證卷之性 質,領取人並得將其讓與第三人,惟被指示人拒絕承擔或給付時,領取人可向指示人請求清償 其原有債務,受讓人如因受讓該指示證券已交付對價於領取人,亦可本於不當得利向領取人請 求返還對價,領取人及受讓人均不得仍持該指示證券,請求指示人給付證券上所載之金額。」

58 蕭亨國(1990),《有價證券之基本理論》,頁 47,最高法院印。

59 林誠二(2002),《民法債編各論(下)》,頁 161,台北:瑞興。

60 蕭亨國,前揭註 58,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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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亦僅有依券面記載內容為之給付義務,應屬文義證券。

第六項 無因證券

依有價證券所表彰之權利與其原因有無關聯,得分為要因證券與無因證券。

無因證券,係指其表彰之權利,不以原因為要件之證券,如票據。無因證券所表 彰之權利,因證券之作成而發生,與作成之原因無關61。要因證券,係指證券所表 彰之權利與原因行為相關聯。要因證券所表彰之權利,因原因行為而發生,其效 力亦受原因行為左右62。指示證券為無因證券,持有人得不明示原因,而主張享有 證券上權利63。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其上之權利不受取得原因影響,縱使該原 因被撤銷或無效,持有人仍得向被指示人請求依券面記載為給付,應為無因證券。

第七項 繳回證券

指示證券本身為權利之表彰,如被指示人清償後未收回證券,日後善意持券 人為給付請求,被指示人須再為清償。為避免被指示人受重複給付之風險,領取 人受領給付後應將指示證券繳回。因此,即使民法指示證券未如無記名證券有繳 回之明文規定,學說仍認為指示證券屬於繳回證券64。而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

經消費者下載、列印成紙本形式,攜至店家營業場所兌換商品、服務時,店家亦 會回收該紙本團購券65,性質上似應屬於繳回證券。

61 史尚寬(1984),〈有價證券之研究〉,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下)》,頁 1368,台北:五南。

62 同前註,頁 1368。

63 林誠二(2002),《民法債編各論(下)》,頁 161,台北:瑞興。

64 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頁 386,台北:自版;同前註,頁 162。

65 如 GROUPON 好康兌換券使用條款第 2 條:「消費者於購買本團購商品後,系統將引導您列出該 商品或服務之兌換券,屆時您將必須持有該列印後之兌換券前往兌換該項商品或服務,且店員 將會依據您所持有之兌換券進行序號之核對,請您務必配合店員之核對程序,於核對無誤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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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有疑問的是,傳統上有價證券多為紙本形式,係發行人自行印製完成再交 付受領人,受領人取得者係一不得重製、不得再加工的有價證券。義務人給付完 成後,僅須收回該券,即可使他人無法再持券為請求,避免重複給付。而網路團 購中,發行人交付者係數位電子檔案形式之團購券,消費者須自行重製、列印出 來始得提示店家,並無法直接使用。換言之,團購券發行人實際上授予受領團購 券之消費者人重製權,允許其得下載至電腦、複製檔案或重複列印成數份紙本,

團購網站定型化契約上並無特別限制,應可認為團購券具有可重製性。如此設計 之用意,可能係為便利消費者將團購券讓與他人使用,以「即使買了不用,也可 以轉送給別人使用」之行銷方式,促使消費者能無顧慮的、快速的下單購買,同 時並可省去發行人印製及寄送券本之成本。惟團購券之可重製性,將使得店家事 實上無法回收所有團購券紙本或要求刪除所有電子檔案,未來仍有重複給付之危 險,證券繳回之效果無法達成,對店家相當不利。

然而,現實運作上透過團購券序號之紀錄,此種問題並不存在。每張團購券 皆有不同的序號,作為發行人為對團購券數量、流通或事後清點之控管,亦有防 範偽、變造之功能,因此店家收回團購券時,多會核對之。團購券電子檔案雖具 可重製性,但其上序號並不因轉寄、列印等重製行為而改變。店家得透過登載序 號加上持券人之簽名,紀錄團購券上債務之已經清償而消滅,避免事後重複給付,

達到實質回收團購券之效果。故本文認為,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性質上仍屬於 繳回證券。

您必需將兌換券繳交該店家,並於店家所持有之兌換商品簽收單上簽上完整清晰之姓名與兌換 時間,消費者不得以其他格式之商品兌換券、手機簡訊、e-mail 通知信要求兌換商品。」資料 來源: GROUPN 台灣網站,http://www.groupon.com.tw/buy_tos.php (最後檢索日:1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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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項 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給付標的物以代替物為限

民法第七百一十條規定:「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 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代替物,係指一般交易上得以種類、品質、

數量而確定之物,如金錢、米、油、酒等;反之,不代替物,則是一般交易上注 重其個性之物,如古董、字畫等66。物之可替代與否,係以交易慣例作為區分標準。

由於一般交易不注重代替物之個性,較易給付且便於流通,故民法指示證券之給 付標的以代替物為限67。團購網站為團購券發行人時,指示店家給付之標的可能為 商品或服務。商品多係以種類、品質、數量之方式記載於券面,如巧克力蛋糕七 吋一個、特定型號之吹風機一個等等,屬代替物並無疑問。然而,給付無形勞務 之服務,如美容美髮、美體按摩等,是否亦能為代替物概念所涵蓋?

服務之特徵在於68:無形性(Intangibility)、同時性(Simultaneity)69、變異性 (Variability)70、無法儲存之易消滅性(Perishable)。有學說將服務界定為「不以物之 提供為目的,由特定人對特定人所直接或間接加以給付具有自然科學危險性之作 為或不作為71。」換言之,服務為特定人對特定人以提供勞務為目的之勞務之債。

服務雖非有形之物,惟以團購券給付之服務,亦是以種類、品質、數量確定,如 六十分鐘特定價值之腳底按摩、洗加剪之美髮服務等,實際上具有可替代之本質,

倘單純因服務非物,此要件不合之故,即完全排除其適用民法指示證券規定,而 僅將當事人關係以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認定,對當事人不一定較有保障,甚至可能

66 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 228-229,台北:自版。

67 鄭玉波(1986),《民法債編各論(下冊)》,頁 730。

68 林世芬(1995),《論消費者保護法上服務提供人之歸責型態--兼評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五十一 條》,頁 19-21,國立中興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林忠儀(2004),《論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服務無 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頁 81,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69 服務之提供者與接受服務者須同時在場。

70 同一服務,常因服務提供者、時間、地點,甚至消費者之不同,而有品質或內容上之差異,不

易維持均等的服務。

71 朱柏松(1999),《消費者保護法論》,頁 196,台北: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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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該等有價證券之流通,有違當事人真意。故本文認為,以服務作為給付標的 之有價證券,應得類推適用民法指示證券之相關規定。

第二款 店家為發行人—無記名證券

民法第七百十九條規定:「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 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店家發行之團購券,由店家對持券人自為給付,

性質上應屬於無記名證券。其特徵得歸納如下:

第一項 有價證券

無記名證券之權利發生須作成證券、移轉須交付證券、行使須提示證券,應 屬於有價證券。持有店家發行團購券之人,得請求店家依券面記載給付商品或服 務,應係團購券上存有請求店家履行債務之債權,且該權利之發生須作成團購券、

權利之移轉須交付團購券、權利之行使須提示團購券,權利變動已與有價證券之 占有結合。此外,如同團購網站發行之團購券,店家發行團購券亦為無實體發行,

基於權利之本質並不因載體之型態變化而改變,店家發行之團購券性質上應屬有 價證券。

第二項 債權證券

依民法第七百十九條規定,無記名證券之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 記載之內容為給付,故無記名證券上應表彰一定債權,屬債權證券。而持店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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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團購券之人亦得請求店家依券面記載給付商品、服務,因此團購券上應有表彰 特定物或勞務之債權,性質上應為債權證券。

第三項 無記名式證券

民法無記名證券不須記載特定權利人,以持有人為權利人,持有人得持無記 名證券向發行人請求依券載內容為給付72。團購券上並無記載特定權利人之姓名,

而以持券人為權利人,對於發行人請求依證券之記載為給付,故應屬無記名式證 券。

第四項 自付證券

民法第七百十九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得對發行人請求給付。因此,民 法無記名證券除無記載權利人姓名外,更須為自付證券。而店家發行之團購券,

係由店家給付商品、服務予持券人,發行人與給付人同一,屬自付證券。

第五項 文義證券

民法第七百十九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持券人僅得依券面記載之內容請求發行 人給付,不許當事人以無記名證券以外之其他證明方法變更或補充。店家為團購 券發行人時,亦僅對持券人依券面記載為給付,故店家發行之團購券應屬文義證 券。

72 林誠二(2002),《民法債編各論(下)》,頁 196,台北:瑞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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