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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問卷調查與實際訪談

第一節 問卷設計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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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問卷調查與實際訪談

第一節 問卷設計與分析

一、問卷設計

(一)問卷目的與題目內容

問卷調查之目的主要分為三大部分,包括整治所面對的主要困難、促進污染 土地再利用之作法與完成整治後可能的計畫。

第一部分為釐清各場址於整治時所遭遇的困難,本題將選項設計成四大部分,

包括整治經費、法令相關、整治開發與其他,如表 4-1 所示。由於填答者遭遇的 困難可能不只一項,故本研究以複選題的方式讓填答者勾選。

表 4- 1 整治時所面對困難之分類

項目 內容

整治經費 .整治污染土地所需費用過高

.不易籌措污染整治所需經費

法令相關 .政府對污染土地整治的要求標準過於嚴格

.對污染土地整治相關法令不清楚 整治開發 .污染土地整治再利用無利可圖

.整治污染土地所需時間過長

.污染土地之產權處理困難

.整治成效難以預估

其他 .採開放性填答,以補足未盡事項

第二部分,結合文獻回顧中誘因給予和處罰(carrots and sticks)的概念,本題 將促進污染土地再利用作法之選項設計為誘因給予、處罰及其他等三大部分,如 表 4-2。利用五分李克特氏量表(Likert Scales)的方式,讓填答者對各項促進污染 土地再利用作法勾選非常同意、同意、無意見、不同意、非常不同意,以調查各 填答者對促進污染土地再利用作法之態度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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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1 問卷調查研究流程圖 確定研究母體

調查電話及地址

郵寄問卷及電話通知

回收問卷進行後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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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卷發放與回收情形

(一)整治場址

根據環保署 2012 年 3 月 4 日公告之整治場址全台共有 51 處,其中台灣中油 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所管理的煉油廠與工廠共有 4 處、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 司所管理的加油站共有 5 處、台中市政府所有的整治場址共有 4 處,因為屬於同 一主體的管理,所以皆各寄一份問卷為代表。此外,由於 4 個整治場址為非法棄 置場址,無法得知其地主或污染行為人之地址,故無法寄出問卷。綜上所述,本 研究於 2012 年 3 月 28 日郵寄紙本問卷共 37 份,至 2012 年 4 月 16 日共回收 14 份,其中有 3 份問卷因場址遷移不明、查無此人等遭郵局退回,故整治場址之有 效問卷共 11 份,回收率約 32%。

(二)控制場址

據環保署 2012 年 3 月 4 日公告之控制場址全台共有 623 處,其中由於農地 上無建物存在,以及非法棄置場址為遭人惡意傾倒或掩埋廢棄物,二者皆無法得 知其地主或污染行為人之地址,故二者無法寄出問卷(合計共 486 處)。此外,亦 有部分場址已解散或消失,不知其去向而無法寄出問卷。再者,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所管理的煉油廠與工廠共有 17 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管 理的加油站共有 4 處、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加油站共有 2 處、中國石 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整治場址共有 2 處,由於屬同一公司的管理,

所以皆各寄一份問卷為代表。綜上所述,本研究於 2012 年 3 月 28 日郵寄紙本問 卷共 74 份,至 2012 年 4 月 16 日共回收 17 份,其中有 6 份問卷由於場址遷移不 明、查無此人等遭郵局退回,故控制場址之有效問卷共 11 份,回收率約 16%。

本研究於等待問卷回收的過程中,皆以電話與地主或污染行為人聯繫。然而,

發現很多場址電話是空號,及遭遇部分地主或污染行為人認為此議題過於敏感而 表達不願意或不方便填寫之情形。故本研究問卷的回收狀況不如預期,整治場址 和控制場址總共回收 22 份問卷。

三、填答者基本資料

(一) 是否為污染行為人

在 22 個回收的樣本中,只有 1 個非污染行為人,其餘皆為污染行為人。污 染行為人是目前法令規定之主要負整治責任者,因此這些樣本的意見與態度具有 代表性,有其參考價值。

(二) 場址種類為整治場址或控制場址

在回收的 22 個樣本中,包括 11 個整治場址及 11 個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和

過高(100%)、不易籌措經費 (75%)、整治成效難以預估(50%)。顯示二者皆認為 整治費用過高、整治成效難以預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位於非都市土地有 75%

認為不易籌措整治經費,而位於都市土地的場址僅 6.3%認為不易籌措經費。故 可得知,位於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的污染場址,在整治時面對的困難可能因區

(Likert Scales)的方式,讓填答者對各項作法勾選非常同意、同意、無意見、不同 意、非常不同意,其計分方式為 5、4、3、2、1 分。透過各作法之平均分數可得 知各場址對促進污染土地再利用作法之態度或看法,平均分數大於 3 分偏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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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促進污染土地再利用作法外,填答者亦於「其他」開放填答欄位中,

提供其他促進污染土地再利用作法之意見,具有參考價值,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政府徵收污染土地

「可由政府以合理價格徵收(在取得業主協商同意下)。」

2.建置透明且統一的審查委員會機制

(1)「建置中央層級之審查委員會,避免各縣市政府與學者專家天馬行空之建 議。」

(2)「建置公開透明統一標準之審查委員會機制。」

3.整治標準應依不同使用而調整

「污染整治有其困難度,欲回復至原狀須投入極大的經費,因此整治目標宜 因不同目的使用而降低,例如:如工業區、住宅區等不同區段之標準宜有差異。」

由上述第 2 點和第 3 點之建議可得知,建置透明且統一的審查委員會機制以 及依不同使用方式而調整整治標準等作法,對於促進污染土地再利用可能有所幫 助。此外,針對第 1 點,本研究認為若採取政府徵收污染土地之作法,對政府而 言,政府除需負擔整治費用外,仍須給予業者一筆補償費用。對污染行為人而言 (須以地主為前提),雖然可能以較低地價格讓政府取得土地,但也不必負整治責 任。故此作法對政府的負擔較重,且徵收為最後不得已之手段,故原則上仍應以 私人整治為宜。

(二)不同角色對各項促進污染土地再利用作法之態度

了解整體填答者於促進污染土地再利用的偏好後,為進一步了解「整治場址 與控制場址」、「地主與承租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等不同角色間,是否 對促進污染土地再利用作法存在不同的態度或偏好。本研究以敘述統計的方式,

就誘因給予、處罰及其他等三大部分進行比較與分析。

此外,為便於觀察填答者對於各項作法的態度,本研究將原本李克特氏五分 量表重新編碼為三分量表,即將「非常同意」及「同意」二個選項合併,二者加 總作為題項「同意」的次數;而將「非常不同意」及「不同意」選項合併,二者 加總作為題項「不同意」的次數;無意見者則不改變。

1.誘因給予

整體填答者在誘因給予的偏好上,如表 4-9 的最後一列所示。有多數(71%) 抱持同意的態度、其次(23%)表示無意見,以及少數(6%)不同意。由此可知,大 多數的填答者都贊成以誘因給予的方式促進污染土地再利用。以下分別探討「整 治場址與控制場址」、「地主與承租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等不同角色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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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誘因給予方面是否存在不同的態度或偏好。

(1)整治場址和控制場址部分

整治場址和控制場址對於誘因給予的作法,如表 4-9 倒數第二列和第三列所 示,整治場址有 80%同意、14%無意見及 6%不同意;控制場址有 62%同意、33%

無意見及 5%不同意。故可發現,在誘因給予作法的整體同意程度上,整治場址 的同意程度高於控制場址。本研究認為其原因可能在於,整治場址相對控制場址 而言,需要較高的整治費用,故對於誘因給予的作法同意程度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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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觀察二者在各項作法的同意程度,可發現二者在補貼整治費用、減免 相關稅負(地價稅、公司營業相關稅負)及增加土地價值(優先提供公共設施、變更 為較高價值之使用分區)等六種作法上,皆偏向同意且無明顯不同。本研究認為,

結合上部分「整治時面對的主要困難」分析結果,整治場址和控制場址在面對的 困難上呈現相近的情況,故在誘因給予的各項作法,二者意見大部分亦呈現相近 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二者於「提供房屋稅之減免」存在較明顯的差異,即整治場 址有 91%同意提供房屋稅之減免,而控址場址僅 55%表示同意,45%則無意見,

如表 4-9。本研究推測二者的差異來自於,房屋稅在現行稅制上,其稅額可能低 於地價稅或公司營業相關稅負。因此,整治場址於財務負擔壓力較重的情況下,

對房屋稅減免會較敏感而偏向同意;相對地,控制場址可能認為房屋稅減免的影 響不大,故較多表示無意見。

(2)地主和承租人部分

地主和承租人對於誘因給予的作法,如表 4-10 倒數第二列和第三列所示,

地主有 66%同意、26%無意見及 8%不同意;承租人有 83%同意及 17%無意見。

故可發現,在誘因給予作法的整體同意程度上,承租人的同意程度稍微高於地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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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觀察二者在各項作法的同意程度,可發現二者在補貼整治費用、減免 相關稅負(地價稅、房屋稅、公司營業相關稅負)及增加土地價值(優先提供公共設 施、變更為較高價值之使用分區)等六種作法上,皆有超過半數同意且並無明顯 不同。本研究認為,結合上部分「整治時面對的主要困難」分析結果,地主和承 租人在面對的困難上呈現相近的情況,故在誘因給予的各項作法上,二者意見亦 可能大部分呈現相近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二者於「補貼污染土地尚未清償之貸款利息」存在較明顯的 差異,即承租人 100%同意補貼污染土地尚未清償之貸款利息;而地主意見較不 一致,僅 38%表示同意、38%表示無意見和 24%不同意。本研究推測二者的差異 來自於,對地主而言,利息補貼可能只占整治過程所需花費成本的一小部分,或

值得注意的是,二者於「補貼污染土地尚未清償之貸款利息」存在較明顯的 差異,即承租人 100%同意補貼污染土地尚未清償之貸款利息;而地主意見較不 一致,僅 38%表示同意、38%表示無意見和 24%不同意。本研究推測二者的差異 來自於,對地主而言,利息補貼可能只占整治過程所需花費成本的一小部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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