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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整治場址控管案例之探討

第二章 台灣污染場址現況概述

第二節 解除整治場址控管案例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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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解除整治場址控管案例之探討

於前一節了解台灣目前整治場址和控制場址的概況後,此節主要為探討污染 較嚴重的整治場址中,成功解除控管的案例。期透過成功解除整治場址控管的案 例,進一步整理並歸納其成功解除控管者之共通點,以供本研究後續探討促進污 染土地再利用之參考。

目前台灣經整治而解除整治場址控管的案例僅有 2 個,為「台南市一心加油 站」及「高雄市仁武加油站」。台南市一心加油站位於台南市東區莊敬路 180 號,

面積共 3,525 平方公尺。該場址於 2006 年 10 月被公告為整治場址,經歷四年三 個月後解除控管。經由台南市都市計畫圖系統

(http://bud.tncg.gov.tw/upmis/pubhtml/index_pub.htm)進行定位,如圖 2-1,可知 該地本身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而週邊土地亦大多為第三種商業區和中密度 住宅區,故推測此地區存在對該土地之市場需求。

圖 2- 1 台南市一心加油站之都市計畫圖 資料來源:台南市都市計畫圖系統。

(網址

http://bud.tncg.gov.tw/upmis/pubhtml/index_pub.htm)

高雄市的仁武加油站,位於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 166 號,面積共 2,318 平方 公尺。該場址於 2008 年 3 月被公告為整治場址,經歷二年十個月後解除公告。

經由高雄市都市計畫圖系統(http://urbangis.kscg.gov.tw/kscgurban/)進行定位,

如圖 2-2,可知該地本身西側鄰近主要道路,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農業區,而東 側週邊土地大多為住宅區,故推測此地區存在對該土地之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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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2 高雄市的仁武加油站之都市計畫圖 資料來源:高雄市都市計畫圖系統。

(網址

http://urbangis.kscg.gov.tw/kscgurban/)

將上述兩個整治完成案例之相關資料整理成表 2-7,以利進一步探討。可發 現其種類皆為加油站且都位於都市計畫區。透過有限的資訊可初步推測如加油站 類型的點狀且面積較小之污染場址可能較容易整治,以及都市計畫區內的整治場 址較可能被優先整治。

表 2- 7 目前整治完成之兩個整治場址相關資料表

場址名稱 場址種

場址面 積(平方 公尺)

公告為整治 場址日期

公告解除時

間 使用分區 台南市一心加油站 加油站 3,525 2006/10/18 四年三個月 商三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

限公司仁武加油站

加油站 2,318 2008/03/06 兩年十個月 農業區 資料來源:整理自環保署 2012 年 3 月 4 日公告之全台灣污染場址資料。

最後,就整治期間來看,2 個解除整治場址控管的案例平均花費三年半的時 間完成污染整治。以下用三年半作為標準來檢視台灣目前整治場址的整治情形,

如表 2-8 所示。其中公告未滿一年的整治場址有 23 個,顯示近年來公告的整治 場址數量日益增加;除公告未滿一年的整治場址外,可發現其他 28 個整治場址 中超過半數已公告超過三年半,由此可觀察出污染整治場址面臨整治推動遲緩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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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8 污染整治場址公告期間 公告期間 個數

未滿一年 23

三年半以內 12

三年半以上 16

總計 51

資料來源:整理自環保署 2012 年 3 月 4 日公告之全台灣污染場址資料。

且整治場址在未公告解除前,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5 條規定,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得命污染行為人停止 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故當整治場址被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5 條規定命令停業、停工,致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時,這些閒置的場址將無形中 對社會產生資源的浪費。

假設台灣目前所有污染整治場址皆被依法命令停業、停工使用,本研究查詢 各整治場址的公告現值,除以民國 99 年內政部公布之全台灣「公告土地現值占 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79.29%)以進行污染土地價值試算。其加總結果為全 台灣目前有 13,899,374,033 元的土地價值,因為污染土地之閒置未使用而造成損 失浪費。此外,假設台灣目前所有污染整治場址皆符合台財稅第 0910450106 號 函釋2規定而免徵地價稅,且不考慮累進稅率之情況,以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之 地價稅基本稅率 10‰來進行每年政府對污染整治場址免徵稅額之試算。結果為 每年政府因污染場址免徵地價稅而損失的稅收共 22,984,793 元。從上述簡單的試 算可知,長遠來看,我國污染土地閒置未整治所造成的損失相當可觀,故推動污 染土地之整治實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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