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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問題意識與取徑

Ethics and aesthetics are one and the same.

——Ludwig Wittgenstein (2003, p.68) 雅斯培(Karl Jasper)在《德國罪過問題》中把罪過分為四種:(1)刑法罪 過(criminal guilt):有客觀事證違反了法律,並受到法庭審判的罪過;(2)政 治罪過(political guilt),或稱政治罪責(political liability):就政治層面來說,

每個人均在現代國家裡行動,譬如選舉投票,公民的行動在政治上獲得國家擔保,

因而也應承擔起國家犯下的罪過,這是人們無法迴避的政治罪責;(3)「道德 罪過」(moral guilt):即便未受到法庭審判,個人仍得按照良知與道德對自己 的行為擔負起道德責任;(4)形上學罪過(metaphysical guilt):個人作為人類 而存在,與他人之間有一種連帶的共同責任。當對他人陷入危境,個人對此罪過 所見所知卻無法予以阻止,人們便應感受到一種不忍的責任。這是來自人在上帝 面前的自我覺察的轉化。(Jasper, 2001, p.25, pp.55-56)依照上述的罪責劃分,

雅斯培提到集體罪責(collective guilt)一詞,主要來指涉在一政治共同體下生活 的政治罪過。然而,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並不贊同集體罪過的說法,因 為「自動自發承認集體罪惡的結果,當然就是非常有效地幫那些實際上做了什麼 式的人漂白了」。(Arendt, 2008a)她強調的是個人責任,因為在政治與道德領域 沒有所謂的服從,人們應該思考的不是消極的「為何服從」,而是「為何支持」

這樣的問題。將「罪過」引入公眾生活有可能造成道德與政治的混淆,譬如,主 權者可能透過罪的指認、懺悔的程序、寬恕的場面,對私人領域予以浸透;它當 然也可能藉由正義的究責或赦免的手段,來達成政治的追索或和解的交換目的。

幾個政治人物的例子相當值得探討。南非前總統曼德拉、捷克前總統哈維爾、

17 Theo-dicy 一詞源自 theos(神)與 dike(正義),意指即便人間最邪惡的苦難都為全知全能的 神所預想和確知,因為神是正義的終極所在。柴玲說:「神從不放過任何一個罪。所以我有完全 的信心,有一天他們必須回到神的面前來面對自己所犯下的一切的罪」,這正符合了神義論的觀 點。

翁山蘇姬等人,當他們從政治牢獄中解放出來後,他們都在個人層次上提到寬恕 與原諒,儘管進入政界後基於政治責任無法全然寬恕。林書揚、施明德等政治犯,

出獄後並沒有陷入政治仇恨的正義戲碼中,反而也提出超克過往仇恨的看法。即 便是以將納粹份子送上法庭審判為職志的「納粹獵人」西蒙‧威森塔爾(Simon Wiesenthal),在他的自傳《寬恕?!》18一書中也描述過,他見到一位瀕死的黨 衛隊士兵,對方以十分悔恨的口吻向他請求寬恕,然而他不發一語地離開。此後,

儘管他不曾明言「寬恕」,他一直為此問題所糾纏,甚至在戰後還拜訪了這位士 兵的母親。這些例子一方面呈現出寬恕與正義的兩難;但另一方面,也呈現出他 們身為公民,有種與主權與神權語境脫勾的的思維能力,在面對正義所要求的責 任與真相的同時,也觸及到和解與超克仇恨的深處。

透過一種整體的歷史觀,可能有助於我們蘊生出超越的思維;除此之外,是 否還有別的徑路呢?戰後正義與寬恕的議題,在各種形式的藝文術創作中不斷出 現,包括紀錄片、電影、自傳、口述史、或是視覺藝術、表演藝術等。這些作品 對正義與寬恕的觀點各異,但是不同於論述性的理性思維,而是透過感官的、敘 述的方式來碰觸這複雜的問題。不管它們能夠提供多少深入的見解與剖析,它們 的表現形式反而比學術研究與知識論述更接近一般大眾,也具有更多的影響力。

這些美學作品究竟如何呈現寬恕(或正義)這個複雜的問題?我們是否可能藉由 審美的作品作為一種創造性的平台,來為寬恕的疑難打開一條難能之能的縫隙 呢?

為了對上述的問題進行處理,我在論文中將會分別探討以下的問題意識。

(一)寬恕與正義不同格,但是二分的嗎?

為了避免將寬恕的問題僅侷限於神學信仰的討論層次,又為了不把寬恕議題 僅當作政治層次思維的同義詞,我必須藉助當代哲學的觀點把寬恕擺放在哲學的 倫理學脈絡底下來思考。與寬恕相近和相關的同義詞,包括寬恕(pardoning)、

赦罪(remission)、釋罪(excusing)、道歉(apology)等詞彙,寬恕的問題可以 透過這些相關的詞彙追溯古典哲學裡可能牽涉的思想脈絡。西方的倫理學對寬恕 有不同層次的界說,這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當代對於寬恕問題的思考深度。尤其 在當代的人類大屠殺事件的影響下,寬恕的對象、資格、能力,乃至於寬恕本身 的可能性與否,都成為重新反思與斟酌的哲學問題。

一般來說,司法程序,即對犯錯者進行審理、判決並處以刑罰,是正義的具 體展現。司法正義的伸張,必須對傷害事件採取司法調查,並由原告與被告進行 審問與答辯;換言之,司法正義的追訴與寬恕是難以相容的。在司法的面前,寬

恕往往沒有發言的餘地,因為即便是大赦,也必須是以法律為依據始得以施行。

然而,法律的絕對權威,亦即法的執行所仰賴的基礎,在現代國家裡是以主權的

「暴力性」作為為其基礎。因此,儘管司法的獨立性是所有法治國家的威信來源,

這並不表示法律是不證自明的透明真理。當寬恕通常被置於報復性正義的司法程 序的末端,我們便必須進一步思索:正義、法律(包括實際的司法程序)與國家 主權的關係是什麼?尤其,近年來在司法界提出恢復性或復原性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強調透過司法的手段回復加害者與被害者、社群的關係,而不只是在 於對加害者的懲罰,這也可以讓我們回過頭來探討司法正義的目的與寬恕,是否 如原本以為地南轅北轍?從另一個角度觀之,司法制度也可能形成錯枉(wrong)

的情況。李歐塔(1988)透過「歧論」(differend)指出,司法體系其實會形成 一種語言政體(phrase regime),它構成了一套特殊的真理認定程序,卻也排除 了此語言政體所無法呈現出來的其他語境。換言之,司法的正義也可能成為錯枉 的體系。

洪希耶(Jacques Rancière)(1999, pp.1-19)則以「歧議」(disagreement)對 李歐塔的「歧論」做進一步申論,他認為政治社群所發生的歧議,並不只限於語 言政體的異質性上,而是包含在政治奠基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錯算或略而不算

(miscount)的情況。在古希臘,blaberon(損利,disadvantage)與 sumpheron

(有利,advantage)二者的意義未必是對立的。blaberon 可能是指降臨於個人的 不幸,也可能由他人的行為造成的錯枉;而 sumpheron 則是指從事某行動的獲利 或期盼,未必與他人有關。因此,某人所得到的 sumpheron 並不必然涉及另一方 遭受到 blaberon。那麼,有利與損利具有對立性、透過計算利的得損來償彌傷害,

這種仍依據交換邏輯的法律正義觀念則仍具有侷限性。洪希耶透過柏拉圖的討論 得出一個論點:所謂正義,乃始於當公民所共有者成為爭議之時。正義作為一種 德行,不能只是作為平衡個人受之於他人之利益得失的手段,而是在於決定「共 有」的分配。對一個社群的共有分額之分配開始操煩,洪希耶認為這就是政治的 源頭,因為一個城邦政治秩序的建立,必須建構出可資計算與分配的「份額」, 而這些份額卻又消抹(無論是錯算或略而不算)了在該秩序建立之前的 blaberon,

即已然損利的情事。譬如,雅典的民主政治家梭倫(Solon)在農奴制度嚴重的 時期提出了一種民主典型:取消農民債務,恢復人民(demos)的自由。人民的 自由並不是具體的財產,而是一種純粹的創構物;人民在獲得自由作為一項資產 的同時,也取消了其作為奴隸的損利——這裡存在著一種 miscount,一種 wrong,

從計算利害的交換式正義來看,是錯算;但從政治性正義(political justice)來 看,卻是略而不算。洪希耶因而認為,政治起於社群份額的計算(count),而這 種計算總是一種謬算(false count),一種雙重計算,或是一種錯算(miscount)。

換言之,在新的政體、制度或法律的奠基過程,總存在著一種政治性正義必然會 導致 wrong 的發生,但此處的 wrong 並非李歐塔對錯枉的語言政體批判,而是 更接近於為了建立新的社群秩序所形成的遺忘。這種政治性正義與一般法律正義

的關連,值得進一步探究,因為這裡將會涉及和解與正義,即寬恕的重要問題。

國內關於正義或轉型正義的文章很多,而與寬恕相關者多半是從轉型正義轉 向和解的取向,我在上一節中已經提出部分的文獻。在此,我要從古希臘研究來 討論正義與寬恕的問題。古希臘研究學者羅候(Nicole Loraux)在《分立之城:

論古代雅典的記憶與遺忘》(2001, pp. 229-244)一書中,提到正義、爭論、遺忘的 關連。Dikhastēs 指的是古代雅典的法律訴訟程序,但其字源本身就有製造切分 為二的意涵:參與訴訟討論是雅典公民身份的一種展現,而裁決者在過程中維持 中立旁觀,只有到關鍵投票時才起裁量的做用,因而也扮演著區分 dikē(訴訟)

與 stasis(意見不合)的作用。然而,裁決者如果只是投票而自身沒有具備任何 判斷的作用,這樣的公開訴訟則會淪為民粹正義(popular justice),因此,dikē 也具有仲裁的意涵。羅候發現,類似字源 diallattein 與 dialuein 其實是有解決紛 爭的調解(conciliation)的意義的,因為仲裁者並非依據法律而是以公正原則

(equity)來仲裁的,因而是一種政治性的仲裁,而目的是為了平息紛爭,透過 協商來創造未來。Mē mnēsikakein(不去回憶不幸)的法律規定,正是這種仲裁

(equity)來仲裁的,因而是一種政治性的仲裁,而目的是為了平息紛爭,透過 協商來創造未來。Mē mnēsikakein(不去回憶不幸)的法律規定,正是這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