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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寬恕的脈絡:古典語境到當代政治處境

第二節 寬恕的神學脈絡及其批判

II. 關於寬恕之批判神學的轉進

費爾巴哈(Ludwig Feuerbach)似乎洞悉存在於基督教神學裡,有限性的、

血肉之身的人與神聖上帝的無限性、精神性之間存在某種既矛盾又「合謀」的通 性,而這正好反映在「純粹寬恕」究竟是指向神的恩賜還是指向人對救贖的期盼 這看似兩極卻又相容的命題上。前述關於寬恕的神學語境,在費爾巴哈這兒翻轉 為一種鏡像般的投射話語。「宗教是人心靈之夢」(Feuerbach, 1984, p.19),這

句話直接點破了宗教的本質。費爾巴哈認為,宗教其實是一種人本學,它是人對 自己本質的意識。有限的本質是不可能認識無限的本質的,因此,宗教所具有的 無限性,其實是反映出人對自身無限性本質的認識;由於人的意識有能力將自己 當作對象,人將自己本質的無線性當作了對象,而此對象才成了人所信仰的宗教。

所以,屬神的三位一體,是在認識到自己的三種本質:理性、愛和意志的統一;

上帝只是人認識到的自己的一種絕對本質的對象化。(Feuerbach, 1984, pp.30-34)

人與神的二元論,是錯置的意識。「人怎麼思維,怎樣主張,他的上帝也就怎樣 思維和主張。…上帝之意識,就是人之自我意識;上帝之認識,就是人之自我認 識。」(Feuerbach, 1984, p.40)不過,人與他所設想的上帝之間,並非總是一對 一的映射關係:「人會在上帝身上肯定了他在自己身中加以否定的東西」,到最 後,上帝成了全能、無限的存在者,並且回過頭來否定人的品德中的邪惡、墮落 與無能。在純粹神學的語境中,罪是一種本質的惡,人是有罪的,是等待救贖、

請求寬恕的。但是,費爾巴哈則把罪惡視為是人自己跟自己本身的矛盾,亦即「我 的人格性跟我的本質性的矛盾時,我才能感覺到罪惡是罪惡」。(Feuerbach, 1984, p.62)自此,宗教從人對自己本質的認識,反而變成了人跟自己的分裂,跟自己 的對立。

上帝作為一個道德完善的存在者,是人格化的道德律,那是人被設定的一種 理想的絕對道德本質的實現。不過,在宗教信仰裡關係剛好顛倒過來。上帝要求 人像他自己一樣,而人因自己的罪惡在上帝面前懺悔,事實上,那是人在對自己 的良心懺悔。然而,道德律令的嚴格要求使得這個人格型的本質(上帝)不給罪 人恩典,甚至憎恨罪人、詛咒罪人。為了擺脫這種人自己設下的嚴格的分裂體,

他便把愛當成至高絕對的真理。這時候,神便既是理智的法律、理想的道德,也 是慈愛的存在。這種愛是指向有血有肉的人的:

有血有肉的愛,因為只有這種愛,才能夠赦免血肉所犯的罪。僅僅道德上的 存在者,絕不會寬恕對道德律的冒犯。…所以,如果上帝被看做是赦罪者,

那也並不說明他被設定為一個不道德的存在者,而是被設定為一個不是並且 勝過道德存在者的存在者,簡單的說,也就是被設定為屬人的存在者。

(Feuerbach, 1984, p.86)

因此,在上帝的愛裡,上帝與人的關係不再是抽象理智和道德,而是感性的、

成肉身的基督對人的愛。從費爾巴哈的論點來看,宗教頗像是一種人的意識遊戲。

人把對自己的認識投射在一個無限的對象上,把對自己的完美與道德要求也投射 到它身上,因而逐漸從同一走向分裂,形成了一種人跟自己的矛盾,也就是罪惡。

換言之,當費爾巴哈將宗教語境轉化為人本學的鏡像話語,人們對罪惡的寬恕與 否根本和所謂超自然的神是無關的。不寬恕只不過表示人自己的嚴格的道德與法 律的本質,不允許自己的不完滿;而寬恕的給予,則是人透過自身愛的能力與期

待,重新縫合那自己投射出來的分裂的本質。至此,寬恕的問題反倒成為某種反 覆獨白,無關乎對他人的寬赦。

若說費爾巴哈對神學語境的批判是一種溫和的翻轉,那麼,尼采則是以激進 方式徹底拒絕基督教的神學話語。他認為基督教根據罪來詮釋自己的苦難,創造 了一個罪的世界,「基督教上帝的問世…使得世上出現了負債感之最」,對他來 說,罪的意識成為「病態靈魂歷史上的最大事件」。(Löwith, 2006, p.493)在 尼采看來,基督教所創造的罪的世界裡,弱者的缺陷被轉化為「美德」:

不報復的無能應被稱為「善良」,卑賤的怯懦應改為「謙卑」,向仇恨的物 件屈服應改為「順從」(根據他們對一個人順從,這個人吩咐他們屈服,他 們稱這個人為上帝)。弱者的無害,他特有的怯懦,他倚門而立的態度,他 無可奈何的等待,在這兒都被冠上好的名稱,被稱為「忍耐」,甚至還意味 著美德;無能報復被稱為不願報復,甚至還可能稱為寬恕(「因為他們不知 道他們幹的是什麼,只有我們才知道他們幹的是什麼!」)。他們還在議論

「愛自己的敵人」——而且邊說邊淌汗。(Nietzsche, 1989, par.11, p. 47)

如同古希臘哲人的「完滿倫理學」的人觀,大度者並不會輕易為人所傷害,

因此,「愛自己的敵人」對尼采而言是一種矛盾的表述。一個堪稱「敵人」的人,

應是值得尊重的對象,尼采眼中的「高貴之人」不會在面對敵人之後積累怨恨。

反而是把敵人設想為「惡人」,才需要以一種故作大度的「愛」的姿態去「愛自 己的敵人」,其實是藉此將自己變成好人,掩飾自己的弱者一面:

當一個高貴的人感受到怨恨的時候,這怨恨會爆發,並且消耗在一種瞬間的 反應中,因此也就不會起毒化作用:此外,在許多場合下,高貴者絲毫不感 到怨恨,而所有的軟弱者和無能者卻會毫無例外地感到怨恨。具有堅強完美 的天性的人的標誌是根本不會長期地把自己的敵人、不幸和失誤看得很嚴重,

因為他們有豐富的塑造力、修復力、治癒力,還有一種忘卻力(現代世界上 有個很好的例子,他就是米拉保,他記不住任何別人對他的侮辱和抵毀,他 不能原諒別人,只是因為他把一切全忘記了。)這種人猛然一甩就抖落了許 多寄生蟲,而這些寄生蟲卻深入其他人的皮下;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地球上 才可能出現所謂的「愛自己的敵人」。一個高貴者已經向他的敵人表示了多 少尊重!而這種尊重本身就是通向愛的橋樑⋯⋯是的,他以己度自己的敵人,

以自己的高標準要求敵人!是的,除了這種絲毫不值得蔑視,而且非常值得 尊敬的敵人,他不能容忍其他種的敵人!試想,一個充滿仇滿恨的人構想出 來的「敵人」將是什麼樣的——這正是他的行動,他的創造:他構想了「醜 惡的敵人」,構想了「惡人」,並且把它作為基本概念,然後又從此出發產 生了餘念,設想了一個對立面,即「好人」——也就是他自己。(Nietzsche,

1989, par.10, p.39)

談到基督教的寬恕,尼采認為那是遮蓋弱者不敢行使權利(權力)的「德行」。

(Nietzsche, 1996, sec.251, p. 371;2005,p.539)他抱持著嘲諷的口吻說:「傷 害別人,然後請求原諒,遠比被人傷害,然後原諒別人舒服得多」。(Nietzsche, 1996, sec.348, p. 371;2005,p.207)尼采深刻地指出通往寬恕前,人們對於不義 的行為會產生怨恨,毒害著人的意志,而怨恨的積累又是來自於對傷害的記憶。

對反於怨恨的奴隸心態,尼采提出高貴者的忘卻這種自我修復的能力。不記仇、

不積怨,或許是「絕對寬恕」在放棄對作惡者究責的表象特質;然而,忘卻卻是 寬恕最為人所詬病的誤解。儘管尼采拒絕進入基督教的信仰及話語中,他所設想 的具有「豐富的塑造力、修復力、治癒力,還有一種忘卻力」的高貴之人——顯 然也是非基督徒,究竟與給予寬恕的人有什麼差異?高貴者面對不義、傷害是如 何超克復仇的情緒?他與基督教式的寬恕者兩者之間距離是遠或近?那算是無 神論者(或非基督教徒)的「寬恕」嗎?假使寬恕往往被認定為特定宗教領域的 神學或文化觀念,那麼,「高貴者」的特質,對於我們在跨西方、跨宗教的層次 上思索「寬恕」此一議題,有何困難或啟發呢?

「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耶穌不僅把左臉讓給 惡人,連生命也獻了出去。在惡人面前不反抗對尼采來說是膽怯、軟弱的,而以 為惡之人不曉得自己在做什麼替其辯解,給予赦免,尼采認為是荒謬的論調:

如果他們不知道他們在幹什麼,我們怎麼竟能寬恕他們呢?我們根本沒 有任何東西好寬恕。一個人每次都完全知道他在幹什麼嗎?而如果這始終都 是成問題的,那麼人們就不必非得寬恕相互間的什麼事情,發慈悲對於最有 理性的人來說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最後,如果作惡者真的知道他們做了 什麼,那麼以我們只有在擁有了指控和懲罰的權利時才會有寬恕的權利。可 是我們沒有指控和寬恕的權利。(Nietzsche, 1996, sec.68, p. 326-327;2005,

p.472-473)

這段話有幾個層面的意思:作惡者得知道自己在做的是惡事,人們才有條件 去談論寬恕。然而,人不可能總是知道他在做的事情,這使得寬恕變得不可能。

最後,就算作惡者知道自己在做惡事,但人們沒有指控和懲罰的權利,因而也沒 有寬恕的權利。第三點是相當奇怪的論證。尼采說人沒有指控與懲罰的權利,很 可能是指必須透過律法而非人自身,才能夠對罪惡進行指控與懲罰。若此,也唯 有主權(或神權)才有寬恕的權利。

尼采在神學的語境之外提出寬恕的否證;不過,寬恕卻可能具有一種積極的 作用。集體暴力往往是自以為義(self-justification),無論它是由文化偏見所驅

使或是由國家政治所左右,而集體暴力的執行者去指控邪惡的「受害者」(耶穌、

女巫、同志、匪諜、反革命份子…)時,通常也是自詡行使正義,這不正是一種

女巫、同志、匪諜、反革命份子…)時,通常也是自詡行使正義,這不正是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