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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寬恕的脈絡:古典語境到當代政治處境

第四節 寬恕的政治脈絡

儘管宗教(尤以亞伯拉罕宗教脈絡,包括了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與心 理層面對於寬恕議題的理解與探索具有舉足輕重的意涵;然而,將寬恕「安置」

在宗教與心理的範疇裡,卻又把寬恕區隔於司法、政治、經濟、歷史、社會、文 化 等 範 疇 之 外 。 這 些 範 疇 構 成 了 追 索 真 理 的 機 制 與 行 動 —— 報 復 性 法 律

(retributive justice)、真相調查、歷史清算、祭祀立碑、哀悼儀式。在這多層次 的彼此奧援與構作中,「正義」具有絕對的正當性,而寬恕彷彿成為「正義」的 對立一方,或只能置於正義伸張之後,作為集體精神創傷的緩解劑。這是對寬恕 的「去政治化」,將寬恕排除於真理追索的機制與行動的運作外部,把它當作一 項柔性的、集體的心理復原工程。

然而,寬恕的「去政治化」卻同時包含另一項隱晦的政治性操作。在國際關 係與地緣政治中,「寬恕」可能變成主權國家進行政治交涉的手段,「寬恕」也因 此被再政治化,成為一種服務於政治目的的「寬恕劇場」。在政治算計的情境下,

寬恕只是「有條件的寬恕」——即為了現實的政治考量,將寬恕當作是一種政治 協商。事實上,寬恕與現代主權國家的發展息息相關。當神權政治在啟蒙的靈光 前消逝,當君權政治於革命的斷頭臺上崩解,神與王的絕對性已為主權之法的絕

對性所取代,在現代主權國家中關於暴力的界定、行使、處置,以及正義的裁決、

對於傷害的平撫,均與主權國家的「治理性」有關。這不僅表示主權國家也可能 是暴力的施行者、不正義的代理者、傷害的界定者,也意味著主權國家是暴力的 治理者、正義的裁決者、傷害的安慰者。寬恕的議題在現代主權國家的脈絡因而 顯得錯綜複雜。

「寬恕劇場」與「正義劇場」(也就是寬恕與正義的政治化問題)在世界各 地搬演有其當代特定的時空脈絡,借用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的話來說,

也就是 1950 年代以後西式民主在世界各地所開展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在拉 丁美洲、非洲、南歐、亞洲、共產國家等地區從獨裁或極權等威權體制轉向民主 政治的過程中,新政府必須處理舊政權的暴力統治或內戰所造成的不公義與傷痛 的過去,「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便是在此民主轉型的過渡狀態下應運 而生的詞彙與議題。(Huntington, 1998)儘管不同國家因各自經歷的歷史情境與 政治情勢的不同,轉型正義的作法也有所差異。簡而言之,轉型正義的目的大致 是追求真相、歸咎罪責、追查政治暴力或壓迫的執行者,甚至進行司法審判。在 轉型正義的語境下,記憶與遺忘、暴力與正義、加害與被害,往往因為「真相」

追究與司法決斷的必要而被二元對立式地詮釋。記憶、真相、咎責、判決與正義 成為緊密相關的概念和環環相扣的步驟;而在日常語言以及一般認知架構下,與 遺忘、不追究、諒解的意涵相關的「寬恕」,便無法讓追求轉型正義的人士所接 受與考量。

不過,當轉型正義如火如荼在世界各地展開時,它也引發不少反思與批判的 論辯。首先,所謂轉型正義所追求的「正義」未必是絕對意義上的正義,而是一 種經過歷史調查與詮釋並經歷司法攻防後的「司法正義」。其次,這樣的司法正 義很容易淪為新政權為了追求其他政治目的,藉「正義之名」所施行的政治清算 手段。再者,「轉型正義」的目的是為了正義本身或是為了帶來社會和諧的未來,

也成為反省的問題。由於咎罪式的司法(尤其是刑法)的本質是報復性、懲罰性 的,這使得「轉型正義」的運作過程重新製造社會內部的緊張對立,甚至可能挑 起新的仇恨與衝突。因此,和解(reconciliation)成為這些民主轉型國家在討論 如何實施轉型正義的重要目標。有趣的是,在這些對轉型正義的理念與實踐進行 反思的研究文獻中,寬恕以很微妙的位置出現在反思的論述中。正義與和解是這 些反思性研究的論述主軸,正義與和解是這些反思性研究的論述主軸,轉型正義 的目的除了為受難者平反以及對受害家屬予以補償或賠償,更重要是在彌補創傷 的過程中追求社會與共同體的未來和平——這也是「和解」的基本意義。從轉型 正義走向和解這條路上,「轉型正義」底下的二元對立元素開始鬆脫,寬恕也似 乎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但是寬恕卻不太可能成為「正義到和解」的主題,因為 在寬恕總是讓轉型正義在執行上產生格格不入。事實上,在這類的文獻中,寬恕 也很少成為主要的分析與討論的主題,它們對寬恕的挪用也往往都限於日常認知

語彙下的詮釋38

在轉型正義朝向和解的轉折中,雖然寬恕的位置仍舊是曖昧的,但對我而言 卻頗具深刻的意義與值得進一步探究的問題。第一,寬恕與正義不再是對立的範 疇。第二,假使正義不再只是社群和諧的單一保證,作為邁向和解、和平的未來 的寬恕在當代便具有倫理學的價值與意義。第三,如果寬恕是推動和解的驅動性 精神理念,那麼寬恕便不是手段,而是在根本意義上與他者相關的一種倫理學問 題。緊接而來的疑問是:寬恕與正義究竟具有什麼樣的關連?當任何政治共同體 的建立都免不了產生政治壓迫、內戰或戰爭的「奠基暴力」,寬恕是否反而是形 成政治共同體的一個相當重要基礎?有許多宗教信仰者從各自信仰的角度來鼓 吹寬恕的重要性,這類的「社會心理學」、「宗教心理學」都試圖從個人的角度,

透過宗教教義來推廣寬恕與愛的價值和真理。然而,對我來說,寬恕的問題與當 代倫理學基礎不能只是經由宗教信仰來理解其正向的意義;相反地,我們必須世 故地去耙梳寬恕在當代所遭遇的各種疑難、挾持與挪用。寬恕,可以當作剖析現 代主權國家的一種尺度。寬恕所關涉的種種問題——傷害、仇恨、歧視、他者、

正義、平反、追悼、回憶…等,正是主權國家透過真理政體與政治儀式而成為權 力部署的一部份。從主權治理與暴力正當性問題(無論是極權統治或民主體制的 合法暴力),到主權國家內部的衝突或內戰(政黨鬥爭、族群衝突、種族屠殺、), 乃至於主權國家之間的戰爭遺毒(後殖民問題、戰後正義、地緣政治與區域衝突 等),寬恕是探討現代主權國家議題時無可避免又難以簡單處置的問題意識。進 一步來說,寬恕議題的重要性不僅限於主權國家問題的層次。如果他者是主權國 家奠基的要素,那麼對於寬恕的政治層面的討論,必然得把倫理問題——如集體 責任、回憶與遺忘的歷史和政治意涵、正義的代理權限、寬恕的無條件性等重新 納入考量。

韋伯於一九一八年末發表了著名的一場演說〈政治作為一種志業〉,演講詞 裡有這麼一段話:

在戰爭結束後,與其像老婦人一樣,汲汲於找出「禍首」(而畢竟,造成戰 爭的,乃是社會的結構),倒不如敢嚴峻地對敵人說:「我們敗了,你們得 到了勝利。這些都是過去的事了。現在,讓我們就牽涉到的實質利害,以及

(更重要的)根據對未來要負的責任(這尤其是勝利者必須關心的),來談 談應該得出來的結論。」除此之外,任何其他做法,都不見尊嚴,都會留下

38 Andrew Rigby 的著作《暴力之後的正義與和解》(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After the Violence, London: Lynne Rienner, 2001.)便是典型的例子之一,他對轉型正義進行反省並透過不同地區的 調查委員會的做法來探討和解的意涵。有趣的是,他在中譯本序中一方面表示他一直對真相調 查委員會的做用抱持著懷疑的態度,另一方面,他極為肯定地認為寬恕是一種可以形成新的記 憶的創造性行動。關於轉型正義所隱含的政治預設與侷限,可以參考羅立佳,《轉型正義的政治

報應的禍根。一個民族可以原諒[sic]39它的利益所受到的傷害,但不會原諒 對 其 榮 譽 所 的 傷 害 , 尤 其 當 這 傷 害 來 自 一 種 教 士 式 的 自 以 為 義

(self-righteousness)。每一份新的文件,在幾十年後公布於世之時,都會 造成羞怒的吼聲、仇恨、憤怒,而不是讓這場戰爭及其結局,至少在道德[sic]40 上被掩埋掉。要把戰爭及其結局掩埋掉,我們必須採取一種切事的、有風度 的、最重要的是一種尊嚴的態度。(Weber, 1946, p.118;2004,p.256)

韋伯的談話時值一次大戰後德國戰敗,協約國舉行「巴黎和會」打算追究德 國的戰爭責任,並且將德皇威廉二世列為戰犯,引起德國人的羞辱與氣憤。因為 依據當時的海牙第三公約〈敵對行動的發起〉(1907),戰爭是以確知彼此的敵 對狀態而發動的,宣戰在國際法上並未罪行化。交戰雙方以justi hostes(enemy,

正當敵人),而非inimicus(foe,仇人)看待,戰爭的目的不是去根除邪惡,戰 爭結束也不會因此引發道德或法律的上的罪行。戰敗國在戰後需要擔負賠償等實 質責任之外,戰時的一切恩怨爭端應該跟著和平協議的訂定而煙消雲散。歐洲對 於戰爭法的觀念深受一六四八年的〈西伐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的 影響,它不僅奠定主權國家的概念,甚至也立下戰爭的雙方於戰後大赦彼此的條 款:「對騷亂開始以來由於敵對行動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造成的一切,都應 永遠予以忘卻、赦免(amnesty)或原諒(pardon),從而使任何人都不能以任 何藉口採取敵對行為、或心懷敵意或在彼此之間製造糾紛」41。直到一戰前,此

正當敵人),而非inimicus(foe,仇人)看待,戰爭的目的不是去根除邪惡,戰 爭結束也不會因此引發道德或法律的上的罪行。戰敗國在戰後需要擔負賠償等實 質責任之外,戰時的一切恩怨爭端應該跟著和平協議的訂定而煙消雲散。歐洲對 於戰爭法的觀念深受一六四八年的〈西伐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的 影響,它不僅奠定主權國家的概念,甚至也立下戰爭的雙方於戰後大赦彼此的條 款:「對騷亂開始以來由於敵對行動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造成的一切,都應 永遠予以忘卻、赦免(amnesty)或原諒(pardon),從而使任何人都不能以任 何藉口採取敵對行為、或心懷敵意或在彼此之間製造糾紛」41。直到一戰前,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