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重探寬恕的疑難
第三節 與正義獨立而不互斥的寬恕
以色列建國十二年之後,納粹時期擔任「最終處決」(Final Solution)執行 任務的負責軍官艾希曼(Eichmann)被該國特工從阿根廷押回以色列審判,漢娜‧
鄂蘭到法庭旁聽,而她撰寫的報告書《艾克曼在耶路撒冷:關於惡之浮淺性的報 告》所關注的要點之一便是圍繞著審判是否合於正義的要求。在報告書的一開始 她如此說道:「正義要求的是被告要受到起訴、辯護與審判,而所有其他看來更 要緊的問題…都要暫時擱置。審判的對象是他[艾克曼]的作為,不是猶太人的苦 難、不是德國人或人類,甚至也不是反猶主義和種族主義」(Arendt, 2006, p.5;
我的補充),在〈後記〉中,她以同樣的看法為報告書做結:「當前這份報告,
除了耶路撒冷法庭在多大的程度上滿足正義的要求之外,什麼也沒說。」(Arendt, 2006, p.298)「依法審理」不是理所當然的法律常識嗎?為何鄂蘭在書中要不斷 提醒這一點?以色列當局並非以國際引渡的「合法」手段逮捕艾克曼,對其起訴 的法理依據雖以紐倫堡審判的「反人類罪」為參照,但卻是在以色列國內受審,
這不僅不合於國際審理的原則,艾克曼是否符合以戰犯身份受審的條件也需要商 榷。鄂蘭並非否定艾克曼被押到耶路撒冷受審的實質意義,她也並非僵化地固著 於既有的法律原則;然而,她堅持必須以符合正義要求的法理來進行審判,因為
「審判的目的就是交付制裁,別無有他,無論是什麼額外的高尚目的」。(Arendt, 2006, p.253)身為猶太人並流亡美國的鄂蘭所堅持的正義態度,與其他以色列同 胞或猶太友人並不盡然相同。譬如,她批評當時的以色列建國者與總戴維‧理本 -古里安(David Ben-Gurion)把審判當作一種報復,藉以向世界宣告:猶太人並 非被任意宰割的羔羊。(Arendt, 2006, p.12)她更是嚴格批判檢察官起訴的基點 並非在於艾克曼犯了什麼罪,而是猶太人受了什麼苦難。(Arendt, 2006, p.6)除 了對檢視法律審判的正當性的執著,鄂蘭從艾克曼身上發現「惡的浮淺性」(the banality of evil)以及對「猶太人評議會」的領袖與納粹協作所提出的批判,不但 違背當時猶太人一致對外「懲兇」的民族情感,甚至也令猶太人陷於尷尬的處境。
猶太宗教學者肖萊姆(Gershom Scholem)以極為失望的口吻致函好友鄂蘭,提 醒她猶太民族的身份:
在猶太人的傳統中,我們所知道的「對猶太人的愛」,雖難以對這表述下定
義,但是一個具有十分具體意義的概念。…而且,我無論在什麼地方,總是 不把你看做其他什麼,而當作我們民族的女兒。…但是,你在敘述的所有這 些事情時都採用這種不合適的口氣。這種作法,你的書與其說是在哀悼自己 所屬的民族,倒是成了遠遠使德國人一側獲得某種好處的口氣,儘管你也雄 辯地責難德國人。這是為了更加走近那場悲劇的作法嗎?(Scholem, 2003, pp.156-157)
然而,面對艾克曼的審判,鄂蘭從來不是以遭受苦難之民族的一份子自居,
她對民族情感、愛國主義在公領域中帶來的混淆是極為戒慎的。她在回信中提到 某位主張宗教與國家不分割的以色列政治領袖向她說的一句話:「作為社會主義 者的我不相信神,這一點你是知道的。我相信的是猶太民族!」這句話令鄂蘭震 驚萬分,因為這句話意味著:猶太民族原本相信偉大純潔的神,「而今這個民族 只相信自己。從這出發,還能產生什麼樣的善呢?」(Arendt, 2003a, p162)
對鄂蘭出版的《艾克曼在耶路撒冷》中的口吻、質疑感到羞憤的猶太人民或 學者,他們與鄂蘭其實都站在司法究責的相同立場;但,是什麼因素讓雙方產生 了歧異?肖萊姆所代表的猶太民族的正義期盼背後混雜了兩種情感:民族之恨與 民族之愛。民族之恨當然來自於民族的苦難,這也構成了我於第一節提到的「苦 難—正義」的迴圈,致使司法究責的過程中反而存在不正義的缺陷。民族之愛裡 頭也隱含著某種不正義的可能,因為當它面對己族朋黨所犯下的罪錯時,反而願 意抱持寬恕的態度不予以追究——這是對某種不公義的選擇性緘默和遺忘。必須 進一步釐清的是,這裡並不是要把罪惡相對化而使得艾克曼犯下的罪惡等同於猶 太人評議會。我認為,或許對鄂蘭而言,當一個民族以絕對受害者的位置追究加 害者的責任時,一方面,我們是否能夠區辨正義與復仇的界限;另一方面,「絕 對受害者」的全稱是否會掩飾、姑息某些不正義的情事——即便那是情有可原的
(值得諒解、寬恕的)?鄂蘭對猶太人評議會的批判,主要是指納粹實施全面恐 怖統治之前,某些猶太領袖已經有協作納粹的行為。她當然明白在恐怖升級之後,
去要求不合作的抵抗是相當困難的。然而,在恐怖升級之前,在某些場合仍有不 合作的空間,但歐洲地區的猶太人公務員卻協助製作名單及財產表格等供給警方 驅趕、逮捕猶太人,這已經涉及到鄂蘭所強調的個人行動的判斷力問題:「對猶 太人來說,猶太人領袖們對自己種族滅絕起這樣的作用,毫無疑問在黑暗的故事 的全部中,是最陰暗的一章」。(Arendt, 2006, p.117)
肖萊姆對鄂蘭所提的「惡的浮淺性」相當不以為然;不過,鄂蘭對他的回覆 清楚地表示她從「根本之惡」(radical evil)到「惡的浮淺性」的轉變:
現在我的看法是惡絕不是根本的東西,只是一種單純極端的東西,並不具有 惡魔那種很深的維度,這就是我真正的觀點。「惡」正猶如覆蓋在毒菇表面
霉菌那樣繁衍,常會使整個世界毀滅。如前所述,「惡是不曾思考過的東西」。
為什麼這麼說,思考要達到某一深度、逼近其根源。何況,涉及惡的瞬間,
因為那裡什麼也沒有,帶來思考的挫折,這就是「惡的平庸」。只有善才有 深度,才是本質的。(Arendt, 2003a, p166)
從極權主義組織裡的「根本之惡」到官僚個體的「惡的浮淺性」,此處所凸 顯的意涵首先不在於經深思熟慮、反思性的有關惡之本質的認識論差異,而是關 於「惡的形象」的想像。即使鄂蘭在《極權主義的起源》中對於「絕對罪惡」(absolute evil)的論析極具穿透力62,那依舊屬於惡的「紙面側寫」。這就是為什麼鄂蘭 抓住機會主動至耶路撒冷旁聽艾克曼的審判,因為她想要親睹屠殺執行者的「惡 的形象」,聆聽他對罪行的辯詞。然而,她從法庭防彈玻璃裡看到令她訝異的印 象:「他一點也不粗野,也不是非人類的,也不是難以理解的」63,這與一般對
「根本之惡」的陰險可憎形象是不同的。根本之惡的形象其實合於某種善惡二分 的想像,從而是難以理解的邪惡與病態的模樣,是「不再能由自我利益、貪婪、
渴望、怨懟、權力慾望、怯懦等等罪惡動機來解釋」的惡。然而,「惡的浮淺性」
打破了善惡二分式的形象判讀;當鄂蘭試著從艾克曼的答辯中尋找「惡的深度」
時,她發現他不過是關心晉升、不明白自己所事的是什麼樣的事、缺少想像力與 思考力的浮淺之人。換言之,不僅這樣浮淺的個體欠缺某種惡的根源那種思考的 深度,連旁人試圖在此個體尋找根本之惡的深度也會感到思考的挫敗。
鄂蘭透過「惡的深度」想要釐清的並不只是惡的本質問題,而是個人的判斷。
即便是作為機關統治(rule of offices)底下的一個「齒輪」,鄂蘭對那些參與或 服從命令人者追問的問題不是「你為什麼服從?」而是「你為什麼支持?」(Arendt, 2003b, p.48;2008a,p.99)——前者,執行命令者可以將責任推給制度、外力的 脅迫;後者,服從的「齒輪」回歸到有能力進行思考與判斷的個體。判斷的問題 攸關的是:現代國家在一步一步、處心積慮地建立新秩序的過程中,公民如何將
「同意」與「服從」區別開來,因為遵從法令便是支持它的體制;經過個人思考 與判斷的決定,無論是同意或不服從,都代表一種政治責任的承擔。由此觀之,
鄂蘭從「惡的深度」去追索「判斷力」與政治責任的對象並不侷限於納粹黨人,
甚至包括在極權社會中的公民。「惡的浮淺性」的問題層面並不在於減輕惡行的 程度,而是進一步質問對權威服從或妥協之行動者的判斷基礎與政治責任——這 意味著鄂蘭對猶太人評議會的批判也符合這樣的質問。
鄂蘭將她對判斷的追索範訂於法律的審判以及政治責任的衡量,不過,它也
62 「極權主義關於『一切都是可能的』信念,至今看來仍只證實了「一切都可以被摧毀」。…
當不可能的事成為可能時,它就變成不能懲罰的,又不可饒恕的絕對罪惡,不在能被理解,也 不再能由自我利益、貪婪、渴望、怨懟、權力慾望、怯懦等等罪惡動機來解釋;因此,憤怒不 能向它報復,愛不能忍受它,友情不能原諒它。」(Arendt, 2008b, p.572)
63 鄂蘭致布呂歇爾(Heinrich Blücher)的信(引自 Elisabeth Young-Bruehl, 2003, p.68)
會擴展到道德的層次。法律刑責以及政治責任層面對個人獨力判斷力的追索其實 是相當嚴格的,人們往往會易地而處假想自己在恐懼的情況下也可能會犯下相同 的罪惡,而此「同理」設想會帶來某種寬恕的效應。鄂蘭指出,法律的審判會導 致對罪責的廣泛探討,而那些不屬於任何罪犯類別,但在納粹體制中發揮了功能,
或者有能力發生卻保持緘默的人,會奇特地產生某種道德混淆,彷彿站在加害者 那邊說:「我們每個人內心裡都有一個艾克曼」。(Arendt, 2003b, p.59)更有甚 者,這會產生一種非法律界定之「有罪者」請求寬恕的場面:
在相同處境下自己或許會做出惡來,這樣的反省可能引發一種寬恕的精神,
在相同處境下自己或許會做出惡來,這樣的反省可能引發一種寬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