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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寬恕的脈絡:古典語境到當代政治處境

第五節 寬恕的文化翻譯脈絡

寬恕作為思考的開端,已經是一種翻譯問題。從古希臘的哲學語彙到基督教 的宗教話語,從神權的神學觀念到主權的政治概念,寬恕、赦免、原諒、釋罪…

等「寬恕」的概念群,詞語的意義與作用在不同的領域、語境下交錯、滲透、衍 生、轉換。甚至,在全球政治的「寬恕劇場」中,讓寬恕問題變成跨區域性的問 題。德希達在〈論寬恕〉中很清楚地表示與寬恕相關的人物和語彙,仍屬於包括 了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的亞伯拉罕的宗教傳統;但是,他也意識到這個文化 面向已經在全球化進程中變得含糊難辨了:

懺悔、告解、寬恕或道歉等場景,在上一次大戰之後的地緣政治情境中倍增,

過去幾年來更是風起雲湧地展開。你可以發現,不只是個人,還包括整個社 群、專職機構、教會體系代表、主權國、國家領袖,都在要求「寬恕」。他 們採用亞伯拉罕的語彙來行事,但那卻不是他們社會裡的主要宗教(譬如日 本或韓國的例子),其實已經變成法律上、政治上、經濟上或外交上的通用 辭令了。(Derrida, 2006b, p.28.)

在中國的脈絡中,是否有「寬恕」的文化或政治邏輯呢?中國學者張寧分別 從法律、儒學、佛教等幾個脈絡加以探討。中國法律思想有「宥」和「赦」的觀 念,譬如《尚書‧舜典》提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 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宥」是指寬容的方法,而「眚災肆赦」是指寬

44 由於寬恕或正義的行使在法律上很難脫離主權的行使(譬如平反或大赦),因此,我是從民主 政體下具有自主、審思之能動性的「自主公民」來設想寬恕的可能性。

緩赦免。「宥」是寬大的做法,但不等於不懲罰;「赦」是免去懲罰,但並不消解 過失犯罪之罪。皋陶說:「帝德罔衍,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於 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移惟輕,功疑惟重」,這表示宥與赦是帝王之德,

是一般人所沒有的統治權力。(張寧,2009,第 96-101 頁)此外,中國古代刑法 中有「十惡不赦」,即謀反、謀大逆、謀叛、忤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義、內亂。這些不可饒恕的罪名都圍繞著忠、孝這兩個道德原則而制定,它們 是赦宥的界限。(張寧,2009,第 97 頁)這與西方去探討無條件的絕對寬恕是不 同的。

儒學脈絡中有「恕」的觀念,譬如《倫語‧衛靈公》記載:「子貢問曰:『有 一言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但是,《倫 語‧憲問》記載:「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抱怨以 德報德」」。儒家的恕道雖然有推己及人的同情、同理的特質,但仍強調以正值回 報怨恨者,這也與西方的寬恕觀念是不同的。(潘知常,2005)

《大乘本生心地觀經》提到「無緣大慈,同體大悲」,強調無私的利他以及 同心共感。《法界次第初門》殺提到佛教的「十惡」,包括:殺生、偷盜、邪淫、、

妄語、綺語、惡口、兩舌、慳貪、嗔恚、邪見。在佛教的觀念中,這些罪惡是起 於「我執」,而「業報」的觀念則是把罪惡歸諸於自己自身的承擔。罪或業的化 解,無法由他人代理或解除,而是北透過自身的懺悔、修行,才可能脫離輪迴的 苦海。張寧認為,基督教式的贖罪、寬恕的觀念與基本條件,在佛教中幾乎是不 存在的,因為佛教講的罪過重點不在於人我之間的責任,而是個體的果報,不同 於基督教寬恕概念中加害者的悔悟與受害者給予寬恕的條件。

上述從文化比較的方式,似乎可以呈現出不同文化邏輯與宗教脈絡中,「寬 恕」在思想上的差異。不過,以文化比較來探索「寬恕」在不同文化與宗教中座 落的深淺,反而在某種程度上落入相對主義或經驗主義的盲點,忽略寬恕在跨區 域的文化或政治穿透中,在思維或實踐上可能出現的共同性。張寧在德希達訪問 中國時,曾經向他討教寬恕的文化差異問題。德希達相當肯定對寬恕的概念進行 文化的梳理,不過,他也相信文化間可能存在差異性與共通性。尤其,他提醒,

在現實中確實發生著「文化翻譯」的現象。世界地緣政治趨於同質化,譬如人權 或反人類罪的概念,和基督教的寬恕概念一樣,都是以普世價值的理念與方案來 提出的,並且透過法權與主權的交涉而成為非西方國家得面對的問題。(張寧,

2009)換言之,如果「寬恕」是作為一種介入對政治暴力、社會衝突的現象的問 題意識而提出的討論,那麼,透過文化比較去證明出寬恕在非西方文化的近疏程 度,仍舊是知識層次的處理,卻未必能為暴力與衝突的現象提出可能的介入方 案。

寬恕的「文化翻譯」現象遠比「文化比較」來得複雜。「寬恕」一詞在字面 上並非漢譯聖經所專屬,早在唐朝前後的翻譯的幾部佛經中便已經有寬恕的用 法。45有趣的是,「寬恕」在漢譯聖經的諸多版本中,只有在白話版本才常被使 用。聖經在中國的翻譯最早可以推至唐朝,天主教傳教士於明末清初曾翻譯部分 聖經,但沒有流傳;到了十九世紀,基督教傳教士開始將聖經翻譯,廣為流傳,

並出現不少的譯本。(趙曉陽,2003)我比較了一九00年以前(1863 年)的《舊 約》馬殊曼譯本、裨治文與克陛存譯本、太平天國流傳的《舊遺詔聖書》,以及 一九00年以後的文理和合本、吳經熊譯本、呂振中譯本等,若以英譯的欽定版 聖經(King Jame Version)為參照,forgiveness 的中譯相當紛雜,包括:赦免、

饒恕、宥、寬免等。此外,這些與寬恕相關的漢字,也未必是 forgiveness 的字譯,

而是包含 pardon、pass over、pass by 等詞彙。換言之,聖經的漢語翻譯很多時候 採取的是意譯而非僵固的字譯,而這種現象也出現在英文對希臘聖經的翻譯上。

除了文字或文意翻譯上的錯雜現象之外,寬恕概念群在政治哲學的使用也是如此。

譬如,霍布斯(Hobbs)在《利維坦》中說:「原諒(pardon)就是對和平的授 與」。(Sitze, 2007, p. 157)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戰爭與和平法》則認為 大赦(general amnesty)應該被宣告,而勝利者應該藉由仁慈(clemency)與原 諒(pardon)來展現溫和,如此才能達成停戰的和解。(Sitze, 2007, p. 159)楊克 烈維奇說:「寬恕是永久和平的一種意圖」。(Jankélévitch, 2005, p. 154)寬恕概念 群在不同的文化脈絡、知識領域所產生的詞彙與詞義的交錯和泛用,使得對個別 詞彙的定義發生一定的困難。如果以理念型(ideal type)的方式來界定,或許可 將 amnesty、pardon、excuse、forgiveness 分別整理如下:

45 西晉月氏國三藏竺法護翻譯的《正法華經》卷第五:「時諸貧乞,亦欲有意,恐不自致,沈 吟不決。導師寬恕,給其衣食,時入大海,各求七寶。」後秦龜茲國三藏鳩摩羅什翻譯譯的《大 智度論》釋初品中禪波羅蜜第二十八(卷第十七):「欲如法治罪。劬毘耶白王:願寬恕之!」唐 代高僧義淨翻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第四十八:「有非愛事白王知,唯願恩寬恕其罪…

世尊教法。慈悲寬恕。我當度之。」

區分 主權者 罪的類型 後果 Amnesty

恩赦

Special pardon 特赦

刑罪 不執行刑罰,罪刑未銷

General pardon 大赦

刑罪 不執行刑罰,罪刑無效

Excuse 辯解、釋罪

mitigating excuses 緩罪辯解

皆可 刑罪或 道德罪

執行刑罰,罪刑未銷 負道德責任

exculpatory excuses 脫罪 辯解

皆可 刑罪或 道德罪

執行刑罰,罪刑無效 負道德責任

Pardon 原諒

Legal pardon 法律上的原諒

刑罪 不執行刑罰,罪刑未銷

Moral pardon 道德上的原諒

皆可 德罪 不執行刑罰,罪刑未銷 負道德責任

forgiveness 寬恕

Conditional forgiveness 有條件寬恕

道德罪 未必執行刑罰 負道德責任 Unconditional forgiveness

無條件寬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