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融合教育實施現況
以 下 探 討 目 前 融 合 教 育 實 施 之 現 況 , 了 解 其 運 行 模 式 。 我 國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背 景 如 下 : 一 是 受 到 國 外 學 者 的 影 響 , 第 二 則 是 民 間 教 育 團 體 與 家 長 的 推 動 。
1989 年 新 竹 師 院 特 教 系 吳 淑 美 教 授 首 先 在 新 竹 師 院 以 「 聽 障 、 語 障 幼 兒 與 普 通 幼 兒 融 合 之 研 究 計 畫 」 開 始 設 立 學 前 階 段 融 合 班 , 由 於 成 效 不 錯 , 於 1992 年 起 將 之 納 入 竹 師 實 小 , 成 為 一 正 式 班 級 。 1994 年 依 循 學 前 融 合 班 之 模 式 成 立 了 國 小 融 合 班 , 實 驗 三 年 之 後 交 出 成 果 報 告 , 也 於 八 十 六 年 正 式 成 班 。 2000 年 繼 續 在 新 竹 市 育 賢 國 中 設 立 國 中 階 段 的 融 合 班 , 讓 國 小 融 合 班 畢 業 生 得 以 繼 續 在 融 合 班 就 讀 。 並 成 立 「 福 榮 融 合 教 育 推 廣 基 金 會 」來 推 動 融 合 教 育;並 於 2004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與 新 竹 市 政 府 簽 署 了 為 期 一 年 的 國 中 融 合 實 驗 班 合 作 契 約 , 希 望 將 融 合 教 育 推 行 到 國 中 階 段 , 造 福 更 多 身 心 障 礙 與 普 通 班 學 生 。
然 而 , 我 國 目 前 多 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仍 是 在 沒 有 足 夠 的 支 援 下 就 被 安 置 在 普 通 班 中 , 教 師 在 尚 未 準 備 好 的 情 況 下 , 實 難 提 供 學 生 需 要 的 支 援 服
務 。 因 此 , 家 長 團 體 開 始 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爭 取 應 享 的 權 利 , 進 一 步 喚 起 政
彰 化 縣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分 散 式 資
2000)。如 南 投 縣 水 里 國 小 幼 稚 園 含 普 通 升 二 十 四 人 及 特 殊 生 四 人,另 外 普 通 班 老 師 及 特 教 老 師 各 兩 位 , 師 生 比 例 為 1:7。
二 、 社 區 式 的 融 合 班 ( Inclusive Commuity)
是 指 班 級 中 僅 有 少 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目 前 一 般 國 小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情 形 應 屬 於 此 類 , 班 級 中 可 能 有 一 、 兩 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教 師 編 制 則 以 普 通 班 編 制 為 主 。 目 前 彰 化 縣 國 民 小 學 安 置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普 通 班 多 為 此 類 。
三 、 特 殊 班 轉 型
師 資 與 學 生 以 特 殊 教 育 為 主 。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為 主 , 配 有 助 理 教 師 。 普 通 班 學 生 人 數 約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兩 倍 , 師 生 比 約 一 比 五 。 課 程 與 教 學 以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為 主 。 因 此 易 忽 略 普 通 學 生 需 求 。 國 內 新 竹 市 載 熙 國 小 學 前 融 合 班 、 彰 化 啟 智 學 校 學 前 融 合 班 、 竹 師 實 小 融 合 班 均 屬 於 此 種 融 合 的 安 置 型 態 ( 見 表 2-1)。
根 據 「 彰 化 縣 就 讀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原 則 與 輔 導 辦 法 」 第 十 條 規 定 ; 相 關 處 室 人 員 應 結 合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運 用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所 就 讀 普 通 班 教 師 輔 導 該 學 生 且 鼓 勵 學 生 家 長 及 社 區 人 士 等 參 與 本 計 畫 投 入 志 工 行 列 , 協 助 推 展 各 項 活 動 。 由 上 述 可 知 彰 化 縣 的 融 合 教 育 大 多 屬 於 社 區 式 的 融 合 班 , 也 與 「 彰 化 縣 就 讀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原 則 與 輔 導 辦 法 」 等 法 規 呼 應 , 目 的 希 望 透 過 多 元 的 管 道 及 協 助 , 使 安 置 於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獲 得 更 好 的 保 障 。
表 2-1 國 內 融 合 教 育 安 置 型 態
異 質 團 體 中 , 能 夠 學 習 得 到 成 長 ( 洪 榮 照 , 1999)。
二 、 學 生 人 數 及 班 級 管 理
大 致 上 方 面 包 括 三 個 向 度 :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 班 級 管 理 ─ ─ 特 殊 行 為 的 處 理 和 特 殊 兒 童 障 礙 類 別 。 根 據 曲 芳 俊 ( 1998) 研 究 探 討 普 通 班 教 師 的 經 驗 , 他 們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是 因 為 缺 乏 專 業 知 能 , 無 法 因 應 學 生 情 形 提 供 教 學 和 處 理 特 殊 問 題 , 缺 乏 行 政 支 持 等 。 他 們 期 望 行 政 單 位 積 極 提 供 下 列 支 持 服 務 , 如 提 供 有 關 學 生 障 礙 情 形 的 訊 息 、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 減 少 班 級 人 數 或 授 課 時 數 、 彈 性 的 作 業 抽 查 與 成 績 處 理 、 提 供 參 與 研 習 的 機 會 。 以 彰 化 縣 來 看 , 根 據 「 彰 化 縣 就 讀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原 則 與 輔 導 辦 法 」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讀 普 通 班 , 該 班 人 數 得 按 標 準 酌 減 , 但 不 得 增 班 , 每 班 至 多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三 名 , 確 實 有 規 定 將 班 級 人 數 減 少 以 符 合 融 合 教 育 之 需 求 。
此 外 , 需 要 專 業 人 員 以 諮 詢 、 合 作 教 學 等 方 式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 需 要 助 理 人 員 協 助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和 處 理 學 生 生 活 事 宜 。 普 通 班 學 生 編 班 方 式 、 班 級 數 多 寡 、 特 殊 學 生 人 數 與 障 礙 程 度 也 應 納 入 考 慮 ( 鄒 啟 蓉 , 1998)。
邱 上 真 ( 2000 ) 的 研 究 在 瞭 解 普 通 班 教 師 認 為 當 自 身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時 最 感 困 難 之 處 為 何 時 , 較 高 比 例 的 教 師 認 為 大 都 集 中 在 與 學 生 個 人 有 關 的 問 題 , 例 如 : 學 生 程 度 落 後 太 多 、 沒 有 學 習 動 機 、 能 力 太 差 、 各 別 差 異 太 大 等 因 素 , 而 班 級 人 數 太 多 、 上 課 時 數 太 多 亦 是 重 要 因 素 ; 另 有 相 當 高 比 例 的 國 小 教 師 認 為 教 材 太 多 、 需 要 趕 進 度 以 及 教 學 時 間 不 夠 等 是 他 們 感 到 相 當 困 擾 的 。 因 此 蔡 明 富 ( 1998) 認 為 進 行 融 合 教 育 時 , 改 善 班 級 教 學 環 境 , 對 安 置 班 級 的 學 生 量 加 以 控 制 , 是 可 以 減 少 教 學 的 困 擾 。 因 為 以 目 前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而 言 , 似 乎 學 生 數 量 過 多 , 造 成 教 師 負 擔 過 重 。 調 整 課 程 或 增 加 助 理 人 員 協 助 教 學 活 動 之 進 行 , 以 利 施 教 。 另 外 在 安 置 障 礙 學 生 時 , 可 以 考 慮 以 同 一 類 別 的 學 生 為 主 , 以 減 少 教 師 教 學 的 困 擾 。
另 有 研 究 針 對 台 中 縣 國 小 普 通 班 融 合 教 育 教 師 對 其 教 學 生 態 環 境 滿 意 度 與 融 合 教 育 態 度 關 係 之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有 兩 成 五 以 上 的 台 中 縣 普 通
班 融 合 教 育 教 師 對 於 學 校 在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班 級 酌 減 人 數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級 任 教 師 減 少 與 教 學 部 相 關 的 行 政 工 作 情 形 感 到 不 滿 意 ( 洪 雪 玲 , 2002)。
一 、 行 政 、 資 源 與 專 業 合 作 ( Collaboration) 方 面
1994 年 Davis 的 研 究 也 提 到 , 完 全 融 合 能 否 成 功 必 須 仰 賴 全 體 教 育 人 員 與 資 源 整 合 ( 鈕 文 英 , 2002 )。 此 外 Pugach ( 1995 ) 認 為 專 業 合 作
( Collaboration)提 供 了 機 會 去 善 用 普 通 教 師 與 特 殊 教 師 各 種 不 同 的 訓 練 與 經 驗 , 並 且 改 善 教 育 人 員 的 想 法 與 行 為 。 因 此 建 議 普 通 班 教 師 與 特 殊 班 教 師 或 專 業 人 員 分 工 合 作 並 尋 求 有 效 的 互 動 關 係 。
二 、 親 師 互 動
姚 佩 如 ( 2002 ) 指 出 , 普 通 教 師 對 於 特 殊 學 童 安 置 在 普 通 班 , 會 擔 心 自 己 難 以 兼 顧 所 有 學 生 , 擔 心 教 學 時 間 不 夠 、 負 擔 過 重 ; 以 及 可 能 缺 乏 特 教 知 能 、 課 程 和 教 法 調 整 的 理 念 或 實 務 。 普 通 班 教 師 在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時 , 除 了 班 級 級 務 調 整 的 理 念 或 實 務 。 普 通 班 教 師 在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時 , 除 了 班 級 級 務 的 處 理 , 本 身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有 限 外 , 協 助 學 校 行 政 工 作 也 造 成 教 師 的 壓 力 與 困 擾 ( 江 信 摑 , 2002)。
普 通 班 老 師 較 願 意 接 納 輕 度 障 礙 智 能 兒 童 回 歸 , 每 班 約 3~4 名 , 然 而 卻 有 超 過 50%的 普 通 班 教 師 不 同 意 自 己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來 處 理 特 殊 兒 童 在 班 上 產 生 的 問 題 , 必 須 經 過 充 分 的 訓 練 才 具 備 此 能 力 。( 王 恆 , 1998)。
融 合 教 育 的 好 處 對 所 有 學 生 而 言 還 包 含 有 機 會 互 動 、 溝 通 , 並 逐 漸 發 展 出 對 個 別 差 異 性 和 相 似 性 的 了 解 及 尊 重 和 敏 感 ; 在 學 校 有 機 會 和 障 礙 學 生 相 處 較 久 的 時 間 ; 有 一 差 不 多 年 齡 同 儕 學 習 之 環 境 ; 使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用 。 而 對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 則 是 與 同 儕 和 老 師 間 有 較 佳 的 互 動 ; 而 接 受 融 合 教 育 的 特 殊 學 生 , 會 比 在 特 殊 班 級 中 接 受 抽 離 式 教 育 的 學 生 較 少 標 記 作 用 ; 增 加 其 自 尊 ; 可 以 避 免 確 認 學 生 是 否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等 不 必 要 的 困 擾 ; 學 生 之 間 有 較 密 切 的 互 動 ; 有 利 於 二 元 教 育 系 統 的 解 體( 吳 昆 壽 , 1998)。
而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也 有 其 困 難 處 , 黎 慧 欣 ( 1995) 之 研 究 表 示 出 融 合 教 育 的 困 難 處 包 括 障 礙 學 生 之 不 當 行 為 與 態 度 、 普 通 教 育 教 師 負 擔 過 重 、 普 通 教 育 教 師 特 教 知 能 不 足 、 缺 乏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支 持 等 。 同 時 也 指 出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的 配 合 要 件 有 : 提 供 教 學 上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採 彈 性 評 量 等 。 另 有 研 究 向 限 定 於 任 教 班 級 內 有 回 歸 主 流 的 特 教 生 之 普 通 班 教 師 , 發 現 約 有 五 成 五 左 右 的 教 師 認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會 增 加 普 通 班 教 學 上 的 困 擾 。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可 知 我 國 研 究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雖 有 需 要 克 服 的 困 難 , 但 基 於 法 律 的 規 定 , 仍 應 盡 力 實 行 , 惟 對 於 影 響 融 合 教 育 的 中 介 因 素 , 是 在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時 , 應 考 慮 的 面 向 , 若 能 針 對 普 通 班 教 師 對 於 融 合 教 育 之 疑 慮 加 以 消 除 , 並 針 對 問 題 進 行 改 進 , 融 合 教 育 就 能 更 步 入 正 軌 。
第 四 節 工 作 滿 意 度 的 相 關 理 論
工 作 滿 意 度 ( Job Satisfaction) 概 念 是 由 Hoppock( 1935) 首 先 提 出 , 認 為 所 謂 工 作 滿 意 度 是 指 工 作 者 心 理 與 生 理 兩 方 面 對 環 境 因 素 的 滿 足 感 受 , 亦 即 工 作 者 對 工 作 情 境 的 主 觀 反 應 。 之 後 , 國 內 外 的 專 家 學 者 陸 續 對 這 個 主 題 提 出 探 究 。 以 國 內 學 者 蔡 培 村 ( 1986) 的 研 究 來 說 , 認 為 工 作 滿 意 度 是 個 人 從 工 作 經 驗 中 綜 合 形 成 的 一 種 概 括 性 反 應 , 此 反 應 可 分 為 三 類 : 主 觀 性 、 差 距 性 及 比 較 性 。 而 工 作 滿 足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員 工 對 工 作 的 態 度 。 現 代 學 者 對 工 作 滿 足 的 衡 量 多 採 總 彙 式 的 , 也 就 是 將 工 作 性 質 分 為 數 個 角 度 , 如 : 工 作 本 身 、 上 司 、 薪 資 、 晉 升 機 會 、 同 事 關 係 、 工 作 環 境 等 (余 朝 權 , 2005)。 Robbins( 1996) 認 為 工 作 滿 意 度 可 視 為 個 人 對 工 作 所 抱 持 的 一 般 性 態 度 。 員 工 的 工 作 滿 意 高 , 則 表 示 他 對 工 作 抱 持 正 面 的 態 度 ; 反 之 , 則 表 示 員 工 對 工 作 不 滿 , 有 著 負 面 的 態 度 (林 育 伸 , 2005)。
就 一 般 組 織 的 角 度 而 言 , 有 五 項 因 素 影 響 工 作 滿 意 度 , 分 別 是 滿 足 個 人 需 求 、 合 乎 期 望 (Met Expectations)、 從 工 作 中 肯 定 自 己 的 價 值 感 (Value
Attainment)、 待 遇 的 公 平 性 及 個 人 特 質 (康 裕 民 , 2001)。
(Motivation-Hygiene Theory)以 及 Alderfer的 ERG理 論 (Existence, Relatedness, and Growth Theory); 再 來 為 過 程 理 論 , 探 討 引 發 、 導 引 、 持 續 和 停 止 員 工 心 理 滿 意 之 過 程 。 舉 例 來 說 , 如 Adams的 公 平 理 論 (Equity Theory)、 Vroom 的 期 望 理 論 (Expectancy Theory)、 Porter與 Locke的 差 距 理 論 。 而 增 強 理 論 基 本 上 是 Skinner理 論 的 延 伸 , 增 強 作 用 達 到 所 欲 個 體 行 為 或 減 低 不 欲 行 為 的
強 度 。 將 內 容 理 論 、 過 程 理 論 及 增 強 理 論 再 加 上 回 饋 歷 程 合 起 來 即 形 成 激 勵 循 環 (余 朝 權 , 2005) 。
再 來 為 過 程 理 論,探 討 引 發、導 引、持 續 和 停 止 員 工 心 理 滿 意 之 過 程 。 舉 例 來 說 , 如 Adams 的 公 平 理 論 ( Equity Theory )、 Vroom 的 期 望 理 論
( Expectancy Theory)、 Porter 與 Locke 的 差 距 理 論 最 後 Robbins( 1993) 提
( Expectancy Theory)、 Porter 與 Locke 的 差 距 理 論 最 後 Robbins( 1993)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