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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本章旨在針對本研究進行概述,依次從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待 答問題、研究範圍與名詞釋義、研究方法與流程、研究限制等方面進行說明。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自 1987 年解嚴以來,我國教師組織的發展歷經兩次重大的變化,一是各級 教師會依 1995 年施行之《教師法》紛紛成立,二是 2011 年修正通過之《工會法》

允許教師籌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回溯我國教師組織的發展過程,由於解嚴後人權聲音之高漲,加上當時又發 生好幾件教師被不當解聘事件,激起許多以教師為主體成立之民間團體紛紛開始 呼籲政府要重視教師人權。1987 年 8 月 23 日,石文傑、李勤岸、盧思岳這幾位

「教師不當解聘事件」的當事人便成立教師人權促進會,發表《教師人權宣言》, 大聲疾呼政府應該制定《教師法》保障教師工作,並允許教師籌組工會,還給教 師完整的勞動三權(任懷鳴,2010;章兆雷,2007)。當時的教育部在此種人權 浪潮下,只好開始著手研擬《教師法草案》,以處理當時關於「教師身分與地位 不夠明確、教師權益未獲合法保障、教師離職給付制度不一致、教師申訴管道未 建立、教師專業組織功能不彰」等的問題(任懷鳴,2010;教育部,1984)。

在《教師法》制定過程中,最大的爭議在於我國教師組織的定位。教育部以 及立委陳哲男、謝長廷和何智輝所提出之《教師法草案》對於教師是否能籌組工 會,以及教師是否能罷教的看法不同。教育部的立場希望教師組織以專業團體自 居,並且不得罷教;陳版對於教師工會和罷教權均採取同意態度;謝版則將教師 組織定位為準用《工會法》之專業團體,並可發動合理之團體罷教;何版則直接 將教師組織定位為專業團體,但未提及罷教權。四種版本在歷經朝野協商後,最 後主要是以教育部的版本定案,即將教師組織視為以專業為導向的組織,且不得

罷教,並以教師會命名,然而依《教師法》第 27 條1規定的組織任務內容,該法 卻同時賦予教師組織工會主義和專業主義的權利,使得《教師法》所規定的教師 組織之定位介於工會組織和專業組織之間,兼具工會主義和專業主義的色彩。

而各級教師會運作一段時日後,覺得《教師法》對我國教師組織定位規範的 不明確使之運作產生困難。在勞動條件方面,各級教師會認為《教師法》第八章 雖然賦予教師團結權,並且能夠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但法令賦 予教師會的勞動三權卻是「被限制的團結權、被施捨的協商權、以及被閹割的爭 議權」,無法真正有效保障教師的工作權益(高雄市教師會,2004)。另一方面,

近年來臺灣受到歐美國家教育鬆綁的影響,開始強調由下而上的教育改革模式,

主張將教師視為專家,賦予教師課程發展控制權(吳家瑩、劉修豪,2010),但 劉欽旭(2009)卻認為改革的過程中,教師的專業自主仍受限於政府的線性規範,

且教育政策的政治化亦凌駕於教育專業上,使基層教師往往動輒得咎,不僅無法 達到彰權益能目的,反而讓教師成為專業的技術員,而非真正的專業自主,加上 專業化一詞在改革過後竟變成要求教師展現績效責任的壓力,甚至在教育改革失 敗時,成為指責的眾矢之的。種種問題促使我國各級教師會開始醞釀以工會主義

(unionism)作為專業主義(professionalism)先行基礎的想法(中華民國全國教 師會,2010;羅德水,2005),積極爭取教師組織轉型為教師工會,以期取得完 整勞動三權,進而發展教師專業,爾後隨著 2011 年《工會法》修正通過,我國 教師已經可以合法籌組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

事實上,教師籌組工會之訴求並非從各級教師會開始發難,教師人權促進會 在創立之初早已將教師工會合法化列為該會最終目標,但此種訴求引發了許多爭 議。首先,由於我國受到儒家尊師重道觀念的薰陶,大眾往往將教師視為「聖職

1 《教師法》第 27 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 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 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

教師2」,但工會強調教師的勞動者和受雇者身分,使教師圖像轉變為「勞動者教 國和英國)(Cooper, 2000; Husen & Postlethwait, 1994)。然此種國外情況與我國 不大相同,從教師薪資面向來看,目前我國初任正式教師月薪近四萬新臺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