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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名詞釋義

壹、研究範圍

一、研究時間及研究內容

在研究時間的界定方面,本研究關心 1987 年解嚴後迄今我國教師組織的定 位演變;在研究內容的蒐集方面,則以政府公報、教師組織出版刊物、會議紀錄、

報紙、期刊、論文以及訪談文本等作為研究內容。

二、研究對象及關注焦點

本研究之討論與分析聚焦於我國全國性教師組織,以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和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兩者為對象3,並關注此兩大全國性教師組織定位為工會 主義或專業主義之演變情況。

貳、名詞釋義

一、教師組織(Teachers’ Organization)

本研究所稱之「教師組織」,係指英文的teachers’ organization,泛指各種以 教師為主體所組織的團體之統稱,其性質可能為協會、俱樂部、工會或公會。這 些教師組織依照一定方式與社會其他團體進行互動,透過團體力量發聲來達到組 織目的,如提供會員福利、維護教師權益及專業自主權等。而教師組織的內部成 員則依循相同的信念,分享共同的目標,遵守特定的規範,並對該團體產生認同 感。

二、教師會(Teachers’ Association)

本研究所稱之「教師會」係指依據我國現行《教師法》第 26 條規定所成立 之教師組織,可分為三級: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 師會;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目前我國有一個全國教師會於 1999 年成立、二十 五個縣市教師會,以及兩千多個學校教師會(陳怡如,2011)。教師會之主管機 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教師會主要任務係根據《教師法》第 27 條規定,包括維護教師專業尊 嚴和專業自主權、協議教師聘約事宜、協助解決教育問題、參與教師聘任或申訴 等法定組織、制定教師自律公約等。

3 以下內文以「全教會」代表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之簡稱;以「全教總」代表全國教師工會總聯 合會之簡稱。

三、工會(Union)

本研究所稱之「工會」係指依據我國現行《工會法》規定成立,其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工會之主要目的在保障勞工(受雇者)工作權益、改善 勞工勞動條件、增進勞工教育知能、協助處理勞資爭議、推動勞工政策等。工會 強調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遇有勞資爭議時,主要採取手段包 括立法遊說、集體協商、罷工等。

以彰顯教師勞動身分為主之教師組織可稱為「教師工會」。目前我國教師可 依據 2011 年 5 月 1 日實施新修正之《工會法》第 4 條和第 6 條規定組織「教育 產業工會」和「教師職業工會」,並採自由入會。教師工會將教師定位為受雇主 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組織目標係在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保障教育勞動者 權益、改善教育環境、提升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 會,2012)。教師工會遇有爭議時可運用的手段主要是壓力策略,具體做法是立 法遊說、集體協商等,惟目前我國法令尚未允許教師工會使用爭議權(即罷教) 四、公會(Association)

本研究所稱之「公會」係指依據我國現行《人民團體法》成立之職業團體,

其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公會之性質依《人民團體法》第 35 條和第 37 條規定係由組織區域內從事 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並無強制入會規定。

其目的在於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公會最主要在突 顯職業的專門性和專業性,若法律另有許可,尚可樹立專業倫理規範,制定懲戒 規則。

以彰顯教師專業性為主之教師組織可稱之為「教師公會」(我國目前尚未出 現此類教師組織)。教師公會將教師定位為專業人士,主要目標在發展教師專業,

以達成教育自主、改善教育問題、維護教師尊嚴、提升教師地位、協助教師申訴、

訂定自律公約等。教師公會主要採取的手段為溝通策略,具體作法是諮商、會談、

協調和宣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