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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我國教師組織之發展

壹、我國教師組織之沿革

本研究於闡述教師組織歷史演變時,將其發展共分為三個時期,而時期的劃 分係以相關重大事件發生的時間點,以及教師組織在歷史時間中角色的改變作為 考量。

回顧我國教師組織之沿革,可回溯至清末光緒時期,故第一個時期為「清末

~臺灣戒嚴時期」,此時期係歷經戰爭,教育工作被迫停滯,故教師組織主要係 延續清末的模式,並以協助戰後教育發展為目標;第二個時期為「臺灣解嚴(1987 年)~教師法制定(1995 年)時期」,此時期引進民主人權思潮,故教師組織主 要關心教師權利義務之議題,並以制定《教師法》保障教師人權作為最終目標;

第三個時期為「教師法施行後(1996 年)迄今」,此時期之教師組織因有法令保 障,運作已有相當規模,惟《教師法》對教師組織定位不明,故教師組織極力倡 導修正《舊工會法》,並以成立教師工會為其目標。以下茲將教師組織發展的三 個時期分別說明:

一、第一時期:濃厚官方色彩的展現

清光緒 32 年(1906 年)6 月 8 日,學部奏准頒布《教育會章程》共十五條

(教育部,1934),其宗旨為研究地方教育問題,提供改進建議,以及舉辦教育 事業。此外該章程亦成為當時教師組織的立法依據,其規定各省各縣須設立教育 會,成員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教職員及社教人員(張曉蕙,2002;舒緒緯,

2003)。宣統 3 年(1911 年)4 月具有代表性的全國教育聯合會在上海召開,而 根據《教育會章程》,全國性教育組織「中央教育會」也於該年 5 月奏准設立,

隨後於京師召開大會(教育部,1934;舒緒緯,2001),該會成為我國教師組織 之開端。

1912 年,國民政府推翻滿清建立中華民國,隨即於該年 9 月 6 日頒布新的

《教育會法規》,各省各縣之教育會成為教育行政單位的輔佐組織,負責辦理振 興教育學術的相關工作。1915 年 4 月 23 日至 5 月 12 日,全國教育會聯合會在 天津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全國教育事宜並議決教育事項,然該會議於 1926 年 11 月 15 日於上海集會未成,全國教育會聯合會就此終結(張曉蕙,2002;教育 部,1934)。然我國教師組織的發展並未隨著全國教育會聯合會的消失而停滯,

1931 年,國民政府亦分別於 1 月 27 日和 9 月 15 日公布《教育會法》以及《教 育會法施行細則》(教育部,1934),該法後於 1944 年修正,確立民國以後我國 教師組織的法定地位。

1946 年臺灣光復後,游彌堅、徐慶鐘及周延壽等人有感於當時臺灣省教育 措施須從頭做起,便於是年 3 月聯名發起籌組教育會之工作,獲得政府及全省教

育界人士之熱烈支持, 6 月 16 日便依據《教育會法》,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 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成立「臺灣省教育會」,並於臺北市中山堂舉行 成立大會(臺灣省教育會,2012)。後來隨著臺北市和高雄市先後改制為院轄市,

臺北市教育會和高雄市教育會也分別於 1967 年和 1979 年成立(饒邦安,2007)。

由於我國在 1985 年修正《教育會法》前僅有省、縣(市)、鄉(鎮)三級,無全 國教育會,故為求教育事權統一,相關團體與學者專家促請立法院修法,將原先 須有七個以上省市教育會發起方能籌組全國教育會之規定,放寬為三個以上即可。

1986 年,臺灣省與北、高兩市的教育會共同聯名向內政部提出籌組「中華民國 全國教育會」,並於 1987 年 1 月通過成立至今(張曉蕙,2002;饒邦安,2007)。

根據各級教師會的宗旨,主要在協助教育發展,故各級教育會經常協助政府 辦理教育相關事務,雖與政府維持良好關係,但也因此容易淪為政府的傳聲筒,

使得此時期的教師組織較具有濃厚的官方色彩。

二、第二時期:浮上檯面的教師人權之爭

1987 年,政府甫宣布解嚴,政治環境從過去的威權體制走向民主體制,在 報禁和黨禁開放之後,各種社會運動紛紛出現,人權運動也在此時如火如荼的進 行。順著這波人權運動的潮流,教師權益及保障的問題也慢慢浮出檯面。

惟當時臺灣社會陸續發生多起教師疑似遭到政治迫害而「不當解聘」之事件,

但由於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為部分教育行政人員所掌控,無法充分表達教師聲音 以捍衛教師權益,故 1987 年 8 月 23 日年由李勤岸、石文傑、盧思岳這幾位「教 師不當解聘事件」當事人,便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教師人權促進會」,該 會除發表《教師人權宣言》,以推動教育改革、保障教師權益、維護教師人權與 尊嚴為組織目標之外,亦極力促成《教師法》之修訂,並以成立教師工會為最終 目標(任懷鳴,2010;章兆雷,2007;饒邦安,2007)。

由於教師爭取權益的聲音高漲,教育部於是在 1987 年 12 月,委由師大瞿立 鶴教授擔任召集人,成立「教師法研究專案小組」,斟酌研商 1986 年由明德基金 會函送教育部之《教師法草案》,前後經十餘次秘密會議,增刪損益,修正條文,

於 1988 年 3 月竣事。嗣後,教育部為集思廣益,徵詢各方意見,又於 1988 年 8 月組成「教師法諮詢委員會」,於臺灣東、南、中、北部各地區舉辦九次座談會,

邀請學者專家、民意代表、各級學校教師、教育專業團體、家長代表,以及教育 行政人員共 536 人參與座談,希望能夠盡速研擬《教師法草案》,以處理「教師 身分與地位不夠明確、教師權益未獲合法保障、教師離職給付制度不一致、教師 申訴管道未建立教師專業組織功能不彰」等問題,終於在歷經十次修正後,於 1988 年 7 月完成《教師法草案》初稿(任懷鳴,2010;教育部,1984;瞿立鶴,

1992a),並於 1991 年 5 月完成《教師法草案》修訂,送交行政院院會審議。

除了教育部版《教師法草案》之外,尚有另外三個版本。四個版本的內容基 本上都以明定教師權利義務,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為主,惟在教師組織部分有不同 看法,主因在於各界人士對於教師可否視為勞工的看法不同(瞿立鶴,1992b),

使四個版本對於教師組織的定位出現工會組織或專業組織的辯論。1991 年 12 月 13 日,立委陳哲男草擬陳版的《教師法草案》,於第 19 條明定教師得組成工會,

必要時得實施罷教,以爭取應有之權益。該案由 44 位立法委員聯署,以臨時提 案的方式進入立法院院會議程,並經院會無異議通過,交由教育與法治委員會進 行審議(立法院,1991);1992 年 3 月 27 日,立委謝長廷也彙整民間團體包含 教師人權促進會、振鐸學會、大學教育改革促進會、主婦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 等團體的意見,以「培育教師人才,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保障教師工作權,維護 教育自主權」為訴求,另擬一份謝版的《教師法草案》,並由 18 人聯署,於立法 院會議中提出,其中第 24、25 條規定除由教師專業團體所發動之合法團體罷教 外,不得損害學生受教權益,另外也明定教師應享有組織或參加教師專業團體之 權利,教師專業團體得行使團體罷教權(立法院,1992a,1992b)。同年的 7 月

7 日,立委何智輝等 34 人又提出何版《教師法草案》,然而何版的草案中,卻未 賦予教師罷教權,只規定教師得組織專業團體,維護並爭取教師權益(立法院,

1992c)。

四個版本的《教師法草案》在歷經將近兩年的朝野協商之後,在民進黨立委 的支持下,初審和二讀均通過「教師可組成自治組織,並有條件行使罷教權」,

然而教育部則表示一定要推翻罷教權的行使(章兆雷,2007),於是在法案逕付 三讀之前,執政黨立委葛雨琴便提出刪除《教師法草案》第 29 條10規範教師可 行使罷教權的修正動議,該提案獲得 73 人贊成,47 人反對,正式確立教師雖得 組織專業團體(教師會),但不得罷教。全案於 1995 年 7 月 13 日正式三讀通過,

並於 1995 年 8 月 9 日由總統公布(立法院,1995)。

由於此時期的教師組織極力爭取教師權益,推動《教師法》的訂定,使得教 師在該法制定後,教師擁有法定權利能組織各級教師會。不同於前期產生之教育 會,教師會不僅去除官方色彩,反而轉型為壓力團體,具備法定權利和相關政府 機關協商工作內容和條件。

三、第三時期:教師組織定位的確立

《教師法》施行後,各級教師會如雨後春筍紛紛成立,而以全國各級教師會 為服務對象之「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也於 1999 年成立。但因教師會的組織定 位不明,使全教會認為教師會雖得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卻沒有 實際的協商權利,故其以籌組教師工會作為最大訴求,呼籲政府應給予教師完整 的勞動三權來保障教師權益。另一方面,由於 2000 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提出

「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之行動綱領(立法院,2002a),更促使全教會積極遊 說政府修訂《舊工會法》,努力促使教師籌組工會得以合法化。

10 《教師法草案》第 29 條規定:「教師於專業自主權受侵犯,或遭非法解聘時,經申訴等手段 救濟無效後,得向所屬教師會提出罷教動議,經教師會決議範圍及時間後實施。但罷教時間不得

然而,由於勞委會將教師籌組工會訴求納入《舊工會法》修正草案,引發社 會對於教師組織定位以及教師是否是勞工的問題產生爭議。教育部隨即基於社會 對教師角色之期待以及學生受教權之考量,建議教師組織不應以《舊工會法》規 範。又全教會認為教育部所公布的課稅配套措施,完全推翻了原先協商時「扣多 少、補多少」的承諾,加上同時間相關民間團體有意無意將教師們塑造成「全民 公敵」,將教師們的待遇、寒暑假、優惠存款、月退俸等全搬出來檢視等等,促 使全教會開始醞釀走上街頭的念頭(立法院,2002b;楊瑜,2006)。2002 年 9 月 28 日教師節當天,全教會遂號召十萬教師上街遊行,來表達他們對於政府的

然而,由於勞委會將教師籌組工會訴求納入《舊工會法》修正草案,引發社 會對於教師組織定位以及教師是否是勞工的問題產生爭議。教育部隨即基於社會 對教師角色之期待以及學生受教權之考量,建議教師組織不應以《舊工會法》規 範。又全教會認為教育部所公布的課稅配套措施,完全推翻了原先協商時「扣多 少、補多少」的承諾,加上同時間相關民間團體有意無意將教師們塑造成「全民 公敵」,將教師們的待遇、寒暑假、優惠存款、月退俸等全搬出來檢視等等,促 使全教會開始醞釀走上街頭的念頭(立法院,2002b;楊瑜,2006)。2002 年 9 月 28 日教師節當天,全教會遂號召十萬教師上街遊行,來表達他們對於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