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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型與應用型的研究

組織行為研究除了建構概念與理論外,另一目的是提供有用的知識給實 務工作者,使其提昇組織效能。當研究問題的提出是在實務工作者一方時,

是偏向委託型研究,此研究重視實務問題的學術性解決,例如台灣飛利浦委 託台灣大學所進行的全面品質改善之研究計劃(台大心理學系,1999),最終目 的是想幫台灣飛利浦進行體質轉型文化革新,成功進入日本市場,成為世界 級企業,最後飛利浦獲得日本最高品質獎,而台灣大學則成功的發展了員工 滿意的需求模式、顧客滿意的內容與歷程模式,以及組織文化的契合度模式,

此乃委託型研究的最佳榜樣。而研究問題的提出是在學術研究者一方時,則 屬應用型研究,此研究則重視學術原則的實務性推廣,例如筆者所研究的產 銷班的組織正是由台東地區農會及農業改良場所輔導,前者輔導組織的運 作,後者指導技術的提昇,再由會員們實際操作,建立品牌,共同運銷。

就委託型研究而言,當實務工作者或政策制定者面臨實際問題時,為了 確認問題的本質、掌握問題的根源、以及瞭解各種根源之間的糾葛,會將問 題交給學術工作者,要求學術工作者提供專業知識,透過科學研究歷程與理 論判斷,來釐清問題的本質、發生原因,並提出問題解決辦法,再交由實務 工作者執行,以改善組織所處的困境。許多產學合作計劃或採用臨床研究途 徑(clinical approach)所進行的研究都屬此類 (Schein, 1987)。對班鳩產銷班而 言,釋迦品種的研發正是委託型研究的一環。然而,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在

進行委託研究時,由於取向或目的不同,亦可能意見相左5,甚至不歡而散。

如何協調彼此問歧異的觀點,是委託型研究最大的挑戰。

就應用型研究而言,學術研究者在建立構念與理論模式後,推廣至實務 工作進行應用型研究,以證明其理論或原則具有外部效度(external validity)。一 般來說,應用型研究通常可以幫助實務工作者了解理論模式的類推狀況,並 查知各種可能的環境限制,而有助於構念或理論模式的進一步深化。但學術 界的發現一定領先實務界的假設,因此構念與理論不見得總是能夠成立。

目前台灣組織行為研究有移植、比較、本土、委託及應用五大類型,因時間、

工作類別的不同,做一門應用的學科必須兼顧理論與實用、學術與實務。要在台灣 建立一套獨立自主的組織行為學術傳統相當不容易,但仍值得去嘗試研究。

三、 對營利組織與非營利組織的研究

營利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因為財物的聚集而設立組織的團體,也就是一般 的基金。因為「財物」而聚集,所以重點在財物的管理,不一定是錢,也可以是土 地等有價且可以孳息的財貨,權力最高組織的隊長,亦可說是為創造最大的利潤,

所以營利組織管理的目的也就是維持組織能夠不斷保有最高的競爭力以取得最多 的利潤。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 NPO)一詞,源自於美國「國家稅收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的法條,對於那些為公共利益而工作的團體給予免稅 的鼓勵。非營利組織是以公共服務為宗旨,亦稱為非政府非企業組織或第三部門 (The Third Sector)、獨立部門(the independent sector)志願服務部門(The Voluntary Sector) 及慈善部門(the philanthropic sector)與免稅部門(tax-exempt sector)等(Hodgkinson,

1989:4-5),而最為學者接受通用的名稱即是非營利組織。

Wolf(1990)曾給予非營利組織一個描述性的定義:(一)必須具備有公眾服 務的使命;(二)必須在政府立案,並接受相關法令規章的管轄;(三)必須是一個

5在進行委託型研究時,學術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的觀點可能是不一樣的,因此,一旦各有堅持時,

研究品質就可能無法提升。例如,有些實務工作者進行委託研究的目的,通常只是為了要學術工作 者為為其政策背書,而導致問題不容易獲得深入的探討;有時學術研究者所持的組織理念,是與委 託單位(或機構)的組織文化不合的,而無法贏得實務工作者信任,進行研究時自然困難重重。最著 名的例子是 Peter Drucker ( 1946)對 Sloan 主政時的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之研究;Schein(1987) 對某家公司的組織文化之研究。成功的例子也不少,例如 Pettigrew ( 1985 ) 的 ICI 公司研究,台大 心理學系(1999)的台灣飛利浦研究。

不以營利為目的或慈善的組織;(四)經營結構必須排除私人利益或財物之獲得;

(五)其經營享有免除政府稅收的優待;(六)捐助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列入免(減)

稅的範圍。國內學者江明修(1994)對非營利組織提出定義,對非營利組織的重要 特質的描述與 Wolf 的定義大致相同:(一)具法人資格;(二)以公共服務為使命;

(三)享有免稅優待;(四)不以營利為目的;(五)組織盈餘不分配給內部成員;

(六)具有民間獨立性質之組織。

在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分為兩大類:一是以「人」為組成基礎的所謂「社 團」及「社團法人」等組織,一是以「財」為組成基礎的所謂「財團法人」的組織。

更進一步說明:「社團」係依「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各種協會、促進會、學會等 組織;而「財團法人」的組織則按其目的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故有私立學校、

私立醫院、寺廟、教堂及育幼、安老、庇護等社會福利機構、各種類型之基金會等。

從非營利組織的演進歷史中,我們可以為非營利組織發展找出重要的理論根源,許 世雨(2000)提出「市場失靈論6」、「政府失靈論7」、「第三者政府理論8」、「志願主義9」 等四大理論基礎觀點。台灣的非營利組織範圍非常廣,司徒達賢(1999)、許世雨 (2000)、蕭新煌(2000)等人曾經提及非營利組織所面臨的問題有:政府法令的輔導與 管理不健全、使命上的困境、財務上的困境、權利上的問題、效能與績效的困境、

管理上的困境等。余佩珊(1994)探討非營利組織的各種管理策略,如:人力資源發 展、組織溝通與領導、組織資訊系統的建立、財務與募款制度、組織的策略規劃與 行銷、組織的公共關係等。筆者研究之班鳩產銷班也屬於非營利組織的一環,所有 的班員都扮演志工之角色,組織若能朝向專業化、社區化、全球化、資訊化、聯盟 化,未來的發展將會無所限量。

6 市場失靈論是指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所發生的「資訊不對稱」的情形,使得消費者缺乏充分的資 訊和專業資訊來判斷產品及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因此,消費者在消費和議價的過程中乃是一種弱勢 者的角色,容易處於不公平合理的地位。

7 政府失靈乃指政府由於權力和能力的限制,只能提供普遍性的服務,結果使其服務排除某些人,

無法滿足每一個人的需求,最後產生政府失靈的情形。

8 第三者政府乃是針對政府行動的轉變與多樣性,在公共服務的輸送上必須依賴許多非政府的機 構,也就是政府逐漸以「代理人」方式來運作。

9 志願主義與志願服務為非營利組織的核心價值,志願服務人員除了為非營利組織獻身活動外,也 透過志願服務人員與志願方案,而成為政府輸出財貨與服務之重要途徑。

第三節 農業產銷班的相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