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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針對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之爭訟

若規劃機關未遵守國土規劃法規有關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之行政程序 規定,人民應如何尋求救濟,按行政程序法第一七四條:「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 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即程序中行為能否提起救濟,須視該行政程序最 後是否做成一實體決定而定。故規劃機關若未依法舉辦說明會、公開展覽三 十日時,由於規劃機關最後將做成具體計畫,故程序進行中之程序行為如違 法,人民並不能直接提起救濟,而應待計畫公告後,使得併同對該計畫之決 定聲明不服。

59 林明鏘,從大法官解釋論都市計畫之基本問題,國土計畫法學研究,元照出版社,2006 年 10

第四節 結論

行政計畫法制於我國之歷史並不算短,以都市計畫法為例,民國二十八年六 月八日即已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惟直至近年來,自法治角度對國土空間規劃之 研究始漸漸蓬勃發展,尤其在行政程序法將行政計畫之概念明文化後,人民於國 土空間規劃過程中程序權之保障越來越受到學說的重視,然而由於國土規劃具高 度專業性與複雜性,過度保障民眾之程序權利,亦可能產生耗費行政成本,妨礙 行政效能之結果。本章首先探討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於國土規劃法制之理論基 礎,並對現行都市計畫法與九十四年二月內政部版國土計畫法草案進行相關立法 建議(見表二),希冀能將程序正義之理念落實於國土規劃法制中;其後則以國 土規劃行為之法律性質定性及爭訟途徑為主,探討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之合理 性,並參酌外國關於計畫訴訟之法例,與我國現行行政訴訟規定進行比較與分 析。本文認為,都市計畫與國土計畫之法律性質應屬法規命令,故應於行政訴訟 法中引進德國之法規抽象審查制度,使法規命令在直接影響個人權益時,允許權 利受害者提起行政救濟,並應健全國土規劃法制之規範密度,如此一來,行政計 畫法制的發展將更向前邁進一步。

現行條文 本文建議修正條文

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 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 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

,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

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訂前及擬訂期間,應邀集相 關機關、專家、學者、人民團體及民眾 舉 辦 座 談 會 或 其 他 適當 方 法 廣 詢 意 見,並作成紀錄,作為擬訂計畫之參 考。

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

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 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公民 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 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主管機關 提出意見,由該管機關參考審議,併同 審議結果及計畫分別報請行政院或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

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計畫內容,並斟酌 以其他有效且便捷之適當方式使民眾 廣泛周知,並將公開展覽及聽證程序之 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 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 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 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主 管機關提出意見或申請列席審議表達 意見,由該管機關參考審議,併同審議 結果及計畫分別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

(表二,本文自製)